易中天直面地方官员访谈录:成都方式-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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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宗旨是为公民和社会服务,并由此承担着服务的任务和责任。服务得好,就是好政府;服务不好,就要追究责任。为了保证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并确实能够追究责任,就必须规范。也就是说,纳入法治的体系。
弄清了“何为本位”,也就明白了“该干什么”,这就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包括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有个企业家说,我们都是靠改革开放和国家政策富起来的,但是积累一点资金也不容易。我们在下面,并不知道宏观的情况,常常是看见别人赚钱也跟着投。如果一笔钱投进去,投到一半你才说不行了,我们损失大,国家损失也大。那么,什么多了,什么少了,你能不能及时告诉我一声?这就是政府该干的事情了。这样的事还有很多。比如规划局就该做规划,公安局就该管治安,发改委就该谋发展、搞改革,而不是一天到晚拿着一枚公章一支笔忙审批。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有所不为,就是让守法者感受不到政府的存在;有所为,就是让违法者处处感受到政府的存在。
吹皱一池春水(3)
这其实也就是“正名”。名正则言顺,剩下的事情也就顺理成章。首先,政府的角色必须重新定位,不能再是“官老爷”或“包工头”,而应该是“导航台”、“管理员”和“服务生”。其次,角色转变了,态度也会变,即由“居高临下”变成“笑脸相迎”,由“指手画脚”变成“出谋划策”,由“防范管制”变成“保驾护航”。第三,工作方式也得改变,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端坐在机关里,批条子,盖章子,读文件,打哈哈,迎来送往,等因奉此,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这就要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构建服务模式,才能保障服务品质。最后,还必须设立评估组织,确定评估方法,完善评估体系,并建立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以保证这个政府确实是规范化和服务型的。
毫无疑问,这样的政府,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府,也是党和人民希望建设的政府。难怪公民、企业和社会团体举双手赞成了。不少朋友都好心地建议,要我去访问一些农民、市民和企业家,请他们现身说法,这样就更有说服力。我说不必。因为我不可能遍访全市。找几个“代表人物”,人家会说那是“托儿”,不如没有。人是理性的动物,有些事情只能诉诸理性。只要理性地看待问题,其实都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至于成都市是不是当真像他们所说的那样做了,大约也只能请怀疑者自己来“眼见为实”。我是暗访过的,发现情况确如其言,并无夸大不实。不足之处有没有?肯定有。不满之人有没有?也肯定有。但是,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这个大方向是对的,成都的市民和企业在总体上也是欢迎、赞同和拥护的。过去,他们和政府打交道,心发憷,嘴发软,腿跑断,腰弯酸,现在则理直气壮地坐享其成,还可以品头论足说三道四,能不拍手叫好吗?
其实最大的受益者还是政府自己。因为只有当这个政府是“规范化”和“服务型”的时候,它才最能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也才充分地是人民的政府。一个政府能够实现自己的愿望,这难道不是最大的效益?更何况,当这个政府在进行着观念的转变、职能的转换、结构的调整和方法的更新时,它实际上也就在“自我再造”。再造是能获得生机的。按照规范化和服务型的要求自我再造,就是人民政府增强活力永葆青春的“强本之方”。
让我们荡起双桨(1)
法治的政府必定是民主的,民主的政府也必定是法治的
成都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法治的,也是民主的。如果说“规范化”更多地具有法治意义(依法行政),那么,“服务型”就表现出一种民主精神(为民服务)。民主并不就是选举,就是投票,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它首先是“人民做主”。做主的既然是人民,服务的就肯定是政府。政府服务,是“人民做主”的逻辑结果。因此,一旦政府是民主的,它也就必须是服务型的。如果不是服务型的,那就不可能真正是民主的。
事实上,民主与法治有着不解之缘。历史上的政体,无非君主和民主。君主口含天宪,“朕即法律”,乾纲独断,一手遮天,哪里用得着“法制”,又怎么可能是“法治”?所以,一个君主制的国家,一旦开始立法、立宪,那就意味着向民主制度的转变;如果这个国家已经法制健全,依法治国,就连君王也要服从法律(王在法下),那它就可能是名义上的君主制国家,实际上的民主制国家。相反,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公,违法乱纪,无法无天,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那就不大可能有什么“民主”。就算有,也不充分。因此,法治的政府必定是民主的,民主的政府也必定是法治的。
无独有偶。成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恰恰从规范政府开始,这就是“开放三会”。所谓“开放三会”,前面已经讲过了,就是向群众和公众开放区(市)县的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党委全委会向党员群众开放,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首先开放的,则是政府常务会。这是成都市新都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做的第一件事。
这项改革的意义,一般都理解为“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这当然并不错。“开放三会”,确有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意义。但我以为,它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妙,这就是规范。也就是说,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开放三会”,其实都在“规范政府”,只不过前者是“硬规范”,后者是“软规范”;前者是 “用法律来规范”,后者是“用民主来规范”。
民主也能规范政府吗?能。只要这个政府是民主的,民主对于它就是规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更重要的规范。首先,人民政府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其次,用来规范政府的法律也是民主的产物,它是在民主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设定的;第三,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意味着决策必须民主,不能只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因此,民主在事实上已经规范着政府。
这就有问题了。既然民主已经在规范着政府,又有什么必要再做改革呢?这里面其实有一个民主的规范如何落实的问题。我们知道,民主的规范是一种“软规范”。公民的意志即所谓“民意”,是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并不能让人一目了然地直接感觉到。这样一来,当区(市)县的党委委员、政府成员和人大常委关起门来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时,这些会议是否规范,是否能够体现民意,就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其实是“自己规范自己”。借用一个伦理学的名词来说,就是“慎独”。“慎独”是不怎么靠得住的,比较靠得住的是有眼睛“盯着”。这就需要“开放”,让与会者直接感受到民主的监督。这时,民主的规范仍然是“软规范”,主要是在心理上造成一种“规范感”,但分量却不同。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软规范”是“间接规范”,不一定能够意识到;现在的“软规范”却是“直接规范”,不可能视而不见。
因此,适度开放三会,就有利于对政府的“民主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适度开放”这四个字。比方说,开放到哪一级,规模多大,能否电视直播,怎样才能既广纳民意,又保证效率,所有这些,都必须也只能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在这里,重要的是实践,空谈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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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荡起双桨(2)
其实,不但政府需要民主的规范,而且民主也需要法治的规范。民主是需要规范的。没有规范的民主,弄不好就是“暴民政治”。这正是许多人的忧虑所在。忧虑是有道理的,解决的办法则是依靠法治。因为民主可能失之狂热,法治却永远诉诸理性。事实上,民主总是和法治血肉相连。民主的问题,往往就是法治的问题;民主建设的进程,也同时就是法治建设的进程。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不是失控流产,就是违背初衷。在这里,我们高兴地看到,新都区在试点改革时,始终把基层民主的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就让人欣慰。
就说全委票决和公推###。
全委票决和公推###都是为了解决领导干部的民主任免问题。其中,全委票决是针对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涉及“条条上”的干部;公推###则是针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涉及“块块上”的干部。这两套办法,我们在前面都已讲过,不再赘述,这里只讨论一下程序问题。我们知道,对于法治和法治建设来说,程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程序上的公正远比实质上的正义重要。程序公正虽然并不能保障实质正义,但没有程序的公正,实质正义就最终会流于一句空话。因此,新都区实行全委票决和公推###以后,是不是当真选出了好干部,或者由此产生的官员是不是就那么称心如意,既合党心,又合民意,当然也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则是他们的程序是不是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全委票决和公推###都有一系列的程序。所谓“全委票决”,准确地说就是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它的程序大体上是这样:当这些职位出缺时,上级组织部门应在全区(市)县范围内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发表公告,公开征集报名。如果报名人数达到4人或4人以上,就由区(市)县组织的考评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评,从中选出3人,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推荐和考察通过以后,即由党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差额选出可以直接任命或依法向人大推荐的人选。
再说“公推###”。所谓“公推###”,即公开推荐,直接选举。其程序简单地说,就是当乡镇党委书记职位出缺或者乡镇党委换届的时候,上级组织部门应在区(市)县范围内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发表公告,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可以通过个人自荐、联名推荐和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报名;经过资格审查、实地调研和初步考察三个程序,进入公开推荐;公开推荐大会产生两名候选人,经过组织考察进入直接选举,在乡镇党员大会上由全体与会党员每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党委书记,报区(市)县委批准。不过必须讲清楚,公推###仅限于产生乡镇党委书记,不包括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和正副乡镇长。新任乡镇党委书记当选后,如果适逢乡镇党委或政府换届,那么,他可以提出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和正副乡镇长的建议名单,由区(市)县委组织部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区(市)县委同意后,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委员由乡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乡镇长则由乡镇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里面显然有一系列环节。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产生办法的环节是: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