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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湖畔絮语-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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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赖囊簧蟛门校恢С諾某的主张。咦!他忽出奇想,做出匪夷所思的行为,令我又一次心绪难平,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但别都让我一人遇到呀!
  这场发生在21世纪的事情,源于报端,炒于报端,又给报端平添情节,让某些撰稿人“兴奋”不已,一些混迹于新闻圈周边的人,他们惟恐天下无事,事越离谱越热闹,他们就越高兴,不管是骂是捧,他们并没一定的主张,他们也不对报道的后果负责。当然他们也怕一种人,他们对真正横的人是不敢惹的,而他们围攻的大多是对他们无可奈何的“名人”。若不是名人,比如面对捡垃圾的老人你就是给他们磕头,他们也不会“报道” 什么花边新闻。
  现在,Z某和被Z某“追打”的赵某人,借“自杀”一事,又上报端:“据传张记者突然自杀,闻讯赵主持深表震惊。”报载:
  上月底,CCTV主持人赵忠祥、广东《××时报》驻站记者Z某互诉对方名誉侵权案尘埃落定,宣判结果是“赵大叔赢了”。本来,事情该告一段落,大家该干嘛还干嘛去。记者也只是想采访一下替赵大叔打赢官司的那两位律师,可不曾想,就在记者准备搁笔之际,忽然又发生“Z某自杀”一事。这一来,原本渐渐就要结束的文章忽然间又要重新开头。
  前几天打电话问赵忠祥,这辈子第一次打官司,而且一打就是两个,打完以后有什么感想?没想到赵大叔叹了一口气说:“尽管赢了,今后还是轻易不要打嘴上的官司。凡是涉及到自己的事儿,能不表态就不表态。”看来,经历此事,赵大叔的法律意识,绝对是大大增强。
  王富解读稀罕事
  就在记者此文即将写就之际,忽然在网上看到“Z某自杀未遂”的消息,大惊之余,找到王富律师。他说已经知道这件事情,他首先感到很不理解,当初,诉讼是 Z某挑起的,他对两案一审判决和裁定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如果他认为自己是正确的,目前应该满怀信心地为二审做准备;其次,Z某采取这种方式,于事情是无补的,法院不会因为这一事件的发生而影响裁判,法律是基于证据、事实裁判,因为法律是公正的。

江湖风波险 人际怪事多(2)
另外,王富还说,8月10日下午,有一位自称是Z某朋友的人打电话给赵忠祥,说了Z某自杀一事。那个人说,Z某律师到Z某家里,发现他已昏迷,立即送往医院,经查,是服了安眠药。没多久,一个自称是医生的人也打电话给赵忠祥,所说内容基本相同。王富说,我不明白,告诉赵忠祥这件事的目的是什么?但我的一个山东的好朋友,也到那家医院去核实了一下。一名护士告诉他,Z某当时是自己去医院的,没有昏迷,他对医生说,我吃了安眠药了。医生说,那就快洗胃吧。Z某说,不用。王富认为,Z某“自杀”一事,不管是真是假,与法院最后的裁判关系不大。
  赵忠祥:见怪不怪,其怪必败
  突然间“Z某自杀”成了网上炒作的热点。上周末,网上又发出赵忠祥就此事的5点声明,为了慎重起见,记者打电话到赵忠祥家。赵大叔说,我没有专门发表过什么声明,所谓5点声明是记者从我的谈话中整理出来的,总体意思基本没有什么歪曲,大体就像说的那样。但其中添加了该记者自己的一些主观想法,当然,这些想法也许是记者出于好意,可后果却有可能是消极的。
  赵说,首先,Z某突然自杀,我感到非常震惊。作为新闻同行,我对他表示真诚的慰问,希望他放下思想包袱。这场官司本是一场他挑起的民事纠纷,本来也没什么了不起的。据称,Z某不堪压力自杀,这压力是个别新闻媒体恶意炒作的结果(但Z 某是第一棒炒作人)。本来,济南签售并未引起什么风波,但“卖鞋搭书”的消息刊登后,全国许多报刊爆炒了很长一段时间,有的媒体大肆渲染、恶意炒作,假如记者们一开始就调查说明真相并帮助我们双方调解,而不是只图热闹,就不会发生今天的“Z某自杀事件”。
  赵大叔还说,我希望Z某早日养好身体,为二审作好准备,只要他行的正,又有证据,法律会公正裁判的。因为现在这件事已进入法律程序,我们双方事情的最终解决,应当尊重法律的裁判。
  巩沙:自经沧海难为水
  14日,记者打电话到赵忠祥济南一案的律师巩沙的办公室,希望听听他对“Z某自杀”这一新情况的看法。巩沙说,这个消息是他的朋友从网上看到,然后下载给他看的。他说,首先,他不知道这件事情是否确实,因为他也听说了“Z某自杀”的另一个版本——巩沙强调是“据不可靠消息”:Z某在神智清楚的情况下来到医院,说吃了安眠药,医生叫他洗胃,他不洗,说喝酒吐出来了,等等。
  巩沙说,不管怎么说,Z某自杀这种情况是他不希望看到的。在第一个案子中,Z某是原告,对胜败应当有思想准备,采取这种消极的办法是不好的,相信法律,就应该等待二审。另外,Z某这件事情有待核实,他是真的受不了压力自杀未遂,还是受人唆使,刻意造成“损害后果”,给二审施加压力呢?二审的时候,Z某的律师一定会强调一审造成的所谓“损害后果”。希望这件事不要影响二审法庭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
  我的律师应记者之约在报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Z某的律师也发表了谈话,当F律师回忆起那一幕时,仍然心有余悸,他说:“那是我生平第一次见到这种场面,我的全身都在发抖……”但F律师表示:一方面作为Z某的朋友,他认为Z某的这种做法不值,生命是多么可贵啊!为了这两个官司而放弃自己的生命,太不值得了,虽然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但应该坚强面对!另一方面作为Z某的代理律师,他认为,目前,整个法律程序还没有走完;一审败诉并不等于彻底失败,坚持把官司打到底很重要。“那么如果终审也败诉,怎么办?”F律师对此问题并没有回避。他说:“就算终审败诉了,如果Z某同意还可以申请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还可以抗诉。总之,应该相信法律是公正的,Z某这种极端悲观的做法不会对案件的进展有任何帮助。”
  红尘滚滚,人心各异。双方律师各执一词,读者诸君圣明,会有评判。
  俗话说:“两国交兵各为其主。”律师当然向着委托人。但像F这样,眼看要出人命了,还继续添油加醋,还希望当事人不死无休的打这场无头官司,恕我多言,他这个律师越位了。
  当年《××晚报》用半版篇幅围绕山东Z某“自杀事件”发表采访报道,21世纪的这小小一个“闹”剧,展示了那时的一幕民间风情,可供后世作为谈资。
  

天下本无事 庸人自扰之(又)
天下本无事 庸人自扰之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当这场法律纠纷,正节外生枝,“Z某自杀”新闻又掀波澜之际,报端又浮出一幕情节。
  在北京据说有几个自称文化界人士,就在Z某“自杀”扑朔迷离之际,搞了一次串连,联名给Z某写了一封“声援”公开信发表于报端,对Z某的“见义勇为 ”(注意,此时一审已有判决)表示坚决的支持。我对这几个人大多不甚了解,有的没听过他的名字,登他们公开信的报纸称他们为十位文化人,但我相信他们如果真是文化人的话大多应经历过十年*,经历了风风雨雨或也曾受过不应有的错误对待。但他们几位仁兄却玩起了“己所不欲偏施于人”的套路,搞起类似*串连,写个类似贴上墙的大字报式的“声援”构成对法律的施压,不知怎么就让他们如此这般发表在报纸上,颇觉时代的“幽默”。
  但他们不早不晚在一审后凑这个热闹,一嫌太晚,二觉无聊,三显然不懂法律。什么文人?任何人都不应在法律进行时进行超理性的干扰,不管是老文人还是新文人,文人识文断字就要明是非,讲道理,上有领导,下有百姓,又有执法机关。这些人不论有什么“高见”都有经正常途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这登报发表的声明同时也有缺失仁心的一面,Z某真要轻生,这十文人断不该在一旁打气儿鼓动“劝”他再战到底。他们不懂审时度势,这当口看似热闹看似高潮,但事情闹到这一步,已经就要谢幕了,这时加入战团为时太晚。
  

请君试问东流水 诚意与之谁短长
请君试问东流水 诚意与之谁短长
  就在这几个文人凑热闹之际已有两位新闻界的人士挺身而出了。他们不想凑热闹。他们不管别人如何起哄、鼓噪、添乱,而以息事宁人的善良愿望,力劝当事人双方,放下嫌隙,以和为贵。他们不在报端上“显山露水”争出风头,而是避开记者,频频与双方沟通。仁者之心,感人至深。
  这二位就是山东济宁电视台的周长行和Z某的同事张润刚。他们二人偶然相识,巧的是各与一方当事人都有交往,于是二人表示了一致的平息化解这场矛盾的愿望。展开了频繁的甚至不屈不挠的调解工作。我终于被这二位的好心感动了。
  在他们二人撮和下,赵与Z某冲突终于化解。也很及时地化解了几位老“文人”挑唆“再战”的做法,因为他们几个人,没有一个在发表的宣言中,说过一句劝和之语,而他们十人任何一位可能都比周、张二位更具社会影响力,我为这几位扼腕叹息。
  正必胜邪,一些奇思怪想,忽地被和煦的真情化解于无形。
  那十位文人联合给Z某的公开信不知所云,却大论“是非曲直”。古谚云“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在这场本来没有生死存亡,大是大非的小小风波中,各退一步海阔天空,但在那场风波中,一些人扮演的却是幸灾乐祸的角色。而周、张二位以和为贵,力劝和解。事隔多年,如果诸君,当事人和旁观者平心而论;各安的什么心;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在周长行和张润刚的撮和下,我和Z某发表了和解联合声明,让好人高兴;也会让几个居心叵测者觉得很无趣。
  历史把这一小幕活剧;撂在隐约之处;我之所以旧事重提绝无掀起旧时疮疤之意;无可回避的是岁月;过去的一切绝不是任何人如今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的;我绝不认为自己能改变那充满欢乐但也小有阴翳的往昔真相。诸君也切莫以为除了打官司闹得沸沸扬扬之外;没有别的事好做了;官司铺开就是这么点事;而且我有代理律师,无非举证、讲理,我自己从未出庭。
  诉讼期间,我没有一天停止正常的学习、练字、学画、背诗文,而主持和播音更没有一个环节会因我的私人官司受到影响。有巩沙、王富等律师代我对簿公堂,因此,官司只是我那时一个十分微小的芥豆之事,甚至我似乎处在无是无非的境况之中。我以为,尽管有许多值得回味和借鉴的失误,但我一路走过来了,而且一切尚好。当然我也希望,遇到烦事的任何人都以我为鉴。
  

疑义谁与析
疑义谁与析
  我的律师杨晓虹曾告诉我,她在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公事接触时,对方对她说:“这个案子的结果,赵将可能赔付对方人民币五万元以内。”
  我立即产生了这样两个疑问:
  首先,无论如何,不应在案子未审结之前得出最终的结果,是非尚未断明,就把判决定好。这是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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