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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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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权的这种划分对联邦的每个成员的好处,无论是怎样想象都不会过分。在这些小成员的社会,人们无需为自卫或扩张而动脑筋,所有的公共当局和个人精力都用于内部改进。

    由于每个成员的中央政府都站在本国居民的一边,所以能够经常获悉社会的需要。它还每年提出新的计划,提交本国的议会或立法机构讨论,然后将讨论的结果公布于报端,以引起公民的普遍关心和兴趣。比如在美国,这种要求改进的精神,便一直在鼓舞着各州,而且从来没有引起过动乱;追求权力的野心被热爱公益的精神所取代,激情更为洋溢,但很少带来危险。美国人普遍认为,新大陆的共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和长久延续,有赖于联邦制度的存在和长久延续。南美的一些新兴国家之所以长期沉沦,主要是因为它们总想建立强大的共和国而不实行主权分享。

    大家知道,在美利坚合众国,试用和实际应用共和制度,始于乡镇和地方议会内部。

    例如,在康涅狄格这样的小州,挖掘运河和铺筑道路就已经是政治大事。它不养军队,也不进行战争。

    它不给领导人支付高薪,也不向他们授予荣誉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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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2第一部分

    在这里,人们认为再没有比共和制度更自然和更合情合理的了。于是,这种共和精神,即一个自由民族的这种风气和习惯,就是这样先在各州产生和发展起来,而后又顺利地通行于全国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联邦的秉公精神不外是地方爱国主义的集大成。可以说,每个美国公民都把自己对本小共和国的依恋之情转化为对共同祖国之爱了。他们在保卫联邦的时候,也就等于保卫了自己州县的繁荣昌盛,保卫了参与治理国家大事的权利,保卫了他们希望联邦拟出一定会使他们富裕的改进措施的心愿:这一切,通常比全国的共同利益和国家的荣誉更能打动人心。

    另一方面,如果说一个大国的繁荣富强最有赖于居民的精神和风气,那么联邦制度会把这项任务的困难减少到最低程度。美国各州的共和制度,没有出现大多数人群集体常见的弊端。从领土的面积来说,联邦是一个大共和国;但从它管理事务之少来说,它又无异于一个小共和国。它做的事情都很重要,但为数不多。由于联邦的主权是有限的和不完整的,所以这个主权的行使对自由没有危险,更不会引起对大共和国有致命危险的那种争权争名的邪念。由于谁也不必向往一个共同中心,所以没有巨大的城市,没有巨富和赤贫,没有突然爆发的革命。政治激情不是象野火燎原那样顿时遍及全国,而是逐渐蔓延开来去反对每个州的自私和偏见。

    但是,在美利坚合众国,也象在一个单一制国家一样,工作和思想均属自由,没有任何东西抑制进取精神。它的政府尊重天才和知识。在整个联邦境内,就象在由同一个帝国统治的国家内部一样,到处是一片升平气象。在国外,它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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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902

    球上的各大强国并驾齐驱。它有800多里约〔200英里〕海岸对外商开放。由于它掌握了走向新大陆的钥匙,所以它的国旗在遥远的海边也受到尊敬。

    联邦既象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象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

    联邦制为什么没有扩展到所有国家和为什么英裔美国人能够采用它

    各种联邦制都有立法者克服不了的固有缺点——各种联邦制的复杂性——它要经常利用被治者的才智——美国人在治国方面的实际知识——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联邦制的另一固有缺陷——美国人减弱了这一缺陷,但没有消除它——各州的主权表面上比联邦的主权小,而实际上比它强大——为什么——除了法律的原因以外,还有参加联邦的州要求联合的自然原因——英裔美国人有哪些这种原因——缅因州与佐治亚州相距400里约(10英里)

    ,但大联合比诺曼底与布列塔尼联合更为自然——战争是对联邦制的主要危险——美国本身的例子可以证明这一点——联邦并不害怕大战——为什么——欧洲国家采取美国的联邦制时可能发生的危险

    有时,一个立法者经过一番巨大的努力,才能对本国的命运施加一点间接的影响,但他的才华却立即受到颂扬。其实,能对社会的发展经常发生不可抗拒的影响的,倒是他无力改变的该国的地理位置,在他以前就已存在的该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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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他已无法探源的该国的民情和思想,他已不知其详的该国的起源。

    对这种不可抗拒的影响,他反抗也没有用处,最后连自己都会被卷走。

    立法者象人在大海里航行。他可以驾驶他所乘的船,但改变不了船的结构,他既不能呼风,又不能使他脚下的大洋息怒。

    我已说明了美国人从他们的联邦制中获得了哪些好处。

    剩下来的,是要指出哪些东西使他们得以采用这种制度,因为这个制度并未使一切国家受益。

    在联邦制中,有些偶然缺陷来自法律,可由立法者排除;而另一些缺陷则为制度本身所固有,并非采用它的人民所能克服。因此,采用这种制度的人民,应当具备必要的力量来容忍这种制度的统治所固有的缺陷。

    在各种联邦制的固有缺陷中,最突出的是其所采用的手段的复杂性。这种制度必然允许两种主权并存。立法者可使这两种主权D的活动尽量简单和平等,并能把两者限制在各自的明确规定的活动范围之内,但他们无法阻止两者互为影响,无法防止它们在某个方面发生冲突。

    因此,联邦制无论做什么都有一套复杂的理论。这套理论的应用,要求被治者每天都得运用他们对这套理论具有的知识。

    一般说来,人民必须掌握几个简单的概念。一个内容错

    关于“两种主权”的问题,见第163页、第175页和第176页法文版编者D注。——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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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112

    误但被表述得清晰明确的观念,经常比一个内容正确但被表达得含糊复杂的观念更能掌握群众。因此,一些俨如一个大国中的小国的政党,总是不择手段地利用并不完全代表它们所追求的目的和所使用的手段的名义或主义当旗号;而没有这个旗号,它们既不能存在,也无法开展活动。建立在一个容易加以界说的简单原则或学说之上的政府,虽然不是最好的政府,但无疑是最强大和最长命的政府。

    但是,在我们研究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美国宪法时,却对于这个宪法的条款繁多和要求被治者必须具有识别能力感到吃惊。联邦政府几乎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假设之上。联邦是一个理想国,可以说它只存在于人的头脑里,它的版图和范围也完全凭心去理会。

    总的理论十分容易理解,而有待于说明的,则是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难题不可胜数,因为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互相交错,不可能一眼就分清其界限。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事情都要经过反复的协议和复杂的手续,只有长期以来惯于自治和政治知识普及到社会下层的民族,才适于采用这套办法。我对美国人在解决来自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方面表现的高超知识和能力,真是佩服得五体投地。凡是我见到的美国人,没有一个不能轻而易举地把国会的法律为他规定的义务与自己州的法律责成他的义务区分开来,也没有一个不能在区分属于联邦的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和应由地方的司法机构处理的事件之后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点和州法院管辖权的终点。

    美国的联邦宪法,好象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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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

    墨西哥的现况,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例证。

    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他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R P。

    但是,他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的车轮便时停时转。各州的主权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越宪法为它们规定的范围,所以双方总是冲突。直到今天,墨西哥还陷于从无政府状态到军人专制,再从军人专制回到无政府状态的循环之中。

    在所有的缺陷中,第二个致命的而且我认为也是来自联邦制度本身的重大缺陷,是联邦政府的相对软弱性。

    一切联邦制国家所依据的原则,是把主权分为两部分。

    E立法者们把这种划分规定得不够明确,但他们只能在表述上使划分含混于一时,而不能永远这样下去。另外,被划分的主权永远比完整的主权软弱。

    我们在讲述美国宪法时已经知道,美国人是如何巧妙地在把联邦的权力限制在联邦政府的狭小职权范围内的同时,又能使联邦政府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外貌,而且在某些方面使它具有全国中央政府的权力的。

    联邦的立法者们也同样巧妙地减轻了联邦制的固有危险,但未能完全消除。

    见1824年墨西哥宪法。

    R P关于“主权分为两部分”的问题,可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100页及以下E几页。——法文版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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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联邦宪法312

    据说,美国政府并不直接与各州打交道,而是要把它的法令直接传达给公民,并分别强制公民服从国家的要求。

    但是,如果联邦的法律触犯了一个州的利益和惯例,就不怕这个州的全体公民认为在处罚拒绝服从该项法律的人时就等于侵害他们自己的利益了吗?这个州的全体公民将会认为联邦主管部门的处罚也同时和同样侵害了他们。如果联邦政府企图分化他们,然后加以制服,也会徒劳无功,因为他们会本能地意识到必须联合起来抵抗,并会认为他们州分享的那部分主权将为他们做主。这时,法律的假设就要向现实让步,而容忍国内的一个有组织的权力当局向中央主管当局挑战。

    我认为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假如联邦的法院在审理一个私人案件时侵犯了一个州的一项重要法律,那就会出现一场表面上不是,但实际上却是一个受害州与联邦之间的争讼,只不过前者是由一个公民做代表,后者是由法院做代表罢了S G。

    如果有人认为,给予人们以满足其激情的手段,他们就可以在法律的假设的帮助下,通过认识法和运用法而控制住激情,那么这说明他在这个世界上还经验不足。

    例如,按宪法规定,联邦有权出售空地,将进款作为联邦的收入。我们S G假设,俄亥俄州以宪法上所说的土地只是指从未被任何州管辖的土地而言为由,主张自己对被联邦出售的那块在其境内的空地拥有所有权,然后它自己又要出售这块空地。实质上,由此产生的争讼应是由联邦购买那块空地的人和由州购买那块空地的人之间的争讼,而不是联邦和俄亥俄州之间的争讼。但是,如果联邦的法院判决由联邦购买土地的人胜诉,而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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