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记者-第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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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伟光于凌晨6时死于医院;在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报案登记上,称靳当时“脸上血肉模糊不能站立”;负责调查此案的有关人员却称,靳于当日送往医院途中即已死亡。而据当时负责抢救的医生骆某称,靳的“脸上、头上、双手及红肿的腿部均染泥血,背部伤口处同样混有污物血迹,浑身带刺鼻酒气”,后死在病房;同时另据死者女友孙桂花称,案发当夜3至4点钟,她被叫往派出所,看见男友躺在地上,伤势严重,在场的有关人员却不让抢救,不久,靳伟光即死于医院。
对于痛失爱子的靳士让来说,儿子的死因明显疑团重重,为了弄清死因,他设法护住尸体拒绝火化,同时强烈要求济南市公安部门重新鉴定儿子的死因。
在济南市人大的督促下,1998年3月25日,济南市公安局组织法医重新对靳伟光的尸体进行了解剖复验,结果发现颅骨未骨折,脑内无出血,从而彻底否定商河县公安局的初次鉴定。随后,济南市公安局又提出死者乃因“呕吐窒息死亡”的新鉴定结论。但靳士让经咨询北京、上海多位法医专家,认为尸体多处灼点伤斑确为电击形成,不符合窒息死亡,建议另请法医再次重验。但商河县公安局不同意,压住不批,将靳伟光的死亡定为“姜赞亮故意伤害致死”。后押送姜赞亮至济南市公检机关复核,拟交中级法院审判。但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中多处有关事实与证据不符,当即退回公安补侦。令人奇怪的是,公安局刚接手调查时,又很快停止。紧接着此案又转到根本没有审判人命案管辖权的商河县法院。
第十四章 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第102节 全国人大代表的两次提案(2)
1998年4月21日,商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没有任何凶器物证、证据,同时没有认定案情事实依据且互为矛盾的情况下,只判决姜赞亮14年有期徒刑。主犯量刑明显过轻,对此,靳士让和家人坚决不服,并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却被驳回。靳士让又及时向省、市和全国人大多次反映,终于引起了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的重视。在全国人大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和要求下,济南市检察院表示复查此案。
为查明儿子的真实死因,靳士让一再要求重新验尸鉴定,但其要求被有关部门拒绝,他的申请报告也再次被人压下。靳士让指着一大堆资料向我哭诉说:谁都知道,尸体是最根本的事实依据,直接从尸体上取材重验,可防止有关责任人作弊造假。靳士让的四处申诉引起了山东省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引起了众多人大代表的关注。2000年11月,济南市检察院找到山东省几位关注此案并作过调查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已获批示决定重新验尸。但是,济南市检察院对死尸还没有进行重验。
姜赞亮又到底是怎样打死靳伟光的呢?我当即通过电话与商河县公安局取得了联系,但对方一听说是了解此案的经过,马上说此事早已移交给上级有关部门了,现在他们什么都不知道。关于姜赞亮打死靳伟光的案情情节,我从面前那几份商河县公安局刑事案件立案、破案呈请报告和提请批准逮捕书上看到:“姜先是在院中对靳殴打,后又拖到大街上殴打姜多次用拳击打靳的头部,致靳于7点死亡”。姜在1998年2月6日的供述中也说,对打死靳伟光这一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姜的上述残暴行为结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杀人手段凶暴残忍,理应重判,而且此案应归属中级法院管辖审判。但此案违背审判程序管辖权,却要没有人命案管辖审判权的商河县法院审判,而且对此宗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的故意残害杀人罪只判14年,并且其他的同案犯一个也未判,这一审判结果与上述案卷材料认定的犯罪事实截然不符。究竟原因何在?
要想采访商河县公安局看来是困难重重,不过此案后来又移交到济南市公安局,我此时的采访重点应该是济南市公安局而非下面的公安部门了。考虑到与商河县公安局联系时,对方的躲避和支支吾吾,为了防止在后面的重点采访中再出现类似的事,我决定从上至下,先去省公安厅。
按有关程序,我先通过电话与山东省公安厅宣传处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听到我说明来意后,有关人士经过请示,终于答应接受我的采访。我赶到省厅宣传处后,两位负责人很客气地接受了我的采访,其中一位负责人看到我后说:“呀,你就是石野,我认识你!我最近从广州的《家庭》上看到写你的一篇文章,是介绍你在南方卧底历险的故事,那上面还有你的照片。”
2001年4月上半期,国内著名畅销杂志《家庭》以特写的形式,介绍了我和同事1998年4月在广州王圣堂卧底历险时的那段九死一生的经历,同时还配发了我的一幅照片。我在北京临上火车时,也看到北京站的报亭里正好有这一期的《家庭》在卖。只是,我没想到,在这个地方也有人能一下认出我这个流浪记者来。
仔细地翻看了我呈上的有关此案的材料后,宣传处的黄处长神情严肃地说:我们十分欢迎中央新闻单位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作为省厅,对下面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直是很严格的,如果有警察真的违法乱纪,一定会从严从重,绝对不手软。但由于具体案情均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他们只是听说过此案,但对有关情况不了解,最好还是让市局的有关同志介绍一下近况。随后,这位热心的领导当即与济南市公安局负责宣传的人士取得联系,并要求他们马上来车接我过去,让接手此案的负责人接受采访,实事求是地公开案情的所有情况。半小时后,济南市公安局宣传处塍仕雷和李平伟两位同志开车过来接我。
在他们的安排下,济南市公安局一位负责刑侦工作的副局长接受了我的采访。这位副局长先是简单地介绍了有关此案的前后经过,然后说:关于此案,由于目前已移交到检察院,现在还没有结果。但我们公安局现在也是被当事人投诉的单位之一,所以对一些事情目前也不好说什么。如果经检察机关查明,在此案中出现公安人员有违法乱纪的情况,不管他是谁,我们都会依法律办事,从严治警,绝不姑息。
公安局的态度已很明确,也很诚恳,而且商河县公安局的有关材料我均已拿到,后面主要采访对象就是省市两级检察院了。
3月30日上午,我首先来到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谁知,当我找到负责人宣传工作的有关部门时,对方获知我的来意后,马上推脱说不知道这事,并说他们根本没空接待采访。当我想找检察院的有关领导时,一连问了好几个人,都说领导上午开会去了。除了几个办公室有人班外,其他的办公室竟然都是大门紧闭。如果有人看到我问话,不是赶紧走开,就是说这儿的工作人员正在学习和开会。
在市检察院找不到有关负责人,我只好赶往省检察院。省市检察院相距不算远。当我来到省检察院,向门卫出示了证件,并准备登记时,一个电话突然打到了这儿,对方一个男中音告诉门卫,让他们马上让我离开。接完电话后,那两个门卫无奈地对我说:刚才有人说了,他们根本不想见你,请你马上离开。我心中尽管纳闷,但还是固执地拿起电话,向有关人员说明了来意。一连几个电话,对方一听我的来意就挂断了电话。无奈之余,我只好无功而返。
省市两级检察院都是这种态度,看来这个案子还真是非同一般了。
检察部门不愿接受采访,我决定先去当地的济南市殡仪馆,去现场查看一下死者已在此冰冻保存了整整3年的死者遗体。
第十四章 为弱势群体仗义执言第103节 全国人大代表的两次提案(3)
老年丧子,对头发花白、年已64岁的靳士让老人本来已是致命的打击,儿子惨死后,却出现了两份不同的死因鉴定结果,到底爱子因何冤死?残忍杀害儿子的主要凶手姜赞亮为何只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为弄清儿子的确切死因,老人设法排除了来自多方的干扰、阻挠,从1998年至今整整3年多时间,他每月花费900元的高价,将儿子尸体保存在殡仪馆的冷藏室里,为的就是在重新复验时留下最确凿可信的证据。
可是,时光已流逝3年,老人家的泪水也流了3年,他数次强烈要求上级部门重新成立调查组,对儿子尸体上的伤痕重新检验,虽然得到过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但在济南市检察部门手中却一直压着迟迟未见行动。靳士让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只好继续负担每月900元高额存尸费,同时更要承担心灵的巨大伤痛和折磨。
3月30日上午,在神情悲戚的老人的带领下,我来到济南市殡仪馆,费了一番周折后,终于在该馆冷藏室里见到了存放已达3年之久的靳伟光的尸体。在中间写有一个令人心酸的“奠”字的黄色尸衣拉链处,打上了分别盖有单位公章和老人私章的封条。问询何故,低垂着花白的脑袋、正在四处查看的靳士让老人悲愤地说:“我这样做,是防止有人故意促使尸体腐烂,毁灭了证据”正说着,老人突然惊叫起来,他指着尸衣上端几个明显的破绽处,气呼呼地责问殡仪馆的一位负责人:“这是谁弄的?这儿封条和拉链怎么开了?”对方不敢正视老人逼视的目光,躲躲闪闪地连称不知道。
老人向我哭诉道,2000年11月初,市检察院通知他,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示,准备重新验尸。谁知,在这期间其儿子的尸体已被殡仪馆人员擅自解冻。靳及家属初次发现后,立即向火化场提出抗议。半月后,靳前往查看尸体,仍未恢复冷冻。对此,也是这位负责人称,那是由于调温失误造成的。奇怪的是,同一冰柜内的其他尸体均冷冻完好,惟独靳伟光尸体解冻融化。解冻不可避免促使尸体加速腐烂,最终将导致重验失去条件。这位负责人只好向家属道歉,并购来冰块辅助冰柜加速恢复冷冻。两周后,靳家再次去查看尸体,又是这位负责人称没有公检机关的同意不准家属查看尸体。
济南市一位叫赵平年的全国人大代表接受了我的采访。他气愤地说:“对于老靳儿子之死的案子,我早在去年就知道了,当时还和几位全国人大代表一起联名向省检察院提出了有关建议,对方答应得虽然很好,可做起来却是拖泥带水,到现在都没有一个结果。”他还说,有关办案人员不但有明显的作假行为,而且竟还有人对他进行威胁,警告他不要管这个案子,他很生气,当即把有关情况向省里有关部门作了反映。对于此案,省内先后有5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签名,两次联名提请复议,强烈要求山东省有关主管部门尽快验尸,查明死者的真正死因,并严肃处理此事。但令人遗憾的是,此事至今无果。
靳士让的不断上诉,引起了山东省多名各级人大代表的关注。为了维护正义,为了使此宗在当地影响巨大的命案能早日水落石出,从1999年开始,数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山东省有关部门提交了《公正调查靳伟光命案的建议》,并指出,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案卷材料中暴露出的自相矛盾、前后两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