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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17部分

小说: 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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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4日,毛某得知吴伟虎被抓获归案。次日,毛即将化名“卢建国”、“成华”等开设的保管箱中的4张存单共计人民币50万元的赃款及其它物品全部取出,同时,化名“孙洁”在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市分行另设保管箱,将存单和其他物品转移至该保管箱内。为确保“万无一失”,毛将保管箱卡、钥匙和“孙洁”的身份证销毁。 

        孙某、毛某也为他们所做的一切付出了代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窝赃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据称,吴在庭审中曾说:“改革开放是好,可对我不好,我过不了这个关。”吴伟虎过不了的是金钱诱惑的关。 
        吴伟虎案发及被判处死刑后,吴的女儿曾不止一次问过母亲:“爸爸要那么多钱干什么?”他何曾知道,吴伟虎谈到所得巨额赃款的用途时曾说:“将来女儿出国要用。”不管吴的真正想法如何,如今,无论对女儿还是父亲,这笔钱铸就了一个醒不过来的噩梦。 


                   七、两宗不该友生的冤案 

          刑警队要弄点钱,随便传唤4名女青年,逼供让其承认有卖淫行为, 
        屈打成招,74名“嫖客”天降厄运。两中学生夜晚回家,被治安队员铐回 
        派出所,迫其承认发生过性行为,女生羞愧难当,跳楼致残。两宗冤案来 
        自捕风捉影,人间悲剧令人心寒。 

        1997年7月下旬,新疆呼图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陈文楼指示所属四中队队长姚军,想办法搞点“三害”案件线索,给刑警队弄点钱。 
        姚军接受任务后,找到曾被公安局治安处罚过的回族青年沙勇,让他提供卖淫嫖娼的线索。姚军许诺说:“如果能搞到钱,给你发奖金。” 
        见钱眼开的沙勇,捕风捉影地提供了几名姑娘与男人来往密切的线索。 
        急于搞经济创收的陈文楼听后非常高兴,指示姚军派人把卖淫女子传到刑警队审讯,凡是供出的嫖客,每人罚款5000元,交钱放人,不给钱不许放人。 
        按照陈文楼大队长的指示,姚军和四中队干警相继把17岁的阎某、20岁的见某、18岁的王某、20岁的丁某等4名女青年,带回刑警大队进行审讯。 
        4位姑娘拒不交待有卖淫行为。 
        姚军等人当即以不老实为由,向4位姑娘宣布刑事拘传,随后给她们一一戴上手铐,背铐在办公室的暖气管道上。 
        与此同时,姚军让干警对她们进行“心理战”,用罚款、劳教、判刑、电视曝光进行威胁恫吓。 
        4位姑娘咬紧牙关,忍着疼痛,就是不违心地交待自己有卖淫行为。 
        姚军见4位姑娘只哭不交待问题,令人把她们关押在公安局刑警队地下室,非法关押最长的达131个小时。 
        4位姑娘从未见过这种场面。为了摆脱难以忍受的体罚摧残,为了早日获得自由与亲人团聚,她们只好哭着把自己认识的男性公民作为“嫖客”,提供给刑警队。4位姑娘共“坦白”了74名“嫖客”,有一位姑娘一下子就交待与27名“嫖客”有过性行为。 

        姚军等人经过筛选,决定先将其中的25名“嫖客”传到刑警队进行审讯。 
        在审讯中,害怕劳教、判刑、电视台公开曝光的胆小“嫖客”,违心地承认与某姑娘有过嫖娼之事,交上5000元罚款之后得以回家。 
        对那些不承认有嫖娼行为的“嫖客”,被当即宣布受刑事拘传。姚军等人用手铐将“嫖客”背铐在距地面仅有15厘米的暖气管上,仍不认“罪”服“法”的硬骨头,审讯人员带到地下室双臂向后呈“喷气式”吊铐在窗户上,仅脚尖触地。为使“嫖客”招供,公安人员不择手段,用电警棍殴打。 

        葛某,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以莫须有的嫖娼罪名被公安人员押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采取各种措施,威逼他交待与歌舞厅歌手王某嫖娼的事。葛某再三否认,并请审讯的公安干警好好查证一下。 

        姚军当场决定对其刑事拘传,并进行残忍的体罚,搞刑讯逼供。疼痛难忍的葛某大喊大叫,就是不承认嫖娼的事。 
        这时,陈文楼大摇大摆地走进来,葛某像见了救星似的,哀求他:“陈队长,我是党员,确实没干过那种事,冤枉呀!”陈文楼板着脸训斥道:“冤枉一百人,也冤枉不了你。” 

        葛某被铐在暖气管上疼得哭喊了一夜,无人理睬。 
        姚军见葛某不屈服,又加重了体罚,他指着葛某说:“看来你是真正的共产党员。”随后一阵殴打,葛某实在忍受不下去了,只好违心地承认与王某有过嫖娼之事。 

        受尽折磨的葛某,由其父亲交来一张1850元的银行存折和150元现金,作为特殊情况被放回家。 
        李某,48岁,企业职工,肝硬化病人,是一个只有半条命的人。他也被作为“嫖客”传到刑警队,姚军亲自审讯,逼其交待嫖娼问题。李某害怕自己虚弱的身体经受不住残忍的体罚,交清了5000元罚款才释放回家。李某向刑警队要罚款的收据,结果又被铐起,直到3小时后,李某表示不要收据刑警队才放人。 

        据了解,呼图壁县公安局刑警队,在办理这起卖淫嫖娼案件中,对12名“嫖客”罚款46000元,收缴手机一部,传呼机一个。4名“嫖客”放回去取款躲避起来,9人未罚款。 

        非法关押的4位姑娘和“嫖客”全部释放。值得幸庆的是,另外49名“嫖客”免遭皮肉之苦和经济罚款。 
        当4位头发散乱、衣着不整的年轻姑娘,从阴暗潮湿的地下室放出来时,她们的身心已受到严重摧残。 
        呼图壁县和昌吉州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控告材料后,高度重视,由县检察院依法对姚军等人立案侦查。 
        陈文楼、姚军感到事态严重,出面向“嫖客”们求情,并私下给葛某钱让他从检察机关撤回控告。见葛某不从,他们便密谋对付检察机关调查的办法,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自己的丑恶罪行。 

        此案同时也引起新疆自治区党委的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自治区党委常委、公安厅厅长张秀明分别做了批示,要求尽快依法查处。 
        1998年5月4日,逍遥法外几个月的陈文楼被依法逮捕。 
        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事实真相。所谓4位姑娘卖淫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完全是姚军等人逼出来的。他们招认的74名“嫖客”也是刑警队干警恫吓出来的。 

        1998年5月29日上午10时,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庄严的刑事审判庭内,站在被告席上的陈文楼、姚军,已失去往日的威严和神采,苍白的脸上充满沮丧、痛苦与悔恨。 

        1998年6月5日,一审法院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姚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陈文楼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95年10月24日晚上9时许,湖南临武县一中高三年级女学生晓珍上完了晚自习。在教室楼梯口,她遇到男生陈学俊,两人遂结伴从校后门抄近路回家。当晓珍、陈学俊两人匆匆行至县城火烧桥北端文昌路街头时,该县城关镇派出所雇请的治安队员陈建林、王迎民等3人突然从对面冲过来,拦住他俩,先用手电筒朝他们身上乱照,继而恶狠狠地盘问:“你们是哪里的?是不是想在这里搞‘野名堂’(指男女不正当关系)?”陈学俊和晓珍如实表明了学生身份,并告知各自的家庭住址。陈建林认为两人冒充学生,冲过来就朝陈学俊踢了几脚并掴了两耳光。陈学俊无辜遭打,反问道:“你们凭什么打人?我们是放学回家,你们讲不讲理?”陈建林冷笑着拿出一副手铐在他们面前晃了几下,吼道:“我们是城关派出所的,就凭这(指手铐)!”说完,3人将陈学俊铐住,一顿拳脚相加。晓珍从未见过这种场面,当时被吓得哭了起来。陈建林恐吓晓珍:“你哭什么,再哭,连你也铐起来。”陈建林等3人连推带擦地把他们带进了城关派出所。 

        城关派出所所长杨湘斌觅陈建林等人带回来一男一女,当即安排这些联防队员对其审讯,强迫陈学俊、晓珍承认“爬了围墙,脱了裤子,搞了‘野名堂’”。非法审讯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30分,在陈建林一群人的逼供诱供下,晓珍、陈学俊为了能回家,被迫在所谓的审讯记录上签了字。 

        当晚12点多钟,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的晓珍含辱回到家中,伤心哭泣不已。其母黄建星拼命安慰她,并嘱咐她好好休息,第二天照常上学,其余的事由大人来处理。然而,备受屈辱的晓珍此时精神已濒临崩溃,她恍恍惚惚地上了床…… 

        第二天一大早,黄建星就听到有人在惊恐地大声呼叫:“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快救人啦!”黄建星和丈夫李双干听到喊声,突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他们从4楼急奔而下,近前一看,果然见女儿晓珍身穿未脱下的运动服,坠落在街道上,已处于休克状态……晓珍被送进医院后,经过三天两晚的紧张抢救才慢慢苏醒过来,而口中仍迷迷糊糊地叫道:“妈妈,爸爸,快来救我,他们又要来铐我……”目睹这令人揪心的场面,周围的人都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1995年10月25日,经临武县人民医院诊断,晓珍为“外伤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腹腔损伤,肾挫裂伤,脊柱骨折”;转送湖南省人民医院后,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错乱,严重脑震荡,粉碎性骨折,大小便失禁70多天”等。1996年7月12日,临武县人民法院法医做出鉴定:晓珍以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为主,身体创伤为次。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评定为重伤;参照《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晓珍确已构成三级伤残。 

        一个聪明、善良、可爱的女孩,一夜之间变成了终身残疾! 
        面对这残酷的现实,黄建星夫妇肝胆俱裂。悲愤中,他们决定要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为女儿讨回公道。 
        1995年11月,他们将女儿遭非法拘禁坠楼致残的经过写成一封长长的控告信,送到或邮寄到上级有关部门。 
        1996年7月,郴州市政法委书记王植鑫对此事做出批示:“案情如属实,应做重大违纪案件查处。” 
        临武县人大、政法委、公安局和教育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于1996年11月拿出了一份令黄建星夫妇十分惊讶的调查报告,其处理意见竟是:晓珍跳楼造成重伤与城关派出所对其进行审查没有必然联系,故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晓珍已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从人道主义出发,由县公安局一次性资助晓珍医药费4Q00元。 

        1997年8月下旬,黄建星再次向中央、省、市、县有关单位做了书面投诉。1997年9月中旬,对此事十分关注的郴州市政法委又派市公安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汉高到临武督促调查,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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