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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自然法典〔法〕摩莱里-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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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通行道德的特别缺点301

    而只有对人的恐惧,这种恐惧却促使他们采取奸诈的手段;或是他们只有对神的恐惧,而对神的崇拜并没有使他们的状况和内心变好。

    人们还可以看到,凡是专制主义盛行的地方,就出现同样的征候;正是同样的谬误、同样的偏见败坏人对于神的观念,把神作为万物之中的最厉害、最可怕者。我认为,有人会看不到这种虚伪观念也曾使某些君主成为最残酷的暴君,而他们的丑恶政权的可怕魔影又反过来败坏对神的观念的吗?穆斯林们,你们的先知给你们描绘的宇宙之主的怪诞画图,模仿的正是这种样板;你们的学者把你们禁锢在这种观念之中;他们的贪婪和野心从中得到满足。

    Ⅱ。哪些民族的迷信做法败坏道德行为其次,如果我们的智者愿意认识什么东西开始败坏行善的动机,或者相反,什么东西促进恢复行善动机的纯洁性;如果他们愿意发现坠落和纯真之间的摇摆点(这使人动摇于真正的仁爱义务与大量被称为善举的琐碎的事情之间,这些事情阻止人为恶,而却没有使人成为善人,象是把人架空在这二者中间)

    ,那末,他们只要观察一下受着法律、受着可说是一半由希望一半由恐惧构成的道德所支配的人民就可以了。

    他们会不难看到:一个民族的这种有害的均衡,就使它随时会回到野蛮状态,或者,如果它幸运地抓住了有利时机,随时可能再接近自然的法律。

    Ⅲ。最人道的民族的特性第三种十分显著的现象,那就是:全世界中最人道、最温和的民族向来是那些几乎没有私产或还没有普遍建立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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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自 然 法 典

    制的民族;因此,这些民族最无私,最能行善,至少对自己的公民是如此。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族大部分只崇拜那些他们认为是神圣的事物,如太阳、星辰、自然力等;因为他们感到其造福作用;他们完全没有司祭人员,或者有也很少。如果这些民族对神的观念能比其它民族更为完善而又不改变其风俗的话,那末不就可以由此得出结论:对于那些回到这种幸福状态的民族,从各方面来说,情况也会是这样的吗?而我们的智者能不知道把各民族带回到这种幸福状态的真正办法吗?他们能够不感到自己道德体系的缺陷吗?

    Ⅳ 人中的最恶者通常是什么人第四种普遍现象是:任何地方,最凶恶的人都是最自私、最吝啬、最狡猾的;这种人最会寻找和制造种种借口来逃避行善的义务。他们十分巧妙地把对于这种义务的观念转而用到对人类毫无实际好处或道德益处的事物上去。他们把迷信的做法抬高为重要活动,把训练人们搞这种鬼把戏而花的功夫作为伟大业绩而加以炫耀。因为我认为那些以这种行为博取我们尊重和敬仰的人,获得富裕、舒适、清闲生活的人,甚而至于借此统治他人的人,可以说都是最凶恶、最堕落的人。

    研究一下,什么样的人的丑恶性格一向由这些恶习造成的,就可以看出,这种丑恶性格向来是那些竭力给人们灌输对神的最怪诞观念的人的标志,而这些人却自称是神的朋友、神的意志的执行者。这种舆论对于他们来说,竟成了福利的充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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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通行道德的特别缺点501

    泉源!

    我们有什么不归功于这些半神之人呢①!

    这些败坏或抛弃一切善举的动机的人,这些使人背离善行、中止善行、或将善行用在没有用处的事情上去、而却善于利用这种缺德办法去压制普通人的人,他们的心中已经没有任何慈善和仁爱,难道结论不正是如此吗?

    从上述观察中所应得出的结论

    经过这一切观察之后,不就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

    即:真正的善是我们人之爱的果实,不受任何错误的或无聊的恐惧和希望所左右。我们就来解释这点。

    慈善不应当依存于哪一种恐惧和希望

    我认为慈善应当独立于一切错误的恐惧和希望;而由于偏见的势力,这种恐惧和希望正激起人们最强烈和最有害的欲念。还有其他基于艰苦的现实而产生的恐惧和希望,如果人持久行善,这种恐惧和希望就不会搅扰我们的宁静,因此这种为善的优良品质也不依这类恐惧和希望为转移,正如不依错误的恐惧和希望为转移一样。

    ①请看看神的勤勉的供奉者这样一位大主教或隐修士吧;不管他们装出什么模样,马上就会自认为是神的一个主要宠信者;但神的主要宠信者是圣人,而圣人是要受其他一切凡人尊敬的,因为他是上天命令的解释者。多少有利于自私目的之结论都是由此而来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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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1自 然 法 典

    相反,请看看这种行善的可喜作法的因素或初步教益是怎么样的。自然的忧虑、温和的本能促使我们为保全自己而努力,而不干扰别人的安全,也不叫我们自己受痛苦。我饿了,我渴了,我想满足这些需要,我希望找到满足的手段;我。。

    的愿望不会落空,我肯定会找到人帮助我。我要求的好处只是被推迟了一会儿,但它一定会到来。正是这种愿望促使我。。

    同样为他人服务。

    我发现某种有害的事物,我逃离它,我避开它。大家也来帮助我。这是一种健康的恐惧,但它并非由任何理性创造物所引起,也不能使我自己做出任何伤害别人的事情。前一种感情使人为善,后一种感情也不会令人变坏。

    反之,受前途未卜的担心所干扰的愿望,由于得不到任何人的援救,或由于只感到坏人加害而产生的可怕的恐惧,都不会使人倾向于真正为善。我认为慈善不会产生于希望,也不会产生于恐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的。

    从这一切以经验为基础的推理中,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为了使人本性的正直恢复其全部完整性和生命力,道德应当运用其它一切不同于通常所用的戒律,以使人变善,同时不从其它任何考虑出发,而只考虑人的真正幸福。因此,我们正可以责备的是,道德在破坏这一最强有力的动因。

    道德应从何处开始它的教诲

    的确,为什么从最初几课开始就把人造成某一主人的意志的奴隶呢?可以设想,他那时还不知道主人是谁,他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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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篇 通行道德的特别缺点701

    在学习获得幸福的过程中,才学习认识主人。人们啊,请你。。。。。

    们为善吧,上帝要你们这样做,命令你们这样做。多妙的开。。。。。。。。。。。。。。。。。。。

    端,多可笑的劝勉!

    把什么是善,怎样顺利达到善的方法,并由此而带来的好处都教给人们吧,对于神的观念听其自然好了;它用不着你的教诲而自会发展。

    如果你竭力促其早成,那就只会把它弄坏。

    你只要这样去想,即使这一观念从未发生,人也能将行善视为自己最高的幸福,这也就足够了。不要害怕他始终是个无神论者。幸福和纯真从不把任何人引向无神论的。人们对神的观念应当来自规劝性的戒律,来自令人行善的可靠的办法。

    如果一个为善和有善感的人自然而然地对一切善事的始因怀有尊敬和爱慕的感情,如果这种感情使人们相信神被他们的感激表现所打动,一句话,如果需要一种崇拜以便在各民族中维持对无限善良、无限智慧之神的观念,也就是说,如果需要某些表现和某些外部标志使人似乎以此高声向自己并向他人宣告这些观念对他所作的深深启示,那末显而易见,这种崇拜的唯一仪式就是全体的或个人的善行,而人能向神表达的最值得称道的敬意,那就是仿效神,而不在于无所事事地徒然喃喃称颂万能之神的伟大。

    为了不致败坏真正的崇拜,应该告诉人们,千万要提防能够使人把某种吓人的标签加之于神的身上的东西;应当使人避免拿哪怕是最优秀的人和不朽之神作任何比较,这种比较向来是粗鄙而幼稚的。正是应该以这种明显的标志,使人习惯于辨认对于这个崇高的对象所持的一切无可置疑的虚伪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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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1自 然 法 典

    本书的结论

    我以这些令人愉快的真相来为本书作结。我认为已经足以驱散谬误的乌云,而使真相昭然若揭。

    我已经努力解答我在本书开始提出的问题。

    我重复一遍,那就是求得一种人能在世上尽可能得到幸福和乐于从善的环。。。。。。。。。。。。。。。。。。。。。。。

    境。不管人是不是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来世,都应当使人的。

    道德之善不依任何未来的希望为转移,而使其成为人的现世幸福的动机和目的。我要指出的是,为了这一点,必须铲除一切罪恶之根。比我更精明的人也许会成功地使人信服;然而没有谁会更热切地关心人类的真正幸福。

    这里还有另一个真理,需要由你们这些以统率民族为己任的人去付诸实践。你们想不想通过建立最幸福、最完美的政府为人类立功呢?

    O,quisquisvoletimpias

    Coedes,etrabiemtolerecivicam;

    Siquaeretpaterurbium,

    Subscribistatuis①horat。

    lib。Ⅳ,ode24。

    ①啊!谁要想在自己的雕像的下方,刻上“城市之父”的荣衔谁就得自愿结束渎神的屠杀,制止同胞间内哄的疯狂

    贺拉斯:《颂诗》第3册,第24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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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你们按照自然的法则去纠正政治和道德的缺点。为了在这方面获得成功,请你们先给予真正的智者以充分的自由,以便他们向支持私有制精神的谬误和偏见作斗争。在私有制这个怪物被打倒之后,就请你们通过教育去巩固这一美妙的改革。你们就再不难使人民接受类似我所拟制的法律。我认为,理性最能启发人们去防止变恶,我就是据此而拟订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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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四 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

    我把这个法律草案只作为附录、作为外加部分提出来,那是因为遗憾得很,现在确实几乎无法建立这样的共和国。

    任何一个明理的读者,根据这些无须详加解释的条文,都可以判断这些法律会使人们摆脱多少灾难。

    我在前面刚证明,最初的立法者们不难使人民不知有其它法律;如果我的证明是充分的话,那末,我就达到了目的。

    我没有冒然要求改革整个人类,但是我有充分的勇气宣扬真理,而不顾虑那些害怕真理的人的吵吵嚷嚷。这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欺骗人类,或让人类囿于谬见,而他们自己也受谬误所骗。

    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

    第 一 条

    社会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得单独地或作为私有财产属于任何个人,但每个人因生活需要、因娱乐或因进行日常劳动而于当前使用的物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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