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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部分

明清史事沉思录-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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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   
  与况钟辈截然相反的是,明代有些贪官、昏官,尸位素餐,惟知以酒食为乐,遭到百姓的唾弃,留秽名于百世。据说,有一官“嗜酒怠政,贪财酷民”,断事稀里糊涂,百姓怨恨,便作五言诗一首,对他加以无情的鞭笞:“黑漆皮灯笼,半天萤火虫。粉墙样白虎,青纸画乌龙。茄子敲泥磬,冬瓜撞木钟。但知钱与酒,不管正和公。”[48]有个松江“父母官”的故事更典型,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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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节:酒与皇帝(5)       
  松江旧俗相沿,凡府县官一有不善,则里巷中辄有歌谣或对联,颇能破的。嘉靖中,袁泽门在郡时,忽喧传二句云:“东袁载酒西袁醉,摘尽枇杷一树金。”盖泽门有一同年亦袁姓者,住府之东,颇相厚妮,时有曲室之饮,故当时遂有此谣。人以为沈玄览所造,遂以事捕之,瘐死狱中。沈平日有唇吻,善讥议,然此谣实不知其果出于沈否也。[49]   
  这个姓袁的松江郡守,经常与同年饮于曲室,还能有多少心思置于政事?百姓传联讽之,竟不惜制造冤狱,将人整死,专制淫威,令人切齿。与这个“西袁”堪称一丘之貉的,还有一个姓名待考者,其人其事,一直作为笑柄在民间流传:   
  明季一知州,日以酒色为事,民词案牍从无清理,一切委之吏目。其吏目亦无明白审办者,一味颟顸了事。时人为之语曰:“知也糊,目也糊。”两官风闻入耳,严捕之,得诵是语者二人,鞫之。一供是买猪者,猪牙赚渠钱不知多少;一供是买木者,木客赚渠钱不知多少;故二人偶语“猪也糊,木也糊”。此一时遁词,流传至今,竟为市井口号。[50]   
  吴语猪、知同音,而木、目谐音。这两个无视民瘼,惟知沉湎酒色的知州、吏目,在百姓心目中,事实上被看成与猪、木同类。民之口诛,严于斧钺,此又一实例也。贪官污吏,应当为之胆寒!   
  嘉靖时山东临朐人冯惟敏(1511—约1580)在涞水县当知县,治绩甚佳,嫉恨者竟“诬以卖酒”,致使落职。冯惟敏因此“戏为县官卖酒”,作套曲《双调新水令》,极尽讽刺之能事,堪称绝唱:   
  ……〔驻马听〕画戟高牙,不比寻常卖酒家;香车驷马,非同小可泼生涯。草刷儿斜向县门插,布帘儿飘飒谯楼下。忒清高真秀雅,把厅堂净扫新装榨。……〔得胜令〕一个掌柜的坐官衙,一个写帐的判花押,一个承印吏知钱数,一个串房人晓算法。这一个呆瓜,不吃酒便要当堂骂;那一个油花,不要钱就将官棒打。〔沉醉东风〕一个个攘帐的翻盆弄瓦,一个个少钱的带锁被枷。假若系良民且休索,是穷鬼饶他罢。帐难清屡次驳查,展转那移下笔差,定问拟知情枉法。……〔折桂令〕琴堂中满泛流霞……醉汉升堂,糟头画卯,酒鬼排衙。五更筹双双双一迷里投壶打马,三通擂咚咚咚都做了击鼓催花。钞不料罚,价不争差,只图个脱货求财,胜强如害众成家。……[51]   
  全曲嬉笑怒骂,真令人忍俊不禁。但透过这支妙语联珠的套曲,我们倒也可以从反面窥知,明朝的“官倒”,还不敢倒卖酒,否则就要被人告发。   
  陆容(1436—1494)有谓:“古人饮酒有节,多不至夜……长夜之饮,君子非之。京师惟六部十三道等官饮酒多至夜。盖散衙时才得赴席,势不容不夜饮也。”[52]由此可知,明中叶堂堂京中六部十三道官员,很多人都爱深夜饮酒。无数历史事实证明,凡是酒风大炽日,常是政风败坏时。明中叶后,政风日差,国运渐衰,这与占据高位的大官们纵酒怠政,也是不无关系的。到了崇祯年间,各种社会矛盾、政治矛盾日益尖锐,很多官吏白天忙于钻营门户,“及夜,又有呼庐鬪彩之会,飞觞引满,耗竭神情,虽职司章奏,无虑万端,亦但主吏奉行,官曹初不曾省视”。[53]“而世家子弟,向号淳谨有法度者,多事豪饮,以夜为昼。”[54]显然,他们互为表里,争相腐败,在一天天烂下去,走向灭亡。   
  四、酒与法   
  至今民谚有谓:“酒是色媒人”、“三碗酒下肚,恶向胆边生。”显然,纵酒犯法,是古今极少数酒徒的通病,或者说,酒往往是犯罪的诱因。明代著名政治家顾璘(1476—1545)曾一针见血地说:“夜饮晏起,乃奸盗所由始。”[55]那些杀人越货的江洋大盗,更无一不是酒鬼。这伙人即使下了大牢,偶得酒,也看做命根子一样。明人小说中曾描写有个叫杨洪的捕快,为侦破一件冤案,弄了些酒肉到狱中给强盗们吃,你看强盗们的那吃相,那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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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节:酒与皇帝(6)       
  杨洪先将一名开了铁链,放他饮啖。那强盗连日没有酒肉到口……一见了,犹如饿虎见羊,不勾大嚼,顷刻吃个干净……那未吃的口中好不流涎。[56]   
  用砒霜下酒毒死人命,固然是奸夫淫妇、人面兽心者惯用的伎俩,如:同上引书曾描写正德时的李承祖,被继母焦氏用砒霜下入酒中毒死,死前痛苦万分,惨不忍睹:   
  须臾间药性发作,犹如钢枪攒刺,烈火焚烧……不消半个时辰,五脏迸裂,七窍流红,大叫一声,命归泉府。[57]   
  而用蒙汗药下入酒中,劫人钱财,甚至杀人的犯罪勾当,则更使人有扑朔迷离、目瞪口呆之感。方以智(1611—1671)曾记载:   
  莨菪子、云英、防葵、赤桑陆、曼陀花皆令人狂惑见鬼。安禄山以莨菪酒醉奚契丹坑之。嘉靖中妖僧武如香至昌黎张柱家,以红散入饭,举家昏迷,任其奸污,盖是横唐方。周密言押不庐可作百日丹,即仁宝言曼陀罗花酒,饮之醉如死。魏二韩御史治一贼,供称威灵仙、天茄花、粘刺豆,人饮则迷,蓝汁可解。[58]   
  这里的“仁宝言曼陀罗花酒”云云,仁宝是指郎仁宝,即郎瑛(1487—?)之字,其言见于他在《七修类稿》中的这一段话:   
  小说家尝言:蒙汗药人食之昏腾麻死,后复有药解活,予则以为妄也。昨读周草窗《癸辛杂志》云:回回国有药名押不庐者,土人采之,每以少许磨酒饮人,则通身麻痹而死,至三日少以别药投之即活,御院中亦储之,以备不虞。又《齐东野语》亦载,草乌末同一草食之即死,三日后亦活也。又《桂海虞衡志》载,曼陀罗花,盗采花为末,置人饮食中,即皆醉也。据是,则蒙汗药非妄。[59]   
  显然,郎瑛所说的曼陀罗花云云,就是方以智所指的曼陀罗花酒。虽然郎瑛并未能指出蒙汗药到底是何物,但他根据史籍,举出押不庐、草乌末、曼陀罗花三种具有麻醉性能的药草,断言蒙汗药绝非小说家的虚妄之谈,结论弥足珍贵。据笔者研究,蒙汗药确实是用曼陀罗花制成的。至迟在南宋,用曼陀罗花作为麻醉药,已普遍应用于外伤等各科。大概也正因为这种麻药十分普及,曼陀罗花的麻醉性能人皆知之,而且“遍生原野”,所以绿林豪客们才信手采撷,制成蒙汗药,经营他们的特种买卖。[60]曼陀罗草的麻醉性能相当可观,明末杨士聪(1597—1648)曾载谓:“曼陀罗草其叶如伽叶,花有大毒,末之置饮食中,令人皆醉。取一枝挂酒库内,饮其酒者易醉。”[61]读过《水浒》的人都不会忘记十字坡下绰号“母夜叉”的孙二娘用蒙汗药——实际上也就是曼陀罗花酒——将人麻翻,宰了,做人肉包子的故事,这是江湖豪客用蒙汗药下酒,干蔑视法纪勾当的典型,而方以智记述的魏二韩御史所治之盗的招供,更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最可靠的实证。   
  当然,也还有另一种情形,即有些人本身并非恶人,但因嗜酒,而触法网,酿成惨祸。明人小说中曾描写成化年间浙江永嘉县有个儒生王杰,家道小康,夫妻和睦,但不料有一天,突然大祸临门。请看这件事的原委:   
  王生看了春景融和,心中欢畅,吃个薄醉,取路回家里来,只见两个家僮,正和一个人门首喧嚷。原来那人是湖州客人,姓吕,提着竹篮卖姜。只为家僮要少他的姜价,故此争执不已……王生乘着酒兴,大怒起来……走近前来,连打了几拳,一手推将去。不想那客人是中年的人,有痰火病的,就这一推里,一交跌去,一时间倒在地。正是:身如五鼓衔山月,命似三更油尽灯。[62]   
  毫无疑问,这位王生如果不是吃醉了,“乘着酒兴”,动手打人,又怎么会闹出人命案来?当然,这毕竟还是小说家言。而万历时李乐记载的两则酒祸,则是活生生的事实。一件事是:浙江桐乡“有中人之家贷钱开油饼坊,其雇工人与市上一人剧饮而醉相殴,雇工人推其人坠水死”。你看,两个醉鬼相打,一个终于被推到水晶宫中招驸马去了!另一件事,更是荒唐而惨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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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节:酒与皇帝(7)       
  酒是色媒人:西门庆、潘金莲酒后   
  调情状,守门者为王婆。采自《金瓶梅   
  词话》。万历二十八年庚子冬,乌程地方有云七里者,著姓温族所居也。某姓人有婚嫁事,故事设酒宴,邻近人(见)其酒薄,众不喜。又有怒其邀不遍者,众即扬言曰:“嫁女酒,任汝薄,却恐救焚酒薄不得,难道不请我们?”是夜,先用计扃其户外,使内者不得出,更余纵火,自外焚之。其家男子以送亲不在,妇人及眷妇凡九人,二妇又怀妊,而诸妇女俱在卧榻,被火仓皇莫措,开门不得出。家故开油坊,畜牛数头,牛惊火叫跳奔跃撞诸妇,惨酷难状。不逾时,尸杂诸煨烬中,难识认。盖死者凡十一人,而牛不与焉。诸纵火者伫桥观火,拍手大笑。郡邑及观察公初闻亦骇其事,卒以为无证,不加严究。死者虽多含冤,而谁恤也,伤矣战!伤矣哉![63]   
  如此骇人听闻的惨祸的酿成,固然是由于一帮子愚民的无法无天,生性残忍。但其导火线,却是因为这些人嫌嫁女酒太薄引起的。正是:酒薄、酒薄,招来大恶,惨绝人寰,令人惊愕!   
  在明朝人的小说、戏剧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描写:被斩囚犯(当然,其中也有因冤狱而屈死者)在临刑前,刽子手往往塞给他所谓“阳间最后一碗酒”,在通常情况下,囚犯多半是一饮而尽的。这是古已有之,明代一仍其旧的临刑饮酒的真实反映。史载:   
  今刑部每决重囚,必先酒食之,其来已远。想其初意,盖欲罪人昏醉,不大怖耳。今制凶人犯极罪,已招伏奏当,然不即断决,犹必监候。会审无词,又俟三覆奏而后始行刑。逮于临刑,复酒食以醉饱之。及至市曹,又停刑不决,许其家人击登闻鼓告诉,多有得旨放回者。足见朝廷好生之德,无所不至。而在外有司,刻之吏,不体此意,任情肆虐,于罪不至死之人,每每非法拷讯以毙之。是徒杖之罪反重于死刑,有司杀人,反捷于朝廷矣。[64]   
  如此看来,给犯人临刑饮酒,体现了法外施仁。一是表明:且饮人间长别酒,“西出阳关无故人”,给即将赴死者一点精神上的安慰。二是:使犯人酒后醺醺然,昏昏然,面对断头台、刽子手时,不至于感到太恐怖。这显然是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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