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鸟电子书 > 耽美同人电子书 > 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

第4部分

社会契约论第四卷-第4部分

小说: 社会契约论第四卷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比例的时候,或者是一些不可消除的原因在不断地改变着它

们的比率的时候,于是人们便创立了一种特殊的行政机构;这

一机构并不和其他部分一道构成共同体,但它能使各个项目

恢复正确的比率。它或是在君主与人民之间,或是在君主与

主权者之间,或者如果必要的话,同时是在这两方面之间,形

成一种联系,也可以说是一个比例中项。

这个团体,我称之为保民官制,它是法律与立法权的守

护者。它有时候可以用来保护主权者以对抗政府,就像人民

的保民官在罗马所做的那样;有时候,可以用来支持政府以

对抗人民,就像目前十人会议在威尼斯所做的那样;并且有

时候,又可以用来保持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平衡,就像监察

委员在斯巴达所做的那样。

保民官制决不是城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也不应该具

有立法权或行政权的任何一部分;但也正好是在这一方面,保

民官的权限才最大;因为他虽不能做出任何事情,却可以禁

止一切事情。作为法律的保卫者,它要比执行法律的君主与

制订法律的主权者更为神圣、更为可敬。这是我们很明显地

可以在罗马看到的;罗马的那些高傲的贵族们总是鄙视所有

的人民,但他们却不得不在一个平凡的、既无占卜权又无司

法权的人民官吏的面前低下头来。

保民官制如果控制得高明,可以成为一个良好体制的最

坚固的支柱;但它所具有的力量只要稍微多一点,就会颠覆

一切的;至于软弱,那却不是保民官制的属性了,只要他真

有了权力的话,那就绝不会少于他所必需的权力。

当保民官篡夺了他只能作为其调节者的行政权的时候,

并且要行使他只能是加以保护的法律的时候,则保民官制

就会蜕化为暴君制。在斯巴达还能保持它的风尚时,监察委

员的庞大权力是不足为患的;但在腐化开始之后,那就加速

了它的腐化。被这些暴君们所杀害的阿基斯,终于由他的继

承者复了血仇;监察委员们所犯的罪行与所受的惩罚,同等

地加速了共和国的灭亡;于是到克里奥门尼斯之后,斯巴达

就再也无可称道了。罗马也是经历了同样的道路灭亡的;而

且保民官以法令所篡夺的过度的权力,靠着原是为了自由而

制订的法律的帮助,最后竟成为那些摧毁了自由的皇帝们的

保障了。至于威尼斯的十人会议,则它是一种血腥的法庭,

它对于贵族与对于人民是同样地可怖;而且当它堕落之后,它

远不是高尚无私地在保护法律,反而只是在暗中进行那些骇

人听闻的勾当。

保民官制,正像政府一样,会随着它的成员的增多而削

弱。罗马人民的保民官,最初人数是两个,后来是五个,他

们还希望把这个数目再增加一倍;而元老院也就让他们这样

做,元老院料定他们会彼此掣肘的,后来的情形果然不出所

料。

要防止如此之强而有力的团体篡夺大权,最好的方法

——而这样的一种方法至今还不曾有任何一个政府注意过

——就是不让这种团体成为永久性的,而是规定它必须有各

种宣告它中断的间歇期。这些间歇期也不应该太长,以免使

滥用职权得以有时间滋长;它们可以由法律来规定,使人能

在必要时很容易通过非常委员会加以缩短。

这种方法在我看来并没有什么不便,因为正如我已经说

过的,保民官制既不构成体制的一部分,所以去掉之后也不

会损害体制;而且这种方法在我看来还是有效的,因为一个

新恢复起来的行政官并不是从他的前任所具有的权力出发,

而是从法律所赋予他的权力出发的。

第六章 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

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

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

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

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

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坚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

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

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唯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

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

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

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

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

方式进行。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

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

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

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

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

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

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

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

是消灭;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

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

立法。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

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当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

一个独裁者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

是阿尔比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

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

自保。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

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

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相

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以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

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

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

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

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

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

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

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

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头衔。

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可是

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以往他们滥用独裁

制那样。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

力量的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

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保卫公共自由,但永远

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

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面铸成的。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

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什么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

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

这种谬误使得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例如,关于卡提

里那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样的一种错误:因为

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

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

威,是很容易消除阴谋的。但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

机缘的偶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远不

应当期待的。

元老院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

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西塞罗为着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一

个根本要点上逾越了这种权限。如果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

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末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

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负责,就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

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这种谴责了。然而这位执政官的辩才

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虽然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

更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

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

部荣誉的办法。于是他就很公正地被当作罗马的解放者受

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无论

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是多么光彩,但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

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什么方式来授予能,但

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

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毁灭

就是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成暴君制,就

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大

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

或许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

过的那样。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

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地,公共判断

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

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

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

因此,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

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

是空洞的、无效的。

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

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

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

的决不是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

尚自然也就会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

好他们所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上,人们

会犯错误;因此,正是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

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

出他的法则的。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虽

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

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候,监察官的判

断也并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过的事情。

由此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

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

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