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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情系国计民生:政协提案的故事-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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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前,工商联的成员主体为当时的各类工商业者。
  改革开放后,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兴起和发展,工商联的成员主体为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
  全国工商联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又是一个商会组织,因而又称中国民间商会。
  全国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全国工商联的基本任务是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其主要职能是发挥组织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的主渠道作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作用,协助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的积极作用。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工商联为全国组织;省、市、县三级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联组织为基层组织。
  工商联按行业设立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
  截至2008年年底,全国工商联共有地方组织3130个,基层组织23993个,行业组织10337个,已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
  全国工商联第一、二、三届主任委员陈叔通,第四届主任委员、第五届主席胡子昂,第六届主席荣毅仁,第七、八届主席经叔平(名誉主席王光英),第九、十届主席黄孟复(现任)。
  2工商联
  

工商联三提“私产入宪”的背后(1)
三提“私产保护入宪”提案的背后全国工商联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胜利闭幕。
  在例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总理平静地向近700名中外记者介绍了大会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德国电视台记者提出了一个关于修宪和宪法执行情况的问题后,*总理回答:这次修宪在我们国家的发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
  一问一答,并无波澜。
  而事实上,这次全国人大会议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就是修宪,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将“保护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
  美联社在会议尚未启幕的3月2日就向全世界发电:“这是自1949年解放以来,中国第一次采取这样的行动。”12天后即3月14日,2903名全国人大代表,以2863人赞成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这一宪法条文的重大修改,似乎颇为容易。
  而唯有亲历过历史的人才深知,这次修宪积累了整整26年的改革开放成果,集中反映了13亿中国人民的意志,汇集了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界、学界人士多年不断的倡导呼吁。
  作为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主渠道的全国工商联,也为推动“私产保护入宪”做了不懈努力。
  3首提私产入宪 一石激起千层浪1997年的中国,改革开放近20年后,冲破旧体制束缚的非公有制经济蓬勃发展,其数量和资本数额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到1997年年底,私营企业已达万,注册资金5140亿元,从业人员达到1349万人。
  当年9月,党的十五大隆重召开,明确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社会上的一些现象却引起了全国工商联的忧虑:在被誉为中国民营经济缩影的温州,一些富裕起来的私企老板并不首先投资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热衷于买房买车高消费;一些人拥有多本护照,千方百计把资产转移到海外;一些企业家不敢把企业做大,不敢公开财产,害怕“树大招风”;还有一些民营企业急于戴上“红帽子”,挂靠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
  深圳劲业集团董事长郑卓辉就当面向全国工商联领导提出“既然有了基本经济制度,为什么不修宪保护私有财产”的问题。
  江苏、浙江、福建等地的工商联报送到全国工商联的调研报告都表达了这样的要求。
  这些现实问题引起全国工商联领导和研究室的同志们的深深思考。
  大家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成分多元化了,但我们的法律特别是宪法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不同所有制采取了不同的法律标准。
  尤其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对私有财产则并未作出同样的规定。
  无恒产者无恒心,非公有制企业吃不了“定心丸”,怎么能安心创业?
  时任九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和研究室的同志们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与纽带,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娘家”,有责任、有义务4全国工商联三提“私产保护入宪”提案的背后代表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工商联三提“私产入宪”的背后(2)
全国工商联是全国政协的组成单位,通过政协提案的形式向中央反映最为合适。
  于是着手起草提案,同时向时任全国工商联主席的经叔平和党组书记郑万通做了汇报,两位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很快召开了主席办公会议。
  会议决定在1998年全国政协会议上以团体提案的形式提出修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建议。
  但当时也有人顾虑:对于这样一个敏感问题,将在社会上引起多大的震动?现在提保护私有财产,要冒的风险有多大?谁都难以作出明确的回答。
  1998年3月1日,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全国工商联以题为《关于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财产的合法权益》的建议,作为全国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政协。
  提案提出了两条主要建议:一、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合法的私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以保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二、根据*十五大精神,清理过去法律法规中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条文,尽快制定《公民私有财产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
  一石激起千层浪。
  提案交上去的第二天,全国工商联便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国内外各大媒体都对这份被称为“开共和国历史先河”的提案产生了浓烈的兴趣,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一方面,民营企业家们表示拥护,经济界、法律界甚至政界的一批知名人士也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要搞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发展民营经济;要充分发展民营经济,就必须保护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是保护富人的财产,更是保护老百姓的财产”。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也极力反对,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保护富人的财产”,“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不符合社会主义”;一些学者在文章中指责工商联是“各种暴富群体的经济、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代表者”;个别人甚至给全国工商联戴上了“资本阶级总代表”的帽子。
  5当时,全国工商联主要领导对这个提案所引发的争论是有思想准备的。
  从消灭私有制到保护私有财产,这么深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思想上理论上的交锋。
  关键看中央怎么表态。
  1998年8月7日,全国人大一纸答复寄到了全国工商联,对这些争论给予了回应。
  《答复》明确表示:一、《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工作要点》提出做好修改宪法的有关工作,对全国工商联的建议将予以认真研究。
  二、物权法是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的重要法律。
  制定物权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在法律上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等问题,将在起草物权法时研究考虑。
  全国人大的这一答复表明,国家立法机构对全国工商联的建议是认同的,关键在于时机。
  再提修宪 锲而不舍时光荏苒,转眼间又过了四个年头。
  四年间,私营企业数量、规模迅速增长,到2001年年底,全国私营企业达到万户,比1997年增长了111%,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亿元,比1997年增长了254%;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万人,比1997年增长了101%。
  2001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建党成立80周年之际,*同志发表了振奋人心的“七一”讲话,提出了“*”的重要思想,并强调指出,“实现人民的富裕生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

工商联三提“私产入宪”的背后(3)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财产逐渐增加”,“我国公民个人财产不但有了数量上的增加,而且从原来主要拥有生活资料到现在不仅拥有生活资料还拥有生产资料。
  尤其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出现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这一崭新的论断再次鼓起了工商联蕴酿已久的修宪勇气。
  保育钧说,既然1998年提案之后上面没有“批评”,就是一种态度,现在有6全国工商联三提“私产保护入宪”提案的背后“*”重要思想作依据,保护私有财产的理由更充足,“那就再写提案”。
  保育钧和研究室的同志以1998年的提案为参照,重新起草了一份新的提案。
  他们还前往浙江等地调研,专门请教有关法律、经济学专家,字斟句酌,数易其稿,最后送请吴敬琏教授修改定稿。
  2002年3月4日,工商联二次修宪提案正式提交给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
  与1998年只有两条建议的提案相比,这次提案的主旨更加明确:
  一是建议修订宪法中有关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明确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侵占或者破坏个人私有财产。
  二是建议在宪法中增加保护企业、社会团体法人等组织财产权的条款。
  三是建议在宪法中明确对企业等组织及个人私有财产是否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如果实行,则应明确实行的条件并给予补偿。
  这次,尽管社会上仍有不同看法,但与1998年相比,气氛大不相同了。
  这一年,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700余位市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结果显示,93%的受访者赞同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仅有7%的人持反对态度。
  %的居民认为私有财产受保护要尽快写入宪法,理由是非公有经济已经占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并且早已被宪法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再拖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比第一次详尽得多,但同时表示;宪法中已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文,为保持根本*的稳定性,能不改就不改,以后可在《民法典》、《物权法》等财产保护法条文中加以考虑。
  三提修宪 私产保护终于入宪2002年中国的民营经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春天。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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