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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经济关联:反常识经济学-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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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性别与人口(1)
出售移民权的利与弊
  由于严格限制合法移民的数量,加之非法入境人口数量庞大,富裕国家正面临着增加移民数量的巨大压力。这种移民压力的主要根源在于,美国、西欧国家和日本的技术工人(无论是哪种技术水平)的收入远远超过其他国家。此外,发达国家的低出生率给穷国的年轻人创造了绝佳机会,人们往返于各个国家之间的旅费也变得越来越便宜。
  移民的最佳目的地——美国——会优先考虑一些人,比如他们的家人已经取得合法资格,或者他们掌握着超群的技术,或者申请时间较早等。由于我是一个自由贸易支持者,读者可能会认为,我更倾向于19世纪毫无限制的移民制度。如果我们生活在19世纪政府支出很少的社会,我会支持这个观点。但是如今政府在医疗、退休、教育和其他福利项目上的支出数额巨大。经验证明,在美国的政治体系下,防止移民(甚至非法移民)获得这些福利是不可能的。我相信,如果对移民没有限制,很多人都会因这些社会福利的吸引而选择移民,然后在选举中投票进而影响未来的政府支出和其他公共政策。
  就自由移民所面临的这些现实情况而言,代替现行配额体制的最佳方案是一个传统的方法,即通过制定一个市场出清价格,以分配一种稀缺的、受欢迎的商品。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国家应该出售移民权的原因,尤其是有如此多的人等着移民美国。为了说明价格机制是如何起作用的,我们假设美国以50 000美元的价格出售一个移民权,并同意接受愿意支付这个价格的所有申请人,同时只规定几个重要的筛选标准。这些标准要求合格的申请人没有任何严重疾病、不是恐怖主义者,或者没有犯罪记录。
  即使不通过特殊资格、积分制度或冗长的听证,移民目的地国家也会发现,那些愿意支付昂贵准入费的移民具有这些国家试图寻找的各种特长。这些移民者可能更加年轻,因为年轻移民可以在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获益更多。通常而言,技术人员可能更愿意支付高昂的准入费,因为他们移民后的收入会比非技术移民者上涨得更多。更加进取、更加努力的人同样会更愿意支付这个费用,因为与大多数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可以为这类人提供更好的机会。
  愿意一直待在美国的人也会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因为那些希望在几年后就回国的人可能不太愿意支付一大笔准入费。下定决心移民的人在学习语言、美国的风俗和文化方面投入得更多,他们将成为更合格和更加活跃的公民。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政治难民和那些在本国受迫害的人同样愿意支付高昂的费用以获得进入一个自由国度的权利。因此,价格机制能够自动避免耗时的听证。
  对缴纳了50 000美元或者更高准入费的移民者来说,这笔费用的回报期通常很短,比普通大学教育投资的正常回报期更短。例如,如果技术人员在印度这样的国家工作,每小时能够赚到10美元,而在美国工作每小时能够赚到40美元,那么通过移民,他们每年可以多赚60 000美元(税前,并假定每年的工作时间是2 000个小时)。通过移民得到的超额收入,在一年内就能够付清50 000美元的准入费。即使对于在本国工作每小时赚1美元,在美国工作每小时能赚8美元的非技术人员,赚足准入费的时间也不会超过4年。

第一章 婚姻、性别与人口(2)
这种算法仅仅表明50 000美元准入费的价格太低了,合适的准入费应该再提价。但是不论准入费的金额是多少,大多数潜在的移民全凭自己支付,可能还是非常困难。解决这些难题的有效方法是施行一个贷款项目,以满足某些需要资金支持的移民。
  人们可以效仿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由美国政府作担保,让商业银行贷款给移民。但是,我不赞同这项提案(正如我于2009年1月9日在博客中所阐述的),相反,我建议取消美国政府的担保,因为在贷款人破产后,剩余的助学贷款是不用偿还的。由于移民贷款也是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因此助学贷款的情况也适用于移民贷款。当然,要从回国的移民那里追回贷款将存在一定困难,这会导致更高的贷款利率。但是,如果银行强迫移民在贷款时必须支付足够多的首付,那么这些贷款所遭受的损失将会降低。
  规定了巨额准入费的国家有增加准入移民数量的激励,因为那些人会给该国带来税收,从而减轻本国人的税收负担。例如,100万移民每人每年支付50 000美元,政府的收入每年将增加500亿美元。并且,在价格机制下进入的移民者通常很少能享受到社会福利或失业补贴,他们会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他们往往更加年轻、更加健康。因此,数量更大的移民者在价格机制下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效益会比现行的准入机制大得多。这将有助于反驳反移民者的不实言论,因为这种机制能够促使国家接受更多的移民。
  另外,愿意支付准入费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移民,这种方式也可以减少非法移民者的数量。然而,一些人还是会继续尝试非法入境,尤其是在他们不愿意支付准入费,或者仅仅是想在美国短时间工作的情况下。但是,由于非法移民的数量减少了,边境和移民管理局在抗击非法移民的时候会更加有效率。驱逐和处罚非法入境人员也会变得更加容易,因为那些非法入境者从美国大众那儿得到的怜悯比现行制度下少了许多。毕竟在通常情况下,他们本来可以合法入境,但是却试图逃避支付准入费。
  总之,对移民者收费会增加税收,增加入境移民的数量,也会提高入境移民的素质。这对于接受移民的国家和希望移民的绝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双赢的做法。
  贝克尔
  评论
  我从另一个角度来谈谈移民变革的问题(仅仅指理论上的变革——贝克尔和我都没有考虑《移民法》的根本性改变所面临的政治阻碍)。我以一个问题作为开头:到底因为什么要限制移民呢?我认为社会问题最适合用基于市场的分析方法来讨论,所以这个问题的唯一答案是,移民会减少美国的净社会福利,例如,如果一个移民是无业游民,或者即将退休,或者是个罪犯,或者可能需要花费非常昂贵的治疗,或者如果该移民造成的传染或者污染成本比其带来的好处大得多(这些好处以他的税前收入和他的消费贡献来衡量)。我假定外国人自身的福利不算在美国的社会福利系统之内,但是创造净利润的移民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能够对国家的强盛和繁荣贡献力量。
  某些移民者试图免费得到美国为其公民提供的服务和福利政策,这些移民者被称为“不良”移民。“不良”移民问题可以通过一个测试方案来解决。测验准移民的年龄、健康状况、智商、犯罪记录、英语水平等,测试不需要很复杂。如果准移民“通过”了测试,就意味着他为美国增加的利润可能比他自己所获得的更多,那么,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获得移民资格。如果他没有通过测验,那么就要估测其可能给美国带来的净损失(折算成现值),他必须支付这笔损失费才能移民美国。

第一章 婚姻、性别与人口(3)
另一个替代方案(创新性不及前一种方案)是查出“搭便车”的移民。其方法是:首先,规定移民必须在美国居住相当长一段时间后才可以享受医疗补助和其他福利项目;其次,将一定数量的入境签证拍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争者。对于在不能享受福利(不是说所有的福利都不能享受,从慈善角度出发,所有人都能够得到急救治疗)的前提下也愿意移民的人,以及愿意在移民权拍卖中出高价的人,他们可能是创造力极强的公民,并且他们能够弥补其自身给国家的医疗和其他福利系统带来的损失。
  给社会带来巨大交易成本的可能是第一种创新性较强的方案,也可能是第二种创新性较弱的方案,只要移民政策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就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成本。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劳动力供给的增加所导致的成本(虽然不是真的成本,只是收入的再分配)。如果移民政策使得可雇用的工人能够更加容易地加入美国劳动力大军,将会降低移民者所进入的那个劳动力市场的工资。一个密切相关但是更微妙的效应是,大范围的移民对工资水平的负面影响(可能是短期影响)会使制定合理的准入费以有效防止“搭便车”现象的过程复杂化:如果大量移民的涌入致使本国工资水平下降,在现有工资的水平下有能力支付该费用的移民者最终可能也无能为力了。同样的,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传染病和污染的外部效应可能以某一加速度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相应调整对“不良”移民者收取的准入费。
  我认为每种方案都比“固定准入费”更好。收取固定费用并不意味着废除筛选测试,因为一些准移民者给美国造成的净损失额可能比该费用的金额大得多,这就是为什么贝克尔的方案也包括对所有申请者进行筛选。然而,如果运用基于市场的分析方法,这个固定费用将把两类移民者排除在外。第一类是“不良移民”,他们愿意而且有能力弥补自身给美国造成的预期损失,因此,他们无论如何不会成为“搭便车者”;一位即将退休的富人就属于这类“不良移民”。第二类是前途无限的准移民者(如高智商的人),他们仅仅是出于一些原因(很可能是因为他们来自极端贫穷的国家),而付不起这个费用。
  这个费用确实会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可能是净收入。但是,这会以资源分配不均为代价,而且也会将第二类移民者排除在外。
  我要特别指出两点复杂之处。第一,继续实行为逃避迫害的外国人提供避难所的现行移民制度也许是合理的,即使他们似乎无法赚到足够的钱以弥补其给美国带来的成本。我的理由并非出于怜悯,但是事实在于,那些被迫害的人更可能是非恐怖主义者,或者是某些颇有成就的少数群体,不论是哪种情况,即使在美国的就业前景有些暗淡,他们或者至少是他们的孩子也很可能是创造力极强的人。第二,在制定移民政策的时候,美国可能不得不担忧来自穷国或者局势动乱国家的“人才外流”,甚至更为重要的“领导者外流”。例如,如果那些有能力并且有动机建设一个民主的自由社会的伊拉克人全都逃到美国,这将有多么不幸。因此,有时基于国家利益而拒绝其他条件都非常优秀的移民,也是为了支持那些志在促进美国利益的国家力量或极端政党。但是,我不知道怎样把这些因素和我的或贝克尔的政策建议相融合。
  波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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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1)
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权条款规定“不给予公正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征做公用”,该条款允许私人土地征为公共使用,但是要求“公正赔偿”。该条款引出了三个主要问题:什么是“公共使用”?什么是“公正赔偿”?征用权条款在现代经济中是否合理?下面,我来简单谈谈这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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