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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李敖的冷眼狷行-第33部分

小说: 李敖的冷眼狷行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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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陶希圣仍没放弃拉拢李敖加入国民党的幻想。
  1963年3月,李敌自动在研究所休了学,将精力更多投入了〈文星〉,这事正好给了陶希圣一个借口,他计划5月3日去日本,临行前,他写了一封信给高荫祖,说文献会以用研究生为宜,李敖不告诉他就休学,他决定以留职发薪的方式,请李敖暂时别来上班。
  “留职发薪”是陶希圣的又一着棋,他还心存一丝幻想,希望李敖能回心转意。
  1963年5月4日下午,高荫祖约李敖,出示了陶希圣临走前给他的信,显然,在胡秋原政治风暴的阴影下,陶己不得不做息事“去”人之计。高荫祖再度向李敖提出入国民党建议,并说胡秋原、任卓宣他们反对李敖,并不是国民党反对李敖,国民党还是欢迎与李敖合作的。对高荫祖的建议,李敖又拒绝,同时谢绝留职发薪的好意,谢绝“遣散费”,谢绝陶希圣和文献会替他另外找事的主意。李敖对高荫祖说:“我李敖历来是干干脆脆的人,  决心求去,就不必在这里,彼此都惹得一身腥。而高荫祖则说一定要去找吴相湘,请吴出面挽留李敖,照常拿薪水,等官司打过了,再来上班。但李敖知道这一切都将是徒劳的。
  一年三个月零四天的混饭生涯,如今竟如此这般的告一结束,李敖甚觉可叹可笑。他觉得此事给了他三大刺激:
  一、一切不愉快是由于我太穷,来此会以前,穷得当裤子,吴相湘、姚从吾联名介绍,  乃得此谋生之地。设想当时苟有第二条路好走(如中学教员之类),何至于有“误上贼船”之憾?虽然,15个月来,自许不染不妖,然究竟不快也。当时若身怀几千元,何至于每月1000元上“船”?
  二、故为今之计,似非摆脱一切,设法有一点点起码的经济基础不可,我希望是五——十万元的存款,两袋不空,自然站得更直,自然更少不愉快。
  三、政场中人是什么东西,思之可也!
  5月14日,李敖正式离开了文献会,他又有日记如下:
  下午办好移交,我只肯收本月l至3号三天的薪水(120元),高荫祖说我太矫情,袁英华说本会“送钱”有前例,我皆不肯。最后留信而行(将三天薪水的收据附其中),阮继光、  向泽洲、林明冈相送。泽洲请我留字,我为写“此度见花枝,白发誓不归”等二词。
  吴相湘又找我,夜访之。谈到高荫祖向他说,李敖一年三个月来去了那么多次的南港,没报过一次车马费!
  5月22日,陶希圣从日本回来后,给李敖送来从日本带回的领带一条、袜子一双,并送他一笔钱,留名片向李敖致意。李敖收下领带、袜子,将钱退回去了。
  不过敖与陶希圣的因缘并没因推出文献会而结束,后来反而有了更戏剧性的深入发展。
  陶希圣见拉李敖加入国民党实在没有希望,不禁老羞成怒,在《文星》愈闹愈凶的时候,终于对李敖拔刀相向,反目成仇了。他在国民党第一党报《中央日报》写短论批评李敖。他先写了一篇《保全台大的名誉》(1964年9月2日),针对李敖揭露台大腐败内幕的文章进行批评,他在文这说台大有好学生,但是“不肖的学生亦间有之。如某杂志最近几个月,连续刊登某毕业生诬蔑台大的文章,叛师毁友,极尽其架空造谣刻薄恶毒之能事。台大在校师生以及海外师友看见此种文章,至少感觉其为母校之羞,无可容忍”。他以前表示支持李敖与胡秋原打官司,现在则表示要台大找李敖打官司:“中国人一向有不入官府、不打官司的风尚,我们亦不愿鼓励任何人打官司。但是我认为台大对于这种玷污校誉的事情,应该依法追诉,无所用其姑息。”1964年9月6日,他又写了一篇《谤书》,其中说:“市场上出现一部书,名为《胡适评传》。这本书只出了一册。就这一册来说,表面上是赞扬胡适之,而实际上从胡适之的上代,到他的本人,处处都是轻薄、鄙笑、讽刺,使读者不忍卒读。这样一部书,若是如此一册一册出版,而无人提出异议,可以说是士林之耻。”
  对陶希圣站在国民党报立场攻击自己,李敖丝毫也不感到惊异,因为那是他不跟他们合作、不与他们同流合污的必然发展。但原因也不止此,他仍是出手必有自己的小算盘。那时陶希圣正要把他儿子陶晋生媳妇鲍家鳞双双送入台大历史系教书,故向文学院院长沈刚伯表态,而沈刚伯正是李敖当时批评的焦点;另一方面,陶希圣当时要抢北大在台湾的龙头地位,因而表现出拥胡的姿态,这种种行经,都是他惯用的手段,对李敖来说不足为奇。
   。。

4.与胡秋原打官司(1)
李敖写文章揭了胡秋原的老底,从此官司缠身,这是李敖一生打过的无数官司中最无聊、时间最长的官司。三十年后,李敖终于将胡秋原家贴上了封条。
  李敖的朋友说:“你不能得罪犹太人!得罪了犹太人一如得罪了李敖,他跟你没完没了。”
  与胡秋原的官司是李敖一生连续不断官司的序曲,但却在他打的官司中最无聊、时间最长但也最能显现其性格的官司。
  胡秋原控告李敖的罪名是:“(李)从头到尾用嬉笑恶毒字句,意图毁损我的人格与名誉。其手段有四:一是利用二十八年前早巳解决的福建之事,再任意匿饰捏增;辱骂‘叛国’、‘阀变余孽’与日本‘合作’;二是盲目指我在《读书杂志》时代是‘左派’(###之称);三、以此二者为骨干,名为根据我的文章,实则用‘变造他人文书’的犯罪手段,然后曲解,将我参加过的事情,乃至###的事情,一律指为###的运动,‘帮助敌人’;四、及我对政府质询他们诽谤国家之怪书,他们诬为‘无耻’和‘兴文字狱’。’”
  胡秋原状告李敖等三人,引起了舆论的非议。如10月8日的《自立晚报》上就发出这样的社论:“……涉讼公庭要赖法律来评判是非,我们更不知道这是进步还是退步?法律或许可以裁决一遭胜诉一造败诉,可是中西文化的论战,难道能凭法律裁判谁直谁曲,得出一个结论吗?”但是胡秋原既然坚持要法律解决,李敖也就“客随主便”,但他没有钱请律师,于是就自己买了一些法律的书,自己先备战起来。
  但这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先是居浩然听从太大意见,跟胡秋原私下和解了。萧孟能也受了亲朋的压力,有私下和胡秋原和解的打算,但李敖说:“我的态度是:要告由他去告,要和你们去和,我李敖是不怕告的,也不要和的。我那时二十七岁,很年轻,也很坚定。我认为,我遭遇的,是‘是非’问题,不是‘人情’问题。在‘是非’上,我没有错;在‘人情’上,为了真理,我六亲尚且不认,何况非亲非故的胡秋原和非亲非故的萧孟能呢?我又认为:我出道写文章以来,就准备殉道,我绝对对我写的任何一个字负责任,并愿面对考验与审判、打击与监狱,我是不怕的。和事老们都是萧家的朋友,他们包围了我,力劝我和,说不要道歉,只要声明所说不实,表示遗憾即可。我说不行,我所说的都是实的,也无憾可遗,不行,不和就是不和。就这样,官司打下去了。
  在法庭上,李敖显得镇定自若,有问必答,不问不答,问一答一,绝不多答,胡秋原是暴跳如雷,萧孟能是装傻。 李敖如此白以为然,胡秋原的律师向法官“告密”说:“李敖诽谤别人如儿戏,他现在在庄严的法庭上,居然还一直在笑。”
  法院旁听者人山人海,其中尤以年轻人居多,他们向李敖问候握手,表示支持。这十人堆里有人问:“哪个是李敖?”有人回答:“就是那个小孩子。”李敖听到了,向胡秋原做了个鬼脸。
  到1963年的秋天,法官张顺吉做了判决:李敖、萧孟能,罚钱,胡秋原,也罚钱,因为张顺吉说,告人诽谤的胡秋原也诽谤了他人。地院判决后,双方都上诉到高院,从此官司拖了下来。
  这期间发生了很多有趣的插曲。
  李敖在写《胡秋原的真面目》一文前,曾到台湾大学图书馆查阅资料。如“闽变”期间1933年12月11日的《国闻周报》,就是在台大图书馆看到的。后来在法庭上法官问到李敖这篇文章材料的来源,李敖根据实情陈述了,不料胡秋原忽然提出一项证据,说他去函台大,问台大藏书和李敖借书的情形,据台大回信,说该校根本没有“闽变”年份的《国闻周报》,所以李敖是当庭说谎云云。
  胡秋原这番话使李敖大惑不解:自己明明看过并且仍然保存着“图片证据证明台大藏有“闽变”年份的《国闻周报》,自己的母校怎么会公然作伪证呢?
  为了使事情更清楚,李敖托律师从胡秋原呈庭的证据中找出台大的回信,果然是一份伪证。
  看了这封信,李敖才完完全全明白:自己的母校的确公然在帮助“校外人士“打击自己的学生——的确明目张胆的做了愚蠢而阴险的伪证。
  为这事,李敖写信给台大校长钱思亮,祝他“早早退休!”
  李敖离开文献会后,胡秋原在法庭提出声明,要传文献会执行秘书高萌祖作证,要高荫祖证明李敖在文献会窃盗“国家资料”打击胡秋原。李敖遂写了一封信致高萌祖,声明自己立场坚定,并激发高荫祖的良知,不要做伪证。后来高荫祖出庭了,向法官出示陶希圣亲笔原件,证明:查萧孟能与本会无关,李敖前在本会为临时工作人员,近已离职。本会从未存储“国家机关”档卷,其所存报纸及杂志等项公开发行之印刷品,本会工作人员均可阅读使用。其会外人士对此项印刷资料洽请抄阅者,亦可抄阅。凡此皆不发生所谓窃取或盗用问题。与此同时,法院也收到了“国史馆”馆长罗家伦的复信:查本馆库藏史料及档案文书,萧孟能与李敖并末亦无从窃取或盗用。
  这两封复信,证实了胡秋原所说,全是疑神疑鬼,他“以为”李敖窃取盗用“国家机关”档案文书掀他的底,其实李敖所依据的资料只是旧报纸,学界中人都可以看到。胡秋原又“以为”李敖公布的闽变叛国照片,只有情治机关才有,所以是情治机关提供用来打击他的,其实那些照片早都登在日本和中国的旧杂志上,只要博学用心就可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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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胡秋原打官司(2)
实际上,利用情报机关打击对手是不是李敖,倒恰恰是胡秋原自己,特别是他跟密友徐高阮身上的勾结,更可看出他和特务机关的联合。徐高阮出身左派,是当时攻击《文星》的第一神将,他的公开身份是中央研究员副研究员,但暗地里与国民党总政治部、调查局、情报局都有很深的渊源。他不仅与胡秋原沆瀣一气整《文星》,而且还为胡秋原提供攻击李敖的所谓“证据”。当初胡适接到李敖的五千言信后曾跟很多人看过,其中就包括徐高阮,但他看过后却扣住不还,这时胡适突然死了,信就成了他举报李敖“知匪不报”和“预谋投匪”的铁证。后来他联合胡秋原,把李敖的这封信发表在胡秋原办的杂志上,并检送原信,告到警备总部。胡秋原发表这封信后还写了一篇“读后感”:“照我的判断,此信是一种匪谍对胡适先生施用‘统战’手段的信”
  胡秋原告李敖的这场官司,由于法院是国民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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