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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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
——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
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
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
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
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
的唯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
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
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
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
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
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唯一的人的
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
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
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
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唯一的人
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
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
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
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
个绝对力量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
的最低程度。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
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
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
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
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
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
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
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
例;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
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
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
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
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
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
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
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
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
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
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
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
正当性。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
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
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
已。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
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
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
利于国家的比率。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了,为什么要按构成政府成员
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各种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这一章中
还要考察怎样来进行这种分类。
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委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部分
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这
种政府形式,我们名之为民主制。
再则,也可以把政府仅限于少数人的手里,从而使单纯
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就称为贵族制。
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一个独一无二的行政
官之手,所有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取得权力。这第三种形式
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
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
形式,都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幅
度。因为民主制可以包括全体人民,也可以缩小到人民的半
数;而贵族制则可以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
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斯巴达按它的宪法,是
经常有两个王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于同时有
八个皇帝,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因此,每种
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是与另一种形式相重叠的;并且我们可
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
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正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一
样地多。
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分为若干
部分,一部分以某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
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便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
形式,其中的每一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殖出来。
关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里,人们曾经
有过许多争论,而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
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以是最
坏的。
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人数应该与公民的
数目成为反比;那末,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宜于小国,贵
族政府就适宜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这条
规律是立刻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然而,又怎么样计算
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
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
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
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
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
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
府的政府。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
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各别的对象上来,也
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
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
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
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
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
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
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
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无止地
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
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
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
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
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
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
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
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
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
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
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
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
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
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
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
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
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
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
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
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
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
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
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
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起来维持
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
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
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
话:“M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
(“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
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这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
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
种是仅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而言的。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
自己的意思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
义,也就是说除非是以人民本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
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不能忘记。
最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
讨论公共事务。年轻人服从着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因此
才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名称。北美洲的野蛮人
到今天还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
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了自然的不平等,富
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为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就变成了
选举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便形成了若干世
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
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
一种只适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