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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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
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我提请读者注意:本章必须仔细阅读,对于不能用心的
人,我是无法讲清楚的。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
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
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
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
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
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
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作立法权力,前
者叫作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
出任何事情来。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
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
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
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
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
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
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
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
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
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
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
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
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也就是说
执政者;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所以有人认为
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
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
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
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
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
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
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
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
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
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政府从主权
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使国家能
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
——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
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
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
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
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
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
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
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
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
好政府。
为了设法解说可能制约着上述首尾两项之间的各种不同
的比率,我可以举一种最易于说明的比率为例,即人口的数
目。
假设一个国家是由一万名公民组成的。主权者是只能集
体地并作为共同体来加以考虑的;但是每个个人以臣民的资
格,则可以认为是个体。于是主权者对臣民就等于一万比一,
也就是说,国家的每一个成员自己的那一部分只有主权权威
的万分之一,尽管他必须全部地服从主权。假设人民的数目
是十万人,臣民的情况依然不变,并且所有的人都同等地担
负着全部的法律;然而他的表决权已缩减至十万分之一,于
是在制订法律时,他的影响也就缩减至原来的十分之一。这
时候,臣民始终还是一,但主权者的比率则随着公民的人数
而增大。由此可见,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
我所谓比率增大,意思是说它离开相等就愈加遥远了。因
此,在几何学的意义上比率愈大,则在通常的意义上比率就
愈小:在前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数量来考虑的,是以商数
来衡量的;而在后一种意义上,比率是从相等来考虑的,是
以相似值来计算的。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
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
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
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
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
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
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
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
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
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
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
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
种唯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
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
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
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
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
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
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
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
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
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
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
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
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有比例;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
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唯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
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
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啰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
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
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
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
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
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
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
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
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
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
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
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
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
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
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
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
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
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
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
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
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
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
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
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
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
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
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
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
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
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
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
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就
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
的建制原则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
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
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
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
这样。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
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
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
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
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
意志:
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
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唯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
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
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