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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部分

企业管人要典-第84部分

小说: 企业管人要典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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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员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3、工伤评残

  员工在工伤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医疗期满仍然不能工作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登记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我国的工伤等级鉴定,是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CB/T6180…1996)进行。根据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分为10级三类:

  (1)1~4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内容,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被保险人包括职工和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者。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死亡保险同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有一定的交叉关系,所以有关法律和规定也多见于综合性社会保险的立法中。保险内容为:

  (1)为帮助克服安葬死者所遇到的经济困难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丧葬补助金或丧葬费;

  (2)为保障死者生前受过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物质帮助,一般称为抚恤金或遗属年金。给付标准,由各国立法规定。抚恤金标准可以按照死者生前收入的一定比例发给,也可以按一定的金额,也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办法。 。。

【生育保险基金】
在未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企业,目前仍维持“企业保险”的体制,即女工生育期间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及其管理服务工作均由女工本单位负担。

  1、筹资方式

  我国所实行的生育保险试点单位采取两种方式缴纳生育保险金:

  (1)企业缴纳,但改变了由企业单独缴纳的模式,改为“分担式”,由夫妇双方企业共同承担保险基金的缴纳;夫妇双方企业缴纳方式比单方缴纳合理,运作简单,不需要管理费用,但从实质上看仍属于企业行为;

  (2)“基金式”管理模式。这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生育保险制度管理模式。它通过企业缴费建立生育保险专项基金,女工的生育保险费用由基金支付,实行社会互济。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不强调留有过多的积累和节余。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带有一定的社会强制性。提取比例按照政府规定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1%的比例。企业缴纳的生育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管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支付范围

  (1)生育津贴,即过去所称的产假工资。支付标准为生育女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生育医疗费。女工生育检查费、节育费、手术费、住院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按照我国惯例,这部分费用应当从医疗保险费用中列支,但我国目前医疗保险改革进度不一,一些企业这部分费用尚不能进入医疗保险范围;

  3、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即为生育保险费率。按照我国《企业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生育保险的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1%是法定的生育保险费用的最高限,确定的依据一是为了防止出现基金积累过多的现象,保持基金收支基本平衡;二是可以体现生育保险基本保障的原则,防止因保护期限过长,标准过高而导致基金提取比例过高。计算步骤为:

  (1)计算上年度女工人均支付生育保险费用之和。其中,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出人均支付生育津贴;计算出上年度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以及人均支付生育津贴和人均生育医疗费用之和;

  (2)根据本年度计划生育指标数和上年度人均支付的生育保险费,计算本年度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基金总额;

  (3)用当年所需筹集的生育保险费用除以上年度工资总额,得出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费率。以上只是一种计算方法。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要受多因素的影响,每个因素都是变化的,因此,该比例也要随着客观情况变化做出相应调整。此外,该比例不是以个别企业为计算单位的,而要以较大的范围为计算单位,一般以地区或者行业为统筹范围为宜。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企业女员工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女工因怀孕、分娩不能工作时,国家和社会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1、主要特征

  (1)生育保险的对象一般只包括女工,因为生育对女工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失,所以直接补偿者是女工本人。一些企业也有对男职工给予一定的待遇,但这些待遇属于企业行为,国家立法中没有规定;

  (2)生育保险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补偿女工在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也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对妇女和儿童的身体健康有双重维护作用;

  (3)生育保险以执行国家生育政策为基本条件。

  2、给付条件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3、给付标准

  (1)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产前假为15天,产后假为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流产假以四个月划界,不满四个月的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四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2)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国家对女工怀孕期间实行收入保障制度,立法规定,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此外,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照发;

  (3)劳动和健康保护。主要措施有:不得在女工怀孕期间安排从事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也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岗位劳动的女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夜班工作,并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允许女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

  (4)哺乳期待遇。在婴儿不满1岁时,女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哺乳往返时间算劳动时间。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指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方面采取措施,以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1、劳动保护的基本任务

  (1)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使不安全的、有害健康的作业安全化、无害化,使繁重的体力劳动机械化、自动化,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规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限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日数,使他们能保持旺盛的精力;

  (3)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对女工实行特殊保护。

  2、安全技术

  安全技术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预防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以免员工和财产受到损害而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如电气安全技术、起重安全技术、高空作业安全技术等。

  3、劳动卫生

  劳动卫生也叫工业卫生、职业卫生,根据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采取措施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建立合乎卫生的劳动条件。这些职业危害一般包括:

  (1)与生产过程有关的毒害,如可以引起人身伤害的各种化学因素、物理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

  (2)与生产组织有关的毒害,如作业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劳动安排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作业姿势不合理、作业工具不合理等;

  (3)与生产设施有关的毒害,如厂房矮小、生产线布局不合理、通风照明不良、防护设备不良、温控设备不良等。

  4、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的各级生产管理者、职能部门和在一定岗位上的劳动者个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规定;

  (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主要规定了要普遍地、经常地对所有员工进行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和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

  (3)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度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是企业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要求同时编制,列入企业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同生产挖潜、技术革新、设备改造等相结合,系统考虑、通盘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和使用;

  (4)死亡事故报告制度

  死亡事故报告制度是由国家颁布的,对事故定义、事故分类、报告程序、原因分析、调查处理和审批程序等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社会保护】
人力资源的社会保护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

  1、社会制度保护

  社会制度保护是指遵照一定的社会制度对人力资源的要求与影响,对人力资源实施的保护,是人力资源社会保护的基础和核心。

  2、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是指遵照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治权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如《劳动法》),对人力资源实施保护,主要包括人身权利保障、知识产权保障和经济利益保障。

  3、社会环境保护

  社会环境保护是指创造一种有利于人生活、学习和进行创造性劳动的环境,主要包括心理环境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社会环境保护。

【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特定的劳动关系以及与特定的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规总称,是一种公法与私法兼容、劳动者保护和劳动管理相统一、劳动关系协调与劳动标准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包括以下方面的条款:

  (1)总则;

  (2)促进就业;

  (3)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4)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5)工资;

  (6)劳动安全卫生;

  (7)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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