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大逆转的背后-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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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方面,究竟是什么让开发商游走在土地市场和资本市场中间,不亦乐乎?而且这些开发商绝大多数都是上市公司。你说为什么这些上市公司手中已经有了那么多地,还拼命拿地呢?因为他们的钱来得容易啊。如果土地储备的量大,上市的时候,市值就会大,如果土地储备的量大,上完市的时候,可以增发,增发的时候又可以回来钱,不是为建房子,整个房地产市场就会出现资产的泡沫化,这个是在资本市场表现出来的,而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的是,大片的土地圈了,农民就不种地了,不种粮食了,不种菜了,不种水果了,因为没法种了。
盈科工体四号地
最有知名度的要数工体四号地,当时这块地是香港盈科的,就是我们大家所熟悉的李嘉诚的儿子李泽楷旗下的房地产公司拿走的。当时这块地整个的拍卖价达到51亿元,这块地的规划面积才46万平方米,折算完之后楼面地价就达到12655万元/平方米,而当时周边最好的楼盘最贵才卖到16万元左右。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这块地的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20日,为赶在奥运会前完工,项目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8年3月31日。然而这个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最终变成了一纸空文,直到今天这里仍然只是一个大坑。后来香港上市公司瑞安建业向盈科大衍地产公司作价约118亿美元购入工体四号地项目,也就是说,工体四号地的交易为盈科赚取税前利润大约为235亿港币。
这种大有来头的开发商是明目张胆地囤地,而更多的开发商则和土地监管部门打起了太极拳。
华润集团:华亭嘉园闲置12年
如果土地闲置两年不开发还不算奇特的话,那么,华润一块土地闲置12年没有开发,那就不能不让人觉得稀奇了。
华润置地业主、知名演员吴若甫向媒体爆料,其1998年购买的华润置地开发的华亭嘉园,直至2009年9月才开始动工,并且与当初协议发生了较大变动。
消息一出,华润置地闲置土地达12年的“古董级”开发项目,引起媒体关注。
对于闲置土地处理的相关政策早就出台了,早在1994年,我国就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门又发布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这两部法规中明确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这些法规白纸黑字地写在那儿,规定也是一次比一次严,为什么我们看到开发商还是敢明目张胆地大肆囤地呢?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圈地屯地,养鸡的不如倒蛋的(3)
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初期在一些城市确实曾起到盘活部分土地资源的效果,但由于执行标准弹性较大,近年来该政策“只听楼梯响,难见人下来”,两年大限几乎变成“无限”。那政策执行难在哪儿呢?
政策下发的头几年各地均有所举措打击土地闲置,这在南方地区尤其明显,以至于国土部在2007年底明确鼓励各地“推广借鉴广东省东莞市处置盘活闲置土地经验”。
相关资料显示,东莞市历史形成的应处置闲置土地457万亩。截至2007年6月,东莞市累计处置闲置土地43万亩,占应处置闲置土地的941%。当时最大一单罚款指向和黄集团旗下一房地产公司,开出了近8 000万元的罚单。
“处置闲置土地要触动方方面面的利益,很多单位和部门都产生了畏难情绪。”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新闻发言人刘杰如是表示,这也应是该政策执行难的最大阻力所在。一块经营性用地价格动辄上亿元,罚单难以轻易开出。
为什么难执行?
难以执行的原因还在于闲置标准不好确定。如果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闲置时间界定,政府就没有依据收回土地或罚滞纳金,“在出让土地的问题上,开发商和政府是平等的买卖关系,虽然有闲置土地的政策存在,但司法大于行政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什么情况下闲置收回,土地是否闲置就不好界定,也就难以收回。”
正因为上述原因,闲置土地收回的政策执行一直存在较大弹性,当风头紧、市场好、需要放大土地供应时则收紧政策绳索,警告闲置土地开发企业;当市场走弱时,则放松执行。导致时至今日,因拖欠土地出让金被收回的土地时有耳闻,因闲置收回土地的案例则少能列出有代表性的地块。
如今,老的闲置土地尚未完全开发利用,新的高价地又在源源不断地进入市场,“地荒论”不时抬头,闲置土地处理不能再继续纸上谈兵了。
那么要打破这种现象,个人觉得,第一如果政府能出台政策把土地出让金大部分都收归国有,那么地方政府就会失去拍地的冲动,因为他们这块没有太多的利益,那么在执法上,就会采取更大的力度;第二,我们要改变这种情况,那必须得管住上市房地产公司,需要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证监会对这些公司进行监督,尤其是管住这些大公司,而不是像一些地方政府把一些小开发商处罚一下,杀只鸡给猴子看,只要管住这些大公司,自然而然小公司就会去遵守这个规则了。
被回收的地块
2005年7月,上海两家公司以545亿元高价取得的“地王”——新街口铁管巷地块,因不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南京国土局收回,并没收8 150万元土地出让保证金。
2008年7月,南京华光地产的江宁地块被收回,原因是未能及时交纳土地出让金,定金损失在5 000万元以上。
2008年8月,中莱投资有限公司以4475亿元(广州地王)拿下广州科学城一块472万平方米的土地被回收,其竞买保证金8 000万元被没收,并被禁止继续参与该地块竞拍。
2008年11月,南京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动要求退回一幅总价236亿元的江宁地块,为此付出损失定金3 540万元的代价。
2010年1月,香港九龙仓集团与招商地产在南京以241亿元(南京第二高地价)如愿拿下的G82号地块被收回,约23亿元保证金被没收。
2010年1月,北京大龙地产以505亿元(北京地王)拍得顺义区后沙峪镇天竺开发区22号地被收回,并没收2亿元保证金。
地产总监的中国式生存之道
某营销专业人士受邀到某地产企业任职,正雄心勃勃地准备大干一番之际,却受制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和一些无形的制约,最终抱负难展,去意彷徨。
中国企业发展阶段决定了企业的发展现状,有着国资背景的企业,要么依然保持着像政府机关内人际关系哲学的本质,为人处世讲究的是政治;要么有着现代化企业的牌子,内在仍旧是一言堂一把手决策的现实。
国企如此,市场化成长起来的有国资背景的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未见得好到哪里去,这和中国企业的发展阶段紧密相连。在企业发展初期,往往是靠企业领导者的卓越个性来引领企业发展,某种程度上,企业领导者本身和企业已经密不可分,比如海尔和张瑞敏、联想和柳传志、万科和王石等。
规模大的企业如此,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也不例外。现在有着大量的父子企业,“富一代”完成创业和发展期,正着手规划培养“富二代”接班,这样的家族企业也相信程序化管理、集体决策,但大多只抓住形而忽略了神,最后搞成了四不像:程序复杂,决策缓慢。
茅盾文学奖为何饱受诟病,原因就在于它的评判形式,集合多个领域专业投票评审的结果只能是大家相互妥协的结果,产生优秀作品的概率有,但错失最好的作品的机会可能更大,一个频频出现中庸之作的奖项被人诟病当然也就不足为奇。
企业管理也是如此,看似科学先进的集体决策,其实往往是诞生平庸之作的摇篮,程序化管理、集体决策不过是形式,内容仍然是老板个人决策。不论是哪种情形,在目前中国企业发展阶段的现实状况下,留给职业经理人的选择并不多。
如果以西方发达国家的标准看,中国现阶段并不具备西方式职业经理人生存的环境,作为中国的职业经理人在适应和离开两种选择中,选择适应可能是无奈却又不得不做的选择。如果选择适应,不能改变环境时只能改变自己:生存之道是必须读懂企业内在的人际运作规则。商道即人道,而在这样的企业中工作只懂人道可能还不够,还要懂得政道。
相比之下,民营企业的情况也许稍许乐观一些。民营企业与国资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政治性要弱很多,所有权者和经营状况毕竟休戚相关,与其被所谓的集体决策、形式化的管理窒息而死,不如尝试突破,把挡在你面前的人一个个踢开。不过这么做的前提是,你有必胜的能力和魄力,做不了英雄就只能黯然离场。但这并不是最典型的中国式生存之道,只适合极少数天才级的人物。
而事实上,在更多的时候,不论是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作为中国的职业经理人,除了选择适应之外,几乎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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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关系与博弈
这些年,要说被大众骂得最多的行业有哪些,除了中石油、*这些垄断企业之外,那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了。近年来由于房价高涨,房价严重脱离居民的实际收入承受范围,大多数人在高房价的压力之下,抱怨很多,因此开发商被冠以“人民公敌”,一时间几乎人人喊打。
*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开发商独占社会进步带来的财富引发大众的仇视心态。”他认为,地产财富的增加,除了少部分是个人的努力之外,大部分是社会的进步,而地产商独占了好处是社会仇恨的来源。*的话有道理,一针见血地阐明了大众为何对开发商仇恨的根本原因。一个家庭三代人辛苦一辈子的血汗钱可能被一套房子而彻底“吸干”,甚至还要透支青年人数十年的劳动回报,大众创造的财富被房子洗劫一空。
但事实上,从概念上说,中国的房地产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专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及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群体。我国的经济统计中的房地产开发商数据是专门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据统计,但不是中国的全部房屋建设和住宅建设的数据。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其第二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法律中明确规定只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的土地上才能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行为,换句话来解释,即非商品房的、非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任何建筑事宜都不是房地产开发,所有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如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等都不属于房地产法中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范围,也不是开发商的责任。
因此,首先,开发商的行为是法律规定范围的行为,合法;其次,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企业,追求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