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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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做专任编辑,月薪100银圆。1924年回到北京,时年31岁,在北大研究所国学门担任助教,月薪100银圆;兼任孔德学校教员,月薪50银圆,共得150银圆(相当于今人民币6000元)。而立之年算是初步进入了“中间阶层”。后来到厦门大学任教,月薪300圆。 电子书 分享网站
20世纪30年代北平文化人(2)
1929年9月,顾颉刚36岁时又回北平,在燕京大学就职,搬家到海淀成府蒋家胡同;起初月薪290银圆,第二年增加到320银圆(相当于今人民币1万元)。同时,他婉言谢绝了北京大学让他担任教授月薪450银圆的聘请。 从助教晋升为教授,为时9年。这在当时还算是慢的,当时有一定学位的文化人大约30岁出头最多不到40岁就可以受聘为教授。 1935年北平研究院史学研究会聘顾颉刚为历史组主任研究员,月薪400银圆;他仍兼任燕京大学历史学教授,领取半薪160银圆,月收入共56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2万元)。加上他著述和编辑所得,年收入超过国币1万元(合今人民币30—40万元),进入了“文化万元户”的行列。 为了组织“禹贡学会”,出版《禹贡》半月刊,以及办各种事业,顾颉刚不仅争取社会有关方面的赞助,并且经常捐献自己的薪金。如在1935年,顾颉刚每月收入610银圆(其中北平研究院全薪400银圆,燕京大学半薪160银圆,兼职北大讲师薪金50银圆),他以50银圆捐献《禹贡》,又以160银圆支付出版物的绘图、印图费用。从1934—1936年禹贡学会总共收到捐款4324银圆,其中顾颉刚捐款1500银圆,占三分之一强。 当时北平学术界流传一句话:“北京城(学术界里)有三个老板,一个是胡老板胡适,一个是傅老板傅斯年,一个是顾老板顾颉刚。”他们各拥有一班学者的队伍,好像形成三个学派。其实,胡适之是北京大学文学院长,又掌握中华教育文化基金董事会;傅斯年是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所长,各自拥有雄厚的经费。然而顾颉刚除了自己的薪水以外,并没有什么经济基础。他竟然做成了一番文化事业,培养了一支学术力量,真不容易。 1936年夏天,顾颉刚被燕京大学校长司徒雷登聘请为历史学系主任。开学后,他因每日往来于北平研究院与燕京大学之间,两地相距30里,所以购置一辆汽车,每月除汽油费以外,支付司机费20银圆。此时居住在北平城内西皇城根5号。 30年代北平各大学争相聘请著名学者兼课、兼职,并且各支付全薪。有些学者常兼任几个职务,月薪可以达到1500银圆左右。他们生活富有,多用于购买房产等等。但是顾颉刚的兼职所得,完全用于学术事业和培养新人,自己毫无积蓄。 1937年七七事变发生,抗日战争爆发,顾颉刚离开北平。1938年辗转来到重庆,担任中央政治部设计委员,月薪200银圆;又与生活书店签约,编写通俗读物,每月稿酬800银圆。收入甚丰。 1940年顾颉刚在成都主持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这时开始通货膨胀,生活与事业都发生了困难。 2。 谭其骧 谭其骧,1911年2月生于辽宁省沈阳,原籍浙江省嘉兴。1925年考入上海大学社会系。由于家境贫寒,在学期间由谭氏宗族义庄资助100银圆,两位姑母又资助100银圆。1927年又考入上海暨南大学,每月生活费10银圆。1930年被推荐入北平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2年谭其骧21岁从燕京研究院毕业,被录用为国立北平图书馆的馆员,月薪60银圆。同时,他在辅仁大学历史系兼讲师,教“中国地理沿革史”,每周2点钟(2节);第二年又在燕京大学兼任同样的课程。上零钟点课程的待遇是每小时5银圆,谭其骧兼课4点钟,每月(除假期)可多收入80银圆。 1935年初,谭其骧辞去了北平图书馆馆员职务,专门教零钟点课程,同时靠著文补充收入,稿酬一般也是千字5银圆,与上一节课相等。这样,他每月可以保证100多银圆到200银圆左右的收入。 谭其骧单身时住在北平图书馆附近的景山涉山门大街宿舍,一间20多平米的房子,月租金5银圆。在食堂吃包饭每月10银圆,有时外出吃小馆子一顿饭几角钱就够了。1936年初谭其骧结婚后租赁四合院有十来间房子,月租金十来银圆。 出门到处有洋车,从景山到东安市场的车资只有3分钱。在北京大学宿舍外面,还有专门在晚上拉到八大胡同的包车,包一夜的代价是5角钱。 谭其骧晚年回忆往事写道:“这三年(1932—1935)的图书馆生活,确是我一生中最值得怀念的岁月。”这固然是指学术和交游上的收获,也有感于当时的生活。谭其骧业余的主要享受是吃馆子、听戏(主要是京剧)、逛旧书铺书摊,夏天上公园喝茶谈天。 其间有一段时候谭其骧到广州学海书院任导师(教授),不久又回北平燕京大学任教。1940年初,他离开北平南下,辗转奔赴贵州青岩浙江大学任教。他刚到大后方时,印象最深的是惊人的通货膨胀。 大学教员资历要求 大学教员的素质和数量,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效能高低的主要标准。民国政府###在蔡元培领导下,努力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为了保障教员质量,1927年6月大学院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项法规就是《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等,每等又分三级,并同时规定教员薪俸。据我查到的政府历史档案资料,将当时颁布的公文摘录如下:大学教员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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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名称 第一条大学教员名称分一、 二、 三、 四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讲师,四等曰助教。 第二条以上四种名称惟大学之教员得用之。 第二章资格 甲助教 第三条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学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四条于国学上有研究者。 乙讲师 第五条国内外大学毕业,得有硕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六条助教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七条于国学上有贡献者。 丙副教授 第八条外国大学研究院研究若干年,得有博士学位,而有相当成绩者。 第九条讲师满一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十条于国学上有特殊之贡献者。 丁教授 第十一条副教授完满二年以上之教务,而有特别成绩者。 第三章审查 第十二条凡大学教员均须受审查,审查时,须呈验: (一)履历,(二)毕业文凭,(三)著作品,(四)服务证书,于审查机关。 第十三条大学之评议会审查教员资格之机关,审查时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派代表一人列席。 第十四条前项教员之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给予证书,方为有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除国内外国立大学外,其他大学所给予之学位经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工程师学位与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相等者,可由大学评议会指定之。 第十八条国内外大学同等级之学位而取得之度有差别者,可由大学评议会指定之。 第十九条凡于学术有特别研究而无学历者,经大学之评议会议决,可充大学助教或讲师。 第二十条大学教员以专任为原则,如有特别情形不能专任时,其薪俸得以钟点计算。大学教员薪俸(月俸)表(单位:圆) 〖〗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一级〖〗500〖〗340〖〗260〖〗180二级〖〗450〖〗320〖〗240〖〗160三级〖〗400〖〗300〖〗220〖〗140(上表根据《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和《大学教员薪俸表》整理,原载《大学院公报》第一年第一期)这个“大学教员薪俸表”的框架范围,同1917年北京政府颁布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相比,大学教授一级月薪从400银圆增加到500银圆,而助教的最低月薪从50银圆增加到140银圆。原分为6级的“正教授”10年后改称为“教授”分三级;原称为“本科教授”的改称为“副教授”;原称为“预科教授”的改称为“讲师”(大致如此,并非完全套用),薪俸标准都有显著的提高。这个方案在《大学院公报》第一年第一期公布后,经过三个月的征求各方意见和讨论修改,到1927年9月又正式公布了修正案,把薪俸标准又加以大幅度提高,现将原文抄录如下—— 大学教员薪俸表 一九二七年九月十二日教育行政委员会修正公布 类别〖〗月俸数〖〗类别〖〗月俸数教授〖〗400至600圆〖〗讲师〖〗160至260圆副教授〖〗260至400圆〖〗助教〖〗100至160圆附注 1。 大学教员分为四等:一等曰教授,二等曰副教授,三等曰讲师,四等曰助教。 2。 大学教员之薪俸如上表。 3。 以上各教员之薪俸,得因各大学之经济情形,而酌量增减之,外国教员同。 4。 曾经政府认可或授予大学教员资格,而不在大学服务者,不支薪俸。(引自《教育法令汇编》第1辑,###编,商务印书馆1936年10月3版。)[附录]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抗战初期) 第一条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之聘任及待遇依照本规程办理。 第二条大学及独立学院聘请教员,应按照教员审查合格之等别聘任之。 各校聘请教员时,得验其审查合格之证书。 第三条教员资格等别,未经审查核定者,得于聘任后输审查手续;但此项任期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之聘任期间:第一次试聘一年,第二次续聘一年,以后每次续聘为二年,各于聘约载明之。 第五条各校应于每学年开始两个月内,造具教员名册呈报。 ###审核务案名册,应报项目另定之。 第六条在教员聘约有效期间,除违反聘约之规定外,非有重大事故,经呈准###者,学校不得解除教员之聘约。 第七条在教员聘约有效期间,教员欲辞职者,须于辞职三个月前提出,经学校同意后,于学年终了时方可解除职务。 第八条大学及独立学院专任教员薪俸暂定如下:〖〗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级〖〗第七级〖〗第八级〖〗第九级助教〖〗160〖〗140〖〗120〖〗110〖〗100〖〗90〖〗80讲师〖〗260〖〗240〖〗220〖〗200〖〗180〖〗160〖〗140副教授〖〗360〖〗340〖〗320〖〗300〖〗280〖〗260〖〗240教授〖〗600〖〗560〖〗520〖〗480〖〗440〖〗440〖〗370〖〗340〖〗320第九条大学及独立学院初任教员以自最低级起薪为原则,曾任教员或有特殊情形者得酌自较高级起薪,其任教著有成绩者由学校得酌予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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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八条及第九条所规定教员薪俸,各校得斟酌学科需要及当地生活程度与本校经济状况,酌量增减。 第十一条教员以专任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