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的经济生活-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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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2)
目前我查阅到的中国最早有关版税的史料,是1901年上海《同文沪报》规定的“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也就是版税20%;最早有关字数稿酬的史料是梁启超所记:他主持的《新民丛报》和《新小说》(皆为1902年创刊)等刊物“大约评述及批评两门,可额定为每千字三圆。论著门或可略增(斟酌其文之价值),多者至四圆而止,普通者亦三圆为率。记载门则二圆内外,此其大较也”(引自《梁启超年谱长编》第387页)。 按照我的研究结果,20世纪初一块银圆的购买力大致相当于今人民币70元。1902年创刊的《新民丛报》和《新小说》规定的稿酬标准可分三个档次,为千字2圆(合今人民币140元)到4圆(合今人民币280元);通常为千字3圆(合今人民币210元)。 周作人回忆:1907年周氏兄弟翻译《红星佚史》得到稿酬200圆,10万字,“平常西文的译稿只能得到两块钱一千字”(见《周作人回忆录》第196页)。 《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施行细则》 中国第一部保护著作人利益的著作权(版权)法,是宣统三年(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离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妮女王法令》正好200年。它共有5章55条。但是颁布后不久清朝政权就退出历史舞台,这个《著作权律》并没有真正施行。到了民国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又颁布《著作权施行细则》,著作人的权益始受到法律保障。 20世纪初,我国稿酬制度已经形成并且跟国际接轨。稿酬有三种基本形式:(1)稿费,又称为“润笔之资”、“润笔费”;(2)版税,又称为“提成费”、“版费”;(3)买断版权,又称为“作价购稿”。 我国版税的具体规定,开始于1901年3月东亚益智译书局在上海《同文沪报》上刊登广告,提出“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酬”。这“售价二成”意思就是版税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报》馆在1878年3月刊登“搜书”启事,提出“以书申酬”和“出价购稿”,也就是买断版权的办法。 还是举鲁迅和柔石的例子来说明: 1928年10月,鲁迅介绍柔石的长篇小说《旧时代之死》由上海北新书局出版,合同约定版税20%,当月25日柔石致兄长信中说:“福现已将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鲁迅)转给书局,如福愿意,可即卖得八百圆之数目。惟周先生及诸朋友,多劝我不要卖了版权,云以抽版税为上算。彼辈云,吾们文人生活,永无发财之希望。抽版税,运命好,前途可得平安过活,否则一旦没人要你教书,你就只好挨饿了。抽版税是如此的:就是书局卖了你的一百圆的书,分给你二十圆(陈注:当时上海各出版社所订的版税通常为15%—20%)。如福之三本书,实价共二圆,假如每年每种能卖出二千本,则福每年可得八百圆,这岂非比一时得到八百圆要好?因此,福近来很想将此三部书来抽版税,以为永久之计了。” 鲁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约定抽版税20%,他在《为了忘却的记念》中回忆说:“明日书店要出一种期刊,请柔石去做编辑,他答应了;书店还想印我的译著,托他来问版税的办法,我便将我和北新书局所订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给他,他向衣袋里一塞,匆匆的走了。其时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间,而不料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见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诀。第二天,他就在一个会场上被捕了,衣袋里还藏着我那印书的合同……” 民国初年的稿酬和版税幅度 民国以后,一般报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标准略有降低—— 中华书局创办《中华小说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报》刊登广告:“征集小说,备刊行小说界,编译均可。”公布的稿酬标准分为四个档次:甲、千字5圆,乙、千字2圆5角,丙、千字1圆5角,丁、千字1圆。长篇以8万字为限,短篇至少4000字。1914年1月该刊创刊发行。 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刊,由陈独秀主编,一年后改名为《新青年》。编辑费为每期200圆。稿酬标准:“或撰或译,每千字二圆至伍圆。”但是一度又成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编辑费。 在书籍的稿酬方面,商务印书馆有着比较灵活的规定,其标准视著者的知名度、学识水平、书稿质量和发行量等各方面情况而定。如前文所述之例。 张元济日记1918年2月2日载:“胡适之寄来《东方》投稿一篇,约不及万字,前寄行严信,允千字六圆。此连空行在内。”胡适刚来北京大学任教不到一年,已是著名文化人,故有如此高的稿酬。而梁启超在《东方杂志》发表的文章,稿酬竟达千字20圆。 这一时期,上海出版界已是人才济济,精英荟萃。 20世纪20年代上海市新闻出版界的薪金标准 关于上海新闻出版界经济收入的状况,戈公振在《中国报学史1912—1927年》第六章《报界之现状·第八节·用人》一文中记述如下:总理为一馆之领袖,故宜知编辑、营业、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贵在知人善任,以全力尽忠于其职务。其月薪约在三百圆左右。
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3)
总编辑亦称主笔,为编辑部之领袖……总编辑常兼司社论,其月薪约在一百五十圆至三百圆之间。 次于总编辑,为编辑长,亦可称理事编辑……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圆左右。 在编辑长之下者,有要闻编辑,取舍关于全国或国际间之新闻。有地方新闻编辑,取舍关于一省一县或一地方之新闻编辑,其月薪均在八十圆左右; 有特派员,如上海报馆必有专员驻京,或专事发电,或专事通信,每人月薪均在一百圆左右,交际费在外。 有特约通信员,或在国内,或在国外,大率以篇计算,每文一篇,约在十圆左右。 有访员遍驻国内各要埠,专任者每名月薪约四十圆,兼任者仅十余圆。 有缮译,每名月薪约五十圆至八十圆。有校对,有译电人,每名月薪二十圆左右。 本埠编辑亦可称城市编辑,亦为编辑部之要人,……其月薪约在八十圆左右。 属于本埠编辑指挥之下者,有特别访员,月薪在四十圆至六十圆之间。 有体育访员,月薪约在三十圆左右。 有普通访员,每人月薪约在十圆至三十圆之间。 副张(即副刊)均载文艺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编辑司之,月薪约六十圆左右。对于1912年至1927年间上海的报社的组织机构及各类人员“按劳取酬”的经济待遇标准,这是一个全面的综述。此外,我还从当时一些具体人物的史料中,考证了实际薪金情况。 20世纪20—30年代的稿酬与版税 《鲁迅全集》载有20世纪20至30年代的稿酬标准。 鲁迅在孙伏园编辑的《晨报副刊》投稿,每千字2—3银圆;另外《晨报》馆有一种“特约撰述”,每月除稿酬外还加酬金30—40银圆(见鲁迅《我和语丝的始终》)。 当时稿酬标准不一。在官办的北京报纸杂志和学术期刊上,稿酬可达每千字4—5圆。而上海的报刊大多是民办的,一般稿酬为每千字1—3圆。因为官办的报刊行政拨款不计成本;上海报刊则多为商业性,必须讲究经济效益。《鲁迅全集》有几处提到当时上海的稿费标准,最低者(陈注:小报消息或“报屁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钱,高者每千字3圆。鲁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圆,有时千字5圆(如商务印书馆和中华书局给鲁迅的稿酬标准),《二心集》的稿酬为千字6圆,这在上海就是比较高的了。 商务印书馆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圆,胡适千字5—6圆,林纾和章行严(士钊)千字6圆。…… 这样的稿酬标准从五四时期到30年代没有很大变化。 至于特别优惠的稿酬当属梁启超,为千字20银圆(约合今人民币1000元)。 但是民国以后,出版的书籍通常计算版税,也有按照字数付稿酬或将版权一次买断的。 从20世纪初期以来,上海出版界拟订的版税标准一般在10%—25%之间。例如,1921年泰东图书局答应郭沫若的版税是10%;胡适在新月社自订的版税标准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书局支付鲁迅著作的版税一般是20%,甚至达到25%;而梁启超的身价最高,达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帐”。版税的支付时间,按照惯例为“三节”核对实际销售数结算。 30年代中国的稿酬标准跟20年代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增加。 鲁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几乎也都是拿版税的。查《鲁迅日记》1933年5月15日记有:“《两地书》五百本版税百二十五元。”《两地书》定价1圆,按前面所说的版税公式推算,《两地书》的版税率是25%。又据《鲁迅日记》1932年12月15日记有:“以选集之稿付书店印行,收版税泉支票三百。”这是指《鲁迅自选集》,天马书店出版,初版印1000册,定价圆,鲁迅得300圆,版税率也是25%。这在当时是特高的版税率了。 据赵家璧回忆:“《良友文学丛书》对所有作家都实行版税制,一般都是按售价作者抽版税百分之十五,一年结两次,交稿录用时,都可预支一部分。仅对鲁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计,这是上海各书店为尊重鲁迅而共同执行之惯例。”(见《文坛故旧录》P.44,三联书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税率20%至25%者,还有胡适等名家。 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 下面提供30年代一个典型的“版税合同”原样本——良友图书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税合同条件 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订一、 著作者允将著作物全部交发行者发行,所有著作权,仍属著作人,而发行权则属诸发行者。 二、 所有著作物上之责任,由著作者本人负之。 三、 著作物交发行者发行后,著作者不得将该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发行,如有上项事情发生,发行者一切损失,由著作者负担。 四、 著作物之装帧印纸及定价等,由发行者全权办理,惟著作者得参加一部分之意见,以供发行者之参考。 五、 著作者与发行者双方合意,以著作物售价之百分之拾伍,归诸著作者作为版税。倘遇售特价(照实价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称为特价)时,特价期内售出各书之版税,亦照比例减折计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结算一次,届时发行者当有版税结单及领款单,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盖章签字后,按期向发行者领取。
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4)
六、 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预支版税。 七、 著作物出版时,著作者于每册书后,可盖一著作者之印章,作为凭证。作者不盖印章者听便。 八、 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数及再版与否,由发行者斟酌情形而决定之。 九、 发行者为发行上之便利计得将著作物加以订正,其订正处之责任,由发行者负之。有特约者,不在此例。 十、 著作物出版后,如有第三者对著作物版权有所争执时,一切责任,由著作者负之,发行者如因而有所损失,由著作者悉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