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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公司法理解与运作-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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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
  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根据《公司法》第197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公司法》第218条)。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另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含义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内外经济合作,方便外国企业来华从事商业活动,《公司法》以专章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规定。
  所谓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在此,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既不同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也不同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以及其它经济组织派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虽然它也是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组织,但它仅仅代表其所属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一定业务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工作,是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非经济实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实行独立核算,一般都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是派出的代表机构,也不是分支机构。其组织形式多样化,既有合资、合作,也有独资;组织机构也较复杂,以董事会来管理企业。
  2.外国公司的含义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何谓外国公司呢?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由此可见,外国公司的衡量以设立准据法和本公司所在地为标准,而不论其股东国籍、股份认购或营业中心地等,也不须经中国政府认许,只要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即当然取得外国公司资格,有权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3.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程序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226条规定:外国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中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核准主义原则,这对促进开放时间还不长的中国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201条、第202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5.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
  《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权利、义务作了概括的规定。
  《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不同于公司的子公司,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自然也就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公司法》第204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受中国法律管辖,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如违反中国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不因其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而特殊。
  6.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进行清算。因其他原因而撤销,是否必须清算,《公司法》未作规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的规定执行。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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