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法师李叔同的佛法智慧:问佛·观心-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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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也。”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耶?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耶?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耶?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迦,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3)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
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己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
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护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善亲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后跋
发心学律以来,忽忽二十一载。衰老日甚,学业未就。令撷取南山、灵芝撰述中诠释盗戒戒相少分之义,辑为《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卷。义多缺略,未尽持犯之旨。后此赓续当复何日?因录太贤、藕益二师遗偈附于卷末,用自策励焉!
岁集己卯 残暑 沙门一音 时年六十 居永春蓬峰
唐代太贤法师偈
勇士交阵死如归,丈夫向道有何辞?
初入恒难永无易,由难若退何劫成!
丈夫欲取三界王,当挥智剑断众魔。
吾于苦海誓无畏,庄严戒筏摄诸方。
明代藕益大师偈
日轮挽作镜,海水挹作盆。
照我忠义胆,浴我法臣魂。
九死心不悔,尘劫愿犹存。
为檄虚空界,何人共此轮。
敬三宝
三宝者,佛、法、僧也。其义甚广,今惟举其少分之义耳。
今言佛者,且约佛像而言,如木、石等所雕塑及纸画者也。
今言法者,且约经、律、论等书册而言,或印刷或书写也。
今言僧者,且约当世凡夫僧而言,因菩萨、罗汉等附入敬佛门也。
第一 敬佛(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礼佛时宜洗手漱口,至诚恭敬,缓缓而拜,不可急忙,宁可少拜,不可草率。
佛几清洁,供香端直,供佛之物,以烹调精美人所能食者为宜。今多以食物之原料及罐头而供佛者殊为不敬,藕益大师《大悲咒行法》中,曾痛斥之。又供佛宜在午前,不宜过午也。供水果亦宜午前。供水宜捧奉式。供花,花瓶水宜常换。
纸画之佛像,不可仅以绫裱,恐染蝇粪等秽物也(少蝇者或可)。宜装入玻璃镜中。
木石等雕塑者,小者应入玻璃龛中,大者应作宝盖罩之,并须常拂拭像上之尘土。
凡大殿及供佛之室中,皆不宜踞坐笑谈。如对于国王大臣乃至宾客之前尚应恭敬,慎护威仪,何况对佛像耶!不可佛前晒衣服,宜偏侧。不得在殿前用夜壶水浇花。若卧室中供佛像者,眠时应以净布遮障。
第二 敬法(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读经之时,必须洗手漱口拭几,衣服整齐,威仪严肃,与礼佛时无异。藕益大师云:展卷如对活佛,收卷如在目前,千遍万遍,寤寐不忘,如是乃能获读经之实益也。
对于经典应十分恭敬护持,万不可令其污损。又翻篇时宜以指腹轻轻翻之,不可以指爪划,又不应折角,若欲记志,以纸片夹入可也。若经典残缺者亦不可烧。卧室中几上置经典者,眠时应以净布盖之。
第三 敬僧(略举常人所应注意者数条)
凡剃发披袈裟者,皆是释迦佛子,在家人见之,应一例生恭敬心;不可分别持戒破戒。
若皈依三宝时,礼一出家人为师而作证明者,不可妄云皈依某人。因所皈依者为僧,非皈依某一人,应于一切僧众,若贤若愚,生平等心,至诚恭敬,尊之为师,自称弟子。则与皈依僧伽之义,乃符合矣。
供养僧者亦尔。不可专供有德者,应于一切僧生平等心,普遍供之,乃可获极大之功德也。专赠一人功德小,供众者功德大。
出家人若有过失,在家人闻之,万不可轻言。此为佛所痛诫者,最宜慎之。
以上已略言敬三宝义竟。兹附有告者,厦门泉州神庙甚多,在家人敬神,每用猪鸡等物。岂知神皆好善而恶杀,今杀猪鸡等物而供神,神不受享,又安能降福而消灾耶?惟愿自今以后,痛革此种习惯,凡敬神时,亦一例改用素食,则至善矣。
初发心者在家律要
凡初发心人,既受三皈依,应续受五戒,倘自审一时不能全受者,即先受四戒、三戒,乃至仅受一二戒都可。
在家居士既闻法有素,知自行检点,严自约束,不蹈非礼,不敢轻率妄行,则杀生、邪淫、大妄语、饮酒之四戒,或可不犯。
惟有在社会上办事之人,欲不破盗戒,为最不容易事。例如与人合买地皮房屋,与人合做生意,报税纳捐时,未免有以多数报少数之事。因数人合伙,欲实报,则人以为愚,或为股东反对者有之。又不知而犯与明知违背法律而故犯之事,如信中夹寄钞票,与手写函件取巧掩藏,当印刷物寄,均犯盗税之罪。
凡非与而取,及法律所不许而取巧不纳,皆有盗取之心迹及盗取之行为,皆结盗罪。
非但银钱出入上,当严净其心;即微而至于一草一木、寸纸尺线,必须先向物主明白请求,得彼允许,而后可以使用;不待许可而取用,不曾问明而擅动,皆有不与而取之心迹,皆犯盗取盗用之行为,皆结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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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说无常经叙(1)
庚申之夏,余居钱塘玉泉龛舍,习《根本说一切有部律》。有诵《三启无常经》之事数则。《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七云:“佛言:‘若苾刍来及五时者,应与利分。云何为五:一、打犍椎时,二、诵《三启无常经》时,三、礼制底时,四、行筹时,五、作白时。’”其余数则,分注下文。又阅义净《南海寄归内法传》,载诵《三启无常经》之仪至详(注一)。因以知是经为佛世诸大弟子所习诵者;或以是为日课焉。经译于唐,其时流传未广,诵者盖罕(注二)。宋元以来,始无道及之者。余惧其湮没不传,致书善友丁居士,劝请流通。居士赞喜,属为之叙。窃谓是经流通于世,其利最普,愿略述之。经中数说老、病、死三种法,不可爱,不光泽,不可念,不称意。诵是经者,痛念无常,精进向道,其利一。正经文字,不逾三百,益以偈颂,仅千数十。文约义丰,便于持诵,其利二。佛许苾刍,惟诵是经,作吟咏声(注三)。妙法稀有,梵音清远,闻者喜乐(注四),其利三。此土葬仪诵经未有成轨;佛世之制,宜诵是经,毗柰耶藏(注五),本经附文,及《内法传》(注六),皆详言之,其利四。斩草伐木,大师所诃。筑室之需,是不获已。依律所载,宜诵是经;并说十善。不废营作,毋伤仁慈(注七),其利五。是经附文,临终方决,最为切要。修净业者,所宜详览。若兼诵经,获益弥广。了知苦、空、无常、无我;方诸安养乐国,风鼓乐器,水注华间,所演法音,同斯微妙,其利六。生逢末法,去圣时遥;佛世芳规,未由承奉。幸有遗经,可资诵讽,每当日落黄昏,暮色苍茫,吭声哀吟,讽是经偈。逝多林山,窣堵波畔,流风遗俗,仿佛遇之,其利七。是经之要,略具于斯。惟愿流通,普及含识。见者闻者,欢喜受持,共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