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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第23部分

小说: 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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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问题。
  一、稿酬标准降低以后,有些专业的作者和翻译工作者生活发生困难,没有得到适当的照顾。虽然人数并不多,但也是不利于文化和学术的繁荣的。
  二、有些出版社在支付稿酬的时候,不完全以稿件质量出发考虑稿酬等级,而是从“稿酬总是低一点好”的观点出发,尽量压低稿酬等级,使作者的实际所得,较以往减少一半以上。也有个别出版社在支付稿酬的时候,从照顾观点出发,经常使用较高的等级,使另外一些作者,发生厚彼薄此的感觉。
  三、我部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中,除规定降低基本稿酬外,同时降低了印数稿酬的稿酬率,这就使得印数稿酬的降低幅度超过了一半(因为印数稿酬是按基本稿酬比例折算的)。
  北京各报刊社、出版社关于降低稿酬标准的倡议,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上述一些问题,也要予以解决。我们意见,在执行降低稿酬标准的时候,应实事求是地掌握降低一半的原则,使一般作者的实际收入不减少一半以上;我部前发“关于北京各报刊、出版社降低稿酬标准的通报”中的第二条内关于修改印数稿酬的稿酬率部分的意见,应予撤消,恢复1958年7月14日我部文钱出字第433号文中所规定的计算办法。对于降低稿酬后有困难或生活水平下降过多的专业作者(包括专业的翻译工作者),稿费应该少降,有的甚至不降;或采取其它适当办法予以照顾。
  总之,实行这样的稿酬标准,既要有利于作者的思想改造,又要照顾到作者适当水平的物质生活,这样才能有利于繁荣创作,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出版事业的发展。
  在执行过程中新发现的情况问题,望随时报告我部,以便继续研究,对稿酬标准作进一步的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59年3月23日
  实行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1958…1962年)
  1958年10月,文化部颁发《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正式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原则。
  “基本稿酬”决定于稿件的质量和篇幅(字数、行数或页数),不受印数的影响;一般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计算基本稿酬。1958—1962年,基本稿酬的标准(以每千字计算):著作稿4—15元,翻译稿3—10元。
  “印数稿酬”专对书籍而言。在基本稿酬之外,再根据图书的实际印数,按基本稿酬总额的百分比支付给作者报酬。1958—1961年,印数稿酬以千册为计算单位,实行累计递减的办法。印1—5千册,每千册按基本稿酬的8 % 付给;如一部20万字的书稿,印4万册,每千字以15元计算,则作者可得稿酬减少40 % ,只有7350元(约合今人民币7万元)。
  1958年采用新的付酬制度,一方面减少了基本稿酬(比1957年平均降低20—30 %),又在印数稿酬方面,采用递减的办法。官方解释说:“这是鉴于印数定额付酬制度将基本稿酬成倍翻番不适合我国当时国情而作出的调整。同时,也是对某结质量不高,但因某种客观原因,一时大印时销售的出版物的稿酬数额有所限制”。实行新的付酬办法,作者所得稿酬,比印数定额办法,明显减少。
  稿酬只作为生活补助到完全取消
  到1960年,稿酬问题再度被提出来了。1960年10月,中央批转了《文化部党组、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废除版税制彻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请示报告》,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废除版税制(指“印数稿酬”和“定额稿酬”),同时对当时一部分完全靠稿费维持生活的作家一律实行工资制,稿费只作为生活的补助和鼓励创作的一种次要因素。于是,只付一次稿费,办法极其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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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一降再降(1958…1966年)(2)
随着政治形势的不断左倾,“印数稿酬”又多次下降。
  1961年4月,国家下令取消了印数稿酬,只付基本稿酬,付酬标准与1958年10月相同。如20万字的作品,每千字以15元计算,不管印行多少万册,作者所得稿酬仅为3000元。若印4万册,只相当于1958年10月付酬办法的40 %;或1953年付酬办法的四分之一。况且物价(特别是农贸市场的食品价格)上涨、供应严重困难、人民币或明或暗地不断贬值,货币稿酬的实际购买力大为下降。
  1962年5月,在“三年严重灾害困难时期”后的恢复阶段,一度恢复了印数稿酬。
  1964年“四清”运动开始,当年7月,再度宣布停止实行印数稿酬,稿酬标准维持每千字著作稿4—15元,翻译稿每千字3—10元。
  1966年1月,国家认为虽然取消了印数稿酬,但稿酬标准依然过高,又决定降低基本稿酬标准,减少50 %;著作稿降为每千字2—8元。翻译稿每千字1—5元。同年5月,再度取消了印数稿酬,只付基本稿酬。
  “十年浩劫”即所谓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从1966年6月起,各出版单位自动消稿酬。文章在报刊发表,或图书出版,一律不付酬报。稿酬制度实际上被废止。
  

降低知识分子的工资
极左思潮泛起,平均主义流行。1957年4月,国务院决定相应降低国家机关中1…3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以后还曾数次降低工资。1957年6月国务院决定,企业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还没有实行奖励制度的,不要实行;已经取消了的,不得恢复。
  当时中共中央还认为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过高,因此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大学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21级(在北京等6类地区月薪62元)降为22级(月薪56元,约合今560元),并决定1957年一律不再升级。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一再降低。这是为了逐步缩小和取消脑力劳动跟体力劳动的差别,知识分子跟工人阶级的差别。
  国务院又规定,修业四年以上的高等学校毕业后分配工作的,第一年为“见习期”,执行临时工资待遇;在见习期间每人每月46元(北京地区,约合今460元)。见习期满后,根据他们的表现定级,一般可以定为行政第22级,比原先规定的21级月薪降低10 % (差一级)。这是体现“知识分子工农化”的一个实际措施。此后十几年没有调整,随着每年物价上涨,大学毕业生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实际收入逐年下降,真是一年不如一年。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反右以后知识分子臭了!”
  无产阶级专政的难题
  在轰轰烈烈的反右派斗争群众运动中,揪出来的“右派分子”人数不断扩大。当时有一段著名的批判词:“你那么多的知识,为什么犯错误呀?你那么厉害,尾巴翘得那么高,为什么动摇呀?可见你的知识不太多。在这方面,知识多是工人、是农民里头的半无产阶级……,你看谁人知识高呀?”党中央文件明确规定,不在工人和农民(贫下中农)里面抓右派。集中火力批斗“资产阶级知识分子”。
  1957年6月26日,党中央估计“全国暴露出的企图复辟的右派分子,已经是数以千计”。三天后的6月29日党中央认为,“需要在各种范围点名批判的右派,全国大约4000人左右”。仅过了十天,即7月9日,党中央通报说:“准确的右派骨干名单扩大了一倍,全国不是4000人,而是大约8000人。”到9月份中共八届三中全会时,已经划了右派6万2千多人,而据会上“透底”估计:全国大约有右派分子15万人(引自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在首都, 10月14日统计,仅中央直属机关就有“右派分子4837人”;到10月25日“北京市经领导批准审查的右派分子有6927人”。对于全国的右派分子,制定了百分比的指标而且不断超标,构成了相当庞大的数字。
  1958年4月6日,毛泽东在汉口会议上说,全国有“右派”30万人;随后中央文件又宣布全国“右派约45万人”,其中绝大部分都是知识分子。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复查统计,实际上全国共定了“右派分子”552877人;约占当时全国知识分子总数(500万人)的九分之一(参看丛进《曲折发展的岁月》及李维汉《回忆与研究》下册等书的记载)。
  这么多的阶级敌人,全国监狱是关不下的。对于他们怎样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呢?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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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条例
“反右运动”刚进入高潮,席卷全国的“大风大浪”(毛泽东语)中涌现大量触目惊心的“右派分子”,特别在大专院校师生、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青年干部里面,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许多右派分子不服气、不认罪,坚持他们不是“阶级敌人”而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予“正确处理”。再说全国各地的也没有足够的牢房、无法关押如此众多的右派分子。在这种情况下,1957年7月18日,毛泽东主席提出了对右派分子的处罚的上限:他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8月1日,公布《劳动教养条例》;8月3日,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里并没有写明“右派”二字,但一目了然,第一条第二款所谓“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就是指群众运动中划出来的那一大批右派分子。《决定》宣称:这些人都是“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的。
  8月4日《人民日报》公布这个《决定》时,配发了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对这一措施作了解释:“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采取简单的惩罚办法也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的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 社论还说:“劳动教养同劳动改造罪犯是有区别的,它同救济鳏寡孤独的教养院也不相同。”划了两条分界线。朱正指出:后一条分界线显然是陪衬。从那时直到现在,那种救济鳏寡孤独的教养院在中国也并不怎么普遍;而在接受劳动教养的右派分子中,大约也不会有人糊涂到把自己看作被救济的鳏寡孤独。要真有这样糊涂,那就比猪八戒还要简单,也就不必划为右派分子,不会投入劳动教养了。
  劳动教养跟劳动改造罪犯有什么区别呢?社论说:“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必须制定一套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制度和纪律,不能允许被劳动教养的人破坏这些制度和纪律。例如不准他随便离开农场和工厂而自由行动,不准破坏公共秩序,不准破坏生产,否则就要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些,其实跟劳动改造没有多大差异,反正都是在剥夺了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在警戒线之内,在枪兵的看管之下劳动。
  但是社论又说:这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生产中,对他们同样实行按劳动成果给工资报酬的原则,具体地说就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里,确实显出了两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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