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期-第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本刊特稿]
赵冈的中国经济制度史研究及其启示...........钱 勇
[怀念]
追忆恩师......................龙行天下
片断与细节.....................流浪琴手
愿你在天国与“少中”诸公相会.............卢晓蓉
时代舞台上的冷静的观察者...............笑 蜀
寂寞书生路......................潘 婧
又一个书斋空了....................何 蜀
吴小龙的“细节”及其“警示”.............杨慧林
少年中国梦......................黄 波
[文化思考]
螟蛉有子,蜾蠃负之..................傅 谨
[学术评论]
希腊艺术.......................王纪潮
法云寺疑云......................曾 园
前后固应无此作,一书上下二千年............刘世南
[著译者言]
“胸怀祖国、放眼世界”的历史学............赵世瑜
[序与跋]
盟友之间霸权和平转移的实证研究............任东来
王幼军《拉普拉斯概率理论的历史研究》序........江晓原
学术史课程的理念与实践................陈平原
[法政论坛]
律师会馆与法律人的贵族精神..............柯 岚
[中国文化]
礼制传统与明清京师文化................李宝臣
[书人书事]
新记《大公报》旧事拾零................邓炘炘
我与书........................潘小松
[批评与回应]
就《清诗话考》回应吴宏一教授.............蒋 寅
[读书时空]
社会共生.......................张桂华
为何真相竟如此难得?.................蒋劲松
承先启后两惟艰....................庞 旸
“飞入寻常百姓家”..................陈梧桐
回首科举,看把读书人宠的...............张诒三
从《万历十五年》到《乾隆一日》............李国涛
[新书过眼]
新书过眼
[新书信息]
新书信息
赵冈的中国经济制度史研究及其启示
钱 勇
台湾经济史学家赵冈先生的中国经济制度史文集,涉及到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中国土地制度史、中国城市发展史和中国经济制度史,是运用现代经济学方法,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方法来研究中国传统社会经济制度演进过程的重要理论文献,它对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耕种契约方式)进行了深入的史料挖掘。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阶级形态和生产关系的判别上,赵冈的理论为大陆学者的研究提供了富有建设性和启示价值的思路。
一、自由经济与自然经济
赵冈的中国经济制度史理论,将司马迁的“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其欲”的思想,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相对照,认为中国古代即为自由经济状态,不符合封建时代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哪有丝毫封建经济、自然经济的影子硬要把司马迁所见到的中国社会描述成马克思所研究过的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怎能不面目全非”(《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5页)
这种自由经济的特征甚至可以远溯至上古的井田制时期:“中国从井田时期开始,就是以小农户为基本生产单位。尽管土地是公有,基本的操作单位却是这些独立的小农户……这种五口之家,耕田百亩的标准小农户,无法形成生产者一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商品交换发生极早,非如此个体小农户无法生存”(同上,第30页)。与胡寄窗认为要将“从未存在过的井田制”与“作为一种美好理想而一直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井田思想”加以区别不同,赵冈不仅探讨了井田制下公田配授的两种方法——助法和彻法,而且,在彻法下,“八家共耕公田”被“征收田赋”所取代,加上“每人可能是终身只受田一次,长期在这块土地上耕作,这样便很接近私产制度”(《中国土地制度史》,第14页),这就使得这种“形似私有土地”的公有土地,产生了“私相授受、交换,甚至买卖”的现象,从而为“废井田,开阡陌,私有土地合法化,私有正式取得政府认可的土地所有权”创造了条件。
自由经济的必要条件是交易的存在性,自周代以来,“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财,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就是太常见的现象,因此,赵冈利用这个条件来证明中国的“商业发达之早”(《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51页)。相对而言,自由经济的充分条件——交易的广泛存在性——却具有实证上的困难。譬如,在周代,尽管已经存在了交易和市场,但是,由于“国野之别”极其严格,所以不能认为这个时期具有自由经济的典型特征。钱穆也称:“若就社会形态而言,周代封建确与西洋中古史上之封建社会有一相似处”、“古史渺茫……我们不妨说,正式的封建制则始自西周”(《国史新论》,第2…3页)。虽然无法证明市场交易人数的广泛性,但是,可以将市场的数量增长作为该充分条件的替代变量,这样,市场数量与市场的平均规模,就成为了证明“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由经济”的关键条件了。就城市而言,自汉代以来,单一市场的规模就在不断扩大之中,形成了“坊市制度”;自宋之后,商业自由化程度更加提高,住宅区与商业区混同在一起,从而使得商业活动不仅获得了空间上的拓展,而且,经营时间上也不再受到限制。相对而言,农村的市场制度,并未受到国家额外的干预,而具有自然市镇的自发演进特征,赵冈引用Skinner与石原润的研究,指出农村集市的分布规律取决于村落人口的数量及其增长速度,到了民国时期,“每个市场的服务范围内之农民数已高达1.6万多人”(《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60页)。显然,这样的经济运行,由于不符合“自然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形式”这一基本特征,而有效地否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然经济”的定论。不仅如此,虽然“唐和北宋初年,各地出现大型的私人农场,具有浓厚的自然经济的色彩”(同上,第350页),但是,“即令唐宋庄园的规模大,也无法据此认定它是一个特殊的土地制度”,唐宋庄园的“自给自足性”,仅仅是由于人群聚居而形成了“生产多样化”,而并非由于封建制度使然(《中国土地制度史》,第205~208页)。
二、地权制度与地主阶层
在农业社会的生产过程中,地权分配不当,会极大地妨碍生产效率的发挥。显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式的分配方案,由于小农生产的局限性而导致社会不能实现最大可能的人力资源效率,因此,重农主义的中国政府就会通过控制人地比来控制土地的过度集中,人地比的数据自然也就成了地权研究的重要对象:“在十一世纪以前,人口数与耕地的比例大体维持在同一水平上,即每人8市亩至10市亩。从十二世纪开始……每人平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到了十九世纪中叶,每人只得2.8市亩”(《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336页)。这个数据表明,如果农户的每户土地数量在人均数左右,那么,就可以称之为自耕农,而不能称为地主。赵冈通过对地主户每户平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指出:“农村中没有大地主,是特别值得注意之现象。如果村庄中大部分农户只有10亩20亩土地,即令分配不均,上下出入也不过是几亩之差,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第160页),这也使得中国的生产制度与典型的封建社会特征有所不同:“中国两千多年来就是以这种众多的个体自耕农为主体的生产制度”(《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75页)。
经营地主的大范围的长期存在,也使得这种生产制度不同于封建社会地主将土地租佃给农民以进行耕种。所谓经营地主是指那些“设法取得家庭人员以外的劳动力,从事经营农业生产”的地主,劳动力的来源主要来自于“短期雇佣他人劳动力”或“用购买奴婢的方式长期占有他人的劳动力”(同上,第76页)。赵冈认为第一种获取劳动力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力买卖关系”,它表现为私有经济下的产权合约:“劳动力之买卖,便是广义所有权之运用。有所有权便有随意处分与使用之权,人民对本身的劳动力享有所有权,便有权自由处分其劳动力,政府既然没有加以干涉的必要,自由的劳动市场便自然而然形成”(同上,第214页)。因此,地权的分散分配方式,也就决定了中国传统社会更倾向于自我经营,并利用劳动契约关系来进行生产的组织。而第二种使用奴婢以获取劳动力的方式,则具有奴隶制社会的部分特征,但是,“中国模式的奴隶制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产物,政府没有用武力去取得大量廉价的奴隶,只是由人民从经济上的需要,根据自愿的原则从事奴隶买卖,则其市场大小、成交量之多寡,都要受市场供需法则所支配”(同上,第280页)。由此,赵冈也对中国的奴隶制度进行了探讨,认为将周朝界定为奴隶制社会是不正确的结论:“周初……奴隶人口只占全国人口的3%以下,这个比重远在明代以下,也低于十九世纪中叶美国南方黑奴的比数。那么究竟哪个社会是奴隶社会呢”(《中国城市发展史论集》,第43页)。
同时,与经营地主并行的,租佃制度也是一种典型的生产组织方式,“在人口不断增殖,人口密度不断上升的状况下,地主自己经营农场的相对利得渐渐不如出租土地所得为多,后者便逐渐取代前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第105页)。但是,土地出租的规模却很小,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时,“全国耕地71.3%是自耕,只有28.7%是出租”(同上,第132页),雇农的比例也极低:“南方各省雇农占总农户之比重,大多不足l%;华北各省略高,最高者也不过7.39%,全国平均的雇农比重只有1.57%”(同上,第108页)。租佃制普及的情况下,佃农在订立租佃合约时具有相对较高的讨价还价能力。它首先体现为合约形式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选择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分配收成的“分益制”,也可以选择“计数岁之中以为常”作为标准来分配收成的“定额租制”(同上,第140~146页)。其次,建立在租佃契约上的佃农与地主的关系,也保证了佃农享有高度的人身自由,其社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