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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2007年第3期-第15部分

小说: 2007年第3期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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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大致把握Legitimacy与Legality这对概念中“兄”与“弟”的联系和区别。接下来就是如何以中文为它们命名了。在前文对汉语译名的列举中,可以发现两个现象,一是“合法性”一词的出现频率最高,二是Legitimacy和Legality都曾被译为“合法性”。为何译者们都对“合法性”这个词情有独钟?合于“兄”之法与合于“弟”之法是否相同呢?由此看来,问题还是出在这个“法”字上。欲为此两兄弟找一个合适的名字,还须得从“法”字来入手考量。 
  根据梁治平先生在其著作《法辨》中的考察,西语中大多有两个词汇可以对应于汉语中的“法”,例如拉丁语Jus/Lēx,法语Droit/Loi,德语Recht/Gesetz,意大利语Diritto/Legge等。其中,前者“兼指法、权利,同时又有正义、衡平、道德的含义,其义含混、抽象,富有哲学意味。”后者“通常指具体规则,其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而在汉语中,独“法”一字,却可以身兼二职。结合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人们说“合法的”或“合法性”时,其实是“一语双关”,可以表达两种意思,如果作前一种意思解,则“合法性”可对应于Legitimacy,如果作后一种意思解,则“合法性”亦可对应于Legality。即便言者无心,难免听者有意,能指与所指之间关系不清楚,难怪读者要糊涂了。所以,即便用“合法性”对译Legitimacy与Legality都有合理之处,但显然是不能用这同一个词来译这两个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严格区别的概念,其后果之混乱显而易见。 
  在前文译词举例中,还有一种方案,将Legitimacy译为“合法性”,将Legality译作“合法律性”,这种译法是有根据的,它借用了现代汉语中“法”与“法律”的区分。我们知道,“法”与“律”两词是古已有之的,而“法律”这一合成词则是近代由日本输入的。后来,在政治法律等学科的学术研究中,就把“法”与“法律”加以区分,用以对应上述西语中的两种含义,体现一种二元思维和结构。例如龚祥瑞先生在其著作《比较宪法与行政法》中就提出“法高于法律”之说。以此来解决“西学东渐”中经常出现的“词不达意”的困难。如此看来,以“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来对译Legitimacy和Legality,具备合理的根据,清晰明了。但是此方案仍有不妥的地方。因为,其一,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说,译者在选择译词的时候,不能仅从自身的理解出发,还要考虑到读者的接受情况;不能仅在学术语境中思考,还要顾及词语在大众场域中的意义。事实上,在日常语言中,“法”与“法律”大多是不做区别的,因而,“合法的”与“合法律的”表达同样的意义,而且,无论口头或书面,多用“合法性”一词,很少用“合法律性”一词,而“合法性”在一般理解中其实正是“符合法律”的意思。其二,结合我们上述对概念历史演变的分析,正如石元康先生在一篇文章中提到的,“虽然Legitimacy的字源是由法律而来的,但由于在讨论正当性时所牵涉到的问题是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础,在理论上,它是前于国家这种政治组织的,因此,如果我们把法律了解为只限于是实证法(positivelaw)的话,则Legitimacy必须在法律之前就建立起来,因此,将它译为合法性就不适合了。”其三,由此还可以衍生出一个问题,即当“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二词同时出现时,确实可以看出明确的区别和所指,但是当“合法性”一词单独出现时,怕是仍难避免混淆。由此看来,采用“合法性”与“合法律性”这种译法,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依然难免问题和歧义,并非最佳选择。 
  最后,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笔者的意见是,当以“正当性”与“合法性”对译Legitimacy和Legality为宜。据高鸿钧先生在其著作《现代法治的出路》中分析,古语中,“正”、“当”二字通常分别使用,“正”的词义有“不高不下”、“不歪不斜”、“公平合理”等含义;“当”则有“对等”、“适宜”、“应该”等含义。“正”与“当”二字组成并列词“正当”,意指“相当相称”、“正确适宜”等,例如,《易经·否》:“象曰:‘大人之吉,位正当也。’”《与周参政书》(陈亮):“文章清古,议论正当”。“正当”一词的现代用法除了有沿用古义的方面,其新意是指,人们基于特定价值尺度对社会秩序、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人的思想行为等所作的正面判断。也就是说,符合某种价值标准的制度或行为即是正当的,或者说具有正当性。这种含义和用法恰好对应于Legitimacy在西语中的意义,所以,以“正当性”对译Legitimacy应无异议和歧义。而“合法性”,如前文分析,其在现代汉语中的一般意义是指某种制度或行为是“符合(现行)法律的”,从法理学或思想史的角度看,能够大致清楚地表达法实证主义意义上的Legality的含义。所以,以“合法性”对译Legality也是适宜的。如此看来,“正当性”与Legitimacy,“合法性”与Legality的分别结合,才是一双门当户对的美满“姻缘”,不仅“情投意合”,而且互不干涉。当然这样的安排只是笔者之愚见,是否适宜恰当,还要就教于方家。 
  在本文即将结束的时候,再做一点题外的议论。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所谓“思想淡出、学术凸显”以来,学术自律和学术规范等问题得到广泛地关注和重视,在热烈的争论和探讨之后,这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改善和进步,应该说,这是中国学界这些年来的重要成绩之一。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术规范的统一与完善其实是学术建设的奠基性工作,对于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人文大国来说,时至今日还要做这些ABC的工作,实在是有太多的缘由苦衷,此处不能细表。但是,“亡羊补牢、未为晚也”,只要开始,便有希望。其实,当下我们也还正在开始阶段,从广义的学术规范来说,要补的课还很多,前文提到的学术翻译就是重要一端。近年来,学术出版事业忽然又见繁荣,有些“千树万树梨花开”的气势。以前,人文社科类的书架上,半年时间也未见多少新“面孔”;如今,隔周再逛书店,就又能见到大量装帧精美的新书,其中尤以西文译著为多。但是,繁荣掩盖不住问题,许多译著的质量令人很不放心,对一些译著的批评也常见于网络报刊。究其原因,除了译者功力水平、责任心以及出版部门的问题外,翻译规范不健全恐怕也是重要因素。例如本文所提到的重要学术概念在翻译中的不统一,包括经常出现的人名、地名、书名的不统一,不仅影响译本的质量,而且有伤学术之根本,实在不可掉以轻心。近现代中国之学术,大抵以西学为重心,而西学之研究,很大程度上要倚仗迻译介绍,甚至可以说,我们现在据以思考言说的语词概念、方法理论,哪一个不是由西方译介而来呢?学术翻译的重要性不需多言,学术翻译的规范问题自当引起学界同仁共同关注和思考。 
1787年美国宪法民主性基础的缺失
钱锦宇 
  了解民国历史的人都知道,袁世凯“当选”终身大总统是对国会议员实施暴力威慑的产物。然而,今天很少有人知道,被许多西方法学家称赞为“象征着自由、正义、平等”的美国宪法,在当初批准生效的过程中也不乏暴力的干预。 
  在1787年5月到9月,4个月的时间里,制宪会议代表经过对弗吉尼亚方案、新泽西方案和康涅狄格妥协案的激烈讨论之后,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该宪法既坚持了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又对诸多事务如国会议席分配原则、奴隶制和商业管理权等问题做出了妥协。其文本的最后一条规定:“经九个州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生效。”也就是说,费城会议代表签署这个宪法文本,并未使其产生法律效力。至少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会议的批准,才是该宪法文本成立生效的必要条件。虽然宪法文本最后一条继续写道:“本宪法……经出席各州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但事实上并非如其所言的那样“各州一致”同意。弗吉尼亚州代表伦道夫和梅森,以及马萨诸塞州代表格雷,都拒绝了签字。而宪法要提交到这些州进行批准,其难度就更是可想而知了。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就宪法批准与否展开了激烈的斗争。反联邦党人坚信,权力集中到联邦政府,必将削弱、甚至摧毁各州的主权;统治权力的贵族体制化将会对社会下层人群的利益主张视而不见;最终,个人的自由将得不到适合的保护。 
  在这种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就宪法批准与否展开论争的背景下,制宪者们(很多是联邦党人)就急于要宾夕法尼亚州的立法机关在其休会之前成立宪法批准会议。而宾州方面的反对者表示,由于宪法并未公之于众,所以还得慢慢来,不要急。为了阻止联邦党人的联盟者采取行动,19个激进的州议员实施了拖延战略,即通过在议会中放弃投票权的方式,阻止州议会形成法定人数以表决召集宪法批准会议。但是,当纽约传来消息说老国会(根据邦联条款设立于纽约的国会)号召各州选举代表组成其各自的宪法批准会议时,拖延战略就在联邦党人转而采取的暴力行动面前黯然失色了。联邦党人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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