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11期-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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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8裉叵壬俏铱床怀鑫裁础ǘarl'不能放在‘卡尔’'Karl'的前面——谁也不会因为这个对你开玩笑。”
马克思接到信后,在10月2日回信中仍坚持原来的意见。他说:“‘达一达’会引起庸人的好奇心这种情况很合我的心意,而且我觉得这正适合于轻蔑嘲笑的做法。”同时,马克思表示:“关于这一点,我还要跟我的批判的良心(指他的夫人燕妮·马克思。——编者注)仔细地商量一下。”
恩格斯亦坚持自己的意见。在10月5日的回信中,他重申道:“至于书名,我再重复一遍,那种只有在把书读了一半以后才能看懂的书名,无论如何是最不成功的。”恩格斯还补充了如下理由:“我的这个意见鲁普斯(即威廉·沃尔弗,他是马克思的朋友和战友,当时住在恩格斯所在的曼彻斯特。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一卷就是题献给他的——笔者注)也完全同意。庸人对福格特早就不那么感兴趣,不会伤脑筋去猜测你为什么称他为达一达。能使福格特令人感到兴趣的惟一的事,就是他同波拿巴和普隆一普隆的联系,而这一点你必须在书名中强调出来,以便引起庸人的好奇心。在书名上摘轻蔑嘲笑的做法,恐怕除把书名弄得离奇古怪或矫揉造作之外,不会有别的结果。朴素的书名无疑是最好的(着重号系笔者所加);蔑视嘲笑在书的正文中已经够多的了。”
在此后一个多月的通信中,马克思恩格斯均没有再提及正在排印中的书的书名一事。但是,从这一事实本身可以看出,马克思及其夫人燕妮·马克思是很看重《达一达一福格特》这个书名的,而恩格斯也没有轻意放弃自己在书名问题上的主张。直至11月12日,《福格特先生》一书的内容已经排印完,必须排书名时,马克思才把“福格特先生”这一书名排上去。第二天,即11月13日,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告诉恩格斯说:“在书名问题上我向你让了步,(昨天)已经把《福格特先生》排上去了。我的妻子坚决反对这个书名,而坚持要用《达一达一福格特》,并且旁征博引地指出,甚至在希腊悲剧中,剧名和内容乍一看来也往往是没有任何联系的。”(以上详见马克思恩格斯1860年9月25日一11月13日期间的通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96…109页)
马克思最终采用了恩格斯在10月1日信中建议过的《福格特先生》这个书名,说明他最终同意了恩格斯对于书名问题的科学认识——“书名愈简单朴素愈好”,“朴素的书名无疑是最好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和通信中,每一部、每一篇都充满了丰富的、形象的、机智而又生动的文学比喻和“古典”、“今典”,但书名简单、明了、朴素,这是他们著作的一大特色。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福格特先生》书名的争论,不仅反映出了他们绝不“哪怕稍微马虎一次”的谨严的科学研究和写作态度,而且还反映出了他们对于著作形式的高度重视。但是,这种重视并不是要让书名去承担某种特殊的责任或功能。当然,马克思恩格斯也不是在一开始就形成了朴素为上的书名观的。从他们讨论的过程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有过要让书名肩负起体现作者写作意图等功能的想法,恩格斯也有让书名具备突出著作的历史内容和思想内容等功能的想法。最后,他们都放弃了,而只让书名仅仅起一个“姓名”的作用。无论是马克思的“轻蔑嘲笑”、“引起庸人好奇心”的用意,还是著作本身的揭穿福格特的假民主主义、法国波拿巴雇用的代理人的历史真面目这一历史内容,他们都决定把领悟和理解的权利交给读者,而不愿让读者为伤脑筋猜测书名何谓而白白浪费阅读正文的时间。
马克思恩格斯常说:书有自己的历史。其实不只是书,书的取名问题也有自己的演变历史。书名从简单朴素发展到深奥、艰涩难懂,甚至读者读完全书仍不知书名何谓;书名承担起原本不曾有过的沉重的、多重的“社会责任”和文化与思想功能,这种不妨可以称之为“革命性的变化”是从什么时候、又是如何产生的,是一个书名学上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就最近媒体所讨论的书名庸俗化现象而言,从只注重形式上的花样翻新、而不重视内容上的创新,书名发展上的这一变化无疑是精神产品生产过程中某种创新能力衰竭的一种表征,它的出现无疑是与当前思想和文化的庸俗化趋势、浮躁的社会心理相适应的,并且表征着这种趋势和心理。事实上,“庸俗书名”讨论本身,也是一种思想和文化现象。因此,对于历史学家来说,它便具有了思想史和社会史的意义。解决这些问题,诠释这些现象,是从事思想史、文化史以及社会史研究的历史学家的任务。
历史学家的事且不去管它。在这里,我只想对那些把本不应肩负的责任或功能强加于书名身上的文化评论者,对那些“把书名弄得离奇古怪或矫揉造作”,存心让读者伤脑筋去猜测书名何谓,企图通过书名来吸引读者眼球的“作家”/“文人”、出版人提这样一个问题:“书名愈简单朴素愈好”,“朴素的书名无疑是最好的”,读了恩格斯的这两句简单朴素的话语,看了马克思恩格斯之间就《福格特先生》一书书名的讨论之后,不知你们作何感想?
新乡土中国研究随笔(之三)
■ 仝志辉
村庄共同体
当前国家对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希望充分利用农民自己的合作能力来达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在村庄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只是共同居住在同一个地域范围,没有一个科层化的组织将他们联系在一起。这时,村庄的合作能力就不能靠现代组织制度的纪律和管理来获得,而只能靠村庄成员稳固的共同体意识。当一个村庄中的全体或大部分成员意识到自己同属一个村庄,大家有着明确的共同利益,共享对人际关系和外界社会的共同看法,能有效地组织村内的合作,应付外界环境变化对村庄的影响,以集体行动的方式进行与外部社会的交往时,我们就可以说这样的村庄是一个村庄共同体。
在传统的乡村,农民很少与外界打交道,既不参与市场,又不承受外部社会变动的冲击,每家每户过着自足的生活。但现代化运动以来,农民越来越多进行对外参与,村庄也越来越向外界开放,不再平静。单家独户的村民无力应对外界,需要建立某种同盟关系以自保。但是,由于农民力量的弱小,同盟很难建立,建立起来也很难稳定,解除农民的不安全感就只能靠农民自己,可以依靠的就是自己的村庄。如若村庄增强在应对外界变化和参与政治和市场行为中的合作能力,就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体的农民的利益。这种趋势发展的后果就是强有力的村庄共同体的产生。我所说的村庄共同体就是现代化运动以来,在村庄与外部世界互动交往的过程中,在应付外部事件中逐步增强的村庄范围内的村民合作能力的载体。
这样的界定排除了静态的少有变动的传统乡村社会中村庄共同体的存在,而只关注现代化运动以来村庄的命运。但村民合作能力还只是村庄共同体功能上的指标。使得村庄共同体表现出较强的合作能力的,是村庄在历次事件的锤炼中逐步稳定下来的一些结构性要素。
村庄要成为一个共同体,首先要有自己确定的边界。这种边界首先是指村庄的自然边界——自己确定的地域范围和物质设施。目前,对村庄共同体自然边界最具决定性的是村庄土地的集体所有。边界确定了一个村庄相对于他村庄的自然区位,自然资源数量则成了村庄之间经济和社会差别的重要基础。确定的自然资源归村庄全体成员集体所有,这就有了村庄的另一条边界——社会边界,即对村庄成员资格的限制。一个村庄的资源有限,自然边界确定,村庄成员只能平均占有有限的一份村庄资源,这样,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就是平等的,在这一基础上,村民之间的生产协作也多是在村庄范围内进行。如果自然边界不确定,村民可以拥有的资源不确定,村民之间的协作就不可能频繁地发生。确定的自然边界是村庄内频繁的生产互助和生活交往的基础。村庄的社会边界也是明确的,这就决定了进行频繁互助和交往的总是同一些人,而且轻易不会变更,从而保证了村民之间的交往有着稳定和长远的预期,可以发展出较别村村民之间更为密切的关系。由村庄边界决定的固定的村庄成员及他们之间稳定的人际联系是村庄共同体的重要基础。
但仅村内的人际联系还不行,如果没有外界对村庄整体的要求,这种人际联系还只能在村内局部的水平上发展,而不会凝结到村庄整体层次的合作中去。村庄作为整体与外部遭遇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是随着国家现代化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国家越来越加强对农村的赋税征收,而村庄由于其自然边界相对成型而被国家作为赋税征收的单位。这时,村庄就要决定如何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
二是随着村庄越来越多的加入外部的市场进程,外部市场主体出于节约与单个农户交易成本的需要,需要将村庄作为一个整体的交易对象。这时,村庄内部也就出现了农户间的协调与合作问题。
三是为了增强对外交往的实力,村庄需要提高自己基础设施的水平,如修建通向村外的道路以更便利与村外的市场交换;加强村内教育质量以便让更多的农家子女提高利用外部资源的能力;兴办集市以沟通与外部市场的直接联系等。这些事情都是单个村民无力完成的,这就需要村庄作为一个集体行动单位出面组织。
四是村民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眼界拓宽,需要提高自己在社区内的生活质量,这就需要兴办一些公益事业,如村庄绿化、公共卫生、敬老院、住宅规划、社会治安等,完成这些事业亦需要一个公共组织出面。
总之,村庄在与外部世界发生频繁交往,从内向的聚居单位向外向的集体行动组织转变的过程中,各种需要促成了村庄共同体,而由扩大对外参与产生的集体行动需要,也是村庄共同体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要素,可算作第二个要素。
那么,要实现上述几个方面的集体合作,单靠固定边界内个人水平上的人际联系(当然,复杂的也会发展成家族、姻亲、世交之类)是不够的。集体合作需要一个组织者,村级公共权力组织是村庄共同体的第三个要素。
在现代化运动开始之前,村庄内也有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形式,如家族组织、祭祀组织、生产互助组织,但他们承担的职能更多的是组织村内某一方面的协作,还不具备对外交往的能力,而且,其权力往往不能覆盖全村范围,而是村内有大小不同的几个类似组织同时存在。现代化运动以来,由国家主持设立的村级公共权力组织则具有了更为全面的职能,也第一次将其管理范围扩展到全村。这就是行政村的产生。村级公共权力组织由于具有收取税费的权力,开始成为一级准财政组织,加上国家行政力量的支持,其能力空前扩展。这样,村级公共权力组织就成为村民集体行动的组织者和落实者。剩下的问题就是,怎样有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