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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首富进化史-第13部分

小说: 首富进化史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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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凤阳府下辖的五州十三县里,地位最重要的当属凤阳县。凤阳县是朱元璋父母陵墓的所在地,又有“龙兴寺”等朱元璋早年的故迹,被明王朝统治者视为“龙脉”所在。可如此重要的地方,在正月十五这天,却被张献忠用半天时间就攻陷了。
  张献忠本来就是个性格偏激的人,此番攻占了大明王朝“龙兴之地”,更是杀心大起。据彭孙贻《平寇志》记载:张献忠在凤阳的三天时间里,“士民被杀者数万,刨孕妇,注婴儿于槊,焚公私庐舍2650余间”,而被明朝统治者视为“万世根本之地”的凤阳皇陵,也被张献忠付之一炬。
  二月初,凤阳祖陵被焚的消息传到了北京,朝野大骇。崇祯皇帝闻报后惊惶不已,孝服理政。兵部尚书张凤翼、凤阳巡抚杨一鹏等一批相关官员随即被问罪,锦衣卫指挥使王世盛甚至因为杨一鹏的案子结得慢了点,也被盛怒之下的崇祯皇帝免了职。紧接着,崇祯帝下令在西北的洪承畴统兵出潼关,并限期“六月灭贼”。此后大批官军陆续从各地向凤阳、庐州一线开进。
  二月中旬,太和县接到官军即将进驻的消息。身居皖北一隅的吴世济,当然不清楚近一个月来政局的变动。二月二十日,“不识时务”的吴世济洋洋洒洒近千言,向上级陈述了“请免派防”的各种理由。不过他这个公文刚发出去没几天,接洽驻防事宜的先遣部队已经到太和县城下了。吴世济只好做官军进驻太和县的准备。
  此时事情再一次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派往太和的部队刚到了太和县,就因为战事紧急给调走了,驻防太和的任务将另派其他部队。
  三月末,一张“兵至民安”的告示出现了太和县的街头。有了上次跟官军打交道的经验,吴世济这次特意强调:“所用银钱粮料,官兵若不还钱,俱做本县正项支销”。
  几天后,明军将领杨武烈率领的一支官军正式进驻太和县。
  抓土贼
  尽管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西人”问题,可这一块还是出问题了。二三月间,太和县境内连续发生了四起“西人”被害的命案。而作案的凶手,则是横行颍州、太和一带二十余年的“土贼”王本仁。
  与“流寇”相对,所谓“土贼”,是指长期盘踞在某一地方的贼寇。与动辄规模上万的“流寇”相比,“土贼”规模要小很多。作为太和一带数一数二的“土贼”,王本仁手下党羽也不过百余人。大明朝的高级官员们当然不屑理会王本仁这样的“小人物”,可明代州县通常都是没有驻军的,单凭衙役、捕快这些小吏,也对付不了成规模的 “土贼”。 “流寇”来犯之际,各地的“土贼”更是凭借对地方情况的熟悉,趁机大肆杀掠。 。。

一个县令的1635(4)
面对“流寇未平,土贼四起”的局面,吴世济一度颇为无奈。吴世济当然清楚“西人”命案的重要性,可本地的捕快早被王本仁吓破了胆,自然是不能指望了。三月初,吴世济见乡人侯养德有勇有谋、胆略过人,特地将其请入县衙,希望其出面为民除害。性格豪爽的侯养德当即领命。
  可五天后,两手空空的侯养德回来复命:王本仁党羽众多,“缓之或可图,一急之,即反矣”。
  杨武烈的官军入驻,对于吴世济来讲,最大的意义不在于防御“流寇”,而在于他有了一支强大的力量去对付“土贼”。
  四月二十日半夜,经过仔细筹划,杨武烈亲率一支精锐部队直奔城外王本仁的老巢而去。不料“神通广大”的王本仁提前接到信报,抢在杨武烈到达之前跑掉了。堂堂官军竟然连个小“土贼”都抓不到,杨武烈不免有点丧气,不过吴世济却已有胜算:王本仁虽然走脱,但此次行动足以打掉这位“土霸王”的霸气。王本仁在颍州、太和一带民愤极大,根本无法藏匿。吴世济断言:“本仁怨家多,旦晚可成擒”。
  果然,几天后,王本仁藏匿之所被人发现,杨武烈闻讯后立刻派人抓捕。“土贼”王本仁就此落网。
  四月里,吴世济的心情显然不错。“土贼”王本仁就擒,免去了一个心头大患。更重要的是,吴世济一直期盼的减免赋税,这个时候也有了实质进展。出于缓和社会矛盾的考虑,崇祯皇帝下旨:凤阳府遭兵荒的州县,崇祯六、七、八年应征的各类新旧赋税一律停征。此前一月份下达的赋税任务,吴世济拖到三月份才完成,这笔钱自然被吴世济顺理成章地截留下来了。
  不过对于吴世济来讲,最大的惊喜是官军首领杨武烈。杨武烈本系儒生,因见社稷将倾,毅然投笔从戎。作为“儒将”,杨武烈律己律下,甚为严格。因而吴世济和太和县士绅一直担心的“兵祸甚于寇”的局面并未出现。
  尾声
  1635年,以帝号纪年则为崇祯八年。这一年,无论对崇祯皇帝还是对吴世济而言,都是颇为重要的一年。
  这一年里,凤阳皇陵被焚,作为朱元璋的子孙,崇祯皇帝朱由检当然清楚朱家“祖坟”被毁的意义。十月初,一贯刚愎自用的崇祯皇帝,第一次颁布“罪己诏”, 向天下臣民承认自己的错误。可这个举动根本无法挽救局势。正如凤阳皇陵被焚背后暗示的政治寓意一样,明王朝此后内忧外患愈演愈烈,最终走向灭亡。
  对吴世济而言,这也是颇为不平凡的一年。在任太和县令之前,吴世济未做过县令,更没有有任何军事指挥经验。在“流寇”压境之际,一介书生的吴世济全力协调官、绅、民、兵之间的关系,为太和县构筑起了一个坚固的防御体系,顶住了“土贼”与“流寇”进攻与骚扰。四年之后,吴世济任满离任。太和县士绅百姓立碑以记其功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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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法官,还是买法官(1)
法官不得与律师有利益纠葛,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言自明的真理。然而,在美国许多州,法官候选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向当地律师事务所募集选举经费,且受法律保护,这无疑令外国研究者们感觉匪夷所思。事实上,上述现象的发生,与最具美国特色,又颇受世人争议的州法官选举制度,有着密切关联。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最高法院*官,还是其他联邦法官,都是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通过后,再由总统任命。这种法官选任程序,一般被称为“任命制”。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官,都是以这种形式产生,只是任命者或为总统,或为议会,或为特设委员会罢了。与“任命制”相对应的,则是“选举制”,即通过公民投票选出法官。
  记得过去读书时,老师总会以羡慕语气谈到美国的司法独立。而独立的首要标准,就是法官任职终身制。法官一旦上任,未经弹劾,任何人都无权将其免职。但是,系统研究美国司法体制后,我才发现,美国50个州中,以选举形式选任法官的州,居然有39个之多。也就是说,美国绝大多数法官,其实是老百姓“选”出来的。既是选举,当然会有任期,具体程序也难免会受政党、民意或利益集团影响,如此一来,司法的中立性、独立性肯定会受到干扰。向来标榜司法独立的美国,为什么会选择这样一种法官选任方式,实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对一项法律制度的最好解释,常常藏身于其历史,而非它现在的运行之中。美国独立之前,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北美十三州,法官多由英国国王或各州州长直接任命,也就是说,国王或行政机关握有司法人事大权。这种情况下,司法独立当然很难得到保障。国王或州长一旦不喜欢某位法官的判决结果,就会随意将其撤换,以本人亲信取而代之,根本不考虑后者是否具备法官资格。因此,美国建国后,特别注重司法独立,竭力避免行政权控制司法权的情形发生。建国之初,各州法官或由议会选任,或由州长提名,议会确认通过,法官任职终身制也逐步确立。
  美国第二任总统,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上台后,推崇精英治国,反对建立普遍*。当时,法国大革命正如火如荼,国内民众受其感染,提出不少*诉求。异议者受政府压制后,也喜欢借助媒体,批评政府施政不公。这一时期,新闻伦理尚未确立,媒体批评起政府也是狠招尽施,毫不节制。把持国会的联邦党人一怒之下,推出了臭名昭著的《外侨与叛乱法》,规定凡对美国国会和总统发表“谎言、诽谤和恶意诋毁”文章的作者,都将被处以罚款或监禁。该法实施期间,全美共有25人被捕,其中多数是报社编辑。联邦政府任命的法官,忠实执行该法,判被捕者入狱,引起公众强烈反感。
  1800年底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败选,其手下为阻碍新政府日后施政,趁政权移交前夜,突击任命了大量联邦党籍法官。由于这帮人多数系夜间任命,又被后人称为“午夜法官”。大名鼎鼎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即由此引发。政客对司法体系的恶意操作,导致有识之士全面反省法官选任制度。更重要的是,美国建国之初,法官整体素质并不理想,许多法官品行不端,却受到任期终身制保障,很难被弹劾去职。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一位名叫齐尔德的法官,曾被指控滥用暴力、酗酒,议会连续三次启动弹劾程序,都未能成功。因此,不少人生出改革法官选任制度的念头,试图改法官任期终身制为定期选举制。

选法官,还是买法官(2)
在上述情绪指引下,19世纪前期,各州纷纷修改本州法律,改法官任命制为选举制,几乎成为一种政治风潮。1821年,乔治亚州首开先河,规定所有初审法院法官必须经选举产生。1816年,印第安纳州将部分法官改由人民选举形式产生。需要说明的是,同样是以选举形式推选法官,但各州选举的具体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州是由政党推选候选人,有的州则进行非政党选举。当然,采取选举方式后,州法官的任前终身制便改为任期制,如宾夕法尼亚州法官任期为10年。选举制贯彻的理念,是使法官对民意负责,而任期制则为法官带来危机感,使他们能够审慎对待工作。
  然而,用选举方式产生法官,一样会带来司法弊病。在实行政党推举的州,候选人必须依附于某一政党,也就是说,必须以*党员或共和党员身份参选。由于政党介入,结党营私、政治交易等现象便在所难免。两党之争常常被带入法官选举过程中。政党领袖在考虑某人是否有资格参选时,更多考虑的是其意识形态、竞争能力,而不是他是否真正具备成为优秀法官的资历。即使不搞政党推选,反对党亦可兴风作浪,操纵选举。2004年,田纳西州一名女法官面临换届选举,当地共和党看不惯她的自由派倾向,便雇人四处散发宣传册,上面说这位法官“反对死刑”,“取悦罪犯,无视被害人”,导致这位法官留任失败。
  除了政党,法官选举还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干扰。利益集团并非贬义词,凡具有共同利益者,为寻求某种共同目标而联合在一起的,都可以说是利益集团。如商会、工会、全国玉米种植协会、美国医疗协会,等等。2004年,西维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官麦格劳试图谋取连任,美国商会就曾联合许多大型保险公司、跨国公司,全力阻止他当选。
  此外,现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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