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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孟子集注(朱熹)-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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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犹子贡言夫子之求之,异乎人之求之也”愚谓此语亦犹前 
章所论父不得而子之意。伊训曰 :‘天诛造攻自牧宫,朕载自 
亳。’伊训,商书篇名。孟子引以证伐夏救民之事也。今〔一〕 
书牧宫作鸣条。造、载,皆始也。伊尹言始攻桀无道,由我始 
其事于亳也。〔一〕“今”原作“令”,据清仿宋大字本改。 
      万章问曰 :“或谓孔子于卫主痈疽,于齐主侍人瘠环,有 
诸乎?”孟子曰 :“否,不然也。好事者为之也。痈,于容反。 
疽,七余反。好,去声。主,谓舍于其家,以之为主人也。痈 
疽,疡医也。侍人,奄人也。瘠,姓。环,名。皆时君所近狎 
之人升君所近狎之人也。好事,谓喜造言生事之人也。于卫主 
颜雠由。弥子之妻与子路之妻,兄弟也。弥子谓子路曰 :‘孔 
子主我,卫卿可得也 。’子路以告。孔子曰:‘有命。’孔子 
进以礼,退以义,得之不得曰‘有命’。而主痈疽与侍人瘠环, 
是无义无命也。雠,如字,又音犨。颜雠由,卫之贤大夫也, 
史记作颜浊邹。弥子,卫灵公幸臣弥子瑕也。徐氏曰“礼主于 
辞逊,故进以礼;义主于制断,故退以义。难进而易退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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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集注                                                              ·117· 

在我者有礼义而已,得之不得则有命存焉 。”孔子悦于鲁卫, 
遭宋桓司马将要而杀之,微服而过宋。是时孔子当阨,主司城 
贞子,为陈侯周臣。要,平声。不悦,不乐居其国也。桓司马, 
宋大夫向魋也。司城贞子,亦宋大夫之贤者也。陈侯,名周。 
按史记 :“孔子为鲁司寇,齐人馈女乐以闲之,孔子遂行。适 
卫月余,去卫适宋。司马魋欲杀孔子,孔子去至陈,主于司城 
贞子 。”孟子言孔子虽当阨难,当犹择所主,况在齐卫无事之 
时,岂有主痈疽侍人之事乎?吾闻观近臣,以其所为主;观远 
臣,以其所主。若孔子主痈疽与侍人瘠环,何以为孔子?”近 
臣,在朝之臣。远臣,远方来仕者。君子小人,各从其类,故 
观其所为主,与其所主者,而其人可知。 
      万章问曰 :“或曰:‘百里奚自鬻于秦养牲者,五羊之皮, 
食牛,以要秦穆公 。’信乎?”孟子曰:“否,不然。好事者 
为之也。食,音嗣。好,去声,下同,百里奚,虞之贤臣。人 
言其自卖于秦养牲者之家,得五羊之皮而为之食牛,因以干秦 
穆公也。百里奚,虞人也。晋人以垂棘之璧与屈产之乘,假道 
于虞以伐虢。宫之奇谏,百里奚不谏。屈,求勿反。乘,去声。 
虞虢,皆国名。垂棘之璧,垂棘之地所出之璧也。屈产之乘, 
屈地所生之良马也。乘,四匹也。晋欲伐虢,道经于虞,故以 
此物借道,其实欲幷取虞。宫之奇,亦虞之贤臣。谏虞公令勿 
许,虞公不用,遂为晋所灭。百里奚知其不可谏,故不谏而去 
之。知虞公之不可谏而去,之秦,年已七十矣,,曾不知以食 
牛干秦穆公之为污也,可谓智乎?不可谏而不谏,可谓不智乎? 
知虞公之将亡而先去之,不可谓不智也 。时举于秦,知穆公 
之可与有行也而相之,可谓不智乎?相秦而显其君于天下,可 
传于后世,不贤而能之乎?自鬻以成其君,乡党自好者不为, 
而谓贤者为之乎?”相,去声。自好,自爱其身之人也。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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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集注                                                              ·118· 

言百里奚之智如此,必知食牛以干主之为污。其贤又如此,必 
不肯自鬻以成其君也。然此事当孟子时,已无所据。孟子直以 
事理反复推之,而知其必不然耳。范氏曰 :“古之圣贤未遇之 
时,鄙贱之事,不耻为之。如百里奚为人养牛,无足怪也。惟 
是人君不致敬尽礼,则不可得而见。岂有先自污辱以要其君哉? 
庄周曰 :‘百里奚爵禄不入于心,故饭牛而牛肥,使穆公忘 
其贱而与之政 。’亦可谓知百里奚矣。伊尹、百里奚之事,皆 
圣贤出处之大节,故孟子不得不辩 。”尹氏曰:“当时好事者 
之论,大率类此。盖以其不正之心度圣贤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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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子集注卷十 万章章句下 

凡九章。 
      孟子曰 :“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其君不事, 
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横政之所出,横民之所止,不 
忍居也。思与乡人处,如以朝衣朝冠坐于涂炭也。当纣之时, 
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 
夫有立志。治,去声,下同。横,去声。朝,音潮。横,谓不 
循法度。顽者,无知觉。廉者,有分辨。懦,柔弱也。余并见 
前篇。伊尹曰 :‘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进,乱亦进。 
曰:‘天之生斯民也,使先知觉后知,使先觉觉后觉。予,天 
民之先觉者也;予将以此道觉此民也。’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妇 
有不与被尧舜之泽者,若己推而内之沟中,其自任以天下之重 
也。与,音预。何事非君,言所事即君。何使非民,言所使即 
民。无不可事之君,无不可使之民也。余见前篇。柳下惠,不 
羞污君,不辞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阨穷 
而不悯。与乡人处,由由然不忍去也。‘尔为尔,我为我,虽 
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故闻柳下惠之风者,鄙夫 
宽,薄夫敦。鄙,狭陋也。敦,厚也。余见前篇。孔子之去齐, 
接淅而行;去鲁,曰 :‘迟迟吾行也。’去父母国之道也。可 
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孔子也。” 
淅,先历反。接,犹承也。淅,渍米水也 。渍米将炊,而欲 
去之速,故以手承水取米而行,不及炊也。举此一端,以见其 
久、速、仕、止,各当其可也。或曰 :“孔子去鲁,不税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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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集注                                                             ·120· 

行,岂得为迟?”杨氏曰 :“孔子欲去之意久矣,不欲苟去, 
故迟迟其行也。膰肉不至,则得以微罪行矣,故不税冕而行, 
非速也 。”孟子曰:“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 
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张子曰 :“无所杂 
者清之极,无所异者和之极。勉而清,非圣人之清;勉而和, 
非圣人之和 。所谓圣者,不勉不思而至焉者也 。”孔氏曰: 
 “任者,以天下为己责也。”愚谓孔子仕、止、久、速,各当 
其可,盖兼三子之所以圣者而时出之,非如三子之可以一德名 
也。或疑伊尹出处,合乎孔子,而不得为圣之时,何也?程子 
曰:“终是任底意思在。”孔子之谓集大成。集大成也者,金声 
而玉振之也。金声也者,始条理也;玉振之也者,终条理也。 
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此言孔子集三圣 
之事,而为一大圣之事;犹作乐者,集众音之小成,而为一大 
成也。成者,乐之一终,书所谓“箫韶九成”是也。金,钟属。 
声,宣也,如声罪致讨之声。玉,磬也。振,收也,如振河海 
而不泄之振。始,始之也。终,终之也。条理,犹言脉络,指 
众音而言也。智者,知之所及;圣者,德之所就也。盖乐有八 
音:金、石、丝、竹、匏、土、革、木。若独奏一音,则其一 
音自为始终,而为一小成。犹三子之所知偏于一,而其所就亦 
偏于一也。八音之中,金石为重,故特为众音之纲纪。又金始 
震而玉终诎然也,故并奏八音,则于其未作,而先击镈钟以宣 
其声;俟其既阕,而后击特磬以收其韵。宣以始之,收以终之。 
二者之间,脉络通贯,无所不备,则合众小成而为一大成,犹 
孔子之知无不尽而德无不全也。金声玉振,始终条理,疑古乐 
经之言。故儿宽云“惟天子建中和之极,兼总条贯,金声而玉 
振之 。”亦此意也。智,譬则巧也;圣,譬则力也。由射于百 
步之外也,其至,尔力也;其中,非尔力也 。”中,去声。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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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集注                                                              ·121· 

复以射之巧力,发明智、圣二字之义。见孔子巧力俱全,而圣 
智兼备,三子则力有余而巧不足,是以一节虽至于圣,而智不 
足以及乎时中也。此章言三子之行,各极其一偏;孔子之道, 
兼全于众理。所以偏者,由其蔽于始,是以缺于终;所以全者, 
由其知之至,是以行之尽。三子犹春夏秋冬之各一其时,孔子 
则大和元气之流行于四时也。 
      北宫锜问曰 :“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锜,鱼绮反。 
北宫,姓;锜,名;卫人。班,列也。孟子曰 :“其详不可得 
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 
恶,去声。去,上声。当时诸侯兼幷僭窃,故恶周制妨害己之 
所为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 
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 
下士一位,凡六等。此班爵之制也。五等通于天下,六等施于 
国中。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 
男五十里,凡四等。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 
附庸。此以下,班禄之制也。不能,犹不足也。小国之地不足 
五十里者,不能自达于天子,因大国以姓名通,谓之附庸,若 
春秋邾仪父之类是也。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 
士受地视子、男。视,比也。徐氏曰 :“王畿之内,亦制都鄙 
受地也 。”元士,上士也。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 
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 
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十,十倍之也。四,四倍之也。 
倍,加一倍也。徐氏曰 :“大国君田三万二千亩,其入可食二 
千八百八十人。卿田三千二百亩,可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田 
八百亩,可食七十二人。上士田四百亩,可食三十六人。中士 
田二百亩,可食十八人。下士与庶人在官者田百亩,可食九人 
至五人。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也 。”愚按:君以下所食之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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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集注                                                             ·122· 

皆助法之公田,借农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士之无田,与庶人 
在官者,则但受禄于官,如田之入而已。次国地方七十里,君 
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 
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三,谓三倍之也。 
徐氏曰 :“次国君田二万四千亩,可食二〔一〕千一百六十人。 
卿田二千四百亩,可食二百十六人 。”小国地方五十里,君十 
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 
下士与庶人在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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