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工潮:打工族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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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团长,现在手上还有一两下“功夫”,所以他们都有乐于为民工打抱不平的倔劲。
类似于黔东南这样的办事处,在东莞还有很多,因为湖南全省约有98万人在东莞打工,四川在东莞打工的更多,估计有百万人。因此除贵州各州地的办事处外,还有江西的、云南的、湖南的、四川的、河南的等等,这些办事处大都是劳动部门设立的,惟独应、胡的办事处是属于政府设立的,所以规格也略高一个档次。
办事处的作用是联络、推介民工,其中主要的一个职责就是维护民工的权益。当然,它不是一个执法机构,只能通过与当地的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洽商来解决。但是有这样一个机构和没有这样一个机构是大不一样的,有了这样一个机构,民工们就觉得有了“主心骨”。
类似上面的这些申诉,每一桩每一件他们都帮民工去办,去同厂方、包工头交涉,有时一天要跑许多个单位,像吴治良的工伤致死案,经他们努力,最终得到了56000元的赔偿,虽然离家属的要求还有距离,但是从个体建筑队老板叶富安那里能拿回来这样一些钱,已经算是了不得的胜利了。
为民工而打不完的交涉仗(嘴皮仗、文书仗),是吴应州、胡文勇他们不胜其烦的任务,如果缺少了对民工的同情,他们是干不好这个差事的。
让我们来看一看他们为死亡民工寄出的一份文书:
李云之死无人过问
番禺区人民政府:
我办事处接到李云家属兄弟的投诉,同区劳动局仲裁科取得联系,我办副主任胡文勇同志于2001年5月29日到石基镇劳动管理所,同砖厂张、古等三位老板协调,几位讲李云做了两年工,我们砖厂没有同死者签订《劳动合同》又没办理暂住户口,砖厂没有任何责任。砖厂老板说,当地劳动部门应保护当地砖厂的利益才是,我砖厂没有经济补偿责任。据调查,我办认为:
1。根据广州省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规定,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双方必须依法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职工30日以上不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企业限期补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造成职工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2。按死者李云未同砖厂签订《劳动合同》,但李云生前在该厂做了两年工,死于该厂宿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砖厂没有履行有关法规,劳动关系成立。
3。死者李云的妻子龙阿多是该厂的员工,李云死后的第二天,连死者的丧事都未处理而解除龙阿多的工作关系,此种做法是不人道的。
4。死者李云是少数民族(苗族),根据国家对少数民族有关法规,应尊重少数民族处理死亡的有关风俗,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
我办胡文勇,找区劳动局同镇劳动局两次,但对李云之死根本不重视,致使该事故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5。李云死于5月8日,至今已是20多天,竟无人过问。这是根本无劳动法可言,人道主义更不讲的事。
6。要求区政府及劳动部门给予此事件公正、依法合理处理,安抚好死者的家属及两个未成年的子女。
(抄送区劳动局、《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社“读者来信部”)
贵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驻东莞办事处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这家砖厂的老板,在一个民工死亡之后,第二天连丧事都没有办就把他的妻子开除了,这种老板的良心真是黑透了。
现在,让我们身临其境地想一想,这位龙阿多肯定是个识字不多的少数民族妇女,面对着这种局面,又带着两个未成年的子女,她还有什么办法呢?在叫天天不应、喊地地不灵的时候,有政府的办事处出面来帮她申诉,并且从劳动法入手说得那么头头是道,当然她会觉得是“救星”来了。即使这份公函没有起到作用,很可能引来了媒体的关注,在报纸上为这个女工申冤理赔,那么,那些漠视李云死亡的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也不得不给这个家庭一些公道了。
因此,我们才看到了在简陋的办事处里面,有着那么多的民工赠送的锦旗,真心真意地称他们是“民工的救星”。
● 人性的劳动监察部门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与民工问题的日益重视,随着农民工被提升为“产业工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也日趋重视,劳动监察被当作专项工作抓起来了。
在浙江省,1998年开始组建劳动厅监察大队,2001年正式挂牌。这个大队共有13位人员,一个大队长,两名副手,两个科室和一个办公室。在他们下面,全省11个地市及90个市区里都建立了劳动监察支队。这支队伍共有劳动保障监察人员595名,并且还在扩大之中。他们接受民工们的举报、投诉,然后调查处理,据他们称,他们就是民工的“娘家”,维权的“窗口”。
到浙江的民工逐年增多,据2002年第4季度的统计,到浙江省来打工的人数为2737626人,至本季末外来劳动力累计总数则为5582453人。但有人告诉我,这个统计是就业管理服务局的上报表,与实际人数差别很大,例如温州,只填写了37万人,而实际人数在150万至200万之间。有如此多的外来民工在浙江省打工,劳动纠纷自然也在逐年增长,向他们举报、投诉的案件也呈不断增长趋势。据该大队郑益群副大队长介绍,2003年一年,他们接到举报的案件就有2.4万件,被他们立案查处的各类企业违法案件有1.9万多件。浙江是孟郊的故乡,喜欢用“三春”来表示些什么,他们主动的出击行动就叫“三春行动”,其用意是要给民工们春天的温暖。
第一春是“春雷行动”,主要是打击非法中介、规范劳动用工;第二春是“春苗行动”,这是旨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动,经过对制鞋、服装行业的明查暗访,2002年他们查出476人,2003年查出520人。对这样的单位他们作为典型全省通报批评,把使用童工企业变成了“过街的老鼠”,人人喊打。还有第三春,叫做“春雨行动”,主要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即工伤的赔付与欠资的讨要。在人手缺乏的情况下,他们组织发动了200多名大学生,在暑期分赴11个地市到各地去进行调查、宣传,并让他们写出调查报告来。大学生们当然愿意,这既是他们的社会调查课,也是为社会做了一件好事。
截止到2004年的2月18日,他们检查了企业5.3万家,涉及劳动者362.4万人,出租屋外扎堆的民工们处理案件2.4万件,结案率96%,讨回工资2.3亿元,涉及劳动者24.8万人。
2004年始,他们已开通了12333举报热线,全省统一都有人24小时值班接听,民工们只要打一个电话,他们就能够受理与调查、处置。
春雨、春雷,大约不会终朝,但维权、讨要工资,却是一种“马拉松”式的行动,有时得花去他们半年、一年的努力。请看他们那里的一个“大案”——金丽温高速公路二十一合同段拖欠工资案的处理情况。二十一合同段中铁18局一处项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引起了丽水市政府、省劳动厅的重视,他们组织人力,着手解决。在2003年1月23日,召开了有各方人士参加的协调会。
这件拖欠工资案的具体的情况是:
二十一标段由中铁18局一处中标后,同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庄孔欧、浙江苍南井巷工程公司吴祖成、张德亮分别鉴定部分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工程款(包括民工的工资)支付协议,18局一处项目部已支付工程款90%以上。本来不应存在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了。但是由于一部分变更计量款未能到位,也由于曾兴山没能及时向庄、吴、张三承包人追讨工程款,造成了曾兴山雇用的民工未能足额拿到工资。以至到政府有关部门上访。
此时正是一年的春节临近,为了保证被曾兴山拖欠的190余名民工能在春节前拿到部分工资,协调会商定由18局一处在1月24日前筹款先行垫付民工工资80万元(四川苍溪县50万元,在丽水的各地民工30万元)。
这笔欠款一共为191万元左右。丽水市高速公路指挥部承诺在今后工程款到位时,分期支付,并在2003年年底工程限期期满后支付剩余款项,给曾兴山用于支付其他拖欠的民工工资。
这个协调会开完后,部分工资发到了民工的手中,四川和外地民工都回家过年去了,他们的手中有了买肉、买鱼过年的钱,也有了给孩子的压岁钱。但是,“尾巴工程”并没有解决。
四川省苍溪县劳动局和苍溪县司法局于该年10月21日给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来了一封信:
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你们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亲自参加与调查处理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二十一合同段中铁18局一处项目部拖欠我县民工工资一案,并取得了实际成效。在你们督促下,1月23日,丽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召开了专门协调会议,并形成了《关于协调“金丽温”高速公路二十一合同段中铁18局一处拖欠民工工资会议纪要》。春节前,先期兑现的50万元民工工资到位,我们及时如数发放到了198名民工手中,并制作新闻材料上报,先后在《苍溪新闻》、《广元新闻》、《四川新闻》、《西部新闻》中播出,受到广泛赞誉,有力提升了部门形象和地位,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县民工的关爱和对我们部门工作的大力支持。
按照《会议纪要》精神,苍溪籍民工其余50%的工资共43万元,定于2003年3月底前兑现,但至今未得到落实。近来,民工上访不断增多,反映强烈,恐有愈演愈烈之势。为了维护我县民工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好这一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特来函与您队联系,恳请通过你们争取丽水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全力支持,尽快兑现下欠的43万元民工工资款。
收到这封信之后,省劳动厅的陈小恩厅长于10月27日作出批示:请转丽水市人事劳动局尽快解决,省监察总队抓好督促。
继后的情况如何呢?
11月初,省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和省交通厅进行协商,在省交通厅里借支了50万元先行支付民工工资,丽水市人事劳动局迅速和苍溪县劳动局取得联系,将这一笔50万元的现金支票寄给了苍溪县劳动局,委托他们代为发放给198名民工。至此,这场金丽温高速公路二十一标段拖欠四川民工两年的130万元工资大案,在多方的努力下,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如果没有这些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这笔民工工资很可能就“颗粒无收”。干了一年的民工们当然不会就此罢休,他们肯定要为此找下去,找得他们精疲力竭,找得他们跳楼自杀,找得他们做出许许多多的过激行为来。现在有了政府部门的这种参与,一下子化险为夷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劳动监察部门的莫大功劳。
温州市的监察支队队长张康道如此说道:“我们劳动保障局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