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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部分

春秋公羊传注疏-第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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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以失子行录者,即昭十四年“冬,莒杀其公子意恢”,注云“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录之。称氏者,明君之子”是也。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者,正以莒杀意恢,以其在丧内,故书而责之,则知天王杀弟,若不在丧,不书矣若诸侯之义,不得专杀大夫,而言莒杀意恢,在丧内乃书者,正以意恢直莒子之弟,不为大夫故也。今此王者自得专杀,若不在丧内,何劳书乎?故云设但杀弟,不能书是也。云不为讳者,年夫有罪者,《春秋》之义,虽言黜周而王鲁,乃实天子,服内杀弟,是甚恶。何故不为尊者讳?因年夫有罪,则王者之恶稍轻,是以《春秋》不复讳矣。
 
  王子瑕奔晋。称王子者,恶天子重失亲亲。○重,直用反,又直勇反。 
  '疏'注“称王”至“亲亲”。○解云:正以文元年“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注云“叔服,王子虎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今此王子瑕言王子者,正恶天王重失亲亲故也。
 
  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宋灾,伯姬卒焉。说在下也。○共,音恭。其称谥何?据葬纪伯姬不言谥。 
  '疏'注“据葬”至“言谥”。○解云:即庄四年“齐侯葬纪伯姬”是也。然则宋伯姬得称谥者,以其贤故也。即纪伯姬不言谥者,不贤明矣。若然案隐七年“春,王三月,叔姬归于纪”,何氏云“叔姬者,伯姬之媵也”,“媵贱书者,后为嫡,终有贤行。纪侯为齐所灭”,“能处隐约,全竟妇道,故重录之”。然则纪叔姬亦有贤行,而庄三十年“葬纪叔姬”之经不云谥者,盖以劣於宋伯姬,故不得与之同文。何者?能处隐约全竟妇道,岂同守节尽诚逮火而死乎?
 
  贤也。何贤尔?宋灾,伯姬存焉。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夜出,谓有事宗庙。不见傅母不下堂。礼,后夫人必有傅母,所以辅正其行,卫其身也。选老大夫为傅,选老大夫妻为母。○傅母,如字,又武候反,本又作“姆”,同。 
  '疏'注“选老”至“为母”。○解云:《春秋说》文。作时王之礼。“逮乎火而死”者,为火所逮环而死也。
 
  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故贤而录其谥。 
  郑良霄出奔许,自许入于郑。郑人杀良霄。 
  冬,十月,葬蔡景公。贼未讨,何以书葬?君子辞也。君子为中国讳,使若加弑。月者,弑父比髡原耻尤重,故足讳辞。○加弑,音试,下同。 
  '疏'注“君子”至“加弑”。○解云:凡君弑者,虽贼未讨亦书其君葬,故昭十九年“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冬,葬许悼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不成于弑也”。○注“月者”至“讳辞”。○解云:即上七年冬十二月,“郑伯髡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传云“诸侯卒其封内不地,此何以地?隐之也。何隐尔?弑也。孰弑之?其大夫弑之。曷为不言其大夫弑之?为中国讳也”;八年“夏,葬郑僖公”,传云“贼未讨,何以书葬?为中国讳也”,何氏云“探顺上事,使若无贼然。不月者,本实当去葬责臣子,故不足也”。然则案彼髡原为大夫所弑,虽为中国讳而书其葬,犹责不足其文。今此蔡侯为子所弑,比於髡原为耻尤重,是以足其讳辞,备书时月也。
 
  晋人、齐人、宋人、卫人、郑人、曹人、莒人、邾娄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娄人会于澶渊。宋灾故。宋灾故者何?诸侯会于澶渊,凡为宋灾故也。会未有言其所为者,此言所为何?录伯姬也。重录伯姬之贤,为诸侯所闵忧。○凡为,于伪反,下及注“所为”同。 
  '疏'“宋灾故者何”。○解云:上下诸会不录所为,唯此特书,故执不知问。
 
  诸侯相聚,聚,敛也。相聚敛财物。而更宋之所丧,更,复也。如今俗名解浣衣复之为更衣。○更宋,音庚,又古孟反,复也,偿也。所丧,息浪反,下注同。浣,户管反。曰死者不可复生,尔财复矣。复者,如故时。诸侯共偿复其所丧。○复生,扶又反。偿,常亮反。此大事也,曷为使微者?据详录所为故。卿也。卿则其称人何?贬。曷为贬?据善事也。卿不得忧诸侯也。时虽各诸侯使之,恩实从卿发,故贬起其事,明大夫之义,得忧内,不得忧外,所以抑臣道也。宋忧内,并贬者,非救危亡,禁作福也。 
  '疏'注“时虽”至“其事”。○解云:以此言之,若恩从君发而使大夫行之,虽其非正,罪不至贬也。○注“明大”至“臣道”。○解云:在礼,家施不及国,而言得忧内者,正谓救危亡之时,助君忧内,不谓自专行之。以此言之,若助君忧内,以救危之时,虽恩发大夫,不合讥。○注“宋忧”至“福也”。○解云:言宋虽遭灾,未至於灭,而恩发於大夫,外求邻国,近乎作福,是以禁之。《洪范》云“惟辟作福,惟辟作威。”今乃大夫行之,故云禁作福也。
 
  三十有一年,春,王正月。 
  夏,六月,辛巳,公薨于楚宫。公朝楚,好其宫,归而作之,故名之云尔。作不书者,见者不复见。○好其,呼报反。见者,贤遍反,下同。 
  '疏'注“公朝”至“云尔”。○解云:正以上言“公如楚”,“公至自楚”,下言“公薨于楚宫”,故云朝楚,好其宫,归而作之,故名楚宫。○注“作不”至“复见”。解云:哀公三年夏,“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传云“此皆毁庙也,其言灾何?复立也。曷为不言其复立?《春秋》见者不复见也”,何氏云“谓内所改作也,哀自立之,善恶独在哀,故得省文”。然则言见者不复见,谓《春秋》之义,诸是内所改作者,但随其重处一过见之而已,其馀轻处不复见之。所以然者,正以哀自作之,还於哀上灾之,善恶独在於哀,故得省文矣。今此作楚宫,亦是襄自作之,还复襄自薨之,善恶独在於襄,故得省文,故引彼传云“见者不复见”也。以此言之,则知成六年“立武宫”,昭十五年“有事于武宫”,亦是内所改作而重见者。正以成公立之,至昭乃有事立之祭之者异,故不得省文。
 
  秋,九月,癸巳,子野卒。 
  己亥,仲孙羯卒。 
  冬,十月,滕子来会葬。此书者与叔服同义。 
  '疏'注“此书”至“同义”。解云:文九年春,“天王使叔服来会葬”,传云“其言来会葬何?会葬礼也”,何氏云“常事书者,文公不肖,诸侯莫肯会之,故书天子之厚,以起诸侯之薄”。然则今此会葬亦是常礼,而书之者亦是襄公不肖,诸侯莫肯会之,故书滕子之厚,以起诸侯之薄,故云与叔服同义矣。
 
  癸酉,葬我君襄公。 
  十有一月,莒人弑其君密州。莒子纳去疾,及展立,莒子废之。展因国人攻莒子,杀之。去疾奔齐。称人以弑者,莒无大夫,密州为君,恶民所贱,故称国以弑之。 

 
  


  
  
《春秋公羊传注疏》



昭公卷二十二(起元年,尽十二年) 

 昭公卷二十二(起元年,尽十二年)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叔孙豹会晋赵武、楚公子围、齐国酌、宋向戌、卫石恶、陈公子招、蔡公孙归生、郑轩虎、许人、曹人于漷。戍、恶皆与君同名,不正之者,正之当贬,贬之嫌触大恶,方讥二名为讳,义当正亦可知。○国酌,二传作“国弱”。招,上遥反。轩虎,轩依字许言反,旧音罕,二传作“罕虎”。漷,音郭,又音虢,《左氏》作“虢”,《穀梁》作“郭”。 
  '疏'“齐国酌”。○解云:亦有作“国弱”者。○注“戌恶”至“大恶”。○解云:下七年秋,“卫侯恶卒”;十年冬,“宋公戌卒”,知向戌、齐恶皆与君同名也。然则君臣者,父子之伦,宁有同名之理?今二子与君同名,乃是不可之甚,而《春秋》不正之者,若正之当云其氏,或贬称人。若其去氏,嫌如宋督、宋山,齐无知之属;若其称人,嫌如襄三十年澶渊之大夫,有作福之大恶,由兹进退,不得正之。然则君臣同名,不轨之甚,得不为大恶者,正以名者父之所置,已父未必为今君之臣,已或先世子而生,君子既孤,礼有不更名之义,是以《春秋》谓之小恶。《曲礼》下篇云“不敢与世子同名”,郑注云“其先之生,则亦不改”,义亦通於此。以此言之,则知无骇入极之属,自是大恶,故去其氏;侠卒,翚、溺会齐师之属,未命大夫,正合无氏,须辟嫌故。○注“方讥”至“可知”。解云:定六年“冬,季孙斯、仲孙忌帅师围运”,传云“此仲孙何忌也,曷为谓之仲孙忌?讥二名。二名,非礼也”,何氏云“为其难讳也。一字为名,令难言而易讳,所以长臣子之敬,不逼下也。《春秋》定、哀之间,文致大平,欲见王者治定,无所复为讥,唯有二名,故讥之,此《春秋》之制也”。然则所见之世,文致大平,二名者小过,犹尚讥之,况名不辟君,乃小恶之大者乎?当须正之亦可知矣。总三世言之,昭为大平之首,所以不讥二名,而定、哀之间乃讥之者,盖欲析而言之,未当孔子之身故也。云云之说,在定六年。
 
  此陈侯之弟招也,何以不称弟?据八年称弟。 
  '疏'注“据八年称弟”。○解云:即八年经云“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是。
 
  贬。曷为贬?据八年杀偃师犹不贬。为杀世子偃师贬,曰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大夫相杀称人,此其称名氏以杀何?难八年事。○为杀,于伪反,下注“为内”、“为仕”皆同。难八,乃旦反,二年注同。 
  '疏'“曰陈”至“偃师”。○解云:先举八年经文,然后难之。○“大夫相杀称人”。○解云:文十六年“宋人弑其君处白”之下师解,故此弟子取而难之。
 
  言将自是弑君也。明其欲弑君,故令与弑君而立者同文。孔瑗弑君,本谋在招。○令,力呈反。 
  '疏'“言将”至“君也”。○解云:世子者,君之副贰,今而杀之,明其从是以后有弑君之心,故称其名氏,不作两下相杀辞矣。○注“明其”至“同文”。○解云:两下相杀,例自称人。今欲明自是弑君,故与文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文同矣。若然,大夫相杀称人,而宣十五年,“王札子杀召伯、毛伯”,亦是大夫相杀,而不称人杀者,彼注云“大夫相杀不称人者,正之。诸侯大夫顾弑君重,故降称人。王者至尊,不得顾”是也。○注“孔瑗”至“在招”。○解云:案昭八年“春,陈侯之弟招杀陈世子偃师。夏,四月,辛丑,陈侯溺卒”,竟无孔瑗弑君之文。而知孔瑗弑君者,正以八年下文“冬,十月,壬午,楚师灭陈。执陈公子招,放之于越。杀陈孔瑗。葬陈哀公”。当尔之时,楚人讬讨于陈,招杀世子,但適放之而已。孔瑗见杀,明其弑君故也,是以九年“陈火”之下,传云“灭人之国,执人之罪人,杀人之贼,葬人之君”,以此言之,知孔瑗为弑君贼矣。而经不书孔瑗弑君者,本为招弑,当举招为重也,但始有计,不成为弑。陈侯溺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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