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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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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为卒,卒有正;七卒为州,州有伯也。州中有为无道者,则长、帅、卒、正、伯当征之,不征则与同恶。当春秋时,天下散乱,保伍坏败,虽不诛,不为成乱。今责其成乱者,疾其受赂也。加以者,辟直成乱也。○令,力呈反。相长,丁丈反,下同。帅,所类反,下同。为卒,子忽反,下皆同。 
  '疏'注“据观鱼讳”。○解云:隐五年“春,公观鱼于棠”,彼注云“实讥张鱼而言观。讥远者,耻公去南面之位,下与百姓争利,匹夫无异,故讳使若以远观为讥”者是也。○注“古者诸侯”至“有伯也”。○解云:《王制》及《春秋说》文。○注“加以”至“乱也”。○解云:下十四年传云“以者何?行其意也”,彼注云“以巳从人曰行,言四国行宋意也”。今此言以成宋乱者,若言公为三国所以,遂行其意而成宋乱,非公本意,故云加以者,辟直成乱也。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此取之宋,其谓之郜鼎何?据莒人伐杞取牟娄,后莒牟夷以牟娄来奔,不系杞也。 
  '疏'注“据莒”至“杞也”。○解云:隐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娄”,昭五年“莒牟夷以牟娄来奔”是也。
 
  器从名,从本主名名之。地从主人。从后所属主人。器何以从名?地何以从主人?据错。 
  '疏'注“据错”。○解云:二理相违故谓之错。
 
  器之与人,非有即尔。即,就也,若曰取彼器与此人异国物。凡人取异国物,非就有取之者,皆持以归为有,为后不可分明,故正其本名。 
  '疏'“非有即尔”。○解云:谓非有就而有之尔。
 
  宋始以不义取之,故谓之郜鼎。宋始以不义取之,不应得,故王之谓之郜鼎。如以义应得,当言取宋大鼎。郜本所以有大鼎者,周家以世孝,天瑞之鼎,以助享祭。诸侯有世孝者,天子亦作鼎以赐之。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卿大夫五,元士三也。 
  '疏'“宋始”至“取之”。○解云:谓灭郜取之也。○注“如以义应得”者。解云:谓若天赐之也。○注“周家”至“享祭”者。解云:谓殷衰之时,鼎没于泗水,及武王克殷之后,鼎乃出见,故《汉书》云“鼎於周出”是也。○注“礼祭”至“三也”。○解云:《春秋说》文。而《膳夫》云“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何氏不取也。而《士冠礼》、《士丧礼》皆一鼎者,《士冠》、《士丧》略於正祭故也。
 
  至乎地之与人,则不然,凡取地皆就有之,与器异也。俄而可以为其有矣。俄者,谓须臾之间,制得之顷也。诸侯土地各有封疆里数,今日取之,然后王者起,兴灭国,继绝世,反取邑,不嫌不明,故卒可使以为其有,不复追录系本主。○疆,居良反。然则为取,可以为其有乎?为取,恣意辞也。弟子未解,故云尔。○解,音蟹。曰:否。何者?何者,将设事类之辞。若楚王之妻媦,无时焉可也。媦,妹也。引此为喻者,明其终不可名有也。经不正者,从可知省文也。○媦,音胃,妹也。 
  '疏'“若楚”至“可也”。○解云:媦,音于贵反。以妹为妻,终无可时,似若器从今主之名,地取便为已有。亦无可时,故言此也。本更散亡,难可推据,未知此君名号云何。○注“明其”至“有也”。○解云:若作名字,言器不可从今主之名,地不可作后主之有也。考诸古本,名作“多”字。虽恣意取之,亦不得多有也。若如此解,以覆上为取之义矣。○注“经不”至“文也”。○解云:地不得为今主之有,而经不系本国以正之者,从可知省文。
 
  戊申,纳于大庙。何以书?讥。何讥尔?遂乱受赂,纳于大庙,非礼也。纳者,入辞也。周公称太庙,所以必有庙者,缘生时有宫室也。孝子三年丧毕,思念具亲,故为之立宗庙,以鬼享之。庙之为言貌也,思想仪貌而事之,故曰齐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旋出入,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慨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孝子之至也。质家右宗庙,上亲亲;文家右社稷,尚尊尊。○大庙,音泰,下及注同。嗜,市志反。僾,音爱,又乌改反。慨,苦爱反。 
  '疏'注“纳者,入辞也”。○解云:即庄九年传云“纳者何?入辞也”是也。○注“故为”至“享之”。○解云:《孝经》文。○注“故曰”至“所嗜”。○解云:皆《祭义》文也。彼注云“所嗜,素所欲饮食”是也。○注“祭之”至“之声”。○解云:亦《祭义》文。彼注云“周还出户,谓荐设时也。无尸者阖户,若食间则有出户而听之”是也。○注“质家”至“尊尊”。○解云:《春秋说》文。《祭义》篇末云“建国之神位,文家右社稷而左宗庙”,所谓一隅也。
 
  秋,七月,纪侯来朝。称侯者,天子将娶於纪,与之奉宗庙,传之无穷,重莫大焉,故封之百里。月者,明当尊而不臣,所以广孝敬,盖以为天子得娶庶人女,以其得专封也。 
  '疏'注“称侯”至“百里”。解云:知天子将娶於纪者,正以下八年冬,遂“逆王后于纪”;九年“春,纪季姜归于京师”之文也。知其元非大国者,正以隐二年“纪子伯、莒、子、盟于密”,伯子并称之,故知此侯非本爵也,知非暂得褒赏而已。而知封之百里者,正以自今以后桓称侯故也,即下六年夏,“公会纪侯于成”;十三年春,“公会纪侯、郑伯”之属是也。○注“月者”至“孝敬”。○解云:凡朝例时,以其尊而不臣,故书月,令与朝异。○注“盖以”至“封也”。○解云:此欲道诸侯不得专封,是以不取于大夫以下,即文四年“夏,逆妇姜于齐,略之也”,彼注云“贱非所以奉宗庙,故略之”是也。
 
  蔡侯、郑伯会于邓。离不言会,此其言会何?据齐侯、郑伯如纪。二国会曰离,二人议各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所道不同,不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不足采取,故谓之离会。 
  '疏'注“据齐”至“离会”。○解云:五年“齐侯、郑伯如纪”,当时纪不与会,是以齐侯郑伯为离会也,但离不言会,故变言如矣。
 
  盖邓与会尔。时因邓都得与邓会,自三国以上言会者,重其少从多也,能决事,定是非,立善恶。《尚书》曰“三人议,则从二人之言”,盖取诸此。○与会,音预。 
  '疏'注“尚书”至“之言”。解云:《洪范》文。
 
  九月,入杞。 
  公及戎盟于唐。不日者,戎怨隐不反国,善桓能自复,翕然相亲信。 
  冬,公至自唐。致者,君子疾贤者失其所,不肖者反以相亲荣,故与隐相违也。明前隐与戎盟,虽不信,犹可安也。今桓与戎盟,虽信,犹可危也:所以深抑小人也。凡致者,臣子喜其君父脱危而至。 
  '疏'注“故与隐相违也”。○解云:即隐二年“秋,八月,公及戎盟于唐”,不书致故也。○注“明前”至“安也”。○解云:隐公之盟书日,故言不信也。不书致,故言犹可安。○注“今桓”至“而至”。○解云:不日故为信,书致故言危也。
 
  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无王者,以见桓公无王而行也。二年有王者,见始也。十年有王者,数之终也。十八年有王者,桓公之终也,明终始有王,桓公无之尔。不就元年见始者,未无王也。二月非周之正月,所以复去之者,明《春秋》之道,亦通於三王,非主假周以为汉制而已。○嬴,音盈。以见,贤遍反,下并年末“以见”同。复,扶又反,下同。去,起吕反。 
  '疏'注“二年”至“始也”。○解云:即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是也。○注“十年”至“终也”。○解云:即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终生卒”是。○注“十八年”至“终也”。○解云:即十八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于泺”是也。○注“不就”至“始者”。○解云:元年春王正月初即位之时,自知巳篡,战惧畏讨,未敢无王,是以《春秋》於正月之际,不得见始,须臾之后,还复为恶,擅自天子之田,俄然无惮,故至二年正月言王以见始。○注“二月”至“三王”。○解云:即七年“二月,己亥,焚咸丘”,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云云,十五年“春,二月,天王使家父来求车”之属是也。
 
  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胥命者何?相命也。胥,相也。时盟不歃血,但以命相誓。○歃,本又作“歃”,所洽反,又所甲反。 
  '疏'“胥命者何”。○解云:《春秋》上下,更无胥命之文,故执不知问。○注“时盟”至“相誓”。○解云:亦相誓敕,但不歃血而已,故谓之盟也。
 
  何言乎相命?据盟亦相命,不道也。近正也。以不言盟也。○近正,附近之近,下及注同。 
  '疏'“近正也”。○解云:古者不盟而言近正,虽不歃血,口虽誓敕,不若古者结言而退,故言近正而已。
 
  此其为近正奈何?古者不盟,结言而退。善其近正,似於古而不相背,故书以拨乱也。○背,音佩。 
  六月,公会纪侯于盛。○盛,音成。 
  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既者何?尽也。光明灭尽也。是后楚灭穀、邓,上僣称王,故尢甚也。楚灭穀、邓不书者,后治夷狄。 
  '疏'“既者何”。○解云:与例不同,故执不知问。○注“是后楚灭邓穀”。○解云:即下七年“夏,穀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传云“皆何以名?失地之君也”是也。○注“上僣称王”。○解云:《春秋说》云“桓三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既’,其后楚僣号称王,灭穀、邓,政教陵迟”是也。
 
  公子翚如齐逆女。 
  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何以书?讥。何讥尔?诸侯越竟送女,非礼也。以言姜氏也。礼,送女父母不下堂,姑姊妹不出门。○讙,呼宫反。 
  '疏'注“以言姜氏也”。○解云:讙若齐地,宜言齐侯送孟姜于讙,今言姜氏,故知越竟也。○注“礼送”至“出门”。○解云:时王之礼。
 
  此入国矣,何以不称夫人?据讙鲁地。自我言齐,恕已以及人也。父母之於子,虽为邻国夫人,犹曰吾姜氏。所以崇父子之亲,从父母辞。不言孟姜言姜氏者,从鲁辞,起鲁地。 
  '疏'“犹曰吾姜氏”。○解云:若有言孟姜者,“孟”为衍字也。○注“从父”至“鲁地”。○解云:孟姜者,即《诗》云“彼美孟姜”,正谓此也。“孟”字亦有作“季”字者,误也。
 
  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翚何以不致?据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致。 
  '疏'注“据遂”至“齐致”。解云:在宣元年。
 
  得见乎公矣。本所以致夫人者,公不亲迎有危也。翚当并致者,翚亲迎重在翚也。上会讙时,夫人以得见公,得礼失礼在公,不复在翚,故不复致。不就讙上致者,妇人危重,故据都城乃致也。月者,为夫人至,例危重之。○迎迎,鱼敬反,下同。为夫,于伪反,下同。 
  '疏'注“不就”至“乃致”。解云:若就讙致,即乡者至讙之时书之,宜在“公会齐侯于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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