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羊传注疏-第1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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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故须解之,故云诸侯欲讨弃疾。以上有弃疾弑君之事,下传有诸侯遂乱之言,故知於间详录此会,欲讨之矣。○注“不言”至“知矣”。○解云:《春秋》之义,会盟咸有而间隔事者,则重言诸侯,即定公四年“三月,公会刘子、晋侯”以下“于召陵,侵楚”;夏四月,“蔡公孙归姓帅师灭沈,以沈于嘉归,杀之”;“五月,公及诸侯盟于浩油”。然则彼由间有隔事,刘子不与盟,是以重出诸侯。今则间无隔事,刘子复与盟,是以不劳重出刘子及诸侯,见其可知矣。
公不与盟。○与,音预,注二“不肯与”及下文“不与焉”,注“公不与”、“不宜与”皆同。
'疏'“公不与盟者何”。○解云:正以盟会详录即为善事,而公不与盟,於义似违,故执不知问。
公不见与盟也。时晋主会,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盟。
'疏'注“时晋”至“与盟”。○解云:须言时晋主会者,正以此会刘子在其间,故须辨之。知非刘子主会者,正以当时天子微弱故也。知疑公如楚,不肯与公盟者,正以上七年“三月,公如楚”,“九月,公至自楚”之文;十一年“公如晋,至河乃复”,是其见疑,不得入晋故也。
公不见与盟,大夫执,何以致会?据得意乃致会。
'疏'注“据得意乃致会”。○解云:即庄六年注云“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今此平丘之经,亦是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之事,故言据得意乃致会也。若欲伯事言之,即哀十三年夏,“公会晋侯乃吴子于黄池”,“公至自会”是也。
不耻也。曷为不耻?据扈之会公失序耻之。
'疏'注“据扈之会”至“耻之”。○解云:即文七年“秋,八月,公会诸侯、晋大夫盟于扈”,传云“诸侯何以不序?大夫何以不名?公失序也。公失序奈何?诸侯不可使与公盟,眣晋大夫使与公盟也”,何氏云“为诸侯所薄贱不见序,故深讳为不可知之辞”是也。
诸侯遂乱,反陈、蔡,君子耻不与焉。时诸侯将征弃疾,弃疾乃封陈、蔡之君,使说诸侯,诸侯从陈、蔡之君言还反,不复讨楚,楚乱遂成,故云尔。公不与盟,不书成楚乱者,时不受盟也。诸侯实不与公盟,而言公不与盟者,遂乱,虽见与,公犹不宜与也,故因为公张义。○复,扶又反。为公,于伪反。
'疏'注“弃疾”至“之君”。○解云:即下文是也。○注“公不”至“赂也”。○解云:《春秋》之义,讳内恶,故隐五年“春,公观鱼于棠”,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远也”,何氏云“实讥张鱼而言观,讥远者,耻公去南面之位,下与百姓争利,匹夫无异,故讳使若以远观为讥也”。然则公若与盟,即成楚乱,便是内恶,例讳不书。今公不与盟,不书楚乱者,正以时不受赂,是以不得书其成乱矣。桓二年春,“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太庙”,传云“何以书?讥。何讥尔?遂乱受赂,纳于太庙,非礼也”。然则彼以受赂之故,书其成宋乱,今不受赂,是不以书成楚乱决之。《春秋》之义,为内讳大恶,而桓公受赂而成宋乱,不为之讳者,彼注云“宋公冯与督共弑君而立,诸侯会于稷,欲共诛之,受赂便还,令宋乱遂成。桓公本亦弑隐而立,君子疾同类相养,小人同恶相长,故贱不为讳也”者是也。○注“诸侯”至“张义”。○解云:上注云“故讳使若公自不肯与之盟”,今又言此者,正以诸侯遂乱,是以鲁侯不肯与之盟。然则上下二注,弥缝为义,非别解。云因为公张义者,谓书公不与盟者,非直为国讳,因见诸侯遂乱大恶,公亦不宜与,故言因为公张义也。
蔡侯庐归于蔡。
陈侯吴归于陈。此皆灭国也,其言归何?据归者有国辞。○庐,力吴反。
'疏'注“据归者有国辞”。○解云:即僖三十年秋,“卫灭郑归于卫”之属是也。
不与诸侯专封也。故使若有国自归者。名者,专受其封,当诛。书者,因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之者,上有存陈文,陈见灭,无君所责。又蔡本以篡见杀,但不成其子,不绝其国,即诸侯存之,当有文实也。
'疏'“不与”至“封也”。○解云:宜言不与楚专封,而云“不与诸侯专封”者,宣十一年传云“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诸侯之义,不得专讨也”,是楚得言诸侯之义矣。而旧云楚子初无封陈、蔡之意,但畏诸侯之诛,遂许封陈、蔡之子孙,陈、蔡为之请于诸侯,诸侯止不伐楚,楚乃封陈、蔡。然则陈、蔡得封,本由诸侯,故传言诸侯以明之也,无疑焉。○注“名者”至“当诛”。○解云:诸侯之式,不合生名。今陈、蔡之君,既已称爵,而书名者,正以诸侯之封,宜受干天子,而受国于楚,故名之,见当诛讨,不合为诸侯矣。○注“书者”至“实也”。○解云:言主书此事者,非直恶陈、蔡之君,不受天子之命,亦固以起楚封之。所以能起楚之封者,正以上九年“夏,四月,陈火”,传云“陈已灭矣,其言陈火何?存陈也”,注云“陈已灭,复火者,死灰复燃之象也。此天意欲存之,故从有国记灾”,故曰上有存陈文也。言陈见灭,无君无所责者,正以陈国已灭,无君可责。而火之者,天意作死灰复燃之象,见陈国合存之意。言蔡本以篡见杀者,即襄三十年“夏,四月,蔡世子般弑其君固,”至上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是也。言但不成其子者,即上十一年冬十有一月,“楚师灭蔡。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传云“未逾年之君,其称世子何?不君灵公,不成其子”是也。子者,嗣君之称,谓不成其子,有得称嗣君以继其父矣。言不绝其国者,正以书灭是也,何者?僖五年“晋人执虞公”之下,传云“虞已灭矣,其言执之何?不与灭也。曷为不与灭?灭者亡国之善辞”,注云“言王者起当存之,故为善辞”也;传云“灭者,上下同力者也”,注云“言灭者,臣子与君戮力一心,其死之辞”是也;然则何氏言此者,欲道陈、蔡皆旧有国,二君之子复先在楚,楚人封之,而遂反国,故得言归,非谓上会诸侯墠地封之。若是上会诸侯墠地封之,当如救邢、城楚丘之属,传亦有文实之文。若作文实之文,宜云城陈、蔡,传云孰城之?诸侯城之。曷为不言诸侯城之?不与诸侯专封。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文曷为不与?诸侯之义,不得专封。诸侯之义不得专封,则其曰实与之者?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天下诸侯有相灭云者,力能存之,则存之可也。
冬,十月,葬蔡灵公。书葬者,经不与楚讨,嫌本可责复雠,故书葬,明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
'疏'注“书葬”至“臣子”。○解云:隐十一年传云“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然则灵公上十一年为楚诱杀,未见复雠之文。而书其葬者,正以上十一年经不与楚讨。若不书其葬,即嫌可以责蔡臣子无复雠之义,是以书葬。灵公本者弑父而立,当从诛君论之,不得责臣子复雠於楚矣。言经不与楚讨者,即上十一年传云“楚子虔何以不名?绝也。曷为绝之?为其诱讨也。此讨贼,虽诱之,曷为绝之?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与”是也。
公如晋,至河乃复。○吴灭州来。不日者,略两夷。
'疏'注“不日者,略两夷”。○解云:上四年秋,七月,“遂灭厉”,注云“庄王灭萧日,此不日者,灵王非贤,责之略”。然则吴子夷昧兄弟立谋让位季子,即为贤者,而反灭人,宜亦书日以责之,而不日者,正以两夷相灭,故略之。考诸旧本,日亦有作“月”字者。若作“月”字,当云《春秋》上下灭例书月,即庄十年“冬,十月,齐师灭谭”,十三年“夏,六月,齐人灭遂”之属是。今此不月,略两夷故也。是以下三十年十二月,“吴灭徐”之下,而注云“至此乃月者,所见世始录夷狄灭小国也。不从上州来、巢见义者,因有奔文可责”是也。以此言之,则知此文无月明矣。文承十月之下,而言无月者,谓不在十月内也。然则为“日”字者,误。云云之说,在三十年。
十有四年,春,隐如至自晋。
三月,曹伯滕卒。
夏,四月。秋,葬曹武公。
八月,莒子去疾卒。入昭公卒不日。不书葬者,本篡,故因不序。○去,起吕反。
'疏'注“入昭”至“不序”。○解云:《春秋》之义,所传闻之世,略於小国,不书其卒;至所闻之世,乃始书之,即文十三年“邾娄子蘧篨卒”之徒是也;至所见之世,文致大平,书小国而录之,卒月葬时。即下二十八年“秋,七月,癸巳,滕子宁卒。冬,葬滕悼公”之属是也。今此莒君,入昭公所见之世,宜令卒日葬时,而卒不日,复不书其葬者,正由其本是篡人,故因略之,不序其卒日,亦不序其葬矣。其本篡者,即上元年“秋,莒去疾自齐入于莒”是也。然则《春秋》之义,篡明者例书其葬,即卫晋、郑突、齐小白、阳生之徒是。今此去疾於上元年秋亦有“自齐入于莒”之文,即是篡明,例合书葬,但以本篡,故固不序。然则入昭公所见之世,小国之卒,例合书日,而上“三月,曹伯滕卒”亦不日者,庄二十三年冬十一月,“曹伯射始卒”之下,何氏云“曹伯达於《春秋》,当卒月葬时也”,如卒日葬月,嫌与大国同,故复卒不日。入所闻世,可日不复日。然则曹伯终生於桓十年时,以《春秋》敬老重恩之故,而得卒日葬月,以为大平,是以入所见之世,虽例可日亦不复日,是故上文上曹伯不书日矣。
冬,莒杀其公子意恢。莒无大夫,书杀公子者,未逾年而杀其君之子,不孝尤甚,故重而录之。称氏者,明君之子。○恢,苦回反。
'疏'注“莒无大夫”。○解云:庄二十七年传文。○注“称氏”至“之子”。○解云:小国大夫假令得见,皆不书氏,即莒庆之徒是也。今兼书公子者,欲明其是君之子故也。若言莒杀意恢,无以明嗣子不孝。
十有五年,春,王正月,吴子夷昧卒。○夷昧,音未,本亦作“末”。
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宫。籥入,叔弓卒,去乐卒事。其言去乐卒事何?据入者言万,去籥言名,不言卒事。○籥,羊略反。去乐,起吕反。注“去籥”及下文“去乐”同。
'疏'注“据入”至“卒事”。○解云:即宣八年夏六月,“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释,万入去籥”是也。然则彼乃入者言万,此则入者言籥;彼则去籥言名,此则漫言去乐而已。彼又不言卒事,与此异,是故弟子据而难之。
礼也。以加录卒事,即非礼,但当言去乐而已,若去籥矣,总言乐者,明悉去也。君有事于庙,闻大夫之丧,去乐,恩痛不忍举。卒事。毕其祭事。大夫闻君之丧,摄主而往。主,谓巳主祭者。臣闻君之丧,义不可以不即行,故使兄弟若宗人,摄行主事而往。不废祭者,古礼也。古有分土无分民,大夫不世,已父未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