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离看美国3-我也有一个梦想-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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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建国初期,当这个“逃奴条款”设立的时候,没有人把它当作一个大问题。因为当时自由州刚刚开始,还没有几个越界逃奴,看不出会引起什么社会冲突,甚至也没有吸引任何社会关注,仅仅是一些个案而已。可是,随着北方废奴的自由州的迅速发展,也随着新加盟蓄奴州几乎同步的发展,随着北方反奴隶制运动的普及和兴起,也随着有关自由州的消息在南方奴隶中悄悄地传开,当年制宪时南卡罗莱纳的代表担心的事情,终于大量发生。
南方的蓄奴州,尤其是称之为“南方上州”,也就是与北方邻近的几个南方州,黑奴越来越多地越过州界进入北方自由州。于是,逃奴,抓逃奴,和主动帮助奴隶逃亡的角逐,以及建立更严格的逃奴法和北方各州反逃奴法的立法对抗,一发不可收拾。“胜利大逃亡”成为当时美国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
你一定看出来了,这个“胜利大逃亡”的实质,就是产生大量的“违法活动”。不论一个法律是否过时,在新的契约产生之前,违背原来法律的活动,就是违法行为。这个局面的形成,在美国可以说是“非常态”的。关键就在于南北的僵持没有出路。美国人习惯的合法途径,经历司法挑战这样的手段的通路,被历史留下的“逃奴条款”一骨梗住,而一时又达不到取得宪法修正案的合法票数。换句话说,就是美国历史上出现一个“奇观”,对于一个法律条文的态度,不仅是差不多是数量上一半对一半,而且是两个极端。可是,按照大家原先的约定,要有一大半的人要求修改才能作数。可是,现实偏偏就是“均势力敌”。同时,对于北方大量的反奴隶主义者来说,这又不象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慢慢等待。这不仅是自由关天,甚至是人命关天。所以,“违法行为”急剧增加。
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地下铁道”了。这是牵涉到许许多多人的一个“犯法集团”。他们组成网络,有组织地将南方的奴隶一群一群,一站一站地接出来。送到安全的地方。甚至不惜送出国境,一直送到加拿大。“阿姆斯达”号上的那名小黑奴安东尼奥,实际上就是在泰朋的帮助下,利用这个“地下铁道”,顺利跑到加拿大去的。你所熟悉的“汤姆叔的小屋”的作者,也是通过与“地下铁道”的接触,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写成这本小说的。“地下铁道”最兴旺的年代,恰是从“阿姆斯达”案审理的那一年开始的,直至南北战争爆发。我一直相信,这二者绝不会是毫无关联的。
我之所以要在这里强调这些活动的“违法性”,因为这不但在美国历史上很不寻常,对于任何一个社会来讲,也是它进入了一个危机的信号。那么,这样一个危机是否就一定要导致一场战争这样的“大爆发”,以无数人的生命来换取一个社会变革呢?我想,并不是这样的。
我们还是回来看当时的美国。从漫长的殖民岁月里,美国从英国的制度中承袭了许多精彩的部分,在它建国的时候,不仅很好地保留了这些遗产,而且使它更彻底更完善了。从美国北方奴隶制问题的逐步解决,你可以看到,这个国家精神主导部分是有相当强的自我反省和自我修正的功能的,而且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契约社会。
在这种情况下,它还是可以在原来已经走出来的路上,作进一步的努力。一方面以最基本的人性原则影响南方。使它逐步改变,从一些比较温和的南方州(如弗吉尼亚)开始,促使它们以州为基础,完成废奴的立法。这并不是一个幻想,因为美国南方最终的改变,还是从这个人性基本立场的醒悟和扭转开始的。
另一方面,就是在有新的州加盟美国的时候,争取它们为自由州,以扩大自由州的力量。这一点从“阿姆斯达”案以前,南北双方已经开始在国会较量,应该说,北方还是相当有成效的。从1821年的密苏里妥协开始,划定奴隶制不能越过北纬36度30分。此后,每一次有新的州加盟,就算它也在南方,原来也有奴隶制,北方吸取了以往教训,不再愿意轻易牺牲这样一个原则。因此,后来的每一次新州加盟,都会成为南北双方的一场角力,就象疟疾一样地周期性发作。在“阿姆斯达”案发生的时候,,当时的对峙还是相当均衡,但是后来在北方的竭力争取下,南北战争前夜,论州的数目来说,自由州已经比蓄奴州多了很多。尽管有一些自由州的面积很小,但是,国会参议员是每州两名,这是立法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而且,我前面已经提到,宪法修正案的建立,最后也是要以“州”为投票的计票单位的。
即使在逃奴问题上,在北方也在寻求从法律上走通的方法。逃奴问题其实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奴隶从南方逃出来的这一段,这当然是违背当地法律的,然而,这是南方奴隶制本身造成的问题,也是必须随这个制度本身的解决,才能够解决的。而真正困扰北方的是逃奴问题的第二个部分,也就是奴隶逃到北方来之后的那一段。在这一个部分,北方的反奴隶主义者一直在寻求合法地对逃奴进行保护的方式。律师们在持续不断地尝试司法挑战。“阿姆斯达”案,只是其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案子而已。同时,随着北方反奴隶制的民意基础的扩大,自由州开始有条件逐步制定法律,使北方人可以在自己的地盘上合法地帮助逃奴。当时,引起一大堆矛盾也引起了一场司法大战。联邦和各州出现了不少针锋相对的立法。例如,国会为了平衡矛盾,几次通过“联邦逃奴法”。北方各自由州则纷纷在自己的州里建立“个人自由法”与之对抗。在这些立法中规定州的官员可以不帮助南方来的奴隶主抓逃奴。北方由于逃奴引起的挑战性案件,可谓是层出不穷。这些案子有不少进入最高法院。
例如,在1842年,就是“阿姆斯达”案结束的第二年,最高法院就又判了一个著名的逃奴案,“摩根案”。你看到这里也许忍不住要问了,美国既然没有户籍制度,流动性又这么大,这逃奴可怎么抓呀?这确实是一个大问题。这也是南方对于逃奴问题特别敏感,对联邦有关逃奴的立法也逼得特别紧的原因。就是因为本来就难抓,如果北方不予配合,甚至协助逃奴的话,那就更没门了。而奴隶的流失,对南方经济是一个打击,对奴隶主则是严重的“财产损失”。所以,在当时应运而生地,出现了一些如私家侦探一样的专业“抓逃奴人”。这个案子,就是由一个叫做普利格的“抓逃奴人”引起的。
1837年,普利格在宾夕法尼亚州,抓住了一名叫做玛格利特。摩根的女黑奴。她从南方逃到宾夕法尼亚,在那里已经住了相当长的一段日子。天晓得这个普利格是怎么找到她的。然后,普利格就按照1793年的一个联邦逃奴法,在宾夕法尼亚申请一个押送证明。这是怎么回事呢?
因为,在宪法中牵涉州与州关系的时候,只是确立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一个州必须尊重另一个州的法律。当一个州的奴隶跑到另一个州,后者不能随意就对其它州跑来的人解除劳役身份,对方要求时还必须把人交出。可是,这里有一大堆具体问题。例如,出来抓的往往都不是警察而只是平民。那么当一个平民押着另一个平民,在大街上走,这不是绑架吗?这种情况当然会引起沿途警察的干涉。所以,当逃奴案终于开始成为比较普遍的情况,抓的一方和北方自由州也为此有了不少冲突之后,就要求联邦出来定出一个抓逃奴的执行细则,这个1793年逃奴法,就是这样一个细则性的规定。比如,抓到逃奴之后,必须去当地有关部门,取得一个押送证明,供沿途警察检查,以证明是合法行为,而不是在绑架。所以,那个叫做普利格的“职业捕快”,向宾夕法尼亚的治安法官要求的,就是这么一个押送证明。
可是,你早就知道,宾夕法尼亚州是美国反奴隶制的历史最为悠久的一个地区,远在独立战争中就立法废奴了。那里的人是最见不得什么“抓逃奴”的了。所以,当地的治安法官一口回绝了普利格的要求。普利格是靠这个吃饭的,当然不肯轻言放弃。于是,他只好不管三七二十一,在没有任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押了玛格利特。摩根和她的孩子们,一路南去,回到了马里兰州。在这些孩子中,有一个还是玛格利特。摩根到了宾夕法尼亚以后才怀上,并且生在这个自由州的。宾夕法尼亚发现以后,尽管人已经被带走了,他们还是决心设法救回这名黑人女奴和她的孩子。于是,根据宾夕法尼亚在1826年建立的“个人自由法”,宾夕法尼亚州到马里兰州的法庭提出诉讼,告普利格“绑架罪”。
经过协商之后,双方同意加快司法程序,使得案子尽早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以确认州一级对于执行联邦逃奴法的细则规定时,究竟又多大的自主权。这是在1842年,“阿姆斯达”的黑人们刚刚离开美国,他们就是在这个法庭获得自由的。但是,我已经在聊 “阿姆斯达”案时提到过,那些黑人之所以获得自由,是因为法庭确定他们本来就不是合法奴隶,然而,这一次的案子,是美国自己长久以来无法解决的逃奴问题的继续,玛格利特。摩根是一个违法逃跑的合法奴隶。这一次最高法院又将怎么判这个案子呢?当时,全国可以说都在那里“拭目以待”。
结果,最高法院的投票是以八比一通过裁决,判定了普利格的胜诉。宣布这个裁决的,又是我们已经在“阿姆斯达”案中已经熟悉了的斯多雷大法官。裁决是这样的:首先,判定“联邦逃奴法”并不违宪。这就是指你已经知道的宪法中三个妥协条款之一的 “逃奴条款”。同时他指出,宾夕法尼亚的“个人自由法”的内容,如果扩大到干扰逃奴的引渡程序的话,那么是违宪的。然后,斯多雷大法官判定,宪法的“逃奴条款”中已经隐含了主人对于重获逃奴的权利,因此,只要在不破坏治安的情况下,平静带回逃奴,即使没有押送证明,也是合法的。但是在最后,斯多雷大法官宣布,各州应该执行联邦法律,但是,如果他们不执行,联邦政府也无权强迫他们执行。理由是,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对州一级的官员提出“执行要求”。
在这里,所有人都应该从“阿姆斯达”案胜利的过分沉醉中醒来了。因为,显然这一次大家都清醒地看到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那块“骨头”,依然梗在那里。后来,斯多雷大法官的儿子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这个判词的实质是反奴隶制的。而在美国历史上,这个案子的判决,也还是被作为一个对反奴隶制有利的判例来看的。这又是为什么呢?
我们谈起过,最高法院的权力是有限度的,大法官们在“司法复审”的时候,只能以“是否违宪”作为评判标准。因此,这个结果是必然的。但是,所有的人也注意到,最高法院判词的最后一部分很不寻常,它指出,联邦政府无权强迫州一级官员执行联邦法。这样,尽管这场官司没能救出一个玛格利特。摩根,但是,从司法挑战的意义上来说,还是有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