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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部分

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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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已使我满足,我不认为有必要研究其他竞争性宗教。”
“你读过关于原始人的书吗?如泰勒的《原始文化》,或者波亚斯的作

品,或其他伟大权威的著作?”
“我想我没有读过你提到的那些书。”
“你一生都不曾试图去发现地球上其他种族的事——他们的文明史多

长、他们在地球上生存多久吗?”
“没有,先生!我很满足基督的宗教,所以我没有花时间试图去发现不


利于它的论辩。我有自己赖以生活、死亡的一切讯息。”
“你认为地球是在六天之中创造出来的吗?”
“不是一天有 
24小时的六天。”
“圣经是这样说的吗?”
“没有。”
“你相信夏娃是第一个女人吗?”
“是的。”
“你相信她是用亚当的肋骨造成的吗?”
“我相信。”
“你认为太阳是在第四天被创造出来的吗?”
“是的,圣经是这样说的。”
“你怎么解释白天存在于太阳诞生之前呢?”
“我说的绝不是 
24小时的那种一天,而是一个时期。”
“请告诉我们,这个时朗有多长?”
“不知道。”
“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吗?”
“可能。你相信夏娃被蛇诱惑的故事吗?”
“我相信圣经所说的。请读圣经,我就回答。”
“好吧,我来念:‘我要叫你与女人彼此为仇,你的后代与女人的后代

也彼此为仇;女人的后代要伤你的头,你要伤她的脚跟。’又对女人说:‘我
必多多增加你怀胎的痛苦,你生儿育女必多受痛苦,你必须依恋你丈夫,你
丈夫必须管束你。’这是对的,是吗?”

“我接受它本来的情况。”

“那和华上帝对蛇说:‘你既然做了这件事,就应受诅咒,比所有牲畜
野兽更甚;你必须用肚子行走,终生食土。’你认为这是蛇被迫用肚子爬行
的原因吗?”

“我相信是的。”
“你知道在那个时间之前,蛇是怎样走路的吗?”
“不知道。”
“你是否知道它用尾巴行走呢?”
“不知道!我无法知道。”
(一阵笑声,布莱因转向法官)
“阁下,我想我可以缩短见证。丹诺的唯一目的是诋毁圣经,但我能回


答他的问题,我会立即回答。我要让人们知道,这个不相信上帝的人,正试

图利用田纳西的一个法庭——”
(丹诺紧接着说)
“我反对你的陈述。我正要除去你的愚蠢观念,世界上聪明的基督徒所

不相信的观念。。”

【评析】

在这场被舆论界称为“美国最惊人的审判”中,布莱因宣称:“将决斗
至死”。丹诺针锋相对:“将把布莱因先生的影响压在一堆如山的科学证词
下面。”在天时地利人和都不如对手的情况下,丹诺以满腔正气和高超的辩
论技巧,赢得了最后胜利。在宗教影响极大的小城,丹诺回避对宗教的直接


挑战,只宣传进化论思想为真理,作正面维护。宣传了科学真理,也就否定
了宗教的迷惘,这是丹诺的过人之处。丹诺还抨击了布莱因煽起的宗教激情,
在论辩中击垮他的宗教理论权威地位,毫不留情地点出他对《圣经》理论毫
无真正的知识。丹诺指出,《圣经》主要是一本宗教和道德的书,而不是一
本科学的书,他自己对世界上所有的宗教都怀有同样的感情,从而赢得了听
众的支持。在语言使用上,丹诺选择了大量反问句式,以突起的语势凝聚众
人的注意力,诱人循己思路考虑问题,收到了深化主旨的目的。同时恰当地
运用比喻手法,深入浅出地阐明信仰自由的正确所在及其唯圣经独尊的错误
性,引来众人对他的支持,占据了法庭上论辩的主动权。最终在“敌”众我
寡的环境下取得了法庭辩论的胜利。


首次飞越大西洋的英雄之子被谁绑架?

首次飞越大西洋的英雄之子被谁绑架?

林德伯格在美国人人皆知。1927年他在人类历史上首次驾机不着陆飞越
大西洋。1932年 
3月 
1日,林德伯格的儿子在其卧室遭劫,其间,劫持者还
向林德伯格勒索 
5万美元。两个月后,在一处灌木丛中发现小孩尸体。此案
轰动美国。美国动用了有史以来最强的警察力量,侦破此案。经过一系列曲
折后,终将一名罪犯拿获。他叫布鲁诺·豪普特曼,是德裔木匠。虽然豪普
特曼大呼冤枉,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此人难脱干系。

1200多名记者云集法庭,他们来自世界各地。此案的总检察长是威伦
兹。他以冷酷和雄辩名闻遐迩。辩护律师共四位,以著名刑法学家爱德华·莱
利为首。他是个足智多谋的人物。

激奋的人群挤满了审判大厅。

第一个出庭作证的是林德伯格夫人。她竭力控制住情绪,按照检察长的
要求,用坚定的语气,再次叙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那天,孩子偶染小疾,
没有像往常那样送到爷爷奶奶家。哄睡后,保姆贝蒂发现窗没关紧,试了几
下,也因初春返潮没能关上。快 
10点的时候,林德伯格夫妇在客厅喝咖啡,
听见外头嘎巴响了一声,好像是一根枯树折断了。当时谁也没在意。可不久,
保姆冲了进来,告知小孩失踪。三人冲到孩子的房间,只见地板上有脚踩的
泥泞,窗外有一架梯子,取暖器上有一封勒索信。不久,又收到劫持者的勒
索信和一个包裹,里面是一件孩子的毛线衣。法庭出示物证,拿出婴儿的毛
线衣(正是出事那天临时给孩子换上的那件)。林德伯格夫人的感情的承受
力已经超过了极限,她当场昏倒在地上。

依美国法律,辩护律师有权向对方证人反质询,但略为思考后,他明智
地放弃了这一权利。此时质询林德伯格夫人,无疑是在向包括陪审团在内的
全体成员挑战。

查理·林德伯格上校出庭。他几乎是完全重复了事情发生的经过。案件
发生一周后,警方侦破毫无结果,为了孩子,上校愿意答应劫持者的要求,
通过中间人康登教授交付 
5万美元,它换来一张婴儿放在何处的卡片。但事
后证明,劫持者完全在欺骗,那儿没有孩子,孩子在出事的当天晚上就死了。
讲到交付赎金时,上校的呼吸变得困难起来。那天晚上拿走钱的人就在眼前。
他闭了一下眼睛,脑中浮现了那天的情景:深夜,汽车穿过空荡荡的纽约街
头,停在公墓门前。康登下了车,抱着钱盒子,走进墓地。远处的黑暗中有
人招呼:“教授,往这边来!”

检察长问林德伯格:

“从那以后,您还听见过这个声音么?”

“听见过。”

“是谁的声音?”

“是布鲁诺·豪普特曼。”

林德伯格的证词引起强烈反响。然而,下一个出庭作证更为精采,证人
是唯一和劫持者说过话的第一号证人康登教授。这是一位心地善良的老人,
为了营救孩子,他自己挺身而出,愿意给劫持者当中间人。康登须发斑白,
却步履矫健,耳聪目明,说话铿锵有力,条理清晰。他详细地叙述了公墓会


面的经过。检察长向他提出问题:

面的经过。检察长向他提出问题:

康登转向被告,炯炯发亮的眼睛逼视着对方,坚定他说:

“是布鲁诺·豪普特曼。”

专家们缜密的科学分析,使被告根本不可能逃脱罪责。世界著名的笔迹
专家艾伯特·奥斯本根据劫持者发出的 
14封信,和豪普特曼被捕前后书写的
16份文件,分析了其中的拼法错误、语法错误,还有字母和数字的特点,得
出了肯定的结论:索取赎金的所有信件皆出自一人之手,这个人便是布鲁
诺·豪普特曼。

木材专家凯勒向审判团作了惊人的论证:凯勒发现,劫持者现场留下的
梯子,其一根横撑有四个表面是方形的钉子洞,在豪普特曼家中找到了四根
截面方形的钉子,和横撑上的洞正好吻合。还有,凯勒指出:梯子肯定是用
豪普特曼的刨子刨光的,从显微镜下看,刨子的刀面并不是在一个水平面上,
都有一个特定的形状,它刨出的木头表面必然留下特定的纹路,这些纹路好
比人的指纹,没有完全一致的时候,。。凯勒的结论是:罪犯使用的木梯肯
定出自豪普特曼之手。

这些专家的证词无懈可击。狡猾的辩护律师们只得抓住案情中尚存的疑
点,争取辩护的主动。律师指出:从案情的调查来看,劫持分子不仅认得孩
子的寝室,而且知道那天晚上孩子睡在单独的房间里,而不是和爷爷奶奶在
一起,因此有理由认为:豪普特曼不可能单独作案,肯定有知情人通风报信。
他的同谋是谁?为什么没有抓住同谋?而且,律师对林德伯格本人也表示怀
疑,因为案发后,林德伯格认为他的勤杂人员都可信赖,拒绝警方审问他们。
后来,警方发现上校有个女仆维奥菜特·夏普,此人说不清楚出事那晚自己
在什么地方,在审讯中服毒自杀。轻生原因至今不明。当时林德伯格禁止警
方审问他雇用的人,岂不蹊跷?此案肯定有同谋!谁是同谋?可能是不明不
白自杀的维奥莱特·夏普,也可能是林德伯格家新近去世的管家。

莱利律师的辩护更为深入。他怀疑保姆贝蒂,她是可能协同作案的最好
帮手,他连可敬的康登教授也不放过,为什么罪犯偏偏选中这位老先生做中
间人,这其中未免有些不明不白。不过,这一切都是人为的假设和推理,被
告方面的 
50名证人(原告的证人有 
100人)没有一个拿出可以证明被告无罪
的实实在在的证据。

审理将近结束。审判大厅的气氛已经白热化。总检察长威伦兹在发言的
最后这样说:

“凶手就坐在这里,要是放了他,全美国的母亲明天都要悬着一颗心。
我们的孩子,又将生活在凶残的恶魔的阴影之中。人类最起码的道德不允许
我丝毫犹豫,我要求判处被告死刑。”

1935年 
2月 
13日,审判团经过 
11个小时的讨论,宣判鲁诺·豪普特曼
蓄意劫持谋杀罪,处以死刑。

此后,被告方面至少六次提出上诉,均被一一驳回,美国总统也拒绝赦
免。

1936年 
8月 
3日,宣布判决一年又两个月之后,布鲁诺·豪普特曼终于
被送上电椅处决。

【评析】


林德伯格婴儿案轰动了美国,其法庭辩论亦令人激动。就控方来说,他
们占有各方面的优势,在人们极为同情的情况下做到充分说理,证据充足,
置被告于无可逃遁之地。辩护一方在极为艰难的情况下,仍显得多谋善辩,
其中最主要一点是,他们明智地将犯罪事实与被告人区别开来,避免激怒公
众而造成辩护的失败。他们在公众感情处于亢奋状态时,谨慎地使用反质询
的权利。在对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不直接为被告辩护,而是抓住
犯罪同谋大作文章,一连串的发问给人们造成豪普特曼另有同谋的印象。辩
护律师的这些作法,颇能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谁不希望将罪犯绳之以法
呢?但是如有同谋,就可能有主犯和从犯,那么同谋是谁?豪普特曼究竟是
主犯还是从犯?他应负的责任如何?由此推导下去,就可能将法官和听众的
注意力引向他处,从而达到为被告辩护的目的。在法庭对被告明显不利的形
势面前,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避实就虚,声东击西的效果比直接辩护的效果
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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