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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世界著名法庭辩论实录-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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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犯罪行为。

雅尔赖斯反对在国际法庭上审讯被指控为战犯的被告人,他说:

“不言而喻,国家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但是,国家的行为本来就是国


家通过其机构的国家行为,而并不是某一位米勒先生或施密特先生的个人行
为。”如果起诉书以某些个别人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而意欲在法律上对他们
作出判决,那么起诉书产生的结果将。。造成国家的“个人化”,甚至在思
想上造成国家的破灭。“。。这样一份起诉书。。是与主权的本质不相容的,
是与大多数欧洲人的感情不相容的。。”雅尔赖斯指责说:“(国际军事法
庭条例)和现行的国际法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沟通的鸿沟。”因为国际法并
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受其所在国法律的制约,即使所在国法律与国际
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而国际军事法庭却“把审判从国际法的位置移到了国
家法的位置上。。”而且“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
刑法而言,条例(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平而规定予以惩处
的条文都是新的”,而所有的法律——国际和国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因而,追溯既往的刑罚是和所有文明国家的
法律不相容的。据此,雅尔赖斯指责国际军事法庭违背或篡改了法学的这个
基本原则。

家通过其机构的国家行为,而并不是某一位米勒先生或施密特先生的个人行
为。”如果起诉书以某些个别人对战争与和平的决定而意欲在法律上对他们
作出判决,那么起诉书产生的结果将。。造成国家的“个人化”,甚至在思
想上造成国家的破灭。“。。这样一份起诉书。。是与主权的本质不相容的,
是与大多数欧洲人的感情不相容的。。”雅尔赖斯指责说:“(国际军事法
庭条例)和现行的国际法之间存在着一条无法沟通的鸿沟。”因为国际法并
不直接适用于个人,个人只受其所在国法律的制约,即使所在国法律与国际
法中的规定不相符合,而国际军事法庭却“把审判从国际法的位置移到了国
家法的位置上。。”而且“无论如何,就各个被告在犯罪当时所服从的领地
刑法而言,条例(国际军事法庭条例)关于因破坏国际和平而规定予以惩处
的条文都是新的”,而所有的法律——国际和国内的——一个基本原则是:
“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因而,追溯既往的刑罚是和所有文明国家的
法律不相容的。据此,雅尔赖斯指责国际军事法庭违背或篡改了法学的这个
基本原则。

在说完这些之后,雅尔赖斯甚至有些洋洋得意。接着,他又对法庭提出
一个“根本性”问题,即使那些被告在客观上罪恶滔天,他们也不能受到法
律的制裁,因为他们在执行命令。为此,雅尔赖斯不厌其烦地论证:“自从
希特勒成为国家元首之后,实际情况就很快导致希特勒作为所有主管部门的
法定的和无可争辩的统治者出现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前,也出现在全体人民
之前。。。希特勒成了各种准则和各项命令的最高制订者”,而且,由于希
特勒独裁的结果,使任何人都无权检验这些命令是否合理,“独裁者在此类
情况下搅乱了所有的人类秩序”。“虽然领袖的命令同国际法或其他伦理判
断相抵触,但对被告们来说,则是具有约束力的,而且是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的。”雅尔赖斯责问:“那些根据上述秩序在等级森严的制度之中不管内
心是否愿意履行其职务的人,如果他们由于执行或不执行领袖所命令的某一
行动而获罪,他们难道不会感到这是对他们的不公正吗?”他责问法庭:“什
么算是希特勒的命令?为本法庭条例中为免刑理由而被置于一旁的那种命令
究竟算不算是希特勒的命令?”

雅尔赖斯的辩护,在法庭上引起了一阵阵的骚动,他的辩护逻辑是这样
的:

首先,“行为之前法无规定者不罚”,各被告在犯下今天被指控的行为
时,在当时所有的各项法律中并未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起诉,而且,战
争也不认为是犯罪。根本不存在国际军事法庭所宣称的战争罪和破坏和平
罪。法无可鉴,所以被告不能对他们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其次,即使被告实施了法庭所指控的各项行为,那也不能在国际法庭上
受到惩处,国际法庭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不直接适用于个人。而
且,如果涉及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那么执行了这种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
有任何责任,这些行为受国家主权的保护。对此负有责任的只是德国,而不


是个人。

是个人。

第四,国家元首的意志代表的是国家的意志,其行为是国家行为,这些
行为受国家主权的保护。所以国家元首个人不负有任何责任,只能追究国家
的责任。

第五,国家也是无罪的。决定是否发动战争和裁定战争是否属于自卫,
乃属国家之主权,对之追究就是干涉主权,是为国际法所不允许的。

最后雅尔赖斯得出结论:这场导致5500万人口丧生的空前浩劫,竟是一
桩没有罪犯的罪行,所有的被告都是无辜的,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起诉违反
了法律的一般原则,甚至法庭本身的存在就是违法的。

被告变成了原告,迫害者变成了受害者,这正是雅尔赖斯教授咄咄逼人
的辩护逻辑。

雅尔赖斯教授的辩护理所当然遭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反驳。

针对雅尔赖斯对“法无规定者不罚”的辩护,法庭提出这条法规不是对
于主权的限制,而一般说来是法庭的审判原则。有人主张,对于违反条约和
保证没有提出警告就对邻国发起进攻的人加以惩处是不合理的。这种论点显
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攻者本身一定知道他是无理的,因此对
他惩处绝不是不公正的;反之,如果对于他的罪行不作惩处,那才是不公正
的。法庭指出,鉴于各被告在德国政府中所处的地位,他们当中有一些人知
道、参与并实施了纳粹德国犯罪的侵略和进攻计划,因而“法无规定者不罚”,
不适用于当前的事实。

英国首席起诉人哈特利·肖克罗斯爵士指出:“尽管有人对某一个人这
样说:‘你现在要为某件事受到惩处,而当你干这件事的时候,此种行为并
不是犯罪行为。’或者还有人这样对他说:‘你现在要为某件事而遭受惩罚,
你在当时干这件事的时候就是违反法律的,而且是一桩罪行,只是由于国际
法律机构的不完善,在当时没有主管审判的法庭,不然早就可以对你进行判
决了。’这里存在着非常巨大的差别。我们遵循的是后面的一条道路。。”

他指出被告辩护律师为开脱罪行,还不惜歪曲事实说。。 1939年以前不存在
禁止战争的国际法规。其实,事实的真相是, 1928年。。 8月。。 27日国际社会
就曾签订非战公约(即巴黎公约),该公约“无条件谴责将来以战争作为政
策的工具,并且明确表示放弃战争”。该公约对。。 36个签约国,其中包括意大
利、德国和日本在内,均具有约束力。对巴黎公约的违反均以破坏公约而负
有罪责。

肖克罗斯爵士的发言,澄清了“法无规定者不罚”的确切意义,指出雅
尔赖斯歪曲事实真相(禁止战争不是法无规定,而是早就规定),因此提出
纳粹德国犯有无可逃遁的发动侵略战争破坏人类和平的罪行。

苏联首席起诉人鲁登科中将进一步提出:雅尔赖斯鼓吹“法无规定者不
罚”,然而他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战争法规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存在
于逐渐得到普遍承认的各国的风俗和习惯之中,并且也存在于法学家所制定
的和军事法庭所应用的普遍的法律原则之中。这一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而是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世界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条约上


不过是把现序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述和把这些原则进行更确切的解释。因此,
从法律的立场来观察,对于被告所犯罪行的宣判和惩处无需按照他们犯罪的
当时就已经被规定的刑法。然而无庸置疑被告的行为是犯法的罪行,他们在
犯罪的当时就触犯了实际生效的法律。

不过是把现序的法律原则加以表述和把这些原则进行更确切的解释。因此,
从法律的立场来观察,对于被告所犯罪行的宣判和惩处无需按照他们犯罪的
当时就已经被规定的刑法。然而无庸置疑被告的行为是犯法的罪行,他们在
犯罪的当时就触犯了实际生效的法律。
在 
1943年 
11月
2日,苏联、英国和美国三国首脑业已发表“三国所取得的完全一致的,并
获得普遍承认的刑法准则”。

“上述声明规定:凡曾负责或同意参加上述暴行、屠杀或者执行死刑的
德国军官、士兵和纳粹党员,均应解回他们犯下可恶罪行所在地的国家,以
便依照这些被解放的国家以及在这些国家中建立的自由政府的法律对他们进
行审判惩处。但是这些被告都是战犯,其所犯罪行不存在特定的地域性(1945
年 
8月 
8日,四国协定第一条)因此有条例授以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所犯的
罪行拥有审判权。”

“因此,被告及辩护人在‘法无规定者不罚’的原则背后所掩藏的企图
破产了。他们由于那些即使在从前也被文明人类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他们受
到了控告。”

正如肖克罗斯爵士反驳被告律师企图借“法无规定者不罚”为侵略战争
辩护的企图一样,鲁登科中将反驳了被告律师企图借此为纳粹战犯辩护的企
图。

针对雅尔赖斯“国际法不直接针对个人”,它并没有规定对个人进行惩
处,而且执行国家行为的个人并不负有任何责任的狡辩,法庭指出:这些借
口都不能成立。国际法对于个人和国家一样都要使他们承担义务,并对他们
具有约束力,这一点早已被人们承认。这是因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人干的,
而不是抽象的实体,只有通过惩处犯有此类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规
定发挥其效能。

肖克罗斯爵士指出:“大家只消观察一下进行掠夺、突破封锁或间谍活
动等案例,就可看到,国际法在许多情况下是要个人承担责任的。战争罪把
许多个别的人拖进国际法的范围,这是向来就被认可的。。不难假设,某个
国家为了进行屠杀和掠夺的目的而派遣一批人到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去。难
道因为这些人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工具去执行这项计划的,所以就可以因此而
免罪吗?假设那些曾下令发动战争的个别人落到了遭受侵袭的国家的手中,
他们能够要求免罪吗?以我的看法肯定办不到。”

鲁登科中将反驳了雅尔赖斯将一切行为责任都推向国家的说法。他指出
德国作为国际法的一个主体,自应对违反国际法负有责任,“然而无论如何
不能让国家来负刑事责任。这是虽有联系,然而性质不同的两码事”。在国
际关系的领域里,国家的这一行为或那一行为都是通过国家的具体的人员或
代表付诸实施的。这些人实现此类行为时有可能犯下各种形式的触犯民法和
刑法的活动。

对于后者来说,也就是对于此类含有犯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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