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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部分

金史-第1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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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高犹可宣力数年,朕思之久矣。”浩顿首谢。

世宗敕有司东宫凉楼增建殿位,浩谏曰:“皇太子义兼臣子,若所居与至尊

宫室相侔,恐制度未宜,固宜示以俭德。”上曰:“善。”遂罢其役,因谓太子

曰:“朕思汉文纯俭,心常慕之,汝亦可以为则也。”未几,皇太子生日,上宴

群臣于东宫,以大玉杓、黄金五百两赐丞相志宁,顾谓群臣曰:“卿等能立功,

朕亦褒赏如此。”又曰:“参政孟浩公正敢言,自中丞为执政。卿等能如是,朕

亦不次用之。”世宗尝曰:“女直本尚纯朴,今之风俗,日薄一日,朕甚悯焉。”

浩对曰:“臣四十年前在会宁,当时风俗与今日不同,诚如圣训。”上曰:“卿

旧人,固知之。”上谓宰臣曰:“宋前废帝呼其叔湘东王为‘猪王’,食之以牢,

纳之泥中,以为戏笑。书于史策,所以劝善而惩恶也。海陵以近习掌记注,记注

不明,当时行事,实录不载,众人共知之者求访书之。”浩对曰:“良史直笔,

君举必书。帝王不自观史,记注之臣乃得尽其直笔。”浩复奏曰:“历古以来,

不明赏罚而能治者,未之闻也。国家赏善罚恶,盖亦多矣,而天下莫能知。乞自

今凡赏功罚罪,皆具事状颁告之,使君子知劝以迁善,小人知惧以自警。”从之。

进尚书右丞,兼太子少傅。罢为真定尹,上曰:“卿年虽老,精神不衰,善治军

民,毋遽言退。”以通犀带赐之。十三年,薨。

田谷自大理丞累官同知中京留守,终于利涉军节度使。

二十九年,章宗诏尚书省曰:“故吏部侍郎田珏等皆中正之士,小人以朋党

陷之,由是得罪。世宗用孟浩为右丞,当时在者俱已用之,亡者未加追复,其议

以闻。”张汝霖奏曰:“珏专权树党,先朝已正罪名,莫不称当。今追赠官爵,

恐无惩劝。”汝霖先朝大臣,尝与顾命,上初即位,不肯辄逆其意,谓之曰:

“卿既以为不可,姑置之。”盖张浩与蔡松年友善,故汝霖犹挤之也。汝霖死后,

章宗复诏尚书省曰:“盖自田珏党事之后,有官者以为戒,惟务苟且,习以成风。

先帝知珏等无罪,录用生存之人,有擢至宰执者,其次有为节度、防御、刺史者。

其死者犹未追复,子孙犹在编户,朕甚悯焉。惟旌贤显善,无间存没,宜推先帝

所以褒录忠直之意,并加恩恤,以励风俗。据田珏一起人除已叙用外,但未经任

用身死,并与复旧官爵。其子孙当时已有官职,以父祖坐党因而削除者,亦与追

复。应合追复爵位人等子孙不及荫叙者,亦皆量与恩例。”

梁肃,字孟容,奉圣州人。自幼勤学,夏夜读书,往往达旦,母葛氏常灭烛

止之。天眷二年,擢进士第,调平遥县主簿,迁望都、绛县令。以廉,入为尚书

省令史。除定海军节度副使,改中都警巡使,迁山东西路转运副使。营治汴宫,

肃分护役事。摄大名少尹。正隆末,境内盗起,驱百姓平人陷贼中不能自辨者数

千人,皆系大名狱。肃到官,考验得其情谳,出者十八九。大定二年,宛平赵植

上书曰:“顷者,正隆任用阉寺,少府少监兼上林署令胡守忠因缘巧幸,规取民

利。前蓟州刺史完颜守道、前中都警巡使梁肃,勤恪清廉,愿加进擢。”于是守

忠落少监,守道自滨州刺史召为谏议大夫,肃中都转运副使改大兴少尹。

肃上疏言:“方今用度不足,非但边兵耗费而已。吏部以常调除漕司僚佐,

皆年老资高者为之,类不称职。臣谓凡军功、进士诸科、门荫人,知钱谷利害,

能使国用饶足而不伤民者,许上书自言。就择其可用,授以职事。每五年委吏部

通校有无水旱屯兵,视其增耗而黜陟之。自汉武帝用桑弘羊始立榷酤法,民间粟

麦岁为酒所耗者十常二三。宜禁天下酒曲,自京师及州郡官务,仍旧不得酤贩出

城。其县镇乡村,权行停止。”不报。

三年,坐捕蝗不如期,贬川州刺史,削官一阶,解职。上御便殿,召左谏议

大夫奚吁、翰林待制刘仲诲,秘书少监移剌子敬,访问古今事。少间,吁从容请

曰:“梁肃材可惜,解职太重。”上曰:“卿言是也。”乃除河北东路转运副使。

是时,窝斡乱后,兵食不足,诏肃措置沿边兵食。移牒肇州、北京、广宁盐场,

许民以米易盐,兵民皆得其利。四年,通检东平、大名两路户籍物力,称其平允。

他使者所至皆以苛刻增益为功,百姓诉苦之。朝廷敕诸路以东平、大名通检为准,

于是始定。

七年,父忧去官。起复都水监。河决李固,诏肃视之,还奏:“决河水六分,

旧河水四分。今障塞决河,复故道为一,再决而南则南京忧,再决而北则山东、

河北皆可忧。不若止于李固南筑堤,使两河分流,以杀水势便。”上从之。

改大理卿。尚辇局本把石抹阿里哥与钉铰匠陈外儿共盗宫中造车银钉叶,肃

以阿里哥监临,当首坐。他寺官以陈外儿为首,抵死。上曰:“罪疑惟轻,各免

死,徒五年,除名。”于时,东京久不治,上自择肃为同知东京留守事。迁中都

都转运使,转吏部尚书。上疏论台谏,其大旨谓:“台官自大夫至监察,谏官自

大夫至拾遗,陛下宜亲择,不可委之宰相,恐树私恩,塞言路也。”上嘉纳之。

复请奴婢不得服罗,上曰:“近已禁奴婢服明金矣,可渐行之。”肃举同安主簿

高旭,除平阳酒使,肃奏曰:“明君用人,必器使之。旭儒士,优于治民,若使

坐列肆,榷酒酤,非所能也。臣愚以为诸道盐铁使依旧文武参注,其酒税使副以

右选三差俱最者为之。”上曰:“善。”改刑部尚书。

宋主屡请免立受国书之仪,世宗不从。及大兴尹璋为十四年正旦使,宋主使

人就馆夺其书,而重赂之。璋还,杖一百五十,除名。以肃为宋国详问使,其书

略曰:“盟书所载,止于帝加皇字,免奉表称臣称名再拜,量减岁币,便用旧仪,

亲接国书。兹礼一定,于今十年。今知岁元国信使到彼,不依礼例引见,辄令迫

取于馆,侄国礼体当如是耶?往问其详,宜以诚报。”肃至宋,宋主一一如约,

立接国书。肃还,附书谢,其略曰:“侄宋皇帝谨再拜,致书于叔大金应天兴祚

钦文广武仁德圣孝皇帝阙下。惟十载遵盟之久,无一毫成约之违,独顾礼文,宜

存折衷。矧辱函封之贶,尚循躬受之仪,既俯迫于舆情,尝屡伸于诚请,因岁元

之来使,遂商榷以从权。敢劳将命之还,先布鄙悰之恳,自余专使肃控请祈。”

肃还至泗州,先遣都管赵王府长史驼满蒲马入奏。世宗大喜,欲以肃为执政,左

丞相良弼曰:“梁肃可相,但使宋还即为之,宋人自此轻我矣。”上乃止。

久之,为济南尹,上疏曰:“刑罚世轻世重,自汉文除肉刑,罪至徒者带鐐

居役,岁满释之,家无兼丁者,加杖准徒。今取辽季之法,徒一年者杖一百,是

一罪二刑也,刑罚之重,于斯为甚。今太平日久,当用中典,有司犹用重法,臣

实痛之。自今徒罪之人,止居作,更不决杖,”不报。

未几,致仕,起复彰德军节度使,召拜参知政事。上谓侍臣曰:“梁肃以治

入异等,遂至大任,廉吏亦可以劝矣。”肃奏:“汉之羽林,皆通《孝经》。今

之亲军,即汉之羽林也。臣乞每百户赐《孝经》一部,使之教读,庶知臣子之道,

其出职也,可知政事。”上曰:“善,人之行,莫大于孝,亦由教而后能。”诏

与护卫俱赐焉。复上奏曰:“方今斗米三百,人已困饿,以钱难得故也。计天下

岁入二千万贯以上,一岁之用余千万。院务坊场及百姓合纳钱者,通减数百万。

院务坊场可折纳谷帛,折支官兵俸给,使钱布散民间,稍稍易得。”上曰:

“悬欠院务,许折纳,可也。”

肃上疏论生财舒用八事。一曰罢随司通事;二曰罢酒税司杓栏人;三曰天水

郡王本族已无在者,其余皆远族,可罢养济;四曰裁减随司契丹吏员;五曰罢榷

醋,以利与民;六曰量减盐价,使私盐不行,民不犯法;七曰随路酒税许折纳诸

物;八曰今岁大稔,乞广籴粟麦,使钱货流出。上曰:“赵氏养济一事,乃国家

美政,不可罢。其七事,宰相详议以闻。”上又曰:“朕在位二十余年,鉴海陵

之失,屡有改作,亦不免有缪戾者,卿等悉心奏之。”肃论“正员官被差,权摄

官有公罪,及正员还任,皆准去官勿论,往往其人苟且,不事其事。乞于县令中

留十人备差,无差正员官。”上曰:“自今权摄有公罪,正员虽还而本职未替者,

勿以去官论之。”肃曰:“诚如圣旨。”肃与宰相奏事,既罢,肃跪而言曰:

“四时畋猎,虽古礼,圣人亦以为戒。陛下春秋高,属时严寒,驰聘于山林之间。

法宫燕处,亦足怡神,愿为宗社自重,天下之福也。”上曰:“朕诸子方壮,使

之习武,故时一往尔。”

同知震武军节度使邓秉钧陈言四事,其一言外多阙官,及循资拟注不得人,

上以问宰相张汝弼,曰:“循资格行已久,仍旧便。”肃曰:“不然。如亡辽固

不足道,其用人之法有仕及四十年无败事,即与节度使,岂必循资哉。”上曰:

“仕四十年已衰老。察其政绩,善者升之,后政再察之,善又升之,如此可以得

人,亦无旷事。”肃曰:“诚如圣训。”肃论盗贼不息,请无禁兵器。上曰:

“所在有兵器,其利害如何?”肃曰:“他路则已,中都一路上农夫听置之,似

乎无害。”上曰:“朕将思之。”

凡使宋者,宋人致礼物,大使金二百两,银二千两,副使半之,币帛杂物称

是。及推排物力,肃自以身为执政,昔尝使宋,所得礼物多,当为庶民率先,乃

自增物力六十余贯,论者多之。

二十三年,肃请老,上谓宰臣曰:“梁肃知无不言,正人也。卿等知而不言,

朕实鄙之。虽然,肃老矣,宜从其请。”遂再致仕。诏以其子汝翼为阁门祗候。

二十八年,薨。谥正宪。

移剌綎,本名移敌列,契丹虞吕部人。通契丹、汉字,尚书省辟契丹令史,

摄知除,擢右司都事。正隆南伐,兼领契丹、汉字两司都事。大定二年,除真定

少尹,入为侍御史。母忧去官。起复右司员外郎,累官陈州防御使。左丞相纥石

烈良弼致仕,上问:“谁可代卿者?”对曰:“陈州防御使移剌綎,清干忠正,

臣不及也。”遂召为太府监。改刑部侍郎。

十九年,以按出虎等八猛安,自河南徙置大名、东平之境。还为大理卿,被

诏典领更定制条。初,皇统间,参酌隋、唐、辽、宋律令,以为皇统制条。海陵

虐法,率意更改,或同罪异罚,或轻重不伦,或共条重出,或虚文赘意,吏不知

适从,夤缘舞法。慥取皇统旧制及海陵续降,通类校定,通其窒碍,略其繁碎。

有例该而条不载者,用例补之。特阙者用律增之。凡制律不该及疑不能参决者,

取旨画定。凡特旨处分,及权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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