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第1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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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品五品子孙及吏员试中者,依旧例补,六品以下不与。十五年,命免差使。十
六年格,一考两考者,初除上簿,再除中簿,三下簿,四上簿,五录事、军防
判,六、七下令,八、九中令,十上令。三考以上者,初除录事、军防判,再除
上簿,三中簿,四如初,五下令(后免此除),六、七下令,八中令,九上令。
按察司书吏,以终场举人内选补,迁加出职同台部。
凡内外诸吏员之制,自正隆二年,定知事孔目出身俸给,凡都目皆自朝差。
海陵初,除尚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吏员外,皆为杂班,乃召诸吏员于昌明殿,
谕之曰:“尔等勿以班次稍降为歉,果有人才,当不次擢用也。”又定少府监吏
员,以内省司旧吏员、及外路试中司吏补。
大定二年,户部郎中曹望之言:“随处胥吏猥多,乞减其半。”诏胥吏仍旧,
但禁用贴书。又命县吏阙,则令推举行止修举为乡里所重者充。三年,以外路司
吏久不升转,往往交通豪右为奸,命与孔目官每三十月则一转,移于它处。七年,
敕随朝司属吏员通事译史勾当过杂班月日,如到部者并不理算。又诏吏人但犯赃
罪罢者,虽遇赦,而无特旨,不许复叙。又命京府州县及转运司胥吏之数,视其
户口与课之多寡,增减之。十二年,上谓宰臣曰:“外路司吏,止论名次上下,
恐未得人。若其下有廉慎、熟闲吏事,委所属保举。试不中程式者,付随朝近下
局分承应,以待再试。彼既知不得免试,必当尽心以求进也。”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封事者言:“诸州府吏人不宜试补随朝吏员,乞以五
品以上子孙试补。盖职官之后清勤者多,故为可任也。”尚书省谓:“吏人试补
之法,行之已久,若止收承荫人,复恐不闲案牍,或致败事。旧格惟许五品职官
子孙投试,今省部试者尚少,以所定格法未宽故也。”遂定制,散官五品而任七
品,散官未至五品而职事五品,其兄弟子孙已承荫者并许投试,而六部令史内吏
人试补者仍旧。泰和四年,签河东按察司事张行信言:“自罢移转法后,吏势浸
重,恣为豪夺,民不敢言。今又无朝差都目,止令上名吏人兼管经历六案文字,
与同类分受贿赂。吏目通历三十年始得出职,常在本处侵渔,不便。”遂定制,
依旧三十月移转,年满出职,以杜把握州府之弊。八年,以佥东京按察司事杨云
翼言,书吏书史皆不用本路人,以别路书吏许特荐申部者类试,取中选者补用。
凡右职官,天德制,忠武以下与差使,昭信以上两除一差。大定十二年,敕
镇国以上即与省除。十三年,制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信武权
注下令,宣武、显武免差,权注丞簿。又制宣武、显武,功酬与上簿,无亏与中
簿。二十六年,制迁至宣武、显武始令出职。又以旧制通历五任令呈省,诏减为
四任。明昌三年,以诸司除授,守阙近三十月,于选调窒碍,今后依旧两除一差,
候员阙相副,则复旧制。
泰和元年,以县令见阙,近者十四月,远者至十六月,盖以见格,官至明威
者并注县令,或犯选并亏永人,若带明威人亦注,是无别也。遂令曾亏永及犯选
格,女直人展至广威,汉人至宣武,方注县令。又以守阙簿丞,近者十九月、远
者二十一月,依见格官至宣武、显武、信武者合注丞簿,遂命但曾亏永,直至明
威方注丞簿。又吏格,凡诸右职正杂班(谓无资历者,班内祗同。),皆验官资
注授。带忠武以下者与监当差使,昭信以上拟诸司除授,仍两除一差。宣武以上
与中簿(功酬人与上簿),明威注下令,宣威注中令,广威注上令,通历县令四
任,如带定远已历县令三任者,皆呈省,若但曾亏永及犯选格(诸曾犯公罪追官、
私罪解任、及犯赃、廉访不好、并体察不堪临民,谓之犯选格。)女直人选至武
义,汉人诸色人武略,并注诸司除授,皆两除一差。若至明威方注丞簿,女直人
迁至广威,汉人、诸色人迁至宣威者,皆两任下令,一任中令,回呈省。贞祐三
年,制迁至宣武者,皆与诸司除授,亦两除一差。凡不犯选格者,若怀远方注丞
簿,至安远则注下令、上令各一任,呈省。四年,复以官至怀远注下令,定远注
中令,安远注上令,四任呈省。
检法、知法。正隆二年,尝定六部所用人数及差取格法,初考、两考皆除司
候,三考者除上簿。五年,定制,十年内者初考除下簿,两考除中簿,三考除警
判。十年外者初考除第二任司候,两考除上簿,三考则除市丞。大定二年,制曾
三考者,不拘十年内外,皆与八品录事、市令,拟当合得本门户。除授,旧授紥
付,大定三年始命给敕,以律科人为之。七年,定制,验榜次勾取,如勾省令史
之制。二十六年,命三考除录事,以后则两除一差。
女直知法、检法。大定三年格,以台部统军司出职令译史,曾任县佐市令差
使人内奏差,考满比元出身升一等,依随路知事例给敕,以三十月为任。明昌五
年,以省院台部统军司令译史书史内拟,年五十以下、无过犯、慎行止,试一月,
以能者充,再勒留者升一等,一考者初上令,二、三中令,四上令、两考升二等,
呈省。
太常寺检讨二人。正隆二年,五十月迁一重,女直迁敦武,余人进义,百五
十月出职,系杂班。大定二年,制以三十月迁一重,百二十月出职,系正班九品。
省祗候郎君。大定三年,制以袒免以上亲愿承应已试合格而无阙收补者及一
品官子,已引见,止在班祗候,三十月循迁。初任与正,从七品,次任呈省。内
祗在班,初、次任注正、从八品,三、四注从七品,而后呈省。班祗在班,初九
品,次、三正、从八品,四、五从七品。而后呈省。已上三等,并以六十月为满,
各迁一重。八年,定制,先役六十月以试验其才,不能干者进一官黜之。才干者
再理六十月。每三十月迁加,百二十月为满,须用识女直字者。十六年,定制,
以制文试之,能解说得制意者为中选。十八年,制一品官子,初都军,二录事,
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六上令,回呈省。内祗,初录事,军防判,二上
簿,三同初,四录事,五都军,六下令,七中令,八上令,回呈省。班祗,初
上簿,二中簿,三同初,四录事,军防判,五录事,六都军,七下令,八中令,
九上令,回呈省。
国史院书写。正隆元年,定制,女直书写,试以契丹字书译成女直字,限三
百字以上。契丹书写,以熟于契丹大小字,以汉字书史译成契丹字三百字以上,
诗一首,或五言七言四韵,以契丹字出题。汉人则试论一道。迁考出职同太常检
讨。
宗室将军。六十月为任,初刺同,二都军,三刺同,四从六。副将军以七品
出职人充。明昌元年,以九十月为满,中都、上京初从七,二录事、军防判,三
入本门户。余路,初录事、军防判,二上簿,三入本门户。承安二年改司属令作
随朝。
内侍御直。内直六十四人,正隆二年格,长行人五十月迁一重,女直人迁敦
武,余人迁进义,无出身。大定二年格,同上。大定六年,更定收补内侍格,能
诵一大经、以《论语》、《孟子》内能诵一书,并善书札者,月给奉八贯石,稍
识字能书者七贯石,不识字六贯石。泰和二年,以参用外官失防微之道,乃创寄
录官名,以专任之,既足以酬其劳,而无侵官之弊。
凡宫中诸局分,大定元年,世宗谓诸局分承应人,班叙俸给涉于太滥,正隆
时乃无出身,涉于太刻,又其官品不以劳逸为制,遂命更定之。大定六年,谕有
司曰:“宫中诸局分承应人,有年满数差使者,往往苦于稽留,而卒不得。其差
者,复多不解文字而不干,故公私不便。今从愿出局者听,愿留者各增其秩,依
旧承应。其十人长,虽老愿留者亦增秩,作长行承应,余依例放还。”七年,诏
宰臣曰:“女直人自来诸局分不经收充祗候。可自今除太医、司天、内侍外、余
局分并令收充勾当。”
护卫,正隆二年格,每三十月迁一重,初考,女直迁敦武,余迁保义,百五
十月出职,与从五品以下、从六品以上除。大定二年格,更为初迁忠勇,百二十
月出职。大定十四年官制,从下添两重,遂命女直初迁修武,余人敦武。十八年,
制初除五品者次降除六品,第三复除从五品。初任六品者不降,第四任升授从五
品,再勒留者各迁一官。明昌元年资格,初任不算资历,不勒留者,初从六品,
二、三皆同上,第四任升从五。勒留者,初从五,二、三同上,第四正五品。再
勒留者,初正五品,二同上,三少尹,四刺史。明昌四年,降作六品、七品除。
贞祐制,一考八品,两考除县令,三考正七品,四考六品。五年,定一考者注上
令。两考者一任正七品回降从七,两任正七回升六品。三考者正七一任回,再任
正七升六品。四考者,三任六品升从五品。
符宝郎,十二人,正隆二年格,皆同护卫,出职与从七品除授。大定二年格,
并同护卫。十四年,初收。余人迁进义,二十一年,英俊者与六品除,常人止与
七品除。
奉御,十六人,以内驸马充,旧名入寝殿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隆
二年格,同符宝郎。大定二年,出职从七品。
奉职,三十人,旧名不入寝殿小底,又名外帐小底。大定十二年更今名。正
隆二年格,女直迁敦武,余人历进义,无出身。大定二年格。出职正班九品。大
定十四年定新官制,从下添两重,女直初考进义,余人进义副尉。十七年格,有
荫者初中簿,二下簿,无荫者注县尉,已后则依格。明昌元年格,有荫者每勒留
一考则减一资。二年,以八品出职。六年定格,初录事、军防判,正从八品丞,
二上簿、三中簿,四正从八品,若不犯选格者则免此除,五下令,六、七中令,
八上令。勒留一考者升下令,四、五中令,六上令,回呈省。勒留两考者升上令,
二中令,三、四上令,回呈省。凡奉御奉职之出职,大定十二年增为百五十月,
二十九年复旧,承安四年复增。
东宫护卫,正隆二年,出职正班从八品。大定二年,正从七品。初收女直迁
敦武,余人保义。
阁门祗候,正隆二年格,女直初迁敦武,余人保义,出职正班从八品。大定
二年格,出职从七品。八年定格,初都军,二录事,三军防判,四都军,五下令,
六中令,七上令。已带明威者即与下令,二录事、军防判,三都军,四下令,五
中令,六上令。泰和四年格,初都军,二录事、军防判、三下令,四中令,五上
令。
笔砚承奉,旧名笔砚令史,大定三年,更为笔砚供奉,后以避显宗讳,复更
今名。正隆二年,女直人迁敦武,余历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