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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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明告民,不须贵价私籴也。”六年七月,敕宰臣曰:“诏制内饥谨之地令减价
粜之,而贫民无钱者何以得食,其议赈济。”省臣以为:“阙食州县,一年则当
赈贷,二年然后赈济,如其民实无恒产者,虽应赈贷,亦请赈济。”上遂命间隔
饥荒之地,可以辨钱收籴者减价粜之,贫乏无依者赈济。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命高汝砺籴于河南诸郡,令民输挽入京,复命在京诸仓
籴民输之余粟。侍御史黄掴奴申言:“汝砺所籴足给岁支,民既于租赋之外转挽
而来,亦已劳矣!止将其余以为归资,而又强取之,可乎?且籴此有日矣,而止
得二百余石,此何济也。”诏罢之。十二月,附近郡县多籴於京师,谷价腾踊,
遂禁其出境。四年,河北行省侯挚言:“河北人相食,观、沧等州斗米银十余两。
伏见沿河诸津许贩粟北渡,然每石官籴其八,商人无利,谁肯为之。且河朔之民
皆陛下赤子,既罹兵革,又坐视其死,臣恐弄兵之徒得以籍口而起也。愿止其籴,
纵民输贩为便。”诏从之。又制凡军民客旅粟不于官籴处粜,而私贩渡河者,杖
百。沿河军及讥察权豪家犯者,徒年、杖数并的决从重,以物没官。上以河北州
府钱多,其散失民间颇广,命尚书省措画之。省臣奏:“已命山东、河北榷酤及
滨、沧盐司,以分数带纳矣。今河北艰食,贩粟北渡者众,宜权立法以遮籴之。
拟于诸渡口南岸,选通练财货官,先以金银丝绢等博易商贩之粮,转之北岸,以
回易籴本,兼收见钱。不惟杜奸弊,亦使钱入京师。”从之。又上封事者曰:
“比年以来屡艰食,虽由调度征敛之繁,亦兼并之家有以夺之也。收则乘贱多籴,
困急则以贷人,私立券质,名为无利而实数倍。饥民惟恐不得,莫敢较者,故场
功甫毕,官租未了,而囤已空矣!此富者益富,而贫者益贫者也。国朝立法,举
财物者月利不过三分,积久至倍则止,今或不期月而息三倍。愿明敕有司,举行
旧法,丰熟之日增价和籴,则在公有益,而私无损矣。”诏宰臣行之。是年,权
河东南路宣抚副使乌古论庆寿言邀籴事。(见《盐志》下。)
兴定元年,上颇闻百姓以和籴太重,弃业者多,命宰臣加意焉。八月,以户
部郎中杨贞权陕西行六部尚书,收给潼、陕军马之用,奏籴贩粮济河者之半,以
宽民。从之。
六月,立和籴赏格。
○常平仓
世宗大定十四年,尝定制,诏中外行之,其法寻废。章宗明昌元年八月,御
史请复设,敕省臣详议以闻。省臣言:“大定旧制,丰年则增市价十之二以籴,
俭岁则减市价十之一以出,平岁则已。夫所以丰则增价以收者,恐物贱伤农。俭
则减价以出者,恐物贵伤民。增之损之以平粟价,故谓常平,非谓使天下之民专
仰给于此也。今天下生齿至众,如欲计口使余一年之储,则不惟数多难办,又虑
出不以时而致腐败也。况复有司抑配之弊,殊非经久之计。如计诸郡县验户口例
以月支三斗为率,每口但储三月,已及千万数,亦足以平物价救荒凶矣。若令诸
处,自官兵三年食外,可充三月之食者免籴,其不及者俟丰年籴之,庶可久行也。
然立法之始贵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领之,郡县吏沮格者纠,能推行者
加擢用。若中都路年谷不熟之所,则依常平法,减其价三之一以籴。”诏从之。
三年八月,敕:“常平仓丰籴俭粜,有司奉行勤惰褒罚之制,其遍谕诸路,
其奉行灭裂者,提刑司纠察以闻。”又谓宰臣曰:“随处常平仓,往往有名无实。
况远县人户岂肯跋涉,直就州府粜籴。可各县置仓,命州府县官兼提控管勾。”
遂定制,县距州六十里内就州仓,六十里外则特置。旧拟备户口三月之粮,恐数
多致损,改令户二万以上备三万石,一万以上备二万石,一万以下、五千以上备
万五千石,五千户以下备五千石。河南、陕西屯军贮粮之县,不在是数。州县有
仓仍旧,否则创置。郡县吏受代,所籴粟无坏,一月内交割给由。如无同管勾,
亦准上交割。违限,委州府并提刑司差官催督监交。本处岁丰,而收籴不及一
分者,本等内降,提刑司体察,直申尚书省,至日斟酌黜陟。
九月,敕置常平仓之地,令州府官提举之,县官兼董其事,以所籴多寡约量
升降,为永制。又谕尚书省曰:“上京路诸县未有常平仓,如亦可置,定其当备
粟数以闻。”四年十月,尚书省奏:“今上京、蒲与、速频、曷懒、胡里改等路,
猛安谋克民户计一十七万六千有余,每岁收税粟二十万五千余石,所支者六万六
千余石,总其见数二百四十七万六千余石。臣等以为此地收多支少,遇灾足以赈
济,似不必置。”遂止。
五年九月,尚书省奏:“明昌三年始设常平仓,定其永制。天下常平仓总五
百一十九处,见积粟三千七百八十六万三千余石,可备官兵五年之食,米八百一
十余万石,可备四年之用,而见在钱总三千三百四十万贯有奇,仅支二年以上,
见钱既少,且比年稍丰而米价犹贵,若复预籴,恐价腾踊,于民未便。”遂诏权
罢中外常平仓和籴,俟官钱羡余日举行。
○水田
明昌五年闰十月,言事者谓郡县有河者可开渠,引以溉田,诏下州郡。既而
八路提刑司虽有河者皆言不可溉,惟中都言安肃、定兴二县可引河溉田四千余
亩,诏命行之。六年十月,定制,县官任内有能兴水利田及百顷以上者,升本等
首注除。谋克所管屯田。能创增三十顷以上,赏银绢二十两匹,其租税止从陆田。
承安二年,敕放白莲潭东闸水与百姓溉田。三年,又命勿毁高梁河闸,从民灌溉。
泰和八年七月,诏诸路按察司规画水田,部官谓:“水田之利甚大,沿河通作渠,
如平阳掘井种田俱可灌溉。比年邳、沂近河布种豆麦,无水则凿井灌之,计六百
余顷,比之陆田所收数倍。以此较之,它境无不可行者。”遂令转运司因出计点,
就令审察,若诸路按察司因劝农,可按问开河或掘井如何为便,规画具申,以俟
兴作。
贞祐四年八月,言事者程渊言:“砀山诸县陂湖,水至则畦为稻田,水退种
麦,所收倍于陆地。宜募人佃之,官取三之一,岁可得十万石。”诏从之。兴定
五年五月,南阳令李国瑞创开水田四百余顷,诏升职二等,仍录其最状遍谕诸道。
十一月,议兴水田。省奏:“汉召信臣于南阳灌溉三万顷。魏贾逵堰汝水为
新陂,通运二百余里,人谓之贾侯渠。邓艾修淮阳、百尺二渠,通淮、颍、大治
诸陂于颍之南,穿渠三百余里,溉田二万顷。今河南郡县多古所开水田之地,收
获多于陆地数倍。”敕令分治户部按行州郡,有可开者诱民赴功,其租止依陆田,
不复添征,仍以官赏激之。陕西除三白渠设官外,亦宜视例施行。元光元年正月,
遣户部郎中杨大有等诣京东、西、南三路开水田。
○区田之法
见嵇康《养生论》,自是历代未有天下通用如赵过一亩三甽之法者。章宗
明昌三年三月,宰执尝论其法于上前,上曰:“卿等所言甚嘉,但恐农民不达此
法。如其可行,当遍谕之。”四年夏四月,上与宰执复言其法,久之,参知政事
胥持国曰:“今日方之大定间,户口既多,费用亦厚。若区种之法行,良多利益。”
上曰:“此法自古有之,若其可行,则何为不行也?”持国曰:“所以不行
者,盖民未见其利。今已令试种于城南之地,乃委官往监督之。若使民见收成之
利,当不率行者自效矣。”参知政事夹谷衡以为:“若有其利,古已行矣。且用
功多而所种少,复恐废垅亩之田功也。”上曰:“姑试行之。”六月,上问参知
政事胥持国曰:“区种事如何?”对曰:“六七月之交,方可见矣。”“河东及
代州田种今岁佳否?”曰:“比常年颇登。”是日,命近侍二人驰驿巡视京畿禾
稼。五年正月,敕谕农民使区种,先是,陈言人武陟高翌上区种法,且请验人丁
地土多少,定数令种。上令尚书省议既定,遂敕令农田百亩以上,如濒河易得水
之地,须区种三十余亩,多种者听。无水之地则从民便。仍委各千户谋克县官依
法劝率。
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区种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
丁多者五亩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马百禄奏:“圣训农民有地一顷者区种一亩,
五亩即止。臣以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亩数。”制可。
泰和四年九月,尚书省奏:“近奉旨讲议区田,臣等谓此法本欲利民,或以
天旱乃始用之,仓卒施功未必有益也。且五方地肥瘠不同,使皆可以区种,农民
见有利自当勉效之。不然,督责虽严,亦徒劳耳。”敕遂令所在长官及按察司随
宜劝谕,亦竟不能行。
○入粟鬻度牒
熙宗皇统三年三月,陕西旱饥,诏许富民入粟补官。世宗大定元年,以兵兴
岁歉,下令听民进纳补官。又募能济饥民者,视其人数为补官格。五年,上谓宰
臣曰:“顷以边事未定,财用阙乏,自东、南两京外,命民进纳补官,及卖僧、
道、尼、女冠度牒,紫、褐衣师号,寺观名额。今边鄙已宁,其悉罢之。庆寿寺、
天长观岁给度牒,每道折钱二十万以赐之。”明昌二年,敕山东、河北阙食之地,
纳粟补官有差。承安二年,卖度牒、师号、寺观额,复令人入粟补官。三年,西
京饥,诏卖度牒以济之。
宣宗贞祐二年,从知大兴府事胥鼎所请,定权宜鬻恩例格,进宫升职、丁忧
人许应举求仕、监户从良之类,入粟草各有数。三年,制无问官民,有能劝率诸
人纳物入官者,米百五十石迁官一阶,正班任使。七百石两阶,除诸司。千石三
阶,除丞簿。过此数则请于朝廷议赏。推司县官有能劝二千石迁一阶,三千石两
阶,以济军储。又定制,司县官能劝率进粮至五千石以上者减一资考,万石以上
迁一官,减二等考,二万石以上迁一官、升一等,皆注见阙。四年,河东行省胥
鼎言:“河东兵多民少,仓空岁饥。窃见潞州元帅府虽设鬻爵恩例,然条目至少,
未尽劝率之术。今拟凡补买正班,依格止荫一名。若愿输许增荫一名。僧道已具
师号者,许补买本司官。职官愿纳粟或不愿给俸及券粮者,宜量数迁加。三举终
场人年五十以上,四举年四十五以上,并许入粟,该恩大小官及承应人。令译史
吏员,虽未系班,亦许进纳迁官。其有品官应注诸司者,听献物借注丞簿。丞簿
注县令,差使免一差。掌军官能自备刍粮者,依职官例迁官如旧。”四年,耀州
僧广惠言:“军储不足,凡京府节镇以上僧道官,乞令纳粟百石。防刺郡副纲、
威仪等,七十石者乃充,三十月满替。诸监寺十石,周年一代,愿复买者听。”
诏从之。
兴定元年,潞州行元帅府事粘割贞言:“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