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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部分

金史-第10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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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止十二月,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纾其期一月。屯田户佃官地者,

有司移猛安谋克督之。泰和五年,章宗谕宰臣曰:“十月民获未毕,遽令纳税可

乎?”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

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凡输送粟麦,三百里外石减五升,以上每三百里

递减五升。粟折秸百称者,百里内减三称,二百里减五称,不及三百里减八称,

三百里及输本色槁草,各减十称。计民田园、邸舍、车乘、牧畜、种植之资,藏

镪之数,征钱有差,谓之物力钱。遇差科,必按版籍,先及富者,势均则以丁多

寡定甲乙。有横科,则视物力,循大至小均科。其或不可分摘者,率以次户济之。

凡民之物力,所居之宅不预。猛安谋克户、监户、官户所居外,自置民田宅,则

预其数。墓田、学田,租税、物力皆免。

民诉水旱应免者,河南、山东、河东、大名、京兆、凤翔、彰德部内支郡,

夏田四月,秋田七月,余路夏以五月,秋以八月,水田则通以八月为限,遇闰月

则展期半月,限外诉者不理。非时之灾则无限。损十之八者全免,七分免所损之

数,六分则全征。桑被灾不能蚕,则免丝绵绢税。诸路雨雪及禾稼收获之数,月

以捷步申户部。凡叙使品官之家,并免杂役,验物力所当输者、止出雇钱。进纳

补官未至荫子孙、及凡有出身者、(谓司吏、译人等。)出职带官叙当身者、杂

班叙使五品以下、及正品承应已带散官未出职者,子孙与其同居兄弟,下逮终场

举人,系籍学生、医学生,皆免一身之役。三代同居,已旌门则免差发,三年后

免杂役。

太宗天会元年,敕有司轻徭赋,劝稼穑。十年,以辽人士庶之族赋役等差不

一,诏有司命悉均之。熙宗天眷五年十二月,诏免民户残欠租税。皇统三年,蠲

民税之未足者。世宗大定二年五月,谓宰臣曰:“凡有徭役,均科强户,不得抑

配贫民。”有言以用度不足,奏预借河北东西路、中都租税,上以国用虽乏,民

力尤艰,遂不允。三年,以岁歉,诏免二年租税。又诏曰:“朕比以元帅府从宜

行事,今闻河南、陕西、山东、北京以东、及北边州郡,调发甚多,而省部又与

他州一例征取赋役,是重扰也。可凭元帅府已取者例,蠲除之。”五年,命有司:

“凡罹蝗旱水溢之地,蠲其赋税。”六年,以河北、山东水,免其租。八年十月,

彰德军节度使高昌福上书言税租甚重,上谕翰林学士张景仁曰:“今租税法比近

代甚轻,而以为重,何也?”景仁曰:“今之税敛殊轻,非税敛则国用何从而出?”

二年二月,尚书省奏:“天下仓廪贮粟二千七十九万余石。”上曰:“朕闻国无

九年之蓄则国非其国,朕是以括天下之田以均其赋,岁取九百万石,自经费七百

万石外,二百万石又为水旱之所蠲免及赈贷之用,余才百万石而已。朕广蓄积,

备饥谨也。小民以为税重,小臣沽民誉,亦多议之。盖不虑国家缓急之备也。”

十二年正月,以水旱免中都、西京、南京、河北、河东、山东、陕西去年租

税。十三年,谓宰臣曰:“民间科差,计所免已过半矣。虑小民不能详知,吏缘

为奸,仍旧征取,其令所在揭榜谕之。”十月,敕州县官不尽力催督税租,以致

逋悬者,可止其俸,使之征足,然后给之。十六年正月,诏免去年被水旱路分租

税。十七年,上问宰臣曰:“辽东赋税旧六万余石,通检后几二十万。六万时何

以仰给,二十万后所积几何?”户部契勘,谓:“先以官吏数少故能给,今官吏

兵卒及孤老数多,以此费大。”上曰:“当察其实,毋令妄费也。”十七年三月,

诏免河北、山东、陕西、河东、西京、辽东等十路去年被旱蝗租税。十八年正月。

免中都、河北、河东、山东、河南、陕西等路前年被灾租税。十九年秋,中都、

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以水旱伤民田十三万七千七百余顷,诏蠲其租。

二十年三月,以中都、西京、河北、山东、河东、陕西路前岁被灾,诏免其租税。

以户部尚书曹望之之言,诏减鄜延及河东南路税五十二万余石,增河北西路税八

万八千石。又诏诸税粟非关边要之地者,除当储数外,听民从便折纳。二十一年

九月,以中都水灾,免租。前时近官路百姓以牛夫充递运者,复于它处未尝就役

之家征钱偿之。二十三年,宗州民王仲规告乞征还所役牛夫钱,省臣以奏,上曰:

“此既就役,复征钱于彼,前虽如此行之,复恐所给钱未必能到本户,是两不便

也。不若止计所役,免租税及铺马钱为便。其预计实数以闻。若和雇价直亦须裁

定也。”有司上其数,岁约给六万四千余贯,计折粟八万六千余石。上复命,自

今役牛夫之家,以去道三十里内居者充役。二十六年,军民地罹水旱之灾者,二

十一万顷免税凡四十九万余石。二十七年六月,免中都、河北等路尝被河决水灾

军民租税。十一月,诏河水泛溢,农田被灾者,与免差税一年。怀、卫、孟、郑

四州塞河劳役,并免今年差税。章宗大定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东南北路

则量减之。尚书省奏,两路田多峻阪,硗瘠者往往再岁一易,若不以地等级蠲除,

则有不均。遂敕以赦书特免一分外,中田复减一分,下田减二分。旧制,夏、秋

税纳麦、粟、草三色,以各处所须之物不一,户部复令以诸所用物折纳。上封事

者言其不可,户部谓如此则诸路所须之物要当和市,转扰民矣。遂命太府监,应

折纳之物为祗承宫禁者,治黄河薪刍增直二钱折纳,如黄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产,

乃令所属计置,而罢它应折纳者。

明昌元年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税,恐廪粟积久腐败。省臣奏曰:“臣

等议,大定十八年户部尚书曹望之奏,河东及鄜延两路税颇重,遂减五十二万余

石。去年赦十之一,而河东瘠地又减之。今以岁入度支所余无几,万一有水旱之

灾,既蠲免其所入,复出粟以赈之,非有备不可。若复欲减,将何以待之。如虑

腐败,令诸路以时曝晾,毋令致坏,违者论如律。”制可。

十一月,尚书省奏:“河南荒闲官地,许人计丁请佃,愿仍为官者免租八年,

愿为己业者免税三年。”诏从之。明昌二年二月,敕自今民有诉水旱灾伤者,即

委官按视其实,申所属州府,移报提刑司,同所属检毕,始令翻耕。三年六月,

有司言河州灾伤,阙食之民犹有未输租者,诏蠲之。九月,以山东、河北三路被

灾,其权阁之租及借贷之粟,令俟岁丰日续征。上如秋山,免围场经过人户今岁

夏秋租税之半。四年冬十月,上行幸,谕旨尚书省曰:“海壖石城等县,地瘠民

困,所种惟黍稗而已。及赋於官,必以易粟输之。或令止课所产,或依河东路减

税,至还京当定议以闻。”五年,敕免河决被灾之民秋租。泰和四年四月,以久

旱下诏责躬,免所旱州县今年夏税。九月,陈言者谓:“河间、沧州逃户,物力

钱至数千贯,而其差发,有司止取办于见户,民不能堪矣!”诏令按察司,除地

土物力命随其业,而权止其浮财物力。五年正月,诏有司:“自泰和三年尝所行

幸至三次者,被科之民特免半年租税。”八年五月,以宋谋和,诏天下,免河南、

山东、陕西六路今年夏税,河东、河北、大名等五路半之。八月,诏诸路农民请

佃荒田者,与免租赋三年,作己业者一年,自首冒佃、及请佃黄河退滩地者,不

在免例。

宣宗贞祐三年十月,御史田迥秀言:“方今军国所需,一切责之河南。有司

不惜民力,征调太急,促其期限,痛其棰楚。民既罄其所有而不足,遂使奔走傍

求于它境,力竭财殚,相踵散亡,禁之不能止也,乞自今凡科征必先期告之,不

急者皆罢,庶民力宽而逋者可复。”诏行之。十二月,诏免逃户租税。四年三月,

免陕西逃户租。五月,山东行省仆散安贞言:“泗州被灾,道殣相望,所食者

草根木皮而已。而邳州戍兵数万,急征重役,悉出三县,官吏酷暴,擅括宿藏,

以应一切之命。民皆逋窜,又别遣进纳闲官以相迫督。皆怙势营私,实到官者才

十之一,而徒使国家有厚敛之名。乞命信臣革此弊以安百姓。”诏从之。兴定元

年二月,免中京、嵩、汝等逋租十六万石。四年,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亳州

大水,计当免租三十万石,而三司官不以实报,止免十万而已。”诏命治三司官

虚妄之罪。七月,以河南大水,下诏免租劝种,且命参知政事李复亨为宣慰使,

中丞完颜伯嘉副之。十月,以久雨,令宽民输税之限。十一月,上曰:“闻百姓

多逃,而逋赋皆抑配见户,人何以堪?军储既足,宜悉除免。今又添军须钱太多,

亡者讵肯复业乎?”遂命行部官阅实免之,已代纳者给以恩例,或除它役,仍减

桑皮故纸钱四之一。三年,令逃户复业者但输本租,余差役一切皆免。能代耕者,

免如复户。有司失信擅科者,以违制论。

四年十二月,镇南军节度使温迪罕思敬上书言:“今民输税,其法大抵有三,

上户输远仓,中户次之,下户最近。然近者不下百里,远者数百里,道路之费倍

于所输,而雨雪有稽违之责。遇贼有死伤之患。不若止输本郡,令有司检算仓之

所积,称屯兵之数,使就食之。若有不足,则增敛于民,民计所敛不及道里之费,

将忻然从之矣!”五年十月,上谕宰臣曰:“比欲民多种麦,故令所在官贷易麦

种。今闻实不贷与,而虚立案簿,反收其数以补不足之租。其遣使究治。”

元光元年,上闻向者有司以征税租之急,民不待熟而刈之,以应限。今麦将

熟矣,其谕州县,有犯者以慢军储治罪。九月,权立职官有田不纳租罪。京南司

农卿李蹊言:“按《齐民要术》,麦晚种则粒小而不实,故必八月种之。今南路

当输秋税百四十余万石,草四百五十余万束,皆以八月为终限。若输远仓及泥淖,

往返不下二十日,使民不暇趋时,是妨来岁之食也。乞宽征敛之限。使先尽力于

二麦。”朝廷不从。元光二年,宰臣奏:“去岁正月京师见粮才六十余万石,今

三倍矣,计国用颇足,而民间租税征之不绝,恐贫民无所输而逋亡也。”遂以中

旨遍谕止之。

○牛头税

即牛具税,猛安谋克部女直户所输之税也。其制每耒牛三头为一具,限民口

二十五受田四顷四亩有奇,岁输粟大约不过一石,官民占田无过四十具。天会三

年,太宗以岁稔,官无储积无以备饥谨,诏令一耒赋粟一石,每谋克别为一廪贮

之。四年,诏内地诸路,每牛一具赋粟五斗,为定制。

世宗大定元年,诏诸猛安不经迁移者,征牛具税粟,就命谋克监其仓,亏损

则坐之。十二年,尚书省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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