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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部分

金史-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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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

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

昂监之,命从便以居。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

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喝等以兵四千护送,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

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

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

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

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于内地。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

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

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

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

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

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权势家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

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七年,诏兵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

听其父母妻子赎之。熙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

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

其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

证以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

府路一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

此,号移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

诏从之。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

以贫乏,诏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

与汉人错居,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二十

一年六月,徙银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

官同罪,为定制。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娉者,须取

问房亲及村老给据,方许娉於良人。是年八月,奏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

数。猛安二百二,谋克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

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

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垦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

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

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

百四。迭剌、唐西二部五飐,户五千五百八十五,口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

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万八千八十一。)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

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二十五年,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子、及农民避课役,

为僧道者。大定初,天下户才三百余万,至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

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

凭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

见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

令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

括北京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

输官,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

桑为本,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

末作伤农者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六百九

十三万九千,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余石,

除官兵二年之费,余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积

不多,是力农者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六月,

奏北京等路所免二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万三千九百余口,此后为良为驱,皆

从已断为定。明昌六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

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

余谓之杂户。”明昌六年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

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万四百,物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二贯。泰和七年

六月,敕,中物力户,有役则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

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臣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

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

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

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户增于大定二十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

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此金版籍之极盛也。

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户口日

耗,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及

屡降诏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

不敢还。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户,而复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

书,已免债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四年,

省臣奏:“河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户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复业者,

论如律。”时河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

万,自南迁以来,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

矣!”

○通检推排

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

行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

赋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

兵役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

遣信臣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

俾元元无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

监户事产,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

往往以苛酷多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

之曰:“朝廷以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

一有来申诉者,则血肉淋离,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

州稍平。五年,有司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

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第税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

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

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

家赀,傥有军役庶可均也。”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

使宗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

目,止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

以科差,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

自见,缓急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

所见上闻。”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

科差。设如一谋无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

均。正隆兴兵时,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

庶事未尝专行,与卿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

安业。安礼虽尽忠,未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

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至

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

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

路推排。

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

畜,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

即按籍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

产物移易,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

屡推排也。”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

能推排中都物力。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余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

多者。但小民无知,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

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排,似为难尔。”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

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余贯,除三

百万贯外,令减五万余贯。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余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

曰续收,何也?”对曰:“此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

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止于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

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者减之而

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

者,反分与贫者尔。”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

毋充物力,钱慳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

排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

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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