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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部分

金史-第1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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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取鞫之。

十二月,翰林修撰杨庭秀言:“州县官往往以权势自居,喜怒自任,听讼之

际,鲜克加审。但使译人往来传词,罪之轻重,成于其口,货赂公行,冤者至有

三、二十年不能正者。”上遂命定立条约,违者按察司纠之。且谓宰臣曰:“长

贰官委幕职及司吏推问狱囚,命申御史台闻奏之制,当复举行也。”又命编前后

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验。

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以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遂命有司量所犯

用大杖,且禁不得过五分。

十二月,所修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

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

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

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

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

又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

其事,疏义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

《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六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

《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

《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

《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

《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

《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

《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年月之制,曰

《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八十五条,《蕃部》三十九

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司空襄以进,诏以明年五月颁

行之。

贞祐三年,上谓宰臣:“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者,并笞决之。”

贞祐四年,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

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核不实致伤人命,转

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

察一等治罪,论赎,余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

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兴定元年八月,上谓宰臣曰:“律有八议,

今言者或谓应议之人即当减等,何如?”宰臣对曰:“凡议者先条所坐及应议之

状以请,必议定然后奏裁也。”上然之,曰:“若不论轻重而辄减之,则贵戚皆

将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卷四十六 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

国之有食货,犹人之有饮食也。人非饮食不生,国非食货不立。然燧人、庖

牺能为饮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无饮食之疾。三王能为食货之政以遗后世,

而不能使后世无食货之弊。唯善养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饮食自不阙焉,故能适饥

饱之宜,可以疾少而长寿。善裕国者初不事货殖,而食货自不乏焉,故能制丰约

之节,可以弊少而长治。

金于食货,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审。太祖肇造,减辽租税,规模远矣。熙

宗、海陵之世,风气日开,兼务远略,君臣讲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为先务。

虽以世宗之贤,储积之志曷尝一日而忘之。章宗弥文煟兴,边费亦广,食货之

议不容不急。宣宗南迁,国土日蹙,污池数罟,往往而然。考其立国以来,所谓

食货之法,荦荦大者曰租税、铜钱、交钞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数变而数穷。官田

曰租,私田曰税。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

钱曰物力。物力之征,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

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也。猛安谋克户又有所谓牛头税者,宰臣有纳此税,庭

陛间谘及其增减,则州县征求于小民盖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

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

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有司始以三

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凡户隶州县者,与隶猛安谋克,其输纳高下又

各不同。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者谓其厉民,即命罢之。罢之未久,会计者

告用乏,又即举行。其罢也志以便民,而民未见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

饶。一时君臣节用之言不绝告诫。尝自计其国用,数亦浩瀚,若足支历年者,郡

县稍遇岁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

至于铜钱、交钞之弊,盖有甚者。初用辽、宋旧钱,虽刘豫所铸,豫废,亦

兼用之。正隆而降,始议鼓铸,民间铜禁甚至,铜不给用,渐兴窑冶。凡产铜地

脉,遗吏境内访察无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铜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

而官不胜烦,民不胜病,乃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此铜法之变也。若

钱法之变,则鼓铸未广,敛散无方,已见壅滞。初恐官库多积,钱不及民,立法

广布。继恐民多匿钱,乃设存留之限,开告讦之路,犯者绳以重罚,卒莫能禁。

州县钱艰,民间自铸,私钱苦恶特甚。乃以官钱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

铸大钱,所准加重,百计流通,卒莫获效。济以铁钱,铁不可用,权以交钞,钱

重钞轻,相去悬绝,物价腾踊,钞至不行。权以银货,银弊又滋,救亦无策,遂

罢铜钱,专用交钞、银货。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钱,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

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

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贯至百贯

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年数,

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间,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

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钞,名曰珍货。珍货

未久复作宝会,汔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历观自古财聚民散,以至亡国,若鹿台、钜桥之类,不足论也。其国亡财匮,

比比有之,而国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金之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

已苛征之令,徒有聚敛之名,而不能致富国之实。及其亡也,括粟、阑籴,一切

掊克之政靡不为之。加赋数倍,豫借数年,或欲得钞则豫卖下年差科。高琪为相,

议至榷油。进纳滥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与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

终至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

从良,进士出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剧盗之效顺,无金帛以备赏激,动以王爵

固结其心,重爵不蔇,则以国姓赐之。名实混淆,伦法飖坏,皆不暇顾,国

欲不乱,其可得乎?迨夫宋绝岁币而不许和,贪其淮南之蓄,谋以力取,至使枢

府武骑尽于南伐。讹可、时全之出,初志得粮,后乃尺寸无补,三军偾亡,我师

压境,兵财俱困,无以御之。故志金之食货者,不能不为之掩卷而兴慨也。《传》

曰:“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何。”金起东海,其俗纯实,可

与返古。初入中夏,兵威所加,民多流亡,土多旷闲,遗黎惴惴,何求不获。使

於斯时,纵不能复井地沟洫之制,若用唐之永业、口分以制民产,仿其租庸调之

法以足国计,何至百年之内所为经画纷纷然,与其国相终始耶!其弊在于急一时

之利,踵久坏之法,及其中叶,鄙辽俭朴,袭宋繁缛之文;惩宋宽柔,加辽操切

之政。是弃二国之所长,而并用其所短也。繁褥胜必至于伤财,操切胜必至于害

民,讫金之世,国用易匮,民心易离,岂不由是欤?作法不慎厥初,变法以救其

弊,只益甚焉耳。其他盐策、酒曲、常平、和籴、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

多宋旧人之所建明,息耗无定,变易靡恒,视钱钞何异?田制、水利、区田之目,

或骤行随辍,或屡试无效,或熟议未行,咸著无篇,以备一代之制云。

○户口

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

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

不课设户。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

结保,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

遂令从唐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

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

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

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

首。寺观则设纲首。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

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

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凡

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

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

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汉

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凡

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当收国二年时,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贫民多依权右为苟安,多隐蔽为奴婢

者。太祖下诏曰:“比以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

办,折身为奴。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

元约以一人赎者从便。”天辅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

州,乃遣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

谋克中民户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庐火旧居阿注浒水(又作

按出虎),至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

克,挈家属耕具,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

以上京为内地,则移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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