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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部分

黄仁宇文集-第1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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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研究荷兰独立运动及独立战争多年,他曾写出:“关于对上天问题之解释,很

多人可能因威迫利诱而放弃了他们的宗旨。宗教上的事,人性经常是可以揉转混合

的。一到物质上财政上的事,抵抗强权,才会众心一致。”这说法即指出当日宗教

之争端实为其表,而其他很多社会经济特权等问题则为其里。倘非后者,也不会有

前者。

现在历史家已经公认查理五世生长于低地国家,深悉民情,他虽惩办异教徒,

仍不愿惊动这区域内其他的复杂因素。其子菲力普二世,则被认是西班牙人。他排

斥异端,借着宗教问题整饬低地国家内部管理权之情事。他一方面计划在全境创设

新主教区(bishoprics),一方面又维持常备军。以宗教驯服信民,带着一种政教

合一的趋势,而以武力作后盾,其军费亦取给于当地人民,间接又多了一个增税之

威胁。1566年初的请愿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各地示威运动蜂起。有些城市将各天

主教堂里的圣像等标帜捣毁,同时也有不少下层民众,对几次大洪水没有适当的救

济而使食物价格高涨,表示愤慨。对征收什一税的教堂及蛮横的法庭不满。低地国

家的高层社会,则看穿菲力普的种种做法是在克制他们历史上的特权。

菲力普此时人在西班牙,于1567年派阿尔瓦(DukeofAlva)带领10000精兵越

过阿尔卑斯山而来,这些队伍穿着精良的甲胄,携带前所未有的滑膛枪,并且决定

以战养战。1569年菲力普根据阿尔瓦的建议,公布了低地国家的新税制,内中以营

业税值百抽十最为苛刻。当日民间经济不像今日社会,每样物品转手一次就要增价

10%,是全民一个极重的负担,于是市民停止交易,各地骚动不可收拾。

低地国家的武装抵抗开始于1569年左右,到1648年三十年战争(ThirtyYears

War)(是役欧洲多数国家都被卷入)和会时,各国(包括西班牙)承认荷兰共和

国之独立。其中尤特列克特联盟订于1579年,已于上述。荷兰共和国宣布独立,则

在1581年,其实1609年共和国与西班牙曾签订12年的休战公约,这时荷兰已在事实

上被承认,但是历史家综合前后,统称荷兰的独立运动历时80年之久。此中发展之

详情非本书所能或应缕述,以下只对与我们之题材有切要的地方扼要提及:

领导独立战争的奥伦治皇子(PrinceofOrange此人又名“威廉寡言”'Willi

amtheSilent')承袭了法国南部奥伦治和德国西部纳绍(Nassau)的采邑,又在

荷兰、齐兰、布拉班特和格德司拥有庄园,是低地国家首富之一,也是高级贵族,

向来与哈布斯堡王室接近,但到举兵造反前夕,仍未显露意图,所以有此名号。他

原来为天主教徒,后改为路德派,又于战事期间成为加尔文派信徒。作战16年,后

于1584年被西班牙主使刺死。荷兰独立之后,他的子孙继嗣。但是他们只用总督

(stadtholder)名号,其职务虽世袭,仍称通过各省之选举,其中虽有间断,但如

此直至拿破仑时为止。也可以说是替立宪君主制(constitutionalmonarchy)打开

了一条出路。(拿破仑败后奥伦治家的继承人则复辟为王,也是现今荷兰的王室。)

战争期间,控制城镇成为两方的主要战略,所以攻城战极为重要,1578年帕玛

公爵(DukeofParma,AlexanderFarnese西班牙国王菲力普之侄)取得军权后,

改变战略,重点在截断斯克尔特河下游的交通,使依赖此河与内外交通的城镇不战

而降(也有实效),所以其目的仍是掌握人口中心,而非消灭对方的野战军。作战

方式趋向职业化,火炮与筑城同属重要。除了被围时全城人民因为生命财产攸关而

集体加入外,通常两方交战员都是外籍募兵,西班牙的兵员曾到76000至80000人,

使军费与财政成为决定战事发展的主要的因素。独立军除在各地派捐之外,初期高

级贵族如威廉寡言等人毁家纾难,没收天主教堂资产,以及邻国如英、法、德各处

之接济,都属重要。其长期的影响,则是战后低地国家内之贵族更形没落,荷兰城

镇中之资产阶级愈加抬头。

菲力普以战养战的计划完全失败,营业税值百抽十无法达到预期之目的,反要

从马德里以大量金银(首先来自南美洲)输送到低地国家。如此长期以现款使用于

这个狭小的地区,促使此间金融经济加速展开。即在战时的荷兰,其港口的贸易也

大增。变乱开始时,南方各地新教徒及反西班牙人士包括不少技术员工。犹太人和

资本家,纷纷避地他邦,直到1588年英国女王出面援荷,各界人士重返大陆庭集于

北部,助长荷兰工商业之发展。菲力普不能有效处置低地国家,与西班牙全面战略

有密切关系。他这时要防备土耳其西侵(勒潘托'Lepanto'之海战,已于第二章言及,

即发生于1571年,西方之联军由西班牙领导),又要干预法国之内争,且要制止英

国介入低地国家之事。最后,则有大舰队(Armada)之征英,都是极为浩费,很多

行动没有成功,反而重重牵制菲力普的发展。对荷战事旷日持久,形成南北对峙的

局面,当初一个宗教问题演变为荷兰人的民族战争,西班牙只能控制低地国家的南

部,而此地日后也终于演变为今日之比利时。

威廉寡言又以“海上乞丐”(SeaBeggars)为机动部队。原来1566年低级贵族

请愿时,一位权臣曾轻蔑的称他们为“叫化子”(gueux),造反的人偏以此名号自

荣,曾编制叫化子歌谣传颂,设计叫化子的图样自相标榜。所以经威廉发给特许状

(let-tersofmarque)的武装民船有交战员之身份,通称“海上乞丐”。他们出

没无常,也给独立军助威不少。不过他们肆无忌惮,有时趁火打劫,杀人掠货之际,

不严格区分敌友。就历史发展而言,他们助长了荷兰人日后在海上的发展,而他们

所表现“海上无骑士精神”的侵略性格也成为16、17世纪的一般风气。

从以上各种发展综合看来,新时代的趋向符合克拉克所说的“战争是一种国营

事业”(Warbecameabusinessofthestate)。荷兰立国之后,没有更好的逻辑

去支持她的存在,只好纵容此种趋向继续发展,而在其过程中表现出一种资本主义

的性格。

荷兰共和国之立国可以说是发挥了自由的精神,但仍不能算作民主。而所谓的

自由,也只是容许了社会上能说话的人物继续保全他们的权益,并不鼓励所有人各

抒所见。在1760年前后,7个省的省议会约有代表2000人,称为“摄政阶级”(reg

entclass),是一切威权与财富之精萃,因之每一个城镇里的政治可能为极少的特

殊阶级垄断,有些家族彼此照顾,他们的地方势力也等于世袭。

独立之初,全国的加尔文派只占1/10人口,至1619年后,已有未皈依此派的新

教信徒不能在市政府里任职之规定。只是这种限制并未强制执行,随着时间之进展,

其要求反更松懈。为此,有所谓控诉派(Remonstrants)及反控诉派(Contra-re

monstrants)的争执。这两派同称为加尔文信徒,也同时有神学威权的支持。他们

的争执在于对命定论的解释。前者要求对命定论不作过于严格的定法。有人批评他

们根本不承认命定论。这时荷兰省(荷兰共和国内7省之一省)的权要,以奥登巴内

佛(JohanVanOldenbarneveldt)为领袖,坚决提倡荷兰联邦,为一种邦联,权在

各省,本身可以编组军队,军士效忠于本省。他在全国会议里有多数支持的力量,

1609年与西班牙停战的协定12年,大部分应归功于奥登巴内佛。

他站在控诉派的一边,和他们的发言人接近,又把宗教问题与政治问题甚至宪

法问题混在一起。控诉派站在人本主义的立场,把命定论解释得比较自由化,但因

他们要求荷兰省政府的保护,又重启政权阐释教义之门,使政府有决定教义的权力。

于是反控诉派(由大多数牧师组成,也算是加尔文的正规派),站在慕黎斯王

子(MauriceofNassau)之后,举他为领导。慕黎斯王子乃威廉寡言之子,此时为

7个省中5个省之总督(另外二省则推他的从兄弟为总督)。他对宗教问题并无兴趣,

他本人的政策,则和奥登巴内佛格格不入。因为他兼联邦陆海军总司令,当然不乐

意各省在他麾下之外自组军队。这时荷兰一省占全国之大半,可能多至2/3,又是

首富,如果再提倡更强化的地方分权,也等于以一省的力量凌驾于全国之上了。总

之,他认为新共和国如果不继续向西班牙抗战,就不能维持内部之统一,因此更不

赞成奥登巴内佛所谈判的12年停战。除此之外,他对奥伦治一家朝代之利益也相当

有兴趣。

在此冲突之中,奥登巴内佛与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及莱登(Leiden)大学的智囊

团接近。慕黎斯则代表当时各省的贵族,也有下级的支持,他本人则为有力量的军

事领袖。他对付奥登巴内佛的办法半系合法的部署,半系政变。首先解散各省组织

的军队,又将奥登巴内佛及其亲信拘捕,更将控诉派之人士逐出各省议会之外,然

后组织特别法庭以叛国罪名义于1619年将政敌奥登巴内佛处死刑。一方面全国改革

教堂集会,六个月后,于1619年闭幕,正式宣布控诉派为异端,自此确定了狭义加

尔文派之立场。

局势急转直下,以奥伦治家为核心,组织皇室,中央集权,注重军事力量,为

必然趋势,况且后面又有一个带保守性标榜正规的教廷。但这些现象正是几十年独

立运动要扫荡的对象,战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和这些条件背道而驰,加之荷兰一省

担负联邦大量经费,有时多至3/4,历史与现实都不容许如此全面开倒车。慕黎斯

将以前的盟友以罪犯处死,已是骇人听闻。奥登巴内佛死后,慕黎斯自己也只有6年

寿命,以后他的继承人被称为奥伦治派(Orangists),有时对共和国体制是一种威

胁,然则他们代表了内地各省的利益,与荷兰省之水上及外向的发展相对,又不可

少,历史上两者因冲突产生危机的情况并不常见,即使有,也仍能在最后关头化干

戈为玉帛。各省曾主张不设总督,只是不久又因为事实之需要,仍请奥伦治家出马,

可见得威廉寡言及其后人对荷兰之实行资本主义,虽不直接参与,仍有一种支持的

效用,他们保持着荷兰共和国为一个民族国家,若非如此,鹿特丹及阿姆斯特丹之

经营仍是一两个自由城市的体制,其发展必受限制。

荷兰改革教会(DutchReformedChurch)也没有成为一个排斥异己的团体,正

规派虽被承认是正宗,可是控诉派的异端不过对命定论有不同的解释,也禁无可禁,

全国会议后之10年,他们已经公开露面。改革教会自1618-1619的全国会议之后,

也未再召开。自此天主教、犹太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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