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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卖橘者言-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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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得好,这只老鼠的商业成就确是惊人。迪士尼这机构在世界四十多个国家开分公司,为米奇老鼠收取费用。现在我们常见有这只老鼠形象的衣服、手表、玩具、水杯及其他日用品,都是要付鼠价的。
柳谷书先生没有提及版权的注册问题。这问题也是很有意思,也是一言难尽。近年来影印机的发展,给予版权一个重大打击。在国际上,版权的保障一向都是很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抄袭者多在本地使用,不越国界,这使起诉的费用过高。中国对外国书籍的版权不加保障,无可厚非。但近来的发展,就是外地的出版商喜欢到东南亚的国家用分公司或用代理发行,使在东南亚的书籍市价下降。中国若要鼓励这种发展,版权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柳谷书先生也没有提及地区特权(Franchise)。在东南亚,这地区特权是比较新的生意经。麦当劳汉堡包是有名的例子。这〃地区特权〃虽然是有商标的保障,但主要的还是因为固定了产品的品质,再按地区人口多少,购买力的强弱来控制分行的数量——然后将特权按区发售。
最近麦当劳的创始人去世,林行止及杨冈陵曾在信报为文盛赞他的魄力和勤奋。我认为他们是忽略了要点。一个商人的成就当然殊非侥幸。但在自由市场中,有魄力及勤奋的商人比比皆是。麦当劳公司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在找到了适合大众化的产品之后,该公司就固定了品质的标准,指定所需的人才训练及品质控制。在发售地区特权之时,麦当劳作市场调查,每区只许一间分店;而分店的主人付了费,保持产品的标准,就可自食其利。(麦当劳在香港的安排方式我不清楚。)
1984年4月10日
知识的产权保障
思想是无影、无形、且无声:知识是抽象的。既是无形之物,怎可以界定产权而加以保障呢?无形的资产,在市场交易时又怎可以收取费用?这些问题虽困难却有趣。
一本书是有形之物,但书中的思想是无形的。书的版权就只能照字论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权利;但若有人用同样的构思,将文字改写,连书名也改了,版权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张唱片是有形之物,但录音的原理却是无形的;录音带跟唱片的形状不同,但原理却有共同之处。同样一种发明,可用多种不同的形状运用。发明的产权何在?要保障的是甚么?这些问题的困难,在经济学上是少见的。
近代经济学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获产权的保障,研究工作就会因为可以期待市场的奖赏而增加。但那种发明或那种知识应有法律界定的产权保障,保障应用甚么方式,保障时日的长短及范围的大小,经济学者却议论纷纷。
保障一种发明是会因为过于广泛而对社会有害的。轮子是一个极有价值的发明;但轮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来的。若第一个发明轮子的人取得专利权,得到法律历久不变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后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轮子都要先得持专利者的准许,要付使用费,那么轮子的专利对社会就有很大的损害。
在一般的资源上,经济学者大都同意产权的保障对社会是有极重要的贡献。但在知识及发明的产权保障,他们却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我个人研究的结论,就是这些纷争是由于经济学者没有弄清楚三个问题。
第一、知识可分为(甲)有专利性的及(乙)无专利性的;在有专利性的知识之中,又可分为(A)有法律辅助的及(B)无法律辅助的。一些经济学者所反对的知识产权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辅助而得的专利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发明专利或版权。其他的知识资产保障就没有甚么异议。但因为在各种纷争中经济学者没有像上文般分门别类,问题就弄得不清不楚了。
第二、对于某种知识——例如新的发明——专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处的;这是因为发明研究的费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为人抄袭。在某程度上,专利保障对社会是有贡献的,但正如轮子的例子所显示,这类专利保障可能过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决定,是一个重大的困难。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对专利保障的言论中,这问题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说,那些不管专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对或支持专利保障的理论,都不可能是对的。问题的困难,是在实际应用上,我们不知道专利保障多少的准则应从何而定。
第三、保障的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对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极重要的决定性;这些费用往往被经挤学者忽略了。换言之,要支持或反对发明的专利保障,我们不但要决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准则,我们还需明白这些决定,是必定要基于对关于知识或发明的交易费用有深入的了解。
以上提及的三个问题,都是很深奥的。要不是中国最近(3月12日)通过了发明专利权的法律,准备于明年4月1日施行,这些问题是不应该在报章上向读者介绍的。我知道问题所在,却不知道其中的某些重要答案。但我认为我自己能明白的,读者也能明白。
且让我先从没有专利性的知识说起。这些知识包括一般人所学的语言,学校内的课程,及各种专业或技艺的训练。只要付得起学费或工具的费用及时间与劳力的代价,任何人都可以学,而学得了知识的人在使用时是不需付使用费的。这些知识资产是怎样得到保障的呢?学习的费用及时间的代价就是保障。你要有我的知识,你就要付我曾经付出的类似代价——你要付的代价可能比我高或比我低,但代价是一定要付的。但我是没有权阻止你学习,也没有权强迫你付费用给我,跟我学习。
这就是说,我学会的——或其他很多人所学习的——是没有法律特许的专利权;只因为学习要付代价,有市场的需求,所以我所学的就有价值了。木匠、泥水工人的专长之所以有价值,其理相同。政府虽然没有给我们专利,没有给我们的知识资产加上直接的保障,但间接的法律保障却是有的。在自由市场内,法律容许我们随意买卖知识,私定合约,也容许我们将赚来的占为己有。我们的知识资产就变成了私产。换言之,没有专利性的知识资产之所以能成为私产,是靠法律的间接保障及学习代价的直接保障。
还有另一种间接的保障比较微妙。知识是〃共用品〃;跟一块地、一张桌子、或一部打字机不同,同样的知识是无数的人都可以共用的。劳力可不是共用品。知识在人的脑子中,是要经劳力加以发挥才有市场价值。因为这个连带关系,知识在学习时虽然是共用品——但在使用时的劳力就往往不可以共用了。所以有了知识的人的知识收费,可以加在劳力的时间上。另一方面,因为每个人的劳力时间有限,同样的知识或技能,市场仍有容许很多人学习的需求。
经济学者从来没有反对用以上提及的方式,去保障非专利性的资产。这是因为以劳力学习,以劳力使用,再加以法律保障自由买卖及私取收入的权利,保障知识资产为私有是决不会过多的。因知识而增加生产的产品市价,决不会在没有专利的情况下因为有了保障而增加。若知识拥有者没有自由选业的权利,不能自由买卖,收入不以市价而定,知识就非私产。这会使对知识的投资减少,或学非所长,或学非所用,或怠工,产品的市价就会增加,而产品的种类是一定会较少。
某些有专利性的知识资产,经济学者也绝不会反对作为私有的。第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天才的资产。同样一种知识,一个天赋高的人加以运用可有奇效。这种人有天赐的专利权,并不需要另加法律保障。我们若对这个天生的专利加重抽税,或阻止他的自由发挥,对社会有甚么好处?正如一块在特别有利位置的地,市价是较高的。用任何方法阻止这块地的有利运用,对社会一点好处也没有。第二个重要的例子就是秘密(或商业秘密)若能自保,拥有这秘密知识的人是有专利的。强迫将秘密公开(在中国大跃进及文革期间是常有的事),不单只可能将有市场价值的秘密抹杀了;更有甚者,就是每个人多多少少都有着自己的秘密,若强迫公开这些秘密,社会上还有什么私事可言?
一般经济学者所反对的有关知识的专利,就是某些专业公会阻止外人学习他们的知识,或阻止有同样知识的外人加入市场工作。这些以阻止外人竞争的专业公会所得的专利权,大都是要靠政府的庇护的。经济学者反对这种专利的原因很简单。知识的本身没有专利性;经过公会或法例的阻止竞争的增加,是会增加服务的市价的。但在这方面,经济学者所反对的可不是知识的产权保障,而是以专利减少竞争。
以上提及的各种知识资产保障对社会的利害,道理都不困难。发明专利权却是另一回事,这点下文再谈。
1984年4月17日
发明的专利权(上)
中国在1980年1月决定了要保障发明专利权。4年多之后,经过44次的修改,这专利的法例在1984年3月12日通过,决定在1985年4月1日施行。
在我所知的界定及保障私产的法律中,关于发明专利权(PatentLaw)的最深奥——其他姑且不谈,单就是要决定什么算是一个发明已不容易。西方有一句成语:〃太阳底下没新事〃。但若以〃不同〃来界定〃新奇〃,则任何新的见解、发现或用不同的旧东西作新的合并运用,都可算是〃发明〃。假若凡是〃新〃的都给予专利,那么撇开经济效果不谈,单因纠纷而弄到一团糟是可以肯定的。但若发明毫无法律专利的保障,研究所得皆可任人采用,还有谁肯付出大代价去作研究?应用甚么准则去断定那种发明应授予专利权呢?专利的保障应多广、多久?若有人用稍为不同的知识、设计或科技,法官又用甚么准则来衡量这个人是否触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呢?
因为困难重重,在私有产权的历史上,发明专利的产权保障是很近代的事。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施行发明专利制度(1471年),但保障的效能甚低。在美国,发明专利始于1793年,但却要到1870年,在专利法上加上占有权(Claim)的概念,将抽象的发明形象化而指明所属的范围,才算是有了可以界定的保障。在科学发达的今天,在发明专利办得最详尽的美国,这专利只保障一小部分的知识资产。虽然如此,要买一个发明专利权的人,在算出这专利可赚的现值之后,他的律师很可能劝他把预算的收益减去2/3,作为未来可能产生的官司费用。
中国为了要引进科技,要促长科技的进展,就决定施行发明专利的保障;这是个好现象。但作为开始尝试私产的界定及保障,他们却选上了最难的一样入手——抽象的〃新〃知识专利资产。他们会遇到多种困难是可以肯定的。我希望他们不会被误导,以为一种产权保障已是这么困难,私产制度是行不通的!
我曾经研读过百多年来有关发明专利权的各种经济理论,在这些理论中,支持和反对这专利权的参半,各执一词,至今仍未有大致上可以称得上是众所认同的观点。我个人认为这些论调错漏百出。究其因,就是这些学者都是闭门造车,对发明专利法例的性质所知甚少,而有关这专利的各种租用或买卖合约的安排更是完全忽略了。不知事实的真相而妄下推论,错漏是难免的;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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