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界小卒-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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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事的询问,也可以给与正面的拒绝,这没有什么不对。
其实,薪资的多与少都是老板说了算,多代表你有本事,多代表你有实力。即便你想打探别人的薪资多少,对方也不一定给你讲实话,同样,即使是你也不一定会给他们讲实话。
第37章 离职率最高的部门
门外突然闯进来一个冒失鬼:“包轩!给我一个调动单。”
进来的人是运输部的员工,名叫王超。这家伙是个典型的愣头青加二溜子,整天正事不干,就知道打牌侃大山,上班时间除了睡觉以外很少见他干过什么活,之所以这样都能留在公司,原因无它,因为人家是陈大京的干儿子。
年近三十却一事无成,要学历没学历,要能力没能力,就是有个驾照还算有一技之长,因此除了运输部也没其他部门能容下他了。
虽然隶属运输部,可是除非特别忙,否则的话运输部主管也不怎么给他派活,只求别惹事就行,其他的爱干嘛干嘛。
往常这个时候,这位公子哥应该在运输部里看电视或者是睡觉才对,怎么火急火燎的来人事部管他要调动单?交谈中得知,这王超似乎是和运输部内的某名员工相处的不和睦,尽管平时吊儿郎当,可是这王超从不干仗势欺人的事,他就图个开心,既然在那里呆着不痛快,那哥们就另寻他处。
其他员工调动都需要本部门领导知晓并同意,而咱王超,只需一个电话就摆平了,但是该走的面儿还是要走的,毕竟是大家平时都不错,况且包轩和王超处的也还行,也就象征性的填个表格的事。
调动后的部门是销售部部,看到结果以后当时包轩就愣了,这不胡闹吗,居然让这位哥去做销售?
……
闲暇时间,包轩抽空整理了一下员工的档案。这员工档案是包轩接触最多的文件,很多部门办理某些手续都要与包轩查询员工的相关信息,时间一长,员工的档案袋有的都有破损的了。
全公司上下两百多人的档案全部存放在一架大档案柜中,而包轩就是这个柜子的管理者,一年多的接触使得包轩早已将每一名员工档案袋所存放的位置都了如指掌。
包轩是个责任心很强的人,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履历表……等社会信息全部存放在他这里,因此绝对不能出现损坏或者丢失的情况,为了能够保护好其中的文件资料,包轩将大部分已经显旧的档案袋全部换新。
忙了大半天,总算将所有出现破损迹象的档案袋全部更新,迪诺擦拭了一下额头上的汗,刚想喝口水,这时,忽然从门外闯进来一个人。
进来的是一位女士,年纪看上去比包轩大不了多少,虽然一时间没有认出来,可是包轩对这个人还是有一些印象的,这是前不久销售部部刚刚新招进来的销售代表——柳红。
这柳红看上去心情有些欠佳,进来之后就直截了当的对包轩说道:“我来办离职,手续咋办啊?”
被柳红这么一句给弄懵了,包轩半响没反应过来,算算日子,入职了连半个月都不到,怎么就突然间闹离职呢?
将柳红请到会客室,包轩为其倒了一杯水,详谈之后才得知,这柳红是受不了销售部部的环境和管理才决定辞职的。
对于销售部部,包轩也是有说不出的无奈,员工入职后不久就愤然离去这个现象,光包轩知道的这已经是不下第十次了,如果让包轩个人给出解释的话,那除了他们销售部大当家手黑以外,没有更合适的解释了。
现在销售部部的经理叫明慧,名字挺女性,可是却是个纯爷们。不仅如此,这明慧气场也足,高大威猛给人一种无形的威压,用包轩的话说,这明慧简直就是“东方的施瓦辛格”。
明慧早先也是一名普通的销售代表,后来凭借着能力和韧劲才一步一步爬到这个位置上的。
明慧刚被提拔上来,首先做的就是借助业绩不达标这一理由,逐步将同期的老员工一一拿掉。当时明慧的举动可谓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可是奇怪的是,当时却没有听到公司任何的反对声音。
在将老员工逐个拿掉之后,明慧而后逐渐建立起自己的团队班底,可是不管从哪个角度去考虑,新销售部和老销售部都没有可比性。
起初明慧的解释是团队建立需要磨合期,也搭着公司当时没太较真,所以就糊弄过去了,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新销售部团队不仅没有改观,反而人员流失率逐渐增加,人事部每个月上报的人员变动统计表上,销售部部的离职率都超过了百分之四十!
离职率百分之四十!这是什么概念?十个人的部门每个月都有四个人离职,试问天底下从哪能找出第二个来?
好在当时有张阳在,虽然供不应求,可是毕竟没有严重耽误了销售部部的工作,这要是换成了现在的方羽,早就已经先离职走人了。
如今销售部部虽然不像过去那样人员流动性过于频繁,可是在公司里也是最不稳定的部门,明慧做业务是把好手,可是说到管理上他就不行了。
当初自己设想的是那么美好,可是到如今却是一场空。人还都凑不齐呢,还谈什么理想,谈什么发展啊,有时候明慧自己也怀念自己当销售代表的时候,那时的销售部是什么实力,再看看现在。
明慧之所以将那些曾经的同事都拿掉,就是因为他怕自己以后当了经理服不了众,他是一个喜欢闭门造车的人,其他人的任何意见他都听不进去,凡是敢于谏言的人,对于他来说,都是绊脚石,而眼前这柳红估计就是这类人。
明慧的脾气包轩还是了解的,从这柳红一进门包轩就猜出来了,肯定是撕破脸了。没有办法,既然已经撕破了脸,那也就没有调解的必要了。
离职手续很快就办理完了,望着柳红愤然离去的背影,包轩苦笑的摇了摇头,对于其他人来说,离职或许是一种不幸,可是回想着刚才柳红那没有丝毫留恋的麻利劲,包轩感觉离职对于他来说,或许是一种解脱。
第38章 不要想当然(上)
距离柳红离职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周的时间,这一天,包轩忽然接到了来自总经办的电话,刘彤在电话另一端告诉包轩,明慧点名给人事部的包轩提意见,说包轩向着离职人员说话。
被这从天而降的电话搞得一头雾水的包轩好半天都没缓过神来,自己没有得罪过明慧啊,他为什么要给自己扎这莫名其妙的针呢,难道说跟“东方的施瓦辛格”有关系?除此之外,他包轩可从来没有与他明慧有过什么过节的啊,说自己向着离职人员说话,这从何说起?难道是……
猛然间,包轩想起了上周销售部柳红离职的事来。
事发当天,柳红虽然以办理离职为说辞来到人事部,实际上柳红自己也是带着想法来的。自从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广大的劳动者便有了依靠,凡是懂点法律的、有点常识的,就都不傻。
作为用人单位,企业如果想要开除员工的话也不是不可以,但是也不能单方面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过去的企业中,只要是试用期内的话开除员工就不用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规定使得广大劳动者们投身无门,除非是特别有能力的人才,否则的话在试用期一过,基本上在这家企业的日子就算到头了。
但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内明确规定,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企业也不能随便开除员工,必须要拿出员工不符合企业用人标准,或者是证明试用期内其能力无法胜任岗位并且通过培训仍无法胜任的证据,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而销售部的明慧,显然就是一个法盲,他还是停留在过去老制度的幻想中,认为我的地盘就得听我的,我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我说你不行你就是不行,行也不行。这种固步自封的思想导致了在他手底下已经有不下十个人含着对企业不满的心情离去。
之前那几位估计也是和明慧一样不懂法律,或者是不爱较真的人,所以才没有发生过像劳动纠纷这一类的事件,可是这次的柳红却不同,当初包轩在给他办理入职的时候就知道,人家是自考法律本科,别的不敢说,劳动法方面的知识那绝对在包轩之上。包轩都明白的道理,人家怎么可能不明白。
柳红来办理离职之前,在会客室和包轩先进行了一下交谈,当初在入职的时候柳红就感觉包轩这个人不错,很会沟通,很多在入职前劳动者会忌讳的问题都在包轩良好的沟通能力下化解,虽然当初柳红对于复试官明慧的臭牛逼架势有些反感,但是基于林康的待遇以及对包轩的印象,柳红还是决定干干试试。
结果令柳红大失所望,当初面试时他所了解的销售部是整个公司的顶梁柱,业务遍布整个北京城,发展前景无限良好。可是当他真正进入公司后才发现,当初所说的一切都是经过夸张之后的描述。
没落之后的销售部如今仅剩下七个人,而且还是将柳红算在内的。
是公司的顶梁柱不假,因为销售部是总经理陈小京的直属部门,从组织架构上来看的确是高于其他部门的,但是也仅仅是地位上占优势而已。
所谓的业务遍布全北京,是因为销售代表所负责的业务对象并非是按照区域划分的,而是按照系统划分的。比如说,柳红的业务对象是同仁堂大药房,那么北京市内有一家算一家,所有的同仁堂大药房就都是他来进行维护和服务。字面上看很气势,但是实际上是没啥技术含量但却会跑断腿的活。
光是这些还不够,每周一次的部门会议上,明慧总是一边抽着烟,嘴里一边还说着脏话,完全没有一名部门经理的素质。明慧的不专业给柳红带来了很大的疑问,“难道你们这是土匪的买卖?”柳红苦笑着向包轩提出了这个根本无需回答的问题。
说实话,当时的包轩心里很是堵得慌,人家柳连一个脏字都没带,就一文不值的将销售部连带公司给贬低了一通,而他包轩也只能做个赔笑脸的倾听者。
柳红本着为部门为公司着想的观念,私底下曾经单独找过明慧给他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明慧的本性是任何人都无法看出的,对于敢于谏言的人,尤其是说他明慧不好的人,是绝对不能原谅的。
自此,明慧开始找柳红的茬,上班刚过了一个星期竟然就要柳红写一份工作报告,并且将下半年的工作计划也报告给他明慧。
一个星期,能有啥工作可报告的?明慧鸡蛋里面挑骨头的将柳红一顿狠批,加上他那副匪气,柳红实在无法忍受自己在这样一个领导手下工作。
“不服啊,那就去人事部办理离职吧,现在就去。”柳红在正常辩解之后被明慧视为了强词夺理,一句毫无回转余地的话,被明慧狠狠甩向了柳红。
虽然人来办离职手续,但是柳红表示自己不会就这样善罢甘休,公司欠他的一点不能少,不为别的,就冲他销售部经理那副不讲理的姿态也不能就这么算了。
柳红是带着自己的想法来的,首先,柳红要求公司给他补缴本月的保险,这一点他刚才就已经跟明慧打过招呼了,可是却没有得到同意,基于明慧法盲的事实,柳红不愿意跟他多费口舌,但是人事部不能当做儿戏,柳红这不是在向公司申请,而是要求。
其次,柳红要求公司补偿他在职期间的工资,尽管尚未作出什么业绩,但是公司也是有基本工资的,他柳红上了多少天班,就得给多少天的基本工资,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