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第9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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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希腊*实践之后,君主制和贵族制一直是政治发展的主要方式。16、17世纪,反对政治专制(tyranny)和绝对国家(the absolutist state)的斗争使*的观念得以复活。18世纪,随着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和有关主权、合法性和公民等观念的哲学变革,传统的“神权政治”和“王权政治”走向衰落,*思想得到了再一次的明确表达。19世纪,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的普及、社会等级观念的淡化以及公民选举权的扩大,*得到了真正开发的机会,从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实现了从理论向制度的转化。“自18世纪以来,*政治已成为评价政府体制的一个主要标准而不只限于一种政体形式。在这期间,*政治理论和实践集中在扩大公民权利的方面。”到20世纪初西方国家争取*权的斗争的胜利,以及随后殖民地民族国家独立的兴起,*政治的理论和实践转向建设*国家的问题。由于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都面临着政治的现代化问题,因而实现政治的*化便成为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于是,在20世纪,*化则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进程。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2)
但是,*语意的引申和扩大引发了*问题上的种种争论。人们为理论和现实中众多的*模式提供了不同的分类标准,比如,直接参与的*、代议制*、绝对*、有限*、人民*、精英*、政治*、经济*、社会*等。有人根据上述不同分类把*概括为八种:即雅典*制、保护型*制、发展型*制、直接*制、竞争性精英*制、多元*制、合法*制、参与*制。这八种*范式大体又可被归为两大类型:即直接的或参与的*(direct 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和自由的或代议的*(liberal or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这两大类型的*是最具差异性的两个版本。正如有学者所描述的那样:这两种*模式是两种原料,“这两种原料之间比例不同的调和,再加上其他政体因素和文化传统的‘佐料’,便构成了一道道‘风味不同’的*‘菜肴’。*又像是没有本位的‘货币’(施米特的形容),在世界的政治市场上到处流通,而每个国家都有对‘*’这种政治货币的发行权,且不受‘币值’、‘额度’和‘版型’的限制,这样,*的‘花样之多’就可想而知了。”一些人还将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价值和要求都附着在原本仅仅是政治概念的*之上。另外,由于各民族文化传统的不同以及各国国情和发展水平的差异等原因,*概念也被无限引申,造成了*概念的多重理解(既有反映不同党派利益和意识形态的*,也有体现各种民族特色和反映各种文化特点的*)。
通过回顾*的世界性进程,可见*的最基本含义只是一种方法和制度。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熊彼特所指出的,“*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争人们的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根据自由的*理论,*由“对民众的保护”(demo…protection)意即保护人民免于**和“民众的权力”(demo…power)意即实行民众的统治两部分构成。从这个角度看,它是超文化的、“可移植的”。*作为一种“政府的形式”,它所关注的并不是由谁来统治的问题,而是“行使权力的形式”。因此,它只有程度和方式上的不同,而没有“姓社”还是“姓资”的差别。
*作为一种世界性潮流,已经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有关政府构成方式的唯一合理的解释。除非能够说服民众放弃这样的观念,否则,不可能找到遏制和抗拒的办法。美国学者S?亨廷顿对于“第三波”*化不同模式和策略及其后果的研究也说明,*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是不可遏制和抗拒的。所以,对*只能加以引导,规制*行动,使*的政策适合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环境和人事作出修正。
*必须是宪政的
论及*,我想阐明的第二个观点是:*被再造和推广,首先是用来应对合法性危机(legitimacy crisis)的;*实践告诉我们,在众多的*版本中,*必须是宪政的才算是合理的。
如果一个共同体中只有一个公认的权威,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如果一个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信奉“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逻辑并能够服从这样的秩序,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也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同样,如果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都是坚信“你死我活”哲学的绝不妥协的好战分子,那么*的方法和制度也不会被发明出来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作为一种方法和制度安排得以应用推广,完全是因为这个共同体中权威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即面临所谓的“合法性危机”,而人们又不希望通过战争的方式来克服这种危机。因此,*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 。。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3)
众所周知,在*被再造和开发以前,为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的主要来自形形色色的“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之类的意识形态观念。这种意识形态理论既为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说法,但也为推翻一个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因为“天命论”观念本身也包含着“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思想。君主可以打着“授命于天”的旗号实施所谓“正统”的统治,而“乱党”或“暴民”也可以扛着“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大旗而推翻王朝的统治。中国历史发展之所以没能走出王朝循环更替的怪圈,原因恐怕就在于它始终没有形成关于政治合法性的新的理论。
随着人本主义观念的兴起,各种“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失去了市场,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合法性基础的作用。取代“天命论”和“君权神授论”的是新的“社会契约论”和*宪政的理论。政治权力来自社会契约,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consent)。社会成员定期选举统治者,谁赢得选举谁就可以合法地成为“统治者”。政治规则被归结为一种简单的交易关系:纳税人出钱养活政府,政府则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消费者是上帝”,谁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谁就有资格组建政府。在此基础上,人们又把“主权”和“治权”分开,主权属于人民,治权委托给政府。可见,定期选举领导人的宪政程序代替了不可预测的“改朝换代”,从而为现代社会带来一种政治稳定与政治创新的动态平衡。可见,*以其制度创新,成为“以暴易暴”的政治自然循环过程的终结者(terminator),被认为是通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但是,*必须是宪政的才是合理的。最近几年,中国学术界热衷于探讨*与宪政的关系。这种讨论在廓清共和(republic)、*(democracy)与宪政(constitution)三个概念基本含义的基础上,认为*与宪政之间存在差异:*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二者的根本差异在于“有限政府”的概念;宪政是专制的天敌,*则未必;现代市场秩序的政治架构必定是共和、*、宪政三位一体的混合政体。这种讨论可以进一步引申的结论是,*的缺陷只有通过宪政才能得到医治,*必须是宪政的,才能避免堕落为“*的专制”的可能。
这里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就是以宪政主义为根本的*制度。而宪政或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简言之,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与维持对社会政治行为和政府活动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政往往与“法治”(rule of law)及分权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相联系,通过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同时,又对“人*权”原则给以必要的约束。因此,宪政*主要关涉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一方面,宪政*要求对政府权力进行法律限制,以免政府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权利;另一方面,宪政*要求通过法律和制度安排来规范公民行为,防止一部分公民以“*”的名义和方式对另一部分公民实施“*”。同时,宪政*必须保证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如果说作为公共权力和公共秩序象征的政府的出现是人类摆脱自然无序状态而进入社会有序状态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宪政*的发明和应用就是政治文明发展的又一次重大飞跃。可以说,政治文明特别是近代以来政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主要是以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标志的。因而宪政*被看成是衡量现代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
民主之困局与出路:对中国政治改革经验的反思(4)
*化的双重任务:控制政府和规制民意
有了以上对于*的理论分析和把握,我们可以试着来回顾和审视中国的经验。在开始这一工作之前,我认为有必要简要说明我对*化的理解。
控制国家与规制民意,这是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史上的两大主题,也可以说是现代*历程中的两个伴侣。在君主和家族统治的时代,因为国家为一个君主或家族所掌控,所以,人们集中智慧来控制国家。此时,控制国家被理解为限制王权和君权,保障个人自由。后来,随着君主和家族统治的衰亡,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成为人民的公意机关,国家机构——政府掌控在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手中,因此,控制国家体现为限制公权,实行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但同时,由于人民的作用在“人*权”的理念下大有无限扩张的趋势,因而在制度上如何限制*、规制民意,又成为一个新的议题。所以,今天的宪政*制度既可以看做*意识不断强化的结果,也可以看做对*的限制不断完善的产物。据此,我们完全可以这样来表述:*化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工作,即控制政府和规制民意。
我的上述观点可以从美国立国者那里得到支持。读过《联邦党人文集》的人都知道,美国联邦党人想建立的是一个自由的强国家(有效政府),这也是今天许多人的政治目标。他们坚持认为,政府的组建应当以自由为原则,但他们也知道,“滥用自由与滥用权力一样,都可能危及自由”;“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希望建立的政府既是有效的,也是有限的:有效政府即“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有限政府即“使政府管理自身”。换句话说,美国联邦党人的立国诉求有两个:一是赋予政府以足够的权力,控制(管理)人民;二是通过对政府的外在的和内在的双重约束,控制(管理)政府(或国家)。采取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和地方分权的联邦制,赋予总统以较大的行政权力,设置国会两院制,实行法官终身制等等,主要是为了防止“暴民政治”,对社会实施有效管理;实行*选举,实施以野心对抗野心的分权制度,制定权利法案,规定司法独立等等,无非是为了控制政府,防止“*政治”。
近代以来,中国人对于“人民*”有一种近似狂热的感情和冲动,把“人民当家做主”奉为政治理想,因此,一直倾向于把*视为目的,历来把扩大*和大众参与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