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策-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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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增 科
中国转型期*状况透视
*的定义尽管众说纷纭,但国内外学术界比较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这一定义通俗地说就是以权谋私。根据这一定义,*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五个:一是*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公职人员;二是*行为的动机或目的,通常是追逐私人利益;三是*行为的手段,通常是凭借机构或职务上的便利;四是*行为的方式,通常是非规范地运用或滥用公共权力;五是*行为的后果,通常是公共利益或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目前被中国有关部门归入消极*现象范畴的现象包括四大类:(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犯罪;(2)部门和行业性以权谋私的各种“不正之风”;(3)利用公款进行的奢侈性消费和挥霍浪费的不正之风;(4)党员干部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行为等。将*行为区分为*犯罪行为和一般性质的不正之风是消极*范畴的一大特色,同时被归入这一范畴中的种种腐化堕落道德败坏行为如不涉及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则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现象。中国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其上述*行为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具体来说,中国转型期*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公职人员个人,同时也包括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甚至部门或行业,所谓单位犯罪、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等就反映了*行为主体的集团化特征;*行为的动机或目的,既包括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也包括单位利益、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等局部利益,所谓公贿、单位犯罪、“跑部钱进”等行为追逐的就是这种超越纯粹意义上个人利益的局部利益;*行为的手段,既包括利用担任公共职位的职务上的便利,同时也包括支配公共资源的职务便利以及利用职能部门的机构性权力的便利,来追求私人利益;*行为的方式,既包括违反法律或党纪政纪而滥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的行为,更包括大量在合法外衣下以权谋私的行为,后者违反的是公认的道德规范,所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公款消费等行为就是这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行为的后果,作为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国家,*行为侵害的主要对象是以国有资产为主体的公有财产,其次才是公民的私人产权和其他权利,此外,所谓的不正之风比*犯罪危害更大,因为它以法定的机构性权力和资源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强制性力量,纠正起来难度特别大。(见表1,略)
转型期政治*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我们将根据这些不同的标准多角度地透视*行为的各种不同类型。(1)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可以将*区分为个体*和群体*,后者是指某个或某些单位的公职人员大规模地或集体性地从事*活动,诸如“窝案”、“串案”、单位犯罪、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行为等就属于群体*的范畴。(2)根据*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状况,可以将政治*区分为高层*(省部级以上官员)、中层*(县处级以上)和基层*或低层*。(3)根据*行为发生的领域或部门,可以将*区分为政治和行政领域的*、经济领域的*和社会领域的*并可在每一领域中进行细分。(4)根据*行为动机的不同,可以将政治*区分为逐利型*、徇私型*和因公型*。(5)根据不同形式*的制度性成因的差异,可以将政治*区分为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6)根据*交易中各参与方的得失情况,可以将*区分为互惠型*(又称交易型*)和勒索型*。(7)根据*行为违法违纪程度和直接危害程度,可以将*区分为轻微*、一般*和*犯罪,后者又可细分为普通*犯罪和严重*犯罪。(8)根据领导层、官员和民众对各种*行为的宽容程度排序,可以参照美国学者海登海默的分类法将*区分为白色*、灰色*和黑色*。(见表2,略)
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2)
衡量中国转型期政治*的程度可以采取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所谓主观测量法简单地说就是主观态度测量法,即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访谈、网上调查、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了解各种不同社会集团人们对政治*实际程度的主观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评估*状况的指标体系。这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所谓客观测量法,主要是通过对历年来各种反*机关查处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来测量政治*程度的方法。*程度可以用两组指标来衡量,一组是由*行为主体的层级分布和数量分布状况反映出来的*频率,另一组是由*案件发案数量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反映出来的*的规模。*的频率可以由受到查处人数在公职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及受到查处的一定级别公职人员在受查处公职人员总数中所占比例,同时再加上作案而未受查处人数的比例来测定。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不是一种相互排斥和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补充和印证的过程。主观测量法作为对民意的一种反映适合于对各个地区或部门的*程度的总体评估,客观测量法则适合于分析政治*程度的发展演变过程和规律。无论运用主观测量法和客观测量法来衡量中国转型期政治*的程度,都可以发现政治*的程度在转型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低到高的波浪式发展过程,我国目前正处于*的高发期和多发期,在国际上属于*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
从一些国际组织运用主观测量法对世界各国*状况的分析来看,我国的*状况比较严重。胡鞍钢教授和他的博士生过勇就四个国际组织五种*评价指标即《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Bribe Percepiton Indicator)、世界银行的*控制指数(Control of Corruption)、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GCR)指标、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世界竞争力年鉴(WCY)指标进行了综合分析,得出了两个重要的结论(胡鞍钢、过勇,2000)。一个结论是中国已属于世界上*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见表3和表4,略)
他们指出,中国的廉洁程度排名处于世界上中等偏下的水平,如果只考察世界主要国家,我国的排名更加靠后,而且我国*评价指标得分比较低。这说明我国已经处于世界上*比较严重国家的行列。另外一个结论是,在改革初期我国的*状况尚不严重,但随后迅速恶化,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极端严重,近年来*蔓延的势头有所遏制,但仍属于*比较严重的国家。根据透明国际对各个时期我国*状况的评价,在改革开放初期即1980~1985年,我国的清廉指数为属于轻微*国家。到了1993~1996年,我国的清廉指数降到了,属于极端*国家。近5年来,我国的清廉指数又回升到,属于*比较严重的国家。虽然从《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来看,我国最近5年来*指数有所好转,这表明我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的看*现象仍处于高发多发的相持期,形势仍很严峻。
运用客观测量法衡量*的程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上述事实。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历年来有关反*成果的工作报告,可以统计出历年来受处分公职人员数量和其中县处级以上人员数量,同时也可以统计出受到查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数量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数量以及挽回损失的数量。反*成果的有关数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的实际程度,尽管在已查处的案件和实际发生而未被查处的案件之间尚存在一个*“黑数”,这个*黑数到底有多大,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下面,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情况为例,简要说明我国*的实际程度及其发展演变过程。
中国转型期腐败和反腐败问题(3)
从表5(略)中可以看出,我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涉案人员、挽回损失数在过去21年间均呈迅速增长态势。仅以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为例,全国各级检察机关1978~1982年查处贪污贿赂等*案件总数为98 225件,1983~1987年则增至万件,1988~1992年增至214 318件,1993~1997年间更增至387 352件(而这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的立案标准均已提高),1998~2001年间高达155 026件,21年间查处的贪污贿赂等*案件平均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转型过程中政治*程度由低到高的发展演变过程。从表6(略)中还可以看出,我国的反*斗争基本上呈现5年一个波动周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程度的波动周期。
从转型期政治*类型的变迁来看,转型过程中政治*的发展演变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1)个体*和群体*并存,群体*呈上升趋势。近些年来从一些地方或部门挖出的窝案、串案的增多,单位犯罪(包括法人犯罪和非法人单位犯罪)案件的上升,部门或行业性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愈演愈烈,均说明了这一点。(2)*行为主体正在从基层向中层和高层领导干部蔓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甚至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因*案件受到查处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一方面说明反*力度在加大,另一方面说明*行为确实在由基层向中层和高层蔓延的严峻形势。(3)*行为已经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散到了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就连被视为社会良知的守护神的新闻出版界和学术教育界也未能幸免。(4)就*行为动机来看,因公型*、徇私型*和逐利型*同时存在,其中逐利型*呈恶性发展的趋势,后者主要表现在不少*分子谋财谋权不择手段不计后果(有人甚至雇人暗杀妨害自己仕途的人),贪色图名达到丧失廉耻的地步,奢侈挥霍常常一掷千金几近变态疯狂的程度。(5)就*行为的制度性成因来看,传统型*、过渡型*和现代型*同时并存,其中以过渡型*为主,但在经济领域现代型*的发展势头不容忽视,佣金、回扣几乎成为商业交往中公开的秘密。(6)就*交易双方利得情况来看,互惠型*有演变为勒索型*的内在趋势。在行贿受贿的*交易中,起初往往是双方均得利的互利互惠型交易,但发展到后来往往演变为勒索型*,这是因为*交易有着自身的发展逻辑,它不以行贿者的意志为转移。在*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受贿者作为公共权力或资源的掌管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处于垄断地位,行贿者则处于有求于人的不利地位。当行贿者和受贿者为一对一的关系时,行贿者和受贿者为同时得利的正总和博弈关系,但当行贿者和受贿者变为多方对一方的关系时,交易结果就会变为只有受贿者和出价最高的行贿者得利的局面,其他行贿者实际上是被迫行贿,否则他们就会被淘汰出局。所谓“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就是对后一种博弈的真实写照。当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处于垄断地位时,为了最大限度地谋取自身利益,它可以从被动地收取租金变为主动“设租”即人为地创造出垄断权来,迫使需求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在上述情况中,*交易已经演变为一种勒索型*。在转型期中国,这种勒索型*正在大量地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