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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部分

大国策-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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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中选举居委会;但少数地方已经尝试从所有居民中进行*;这种*作为未来模式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尽管如此;这种选举仅具有半竞争的性质;因为它由党组织控制并占主导地位。半竞争的概念意味着不是党与党之间进行竞争;而是党内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党员与无党派候选人之间竞争。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1)
尽管在农村和社区选举是以动员的(而不是自治的)选举形式进行;党在间接选举的情况下要监督候选人名单的提出和选举委员会的开会;但如果想否认这样的选举具有参与性色彩;那就错了。调查表明;被调查的农村和城市居民理解法律文本上确认的“权利”增加了。此外;动员式选举形式为选举人创造了机会;并对候选人设置一定的限制(对选举人进行解释的义务或再选时遵守选举承诺)。
  政治参与的扩大和政治上主动的公民是公民社会和政治*化的重要标志。由于缺少物质前提条件;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还为时过早。在直接选举和政治参与成为核心要素之前;首先需要实现经济安全。只要人们首先必须解决直接的社会问题;并为每天的生活忙碌;政治讨论和政治参与作为生活本质的一部分所发挥的作用就不会太明显。
  根据马肖()的观点;公民与3个要素相关联:个人的自由权利(文明公民)、拥有适当和有保证的生活水平的权利(社会公民)、有权参与权力的行使(政治公民)。公民概念不仅与权利相关;而且必须包含义务。与等级制不同;公民建立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农村和社区至少具备了后两个要素;其具体表现为社会基本保障和在政治上参与农村或居住区事务;包括选举。尽管这种选举还不完全是*的;但它可能发挥*的作用:从“群众”中不断造就获得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并开始使用这种参与的公民;至少局部上是如此。一方面;这些选举受限制的特征和制度上的欠缺阻碍了公民的产生;另一方面;该概念与主动性和自愿参与或成年公民的自助相关。经济与社会的分化和多元化过程使传统的等级和集体依附性形式弱化。当今;“中国公民”越来越受到关注:他们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并主动地谋求自己的利益。比较强烈的公民身份要求国家赋予公民等同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至少在地方上)能够参与公共事务。尽管中国还没有达到公民状态;但不断行使的公民权利表明;政治领导选择了这条道路。
  网络对公民社会的影响
  因特网可以影响公共空间、(虚拟)社会组织和广泛传播的抗议等社会层面;推动公开讨论和问题表达;发挥准监督组织的作用。可以说;因特网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调查;2003年底中国大约有6 000万因特网使用者;其中;的人上网的目的是获取信息;的人为了聊天。随着上网人数的增加;许多中国学者不仅把它看成是国家关于国内外发展不可控制的信息源;而且也把它视为政治转型的工具;甚至谈论网络*。但较新的研究显示;网络本身不能成为政治变革的工具。中国的因特网表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政治不仅是单纯抽象的统治要素;而且是与网上娱乐性冲浪相关的一种新的(自愿的)日常政治讨论和业余活动方式。拥有新闻、现实信息或虚拟社区的因特网数量巨大。公民在因特网的公共空间里参与政治讨论;并以此用全新的方式界定国家—社会关系。在中国;主动的网络使用者被称为网民或网络公民;他们通过网络了解社会不公正的信息;公开地方发生的灾难、刑事犯罪或*案件;并加以报道和进行讨论。例如;2002年夏天陕西省由于严重错判被处决的工人事件就是一个例子。该事在因特网上引起了公开的关于死刑和法律程序的讨论;不仅有律师和党报参与其中;而且有成千上万的网民;他们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抱怨和愤怒。尽管这些讨论后来很快被有关部门平息了;但这次事件的结果是;国家领导向法院传达了减刑的指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了地方法院判决的死刑。这说明;网络的匿名性形成了批判性公众;因特网越来越用于信息交流和抗议;由此促进全国范围内舆论和潮流走向透明。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2)
因特网还产生了一种新的活动方式——网络集体行动和非政府虚拟组织。网络集体行动是一种由个体自发组成的群体通过网络实现非组织利益或影响政治的方式;如在线请愿;反对网络“管制”;反对审查网络出版物;等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因特网上产生了一种自治的非政府虚拟组织(e…公民组织);它们组织在线会议和在线党派;如在环保领域形成的无数网站和非政府虚拟组织;它们报道具体的社会现实问题并加以讨论。
  在因特网出现的网民批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批评制度;另一方面批评社会。国家要关注社会性批评和参与性批评特别是青年人的行为;因为他们不仅对揭露*、丑闻和社会不公正有利;而且也加强了统治的合法性。网民首先涉及到具有高教育水平的年轻人和新的中产阶级代表;他们的兴趣是在善治意义上提高制度收益;而不是改变破坏稳定作用的制度。相应地;接近党的组织(如党报《人民日报》)也提供给相对开放的网民和聊天团体;在其领域内可以开展批评性讨论。因此;关于因特网的政治功能决不能在改变制度功能的意义上陷入“技术决定论”。因特网为公民创造了新的可能:透明度、参与和社会批判。但它本身不是制度改变的工具。
  国际社会如何看待中国公民社会的成长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不仅仅表现在经济领域;也反映在社会、政治方面;公民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具体表现。中国公民社会领域取得的进步明显;如:个*利有较强的保障;私营企业家群体的产生;协会和团体的形成及其较大的参与可能性等。但是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制度还处于发展中;其中国家应对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负责。对多数人来说;社会安全处于第一位;参与才是第二位。另一方面;国家应引导发展;使“群众”成为公民。把西方语境中的公民社会概念直接移植到当代中国是有问题的;在我们的意义上中国还没有“公民”;它才刚刚开始形成;公民社会的前提条件在中国才显露征兆。因为还缺乏基本的法律保证和宪法实施;这些是创立一个“自由公民”的前提条件。只有社会的强大;中产阶层的形成;个人才享有较大程度的自治。虽然出现了大量的企业家群体;却还没有产生企业文化;公民文化首先需要公民。讨论文化也处于发展之中;参与的日常文化也同样如此。尽管开始出现一个由知识分子群体掌握生产的、代表居民利益的特殊代理阶层;但他们的行动大多把公众排除在外;并使后者依附于他们的保护关系。从公民社会对国家的监督作用看;像哈贝马斯和达伦多夫的理想设计那样;中国现在还没有产生公民社会。公民社会以双重的自治为前提:独立于国家的自治和独立于传统结构如家族、单位或家庭的自治。如果这是公民社会的标志;那么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西方;人们认为在中国“产生”公民社会是件不容易的事情。因为中国缺少公民社会产生的许多前提条件。但是;欧洲人看到;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某些要素开始形成。欧盟想在这种发展中;即在公民社会结构的形成方面帮助中国。这样做的背景是;欧洲人领会到;中国社会的复杂性和国土的广阔必须要求社会自身变得有效;并且能够直接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这正是中国将来想要实现的“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力求与中国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欧盟想支持所有有助于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事情。欧盟的发展需要中国的市场;许多战略的实现也需要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支持和配合;欧盟不愿意中国出现不稳定。 txt小说上传分享

中国公民社会:现在与未来(13)
如何构建和进一步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在公民社会中;社会团体是自下而上发展的;而不是自上由国家来建立。但是;在中国;国家是促进公民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国家也不能再在一个日益分化和复杂的社会中包揽一切;所以需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参与制定和监督一定的任务;比如环境保护问题;社会弱势群体(儿童、残疾人、吸毒人群等)的保护等。为此;国家应该促进那些对社会弱势群体自愿承担责任的志愿者组织的发展。在某些敏感或容易发生冲突的领域;国家不便于出面协调;或发挥作用不明显;这时;公民社会组织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它们直接与广大公民接近;没有威权感;政治性弱;易于被接受;它们的意见和做法能够很快得到认同;在国际社会也很少招致指责和非议。在我看来;努力构建和进一步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应该注意和把握好如下几点:
  一是公民社会以“公民”的存在为前提。公民社会需要“公民”。公民可以区分为广义公民和狭义公民:仅仅基于少量交易、权力和义务之上的公民是狭义公民;对交易、权力和义务的参与程度高的公民是广义公民。这种区分的优点是;公民身份不再是静态的;而被看作是一个过程;这个概念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来说具有意义。与社会等级相区别;公民身份以一致和权利平等因素为基础;但是它并不仅仅与权利相连;也包括公民义务。公民概念同样不仅仅涉及个人的利益考虑;也是以集体精神或团结精神为基础。所以市民阶层不是简单地被国家赋予;而必须同时“从下面”;在国家和公民的谈判、协商进程框架中发展。
  社区包含了“公民”三个标准中的两个:社会基本保险和政治参与。现在;中国的个人独立自主和财产保障都在不断增加(在住宅区采取私有住宅的形式或者以宪法的形式保障生产资料中私有财产的安全);而且对逐步用法律保障防止国家专制也有重大意义。我们至少可以从如上意义来讨论“狭义的公民身份”;因为这三个因素目前是发展的:参与(作为学习过程);适当的生活水平的权利(中间阶层的增长;社会基本保障)和政治上的自由权利(法制意识的增长和法律保障的增加;个人自主性)。国家和政党试图在缺少制度前提的条件下“从上面”造就公民。由此可以确认;国家准备建立公民身份构建的框架条件。这涉及到参与要素的扩展。虽然参与学习、参与者资本和社区选举最终并不意味着*化;但是它们可以由此推动从“群众”中产生公民;这至少部分增加了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并且开始进行政治参与。
  虽然在中国人们还没有取得公民身份;但是公民法律实施的不断增加表明;政治领袖选取了这条道路。这种变迁应该在利益而不是文化控制局部地代替社会控制的范围内进行;它不仅仅以民族的形式;而且还以重新评估党作为文化机构的形式;这个机构承担着民族繁荣和民众共同利益的义务。
  此外;还有一种公民划分的方法也很重要;就是将公民区分为自我负责的公民、参与型公民和正义导向型公民。第一种类型的公民对他们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自我负责;他们自愿参与社会活动;比如改善环境条件;严格遵守法律和规章;并且提醒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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