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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转化的艺术-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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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原计划于2004年12月11日之前全面落实分销权,但由于相关规章内容表述含糊,没有清楚的说明,致使很多外资公司很难享受这项权利。 
  一方面,世贸组织有其动议,另一方面,中国对外商投资和经营有严格管制(例如,对与高技术市场应用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管控),外国公司如何评估二者对于投资和商务产生的影响? 
  外商在中国进行的技术投资和转让的风险规避理应带来互利互惠,这种互利互惠到底是在省级层面得到落实的解决方案/防备措施,还是仅仅局限于中央部级对于WTO和相关条约的承诺和政策条文? 
  中国式思维—评论 
  这里主要讨论的问题是中国面临的挑战:如何吸引和促进外国公司对中国高技术领域进行投资和发展。 
  有意于中国高技术市场的外国公司怎样才能将中国式思维融入公司战略和决策?具体而言,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收益率涉及一系列因素(特别是知识产权因素);外商如何在企业运作标准和这些因素的范围内,通过建立既对华又对外(或双向)的投资通道从而规避风险?  
  在本书的第二部分中已经提到,由于此书篇幅有限,外资公司在中国进行尽职调查所涉及的内容和诸多问题,仅凭此书来讨论,是远远不够的。 
  原因何在?答案:中国式思维。 
  对中国公司而言,由于缺乏专业技能,以及对信息衔接和整合的系统性需求,尽职调查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在中国的商务交往中,人们习惯把“关系”摆在很重要的地位,仅凭尽职调查往往难敌“关系”的担保和国家法规。对华投资和对外投资中,不靠关系而特别强调尽职调查的做法,只是最近几年才慢慢兴起。 
  此外,对于中国公司来说,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是一种新的体验。这种外来的智慧,中国公司的领导人要么主动接受,要么被迫对抗。 
  而对于外商而言,这一现象是个颇为复杂、令人困扰的难题。北美和欧洲投资银行的业务标准和惯例是在数十年的全球商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而中国在这方面比较欠缺,相关法规标准的内容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无论采用何种法规、出现什么法规冲突,这种法规的模糊性,对于尽职调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即便不具有决定性)。 
  因而本书肯定了引入风险规避策略的重要性,藉此说明为了“转化”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是必要的。外资公司在中国投资经营,不能仅仅只雇用专业的法律以及财务方面的人士来确保投资或贸易达到双赢的最佳状态。由于基本法规的欠缺,尽管有中央政府及其部委的干预,具有特点和优势的标准化尽职调查程序,通常还得屈服于省市政府的行政指令。 
  因此,外资公司经常在法律的规定与具体的执行之间徘徊。所以,必须确定相应的责任以及对责任进行评估,这样才有助于外商对华投资过程中法规的执行更加透明和公正(避免不够量化、有先决条件的执法现象)。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3)
中国领导人似乎逐渐理解了外资公司所面临的窘境。而且,政府和企业领导人都意识到:外资公司的投资经营与中央政策(例如旨在促进高技术领域发展的政策要求)看似相符,实有出入。 
  然而,在切实可行的企业法规和管理政策颁布之前,外资公司应该对中国的投资环境、法律法规等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调查。本章将中印两国进行对比,着力于中国中央政府以及公司领导人所探讨的话题。 
  我想起了一句格言:“只有和比你精明的对手竞争,你才能获得提高。” 
  此章的讨论内容之一是:印度似乎在两国下一阶段的经济发展方面处于优势。那么,哪个国家将会在发展高技术市场方面获得成功? 
  我希望,通过对此书所列问题(虽然其范围有限)进行探讨,中国政府的决策者和公司领导人能够借鉴外国政府开放国际创业投资和实业的政策指令,进行创造性地运用发挥,促进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改革。 
  有意于中国高技术市场的外国公司怎样才能将中国式思维融入公司战略和决策?具体而言,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收益率涉及一系列因素(特别是知识产权因素),外商如何在企业运作标准和这些因素的范围之内,通过建立既对华又对外(或双向)的投资通道从而规避风险? 
  进行中国式思维的方法 
  中国的社会经济基础是基于这样一个简单的模式:商务过程的完成,形式上是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实质上是靠自上而下的方法实现。 
  继续推进的结构改革将会导致某些领域失业率的增加,因而需要在下一个十年创造一亿多个就业机会来缓解就业压力。报告建议政府重新评估现行的吸引投资的政策,将重点放在消除服务业扩张的障碍上,而不是鼓励向出口为导向的资本密集型制造业投资。 
  政府也需要加快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以实现从传统的技术含量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的转变。问题包括: 
  (1)中国内地和台湾加入WTO之后,对自身经济以及其他经济体,尤其是亚洲经济的影响; 
  (2)中国与其他亚洲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竞争以及相互依存; 
  (3)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问题(无论是否加入了WTO); 
  (4)中国和其他亚洲经济体在亚洲经济危机前后的表现; 
  (5)中国、其他亚洲经济体、WTO以及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货币政策。 
  这种制定决策和化解冲突的二元方法,会限制中国公司吸引外国合伙人以及高技术服务和产品的供应商吗? 
  鉴于中国商业的稳步发展,外资公司怎样才能将公平和透明的商业原则与中国合伙人及其合作实体相衔接? 
  法律的条文和法律的精神之间的冲突(是中国公司标准和惯例的特征和根源),怎样妨碍外国公司为在高技术领域投资和经营所做的尽职调查? 
  中国公司的领导:历史的远景 
  奉行自由放任主义政策的英国有它庞大的海军、高效的税收体系、官僚政治、中央银行制度以及强有力的司法制度。而在欧洲其他地方,国家所扮演的则是一个开拓性的角色。 
  美国自由的政体也要求要有强大的国家宪法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美国人所创造的独特的联邦模式;被证明是整合和管理其广阔领土的有效途径。在联邦体制之下,商品、资本和劳工的自由流动得到了保证。同时,地方的代表权与地方政府的自治权促使州政府和公司之间密切合作来追求地区的发展。 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4)
美国通过对银行业的管理、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劳动法的完善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尤其是土地使用与开发,已经完全交由市政官员负责。这样使得多方合力促进了商业的发展。而且,对政治经济学的热情支持,在美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央政府的领导下,中国正有条不紊地推进经济市场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革是怎样重新配置国家资源以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这种变革促使财产、市场和资本摆脱原有体制的束缚,中间阶层的社会秩序、经济和社会从旧有的生产模式中解脱出来。 
  中国的体制改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一些观察家用“蔓延”来比喻中国体制改革的过程,而且对其在更为自由的秩序中没有停滞而感到惊讶。但问题不在于国家的大小,而在于改革的方式和内容。 
  中央政府通过中央规划与权力下放相结合,完成了从传统社会主义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转型。一方面,旧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依然强大,中央政府为实现这种转型,在每个阶段都要以颁布法令、规章,下发文件等形式传达行政命令。 
  另一方面,中国幅员辽阔,一直以来省县级地方政府也拥有相当的行政自主权,通过简政放权来实现这种转型并不令人惊讶。这种权利的下放促进甚至加速了经济的自由化和资本的原始积累。 
  中央政府尤为支持城市,特别是大城市,诸如北京、上海、重庆和天津这样的直辖市以及其他的地级市,作为这种变革的试验区,并且赋予这些城市对其所辐射区域的管辖权。 
  在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利。直辖市、省和县一级政府担负起监管和服务的职能,为推动经济的发展提供各种保障。 
  地方的党政官员致力于工业、建筑以及商业的发展。很多官员在公共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和资产公司担任要职;而其他的一些则进入了私营企业的董事会或拥有股份;还有一些则穿梭于政府和私营企业或者政府机构之间充当中间人;还有极少数人则从事黑市交易、行贿以及通过关系网谋取利益。 
  就所得税和营业税而言,中国是世界上权利下放最多的国家之一。曾一度依赖国有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地方财政,转而主要依靠私营企业。地方财政来自于土地租赁和交易的税费,也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而增长。 
  中国人所称的“关系”,非常类似于美国人所说“马匹交易”(即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交易)。中国地方政府之间竞争也让人想起了美国的联邦主义。中美两国这种中央与地方间广泛的联系为地方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处理中国商业和政府事务所需要的“关系”,是怎样引起公平交易标准的透明化和为了寻求商业利益与市场机会所拥有的“精明”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华进行高技术领域的研发的外国公司调查到中国的对手利用关系谋利时,发现并从潜在或稍纵即逝的机遇中获取利益的动机,会怎样引起对“关系”这个微妙问题的争议? 
  2 13亿人口的中国的法律体制 
  为了进入中国市场,外国公司首先要对自己的项目和要面临的法律环境有个深入的了解。因此,要考虑在中国建立商业往来所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其重点在于企业组织、投资手段、合同、财产权、争议的解决和税费等方面。 
  中国的司法制度 

敞开大门:是引狼入室还是获得更多的财富(5)

  战胜国民党后,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民党则逃到了台湾。 
  新政权首先废除了国民党所建立的司法制度。旧的司法制度被认为含有支持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条款。此后,新政权免去了大多数由国民党政府任命的法官。而且,共产党开展了几次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例如,土改运动和“三反”运动)为新的政治秩序做准备。 
  在这些运动中,群众被发动起来公审“敌人”。在这期间,只制定了少数的法律,例如,婚姻法、工会法和土改法。同时,在党的领导下政府实行国有化和集体化政策,将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转变为国有企业,而中小型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则转变为集体企业。 
  由于中国沿用前苏联指令性经济的模式,在司法制度上也效仿前苏联。从1953开始,政府在前苏联法律专家的帮助下启动了几项立法工程。195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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