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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大师经典著作:黄仁宇全集-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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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上字迹模糊,而抄本的校对未精,更无话说。所以多数日本学者,在和田清博士领导下集体作《明史食货志译注》,须要引证1419年数字时,即径改前数为32 248 673石和田清等《明史食货志译注》(东京,1957),页145。,大刀阔斧地为之添入千万。
  至于1407年的突然降低,则有事实上的根据。因为1405年及1406年,永乐曾三次下令开豁地主户绝的赋税,据计算影响的田地达7 345 097亩《太宗实录》,页0636;0689;0895~0896。。而所在地区全在长江以南,以富庶的府县占多,全国赋税因之降低5%,至为可能。1407年下降之后,又逐渐上升。至1412年乃突破3 400万石的纪录,以后才稍稍下降。据考证乃由于明帝国此时征服安南,并交阯为中国行省之一。永乐并于1408年派黄福前往定赋《太宗实录》,页1043。。以后或觉得所定太高,才修正于图表一所列。
  可是上面的解释,仍不能阐明赋税实情。永乐年间数字,必须与明代全期数字一并研究,才得其真相。
  永乐之赋税粮,继承于洪武数额。洪武开国未久,即于1381年酌定全国税粮为二千六百余万石。至1393年增至三千二百余万石《太祖实录》,(台北,1962影印本),提出赋税米数于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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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6)
1381年:26 105 251石
  1385年:20 889 617石
  1390年:31 607 600石
  1391年:32 278 983石
  1393年:32 789 800石
  以上见《太祖实录》,页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3370。何以数字有上开的变化,尚未获得确切的解释。,永乐间曾有数次调整诸如上述。其调整率仍不算过剧。在明代赋税粮额有最大的减削者,则为宣德帝朱瞻基。宣德年间明帝国内外交逼,征安南既骑虎难下,而南直隶各府县亦逋赋。苏州一府,赋额二百七十余万石,积逋至七百九十万石,近于三年额数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四库善本丛书),611;《明史·周忱传》作八百万石。见《明史》1534212。。宣德既放弃交阯,又派周忱巡抚江南,作大量的减税,于是全国赋税由以前之三千二百余万石,减至两千七百万石左右。自兹之后,全朝代二百余年再未有剧烈的增减。如《大明会典》所列1502年为26 782 259石,1578年为26 638 412石《大明会典》;2512。是也。
  然则此2 600万石或2 700万石数字,仍只有相对的价值,而无绝对的价值。因其既不能代表赋米入仓,为国家收入之数量;也不能代表税粮之缴纳,为人民担负之数量,明代税制,赋税粮应由付税人缴纳于指定之仓库。此仓库或为附近之仓库,或为几千里以外的仓库,因之计及运费及加耗“米一石”,实质上因时不同,因地不同,其价值千差万别。有时也可以折布折银,其折换率不因时价而高低,而系由政府凭己意而增减,如原定税率过高,地方政府无力征收,则以低于时价的折换率折银。反面言之,如果政府拟局部增税,亦不必宣扬增税,只是将其折换率提高。中国官僚政府,行政上及经理上缺乏体系。此为一最大原因。如在司法独立之国家,决不容官僚上下其手。据笔者估计,16世纪末叶,江南苏州、松江一带,其赋税粮“米一石”,最轻者,值银026两,最重者值银191两,亦即最重者为最轻者73倍以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101。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换率,亦不始自明朝,如《宋史》内所称:“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宋史》(中华书局1976标点本),1744213。参见李剑农《宋元明经济史稿》(北京,1957),页221。。可见这办法已行于宋代。因之行政及经理的统计,也多名不副实。
  此种现象可以认为官僚主义之作风者,则因为文官集团,有皇帝支持,自视其代表天意民心。只要行政设计为大局打算,对于纳税者个人,不负法律上的责任。而欧洲中世纪虽称“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间,有合同关系(contractual relationship),这种物质条件,既有历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动;更不容以仁义道德的名目,作为更变的张本。两方如有争执,势必请法官及律师裁判,如此才能培养司法独立的传统,中国长期受官僚主义的垄断,可谓未曾经过这种阶段。
  永乐之征收田赋,表面上照此三千余万石的数目作准则,其实征数量则必较此数目远甚。因为永乐派兵入安南,征漠北,又大兴土木,全面创建北京为帝都,令郑和率艨艟巨舰下西洋,更开凿徐州至临清间的大运河,不可能以洪武年间的用度作标准,亦不可能较宣德年间的用费,只有少量逾额也。即如其使用民夫,可为证鉴。洪武所定“均工夫”,农民应于农隙时应政府征召,做工三十天,工匠则于三年之内服役三个月《太祖实录》,页1060,1671;《大明会典》1891。。永乐于1406年将所有匠役全部延长为六个月,而1410年政府报告内亦即承认应召的匠役“逾年未归”《太宗实录》,页0836,1435。。《天下郡国利病书》称“自永乐北都,挽输道远,加耗滋多”《天下郡国利病书》,611。。均可见其额外加征之耗巨。本文之旨趣,不在称叙其向民间勒索之多寡明代田赋收入见于官方账目者,一般均低。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已详言之。一般所以称赋重者,乃赤贫者不得免税,无法推行累进税制。贫农无从借贷。经手人额外多征,则更在税率问题之外矣。,而系表明其税收施政,全由上级做主,对下级之权力,可以完全漠视。永乐一生经历,虽可以“君主专政”概述之,但其专政必须透过文官集团长久的习惯,有其思想及信仰上的根据。此种习惯及根据,则为李老博士所称官僚主义。因其存在,自宋至明以至现代,国家之统计数字,因未经过独立的司法机关的“照磨”(这系明代名词,其字义不言而解)与留难,无确切的价值。
  (B)馈运北京粮馈运北京粮,亦称“漕米”,即系田赋征实内的米粮,经过海运或由大运河内漕运到达北京的数目。其记入《太宗实录》始于1409年。自此至1414年,其上下有限,每年在200万石至250万石之间。1415年之后,则波动较大。如1415年超过600万石,1417年超过500万石,而1420年则不及100万石是也。
  图表二永乐年间
  馈运北京粮数额
  (单位:百万石)此记录虽有数目上的上下,其正确性反而可靠。明代的粮运在1415年以前为海运,因之运数经过统筹,极易固定。1415年后经过新开凿的大运河行“支运”,也就是“接力运送”,以淮安、徐州、济宁及临清为接力站,各设米仓,以便囤集。于是“支者不必出当年之民纳,纳者不必供当年之军”《明史》,79,1916。。也就是供给与分配,不必在一年内两造对销,而可以在次年内交替。所以一年在途中囤集者多,则入北京者少,与其总运数无关。1420年馈运数少,显系以前多年京仓囤集有余,而1421年元旦,永乐正式迁都于北京,其筹备须要大量的人力和船舶,以前一年馈运粮少,也是必然趋势。
  

明《太宗实录》中的年终统计(7)
今将1415年至1424年共十年的馈运数平均,则每年运数为三百二十余万石,此数亦与漕运历史符合。明代以田赋征实的米粮运北京,供给官员军匠,从二百万石左右逐渐增加,至1472年后固定为每年四百万石《明史》,79,1918。。上述平均每年三百余万石,是为逐渐增加中的一个阶段。
  以上数字之比较可靠,因其会计制度有法律的监视。漕粮北运,由运军为之。自江南水次由纳税的县分交兑,至北京仓库缴纳销差,运军的总旗小旗(等于排长、班长)责无旁贷,如有差失,此辈须卖儿鬻女筹款赔偿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这种立法,不近人情,令人发指。但是财政责任,反比一般官僚做事者分明,所以凡上级能确切加压力于下级时,其会计则可置信。
  (C)屯田子粒屯田子粒在《太宗实录》中有一直下降的趋势。自1403年之二千三百余石降至1424年之五百余石。在永乐之二十二年之内,只有三次次年之数超过前年之数;而只有一年,此超过之数目,数量尚为可观。而前后三次,每增之后又降,且降至以前更低之数额。
  实录原文未叙明所称数目出自“军屯”或包括“民屯”。但是明代军屯,全是“一笔糊涂账”,则无可置疑。王毓铨先生作《明代的军屯》,还只轻描淡写地说出数目上有夸大之处《明代的军屯》,页217。。而实际上其夸大到难于置信的地步。图表三的每况愈下,即无法解释。何以永乐初年,子粒几与田赋等量齐观?何以后来会退缩数倍?如果以前有剩余,此剩余做何去处?以后如有减缩,又曾做何法补救?明代文献中不能寻出适当的解答。
  图表三永乐年间
  屯田子粒数额
  (单位:百万石)
  此间应注意者,明代之军屯与民屯,始终无中枢之行政机构负责掌管。工部之屯田清吏司掌理柴炭名不副实。在国防边境之卫所,奉命利用所在可以耕种的田土是否可行,上级毫不闻问。在内地之卫所,所拨为军屯的田地,也不是集中于一处,而是此处数亩,彼处数亩,与民间田土,互相错综。《明史》所称每军受田五十亩,交纳子粒二十四石《明史》,771884。,只能代表中央设计者理想中的原则,与事实完全不符。《春明梦余录》指出四川省在明代初年称有屯田65 954 500亩,而当时军则只有14 822人,如全数屯田,则每军应耕田4 500亩矣孙承泽《春明梦余录》(香港影印古香斋袖珍本),。。其不足信可知。而这种谎报,迄明代未止。如嘉靖年间各边区仍有屯田子粒数,而户部尚书潘璜即奏称“十数年并无一处通关奏缴”徐孚远等编《皇明经世文编》(台北,1964影印本),19819。。庞尚鹏奉命清查军屯,其报告辽东情形,则称“兵荒相寻,尺藉消耗,耕作之业,率归舍余,屯军已尽废矣”。及其至大同,则称“或据册有数,而纳粮无人”。及其至甘肃,则称其经理为“操纵收缩,莫知端倪”《皇明经世文编》,,24;3593;36010。。而官方统计,仍称屯粮收入每年370万石,其虚冒情形可知矣。
  何以《太宗实录》内屯田子粒几成直线下降,只好猜测系当时上级冠冕堂皇地责成各部队屯田,自五军都督府至各卫所,不得不尽量报告,全部赴事,于是按照人数计屯田子粒。永乐既好大喜功,经常征集卫所员兵远征。每一差派,负责官员才有所借口,将子粒数剔除。这是我们暂时的结论。(除非更有新发现之资料提供新说法,并指出这猜测谬误外,目前情况不明,更无其他方法,足以解释此中奥妙。)
  图表四永乐年间
  征收盐引额数
  (单位:千引)(D)征收盐引盐引数目,在永乐年间之初期,每年120万引增至中期之150万引,兹后即逐渐下降,至低于110万引。(1411年数目不见于实录。)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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